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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系列
法律
-
總論
-
基礎法學
圖解法律
作 者:
楊智傑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圖解系列
出版日期:2024/06/06(4版3刷)
ISBN:978-626-317-360-6
E I S B N:9786263173651
書 號:1QK3
頁 數:296
開 數:20K
定 價:350元
優惠價格:277元
滿額優惠折扣
11/11-1/10 五南全書系書展!全站滿599再95折
◎能夠輕易理解法律的相關理論 ◎用簡潔的說明方式能快速的記憶重點 ◎以圖表方式來加深記憶 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繼「圖解憲法」之後,推出姊妹作,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法律重要概念。文章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的文言文,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順文字,說明最精華的法律知識。圖表部分,作者將複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化約為簡單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以及許多比較表格。
楊智傑 現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著作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五南)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五南) 資訊法(五南) 圖解法律(五南) 圖解民法(五南) 圖解憲法(五南) 著作權法:判決與評論(新學林) 智慧財產權法(新學林) 別再剪貼論文:教你寫出八萬字法學論文(五南) 美國專利法與重要判決(五南) 翻譯 法理論的基礎(韋伯) 憲法與政治理論(韋伯) 把憲法踹出法院(正典) 主編 聽美國憲法說故事(博雅書屋) 聽美國法律說故事(博雅書屋) 教學網站 http://yangjames.yuntech.edu.tw
第一章 法律基本概念
1-1 法律是一種規範
1-2 法律的功能
1-3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
1-4 法律的位階
1-5 法律的制定程序
1-6 法律的來源
1-7 法律的分類
1-8 法律的效力
1-9 法律的解釋
1-10 法律的漏洞
第二章 憲法
2-1 憲法的內容
2-2 憲法地位與維護
2-3 權力分立
2-4 雙首長制
2-5 目前中央政府體制
2-6 基本人權
2-7 平等權
2-8 自由權
2-9 受益權
2-10 參政權
2-11 國民基本義務
第三章 民法
3-1 民法的範圍
3-2 民法三大原則
3-3 人與行為能力
3-4 意思表示
3-5 代理
3-6 時效
3-7 侵權行為(一)
3-8 侵權行為(二)
3-9 契約法
3-10 違約責任
3-11 買賣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
3-12 僱傭契約和勞動基準法
3-13 物權的概念
3-14 所有權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15 租賃與地上權
3-16 借貸和抵押權
3-17 訂婚
3-18 結婚
3-19 離婚
3-20 夫妻財產制
3-21 父母子女關系
3-22 家庭暴力防制法
3-23 繼承
第四章 刑法
4-1 刑法體系
4-2 刑罰的目的
4-3 罪刑法定主義
4-4 犯罪是否成立?
4-5 故意過失、作為不作為
4-6 犯罪階段與未遂犯
4-7 正犯與共犯
4-8 刑罰的種類
4-9 死刑、宮刑、鞭刑
4-10 累犯、緩刑、假釋
4-11 易科處分與保安處分
4-12 刑法分則與法益
4-13 國家法益的罪
4-14 社會法益的罪
4-15 強制性交與猥褻
4-16 性交易與援助交際
4-17 個人法益的犯罪
4-18 網路犯罪
4-19 刑法之入罪化與除罪化
4-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五章 行政法
5-1 行政法的範圍
5-2 行政法基本原則
5-3 依法行政原則
5-4 公務員法
5-5 公務員的監督
5-6 行政程序法
5-7 聽證程序與送達
5-8 行政處分
5-9 行政契約
5-10 行政計畫、行政指導、陳情
5-11 行政罰
5-12 行政執行
5-13 訴願
5-14 行政訴訟的類型
5-15 行政訴訟程序
5-16 國家賠償
5-17 損失補償
第六章 財經法
6-1 公司法(一)
6-2 公司法(二)
6-3 票據法(一)
6-4 票據法(二)
6-5 票據法(三)
6-6 保險法(一)
6-7 保險法(二)
6-8 海商法
6-9 智慧財產權
6-10 著作權法
6-11 專利法
6-12 商標法
6-13 營業秘密法與積體電路布局法
第七章 法院制度概說
7-1 法官與陪審團
7-2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7-3 法庭的衣著與座位分配
7-4 律師與公設辯護人
7-5 法院審理方式
7-6 三級三審
7-7 判決、裁定、判例
7-8 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7-9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第八章 民事訴訟
8-1 民事訴訟程序
8-2 民事訴訟的原則
8-3 民事訴訟的證據調查
8-4 上訴、抗告、再審
8-5 小額訴訟、簡易訴訟
8-6 民事執行
8-7 支付命令
8-8 和解、調解、仲裁
第九章 刑事訴訟
9-1 刑事訴訟程序
9-2 警察臨檢
9-3 搜索、扣押、拘提
9-4 訊問被告與緘默權
9-5 羈押與交保
9-6 公訴和自訴
9-7 交互詰問
9-8 證據法則
9-9 證據排除法則
9-10 認罪協商
9-11 舉證責任
