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會員
品牌介紹
關於我們
企業徵才
客服中心
會員專區
與我連絡
申訴信箱
FAQ
電子報
書目下載
圖書總覽
服務推薦
教學網
考用網站
首頁
書目下載
會員專區
與我連絡
飛躍六十 迎向百年
法律/政治
法律
政治、公共事務
財經/商管/觀光
財經、商管、統計
觀光、餐旅、休閒
文/史/哲/期刊
辭書、總類
語言、文學
歷史、哲學、宗教
藝術、設計、文創
學術期刊
理工/醫護
理工
醫護暨生命科學
農林漁牧
教育/心理/傳播
教育
心理、諮商與輔導
社會、傳播(影視)
小五南/中等教育
小五南
電機與電子群
餐旅群
家政群
商業與管理群
英文
藝術群
農業群
食品群
【年度盤點延後出貨公告】 「適逢本公司年度盤點,五南官網均可正常下單購買,惟11/26(二)中午後的網站訂單,預估將延至12/3(二)下午後出貨,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分享
書泉出版社
-
法律識讀
-
新白話六法
法律
-
民事法
-
民法
民法.債編
作 者:
王惠光
、
黃碧芬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新白話六法系列
出版日期:2021/08/01(4版1刷)
ISBN:978-986-451-228-7
E I S B N:9789864512294
書 號:3TE3
頁 數:584
開 數:25K
定 價:480元
優惠價格:379元
滿額優惠折扣
11/11-1/10 五南全書系書展!全站滿599再95折
試閱
本書透過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債編的精神。 民法債編條文於民國88年做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89年5月5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版亦以民國98年12月、99年5月及110年1月最新修正之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王惠光 現職:福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學歷: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 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經歷: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外交官特考 行政法制人員高考及格 東吳、淡江大學兼任講師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常務監事 黃碧芬 現職: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 民間公證人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75年律師高考及格 行政院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委員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 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 消基會義務律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 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 著作:《中德美三國附條件買賣之比較研究》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兒童福利與保護》 《民法‧親屬繼承》 《家庭暴力防治法》 《女人法律智典》
債 編
債編導言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債之發生
第二節 債之標的
第三節 債之效力
第四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五節 債之移轉
第六節 債之消滅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一節 買賣
第二節 互易
第三節 交互計算
第四節 贈與
第五節 租賃
第六節 借貸
第七節 僱傭
第八節 承攬
第八節之一 旅遊
第九節 出版
第十節 委任
第十一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
第十二節 居間
第十三節 行紀
第十四節 寄託
第十五節 倉庫
第十六節 運送
第十七節 承攬運送
第十八節 合夥
第十九節 隱名合夥
第十九節之一 合會
第二十節 指示證券
第二十一節 無記名證券
第二十二節 終身定期金
第二十三節 和解
第二十四節 保證
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
第753條之1(董監改選後免除其保證責任)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解說 本條於民國99年5月26日增訂公布。明訂法人擔任保證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已卸任,則其保證人之身分與義務自應隨之解除。 現行銀行實務上要求法人借貸時,法人之董監事須擔任連帶保證人,其責任與主債務人一樣大,法人之董監事卸任時,是否得解除卸任董監事之連帶保證人責任,又繫於銀行是否同意,或者卸任董監事亦疏於要求銀行解除其連帶保證人責任,實務上衍生許多卸任董監事仍遭銀行追索保證債務,卸任董監事對於原法人已無實權,卻仍須為原法人日後衍生之債務負責,顯屬不公平,有違正義原則,因此特增訂本條。 法人可分為營利法人(例如:公司)或公益法人(例如: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均依其設立組織型態,有董監事或理監事擔任法人的代表人。法人的董監事或理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因為替法人做連帶保證時,法人的董監事或理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只對其擔任董監事或理監事或代表權人時,法人所生之債務連帶負責,法人的董監事或理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卸任之後,對於法人於其卸任之後所生之債務不負責任。 實例 老何擔任笑嘻嘻公司之董事長,因而笑嘻嘻公司在民國88年向A銀行借貸新台幣1,000萬元、借貸期限1年時,老何擔任連帶保證人契約,保證對於笑嘻嘻公司現在、將來之債務於新台幣1,000萬元範圍內連帶負責,笑嘻嘻公司於民國89年12月30日清償完畢。老張在民國98年7月1日購買老何之全數股份,因而老何卸任董事長職務,改由老張指定之老李擔任董事長,民國99年9月30日,老何接到A銀行要求老何負擔保證債務新台幣100萬元,原來笑嘻嘻公司在民國98年8月1日向A銀行借貸新台幣100萬元、借貸期間6個月,笑嘻嘻公司期滿未還,因為老何曾簽立保證契約,所以要求老何負擔保證債務,老何是否需要負責? 老何可以援引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主張他在擔任笑嘻嘻公司董事長時所作連帶保證的借款已經在民國89年12月30日清償完畢,現在這筆借款是他未擔任笑嘻嘻公司董事長時所產生之新借款,他不必負擔連帶保證責任。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