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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論文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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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
社會、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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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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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論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新論
作 者:
詹盛如
、
鄭瑞隆
、
李藹慈
、
洪志成
、
李奉儒
、
何粵東
、
蔡清田
、
王雅玄
、
陳玉樹
、
姜雅玲
、
廖俊儒
、
王順正
、
林玉瓊
主 編:
蔡清田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研究&方法
出版日期:2024/02/26(1版2刷)
ISBN:978-957-11-6925-5
書 號:1JDK
頁 數:352
開 數:20K
剩餘庫存:0本
剩餘庫存量非即時庫存量,若仍有購買需求請洽詢客服或業務分機824、889。
定 價:420元
優惠價格: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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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日新月異,因應大學與研究所社會科學之新研究趨勢,邀請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院具有社會科學與教育研究方法論之專家學者共同撰寫《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新論》一書。本書包括第一章個案研究,第二章參與觀察,第三章訪談研究,第四章自我探究,第五章俗民誌研究,第六章自我民族誌,第七章行動研究,第八章批判論述分析,第九章內容分析,第十章問卷調查,第十一章德懷術,第十二章實驗研究,各章皆經過兩位審查者審查通過後出版,以饗社會科學研究領域與教育學界。 本書適用對象是大學部三、四年級學生和研究所的碩士班研究生,因此特別邀請具有指導學生經驗豐富的教授群,從其本身實際從事社會科學與教育研究的親身體驗與指導大學生與研究生的觀點角度,進行各章之撰寫,以應社會科學與教育研究的課程教學與學習之實際需要,更可作為大學及研究所開設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教育研究方法、質的研究、量化研究等課程之參考,期能實質有助於提升大學生與研究生進行社會科學研究與教育研究之素養。
詹盛如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授 鄭瑞隆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 李藹慈 國立中正大學成人教育學系教授 洪志成 國立中正大學課程研究所教授 李奉儒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授 何粵東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幼兒保育學系兼任教授 蔡清田 國立中正大學課程研究所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王雅玄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授 陳玉樹 國立中正大學成人教育學系教授 姜雅玲 國立中正大學成人教育學系碩士 廖俊儒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系教授 王順正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系教授 林玉瓊 吳鳳科技大學運動健康與休閒系教授