9-12 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
9-13 少年事件處理法
4-3 罪刑法定主義 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法律」很「明確」地有所規定,才能給予處罰。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可以衍生出以下四種原則: (一)罪刑明確原則 刑法關於犯罪構成要件的用語,應盡可能明確,避免模稜兩可,以使人民易於瞭解,得以事前避免觸法。例如,檢肅流氓條例對流氓的定義,曾有「霸占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誣賴」等規定,大法官認為過於不明確,而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另外,刑法關於刑罰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規定,種類上必須確定。而且某一犯罪的可能刑期(法定刑),高低不可以差距過大,或者沒有設定界限,例如法律不可以規定,一個犯罪可判處1年到20年的有期徒刑,這樣上下差距過大,會讓法官有太大的裁量空間,也算是一種刑期的不確定。 (二)習慣法禁止原則 在民法上,若法律無明文規定者,可以援引習慣法作為法源依據,來處理民事糾紛。但在刑事案件,由於會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生命或自由,事涉重大,因此如果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就不得援引具體內容不夠確定的習慣法作為處罰行為人的依據,以維人權。 (三)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在民事事件中,對法律未規定的事項,可以「類推適用」的方法,套用類似情況的法條來加以處理。但是在刑事案件,為了讓人民事前預見犯罪與刑罰的範圍,因此針對刑法未規定的犯罪,不可以類推適用性質相近的法條而加以處罰。例如,過去著作權法處罰散布實體盜版書籍的行為,但對於網路上的公開傳輸盜版檔案則無規定。雖然兩者概念相近,但由於著作權法有刑事責任,不可以類推適用,故後來著作權法修法增加了「未經授權公開傳輸罪」的規定,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 (四)溯及既往禁止原則 刑法的處罰,只能處罰頒布以後發生的行為,而不能溯及既往處罰法律頒布以前的行為。這是為了讓人民能夠在從事行為以前,就知道某一行為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如果知道該行為會構成犯罪,就可以加以避免。如果法律可以處罰頒布以前發生的行為,這就會讓人民遭受到不可預測的處罰。刑法第2條採取所謂的「從舊從輕原則」,亦即,犯罪行為發生後法律有修改,仍然適用犯罪行為發生時既有的規定,這就體現了不溯及既往的精神;除非修法後的處罰較輕,才溯及既往地讓當事人適用較輕的處罰。 4-5 故意過失、作為不作為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一)故意 1.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稱為直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如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明知」,即指直接故意。 2.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稱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又稱未必故意(間接故意)。如某甲由自家樓頂上往下丟擲磚瓦,雖然預見有可能會打中路人,但甲心想,若打中路人也無所謂,果然擲中路人乙,造成乙受傷。 (二)過失 1.無認識過失 行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是謂無認識過失(刑法第14條第1項)。如甲飼養狼犬,出門遛狗,疏未注意,狼犬掙脫,咬傷路人,甲即為過失傷害。 2.有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是謂有認識過失(刑法第14條第2項)。如甲在社區養蜂,認為蜜蜂不至於傷人,但卻有路人遭蜜蜂叮咬受傷,則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三)作為犯 刑法上的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法律在形式上規定以一定的作為為犯罪之內容者,稱之作為。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盜罪以積極的竊取行為為犯罪內容,為作為犯。 (四)不作為犯 以一定之不作為為犯罪內容者,稱之不作為犯。 1.純正不作為犯 法律規定一定的作為義務,單純違反此義務即構成犯罪者,謂之。如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為聚眾不解散罪。 2.不純正不作為犯 若以不作為之手段而犯通常作為犯所能犯之罪者,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法律僅規定作為犯之形式,其犯罪行為,通常以作為手段犯之,但以不作為手段亦能犯之。如父母故意不給自己嬰兒飲食,以致嬰兒死亡,父母此時之行為為不作為的殺人行為,應受殺人罪制裁。 刑法第15條第1項: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依此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為:(1)須有作為義務:A.基於法令之規定;B.基於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C.基於一定情況下之前行行為。(2)須有作為可能,(3)須不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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