現職:國立中正大學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專長:以課程研究發展為主,專長行動研究、課程經營、課程改革與課程設計。 學歷:臺灣省立臺南師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英國東英格蘭大學(University of East Anglia)教育學院教育應用研究中心博士。 重要經歷:曾任國立中正大學課程研究所所長與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國內外多份學術期刊編輯與論文審查委員,學位論文與口試審查委員;以及曾任國小教師、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社會科研究教師、國立臺北師範學院兼任講師、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教務處研究助理、國立中正大學教授參與教育部K-12課程綱要之研究規劃、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改革規劃、研擬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共同原則、教育部國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試辦輔導小組委員、雲林縣、嘉義縣市與臺南縣市課程改革諮詢顧問。近年來並主持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託進行《國民小學教務主任課程領導指標建構之研究》,以及國家教育研究院委託之整合型研究案《中小學課程相關之課程、教學、認知發展等學理基礎與理論趨向》、《K-12中小學課程綱要之核心素養與各領域連貫體系之研究》與《K-12一貫課程綱要各教育階段核心素養與各領域課程統整研究》。 榮譽:中華民國81年教育部國家公費留學考試,赴英攻讀博士。 榮獲國科會、國立中正大學多次學術研究獎助、2007年第20屆國立臺南大學學術類傑出校友獎、2010年、2012年國科會獎勵國立中正大學特殊優秀人才。
第1章 個案研究法
第2章 參與觀察
第3章 訪談研究法
第4章 自我探究
第5章 俗民誌研究
第6章 自我民族誌
第7章 行動研究
第8章 內容分析法
第9章 批判論述分析
第10章 問卷調查法
第11章 德爾菲法(德懷術)
第12章 實驗研究法
CH1個案研究法 壹、前言 社會科學領域中有眾多研究方法,個案研究法是晚近興起的方法之一,少有研究方法像個案研究一般,廣為人知,但卻又模糊、多樣化甚至被誤解。個案研究也是唯一以研究「對象」為界定範疇的方法 (Stake, 2005)。當代許多社會科學研究者喜歡使用個案研究法,但是該方法看似單純、清晰與簡便,但若細膩端詳卻會發現,不論是在概念、操作過程,甚至是結果解釋上卻又混淆不清,缺乏明確的根據、流程或推論基礎。在許多以個案研究為標題的文獻中,小從個人為單位的反社會行為研究,大到以國家為政策分析標的形式都有,充分顯示個案對象的「大小」非常具有彈性。此外,個案研究所篩選的樣本真的只有一個案例(cases)嗎?還是可以有多重案例呢?若是後者,他與一般量化抽樣的概念又有何不同呢?支持個案研究法者頗普遍認為,他是一種探索策略(strategy of inquiry)(Denzin & Lincoln, 2005),一種廣泛的研究策略(Yin, 2009),是一種方法論(Merriam, 1998),或者是研究取向(approaches)(Creswell, 2007)。這些觀點當中其實包含兩個不同的論述:前兩者認為個案研究僅只是「策略工具」(instrument),用以探索或研究特定社會現象,本身不具有特定的立場或價值;而後兩者則把個案研究法的價值提昇到「方法論」或「取向」的層次上,認為此方法在知識概念架構、研究對象、資料收集過程,以及結果的分析與詮釋都有其特性,有別於其他研究方法(Creswell, 2007)。但不論前者或後者的立場,都明確的指出一項重要的訊息是:個案研究在社會科學研究中是有效且獨特的方法取向,能提供或補充必要的資訊,以回答研究問題。 根據Simons(2009)的研究顯示,個案研究興起於1960、1970年代,當時美國政府推出許多社會與教育方案(program),用以解決政策上的諸多問題。但評估這些方案時,卻大多採用實驗、准實驗或調查法,偏向量化的方案效能評量。但是這些取向無法掌握方案推動時動態的複雜性,難以提供在行動過程中充足的證據。因為大部份的方案都是特定與創新的,很難透過「實驗組」與「控制組」來確立因果關係,但是決策者、方案管理者與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需要更深入且精確的訊息,藉以瞭解哪些因素或環境條件影響方案的效果、成功或失敗。正因為如此,個案研究重視案例與環境條件之互動與配合,掌握兩者動態過程,成為提供有效證據的最佳良方。根據學者們的分析顯示,個案研究是探索在「有限系統」(bounded system)(Creswell, 2007)或「脈絡條件」(contextual condition)(Yin, 2012)中的個案。換言之,個案研究必然值基在特定的環境脈絡或系統條件上,「案例」並非獨立在客觀或無差異的環境中,因此分析「案例」雖然是研究重點,但是關鍵還是在於探索案例與系統或脈絡之互動狀況。但也因為個案研究重視脈絡條件的有限系統,常有人質疑其樣本數量有限,缺乏信度(reliability)、效度(validity),甚至推論性(generalization),無法適用到其他個案,個案研究也因此經常被認定為「質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的一種,與量化數據無關。這些質疑與挑戰,無疑對個案研究法的價值性與有效性產生重大衝擊。但是個案研究歷經考驗,近年來許多領域仍然持續採用(包括政治、社會、企業、教育、經濟等領域),顯示其不可取代性。沒有任何一種研究方法本身是完美無缺的,端視研究目的與運用方式,若能妥善使用個案研究法,他依然能為研究者帶來豐碩的成果。本章以下分為八個小節進行介紹,首先分析個案研究的定義與理念,其次指出個案研究的對象為何,並探討個案研究的設計,以及案例的篩選標準;第三則是說明理論在個案研究所扮演的角色,並且探討個案研究的類型(包括:探索性、描述性與解釋性);第四部份解釋個案研究資料蒐集的方法與原則,接著探討如何提昇個案研究的信度與效度,增加研究的品質。第六則指出個案研究的步驟,協助研究者瞭解完整程序;第七則是提供實際的資料分析策略與方式;最後從破除迷思的角度,反思個案研究所面對的四項主要限制,這些限制包括:太過主觀、無法推論、無法產生理論,以及對決策無用。 貳、個案研究的定義與理念 個案研究雖然是以「樣本對象」為界定範疇的研究方法,但是許多學者對於個案研究的意涵卻有不同的認知,以下我們透過四組重要的個案研究專家對於本方法的定義,嘗試分析其內蘊的意涵。首先,Stake(1995)認為「個案研究是針對單一案例的獨特性與複雜性進行研究,並且在其重要環境中瞭解其活動」(p.xi)。他不強調個案研究的量化測量與分析,反而重視質性探索時「細膩的情節、脈絡中事件的順序,以及個體的整體性(wholeness)」(p.xii),所以案例的選擇是因為現象中的獨特性。其次,MacDonald 與 Walker (1975)從推論與普遍性的角度來詮釋個案研究,他們主張「個案研究是一次實例(instance)的檢視,在此定義中選擇採用『實例』這個字是重要的,是因為他隱含推論性(generalization)的目標,我們可以這樣說,個案研究是一個樣本為1的研究形式,只是這樣有點誤導,因為個案研究法不在數學實驗主義論述之內」(p.2)。雖然個案經常被認為只有一個樣本,不足以解釋其他實例的現象,但是MacDonald與Walker顯然認為一次實例具有推論的價值,從獨特中找尋普遍化,指出全面的重要性。相對於普遍性與推論性的強調,Merriam (1988)更在意個案研究所展現的質性特色、特殊性與資料的推理模式(reasoning mode),他認為「質性的個案研究可以定義為對單一實體(entity)、現象或社會單位所進行的集中、整全的描述與分析。個案研究是特殊的、描述的與詮釋的,並且依賴多元資訊來源的歸納推理(inductive reasoning)」(p.16)。至於最後第四種定義則來自於Yin (2009),他認為個案研究是一種經驗性探索,「在現實生活脈絡中深入研究一種當代的現象,特別是當現象與脈絡界線不甚清楚時」(p.18),但也因為個案現象與環境脈絡無法清楚分割,Yin認為個案研究需要處理「很多變項」,仰賴「多元的證據來源」,並且依靠「先前理論假定的發展」(prior development of theoretical propositions)據以引導資料的蒐集與分析。 上述四組學者指出個案研究重要的特質與內涵,包括重視個別案例或實例之整全分析,強調個案之獨特性與個殊性,但是也注重案例與現實脈絡之連帶關係與一體性,不輕易切割個案與環境條件之關係等。雖然在諸多的定義當中,個案研究似乎比較偏向質性研究的方法,但是MacDonald 與 Walker (1975)的主張也顯示,個案在某個層次上也是展示典型範例的窗口,他能展現母群的特性與內涵,若從此角度觀之,個案研究似乎也有追求普遍推論與外在效度的動機與可能性。 至於怎樣的案例才是個案研究最經常被挑選的對象呢?基本上具備獨特的價值與意義比較容易成為研究對象,Yin (2012)在最新的著作中實際舉出幾個例子當作參考,他們包括(p.7): 1.組織的再造或復活; 2.新醫療程序之開發並被認定有效能; 3.發現降低幫派犯罪的新方法; 4.一次關鍵的政治選舉; 5.社區的劇烈轉變; 6.自然災害的發生與後果等。 新手研究者經常會詢問怎樣的問題才適合採用個案研究法?基於哪些考量?的確,這是不容易回答的問題,本節所呈現的四項定義與上述案例顯示,只要這個現象、方案、政策或事件具有特殊意義與獨特性,並且與外在政治、社會或經濟結構緊密依存,那麼這類主題即非常適合進行個案研究。例如:組織的再造或復活,可能牽涉到卓越領導的出現,新制度與機制的引進與落實,以及社會環境的配合與影響等。同樣的,一次關鍵的政治選舉所產生的權力消長,治國理念的轉變,及其對後續對政策走向的影響,也同樣值得深入分析與研究。但是個案研究真正的對象可以包括哪些實體?所謂的個案在概念意指為何?如何進行整體設計?並且有哪些標準可以用來篩選個案,這些問題都是下一節要回答的問題。 參、個案研究的對象與設計 雖然個案研究是以分析對象為界定範疇的方法,但是卻沒有真正定義個案大小或性質為何?有人可能認為個案講究脈絡、環境與條件,因此應該愈小愈好,事實上這樣的認知是有疑問的。能夠成為個案研究對象的事物其實不算少,舉凡議題(issue)、活動(activities)、組織、方案(program)、政策、甚至是國家都可能是研究標的(Stake, 1995;Simons, 2009;Yin, 2012)。以議題而言,他缺乏明顯的實體界線與範圍,可能存在於社會的不同階層與部門當中,且與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背景有密切連動關係,例如:進口美國牛肉事件就與外交、健康、經濟自由化與國內政治反對互相連動,是適合個案研究的主題。其次,關於活動方面,是人們針對一特定主題所發起的集體意向與態度表達之過程,最為人所熟悉是學生運動,在1960、70年代席捲全球,台灣在1990年代也因為民主化與社會解嚴的關係,出現「野百合學運」或「三月學運」。第三則是社會組織的部分,可以將個別公司、企業、學校、非政府組織、人民團體等當成分析對象,瞭解個案組織的特殊經歷與發展,發掘其中蘊含的影響與原理。第四是方案的部分,通常是指某些組織或團體為解決或改善特定問題的具體實施計畫與內涵,所以在企業可能有「人力精簡與重塑」計畫,而政府可能會提出「教育優先區」這樣的方案,這些內容都是個案研究可以注意的對象。第五則是政策,主要是官方推動較為全面與整體的大型計畫,例如:外國勞工政策、勞健保政策或是高等教育國際化政策等。最後也有人認為可以將國家當成個案研究的對象,特別是在進行跨國比較研究時(Crossley & Vulliamy, 1984),前述的高等教育國際化即可以針對不同社會進行個案式的探究與分析。綜合上述得知,所謂的「個案」其實並沒有明確的指涉對象,有時是一個事件、議題或政策,有時卻是具備有實質形體的組織、方案或是國家,大小或性質變化度頗為多元,這也是個案研究享有優勢之所在。 在介紹完個案研究的主角之後,如何設計研究架構是最重要的步驟之一,本文參考Yin (2009)的觀點,將個案設計區分成單一個案(single-case)與多重個案(multiple-case)研究(請參考圖一)。從表面上看來,兩者的差異主要在於個案數量的多寡問題,以及「整全性」(holistic)或是「內嵌性」(embedded)的區隔問題。根據Yin的研究顯示通常選擇單一個案設計的理由包括,它是關鍵的(critical)、是極端或特殊的、具有代表性或典型的、是有啟發性(revelatory)或者是貫時的(longitudinal)個案等。至於採取「整全性」或者是「內嵌性」的設計,則端視在特定脈絡情境之下,個案之內是否尚有次級的「分析單位」(unit of analysis),若沒有類似的次級分析單位,那麼焦點就在於個案的整體全貌或本質,屬於整全性的分析,若在個案之下仍將關注焦點放置於次一級的單位,那麼則屬於「內嵌性」的設計。舉例而言,在分析特定組織的復活時(如:Apple公司),焦點雖然是針對全公司,但是也可以注意權力的改組、產品策略、市場定位與行銷,以及人力規劃等層面。同樣的,在面對政府方案時,整體方案雖然是研究的重心,但是實際執行的機構或計畫數量可能為數不少,那麼後者就是「內嵌」在政府的大型方案之中,成為次級分析單位了。不論是選擇整全的或是內嵌的設計方式,都有優缺點,端賴研究目的與性質而定,研究者需調整研究設計以獲得適切的研究結論。 另外,在選擇單一個案或多重個案設計時,Yin直接表示:當有所選擇的狀況下,多重個案設計會比單一個案更有優勢。因為可以獲得更多的資訊量,確保個案不會太過獨特,同時顯示研究者有能力進行多重個案的研究。而且,多重個案的架構,其實類似進行多次實驗(multiple experiments)一樣,有多次機會重新「複製」(replicate)單一個案的結果,藉以確保研究的信效度,提昇研究的說服力。所以,在挑選個案時必須謹慎小心,不是依循隨機抽樣(random sampling)的概念,而應該是立意抽樣(purposive sampling),依據特定標準選到適切的個案。至於個案研究要如何選擇到最適切的對象,經常是研究者的難題之一,本文主要根據Gerring( 2007:89)所提出的九大原則作為主要參考,這些原則包括:典型、多元、極端、異常(deviant)、有影響力(influential)、關鍵的(crucial)、路徑(path)、最相似(most-similar),以及最不同(most-different)等。這些原則可以適用在單一個案,也能適用在多重個案,而且有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原則以上,需視研究需求而定。研究者可以同時考慮研究問題與架構,搭配理論概念,以及個案訊息的可得性(availability),選擇應該適用哪些原則。 肆、個案研究、理論角色與類型 雖然進行個案研究時,我們可以透過研究設計或是某些標準來找到合適的案例進行分析,但是若能有「理論觀點」(Yin, 2019)或「假設」(Gerring, 2007),對於個案研究會有更多的幫助。對於一般學生而言,由於個案研究法似乎可以迅速找出要研究的個別對象,因此他們經常很快的進入現場、開始蒐集實徵資料。但若缺乏適切的研究目的與設計的引導,貿然逕行資料蒐集,非但徒勞無功,甚至還有誤導之嫌。由於個案研究傾向處理少數案例,又偏向質化研究,一般人在使用個案研究法經常忽略理論的重要性,也不認為需要考驗任何的假設,但是這樣的觀點是有缺失的。事實上,在進行個案研究設計時,理論或是假設的發展至為關鍵,若能建構出適切的理論框架,那麼不但有利於研究架構之設計,也能夠導引出如何篩選個案的準則,以及後續資料之蒐集與分析,具備多重的效益與功能。然而這裡所談的理論,並非在社會科學界中的巨型理論,例如:後現代理論、系統理論或者是詮釋學等等,而是可以應用在當前主題的一些基本藍圖或理論性的假設(theoretical propositions)(Sutton & Staw, 1995)。例如:以研究校長領導行為的發展為例,若沒有任何理論觀點與假設時,分析個案校長的領導行為容易流於描述性的陳述,或者落入自我驗證(self-verification)的套套邏輯當中,無法驗證真實與否,也難以與既有文獻或普遍性原則進行對話或討論,研究價值自然大幅下降。這個主題(校長領導行為)其實可與「生涯發展理論」結合,探討校長在不同年齡階段是否展現不同的領導特性與偏好。研究者可據此挑選處於不同年紀階段的校長,進行多重個案研究,藉此對研究假設進行檢視、分析並獲致結論。這樣的個案設計除了協助釐清研究焦點,引導資料蒐集之外,更能夠與既有理論、文獻或校長領導行為進行交互參考,增加研究的深度與品質。但是雖然理論/假設對個案研究很重要,但是要能適切的運用難度較高且甚為耗時(Eisenhardt, 1989),研究者惟有大量閱讀既有文獻,掌握研究目的才能有效結合理論/假設與個案研究。 Yin(2012)認為理論在個案研究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不只含括因果關係,還代表研究步驟的設計,也有促進研究結果推論的效益。若從理論應用的角度而言,個案研究其實可區分為三種類型:探索性(exploratory)、描述性(descriptive)與解釋性(explanatory)。探索性研究是指研究者在尚未清楚界定研究問題或方法程序之前,即根據直覺與經驗,逕行田野工作與資料蒐集,試圖瞭解某一社會現象的自然型態。但這類個案探索完成之後,不見得會繼續採行個案研究法,而可能是許多社會研究的序幕。其次是描述性研究,該類型的個案研究只針對事件、議題、現象或組織進行客觀性的陳述,他們能提供豐富的資訊,並揭示特定案例的洞察,彰顯這些個案的重要性,且通常這些個案是有啟示性、模範性、獨特性與典型的價值。最後,解釋性的個案研究試圖解釋一連串事件「如何」與「為什麼」會發生,此類分析嘗試建立自變項與依變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因素或概念之間如何互動與影響的過程,這類研究最難進行且最具挑戰性。這三大類的個案研究經常出現在社會科學研究之中,表示而理論則能有下列助益(Yin, 2012:28):1.進行探索性個案研究時,能詳細界定被研究的對象;2.定義案例在你的個案研究中的屬性;3.進行描述性個案研究時,能夠指出完整且適切的陳述;4.進行解釋性個案研究時,規範可能的對立理論。因此,研究者在定位自己的個案研究時,可以思考理論所扮演的角色,並從上述三種類型中找出何種最適合自己的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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