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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泉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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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識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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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市民法律大作戰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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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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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作 者:
陳坤涵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小市民法律大作戰
出版日期:2024/06/01(3版1刷)
ISBN:978-986-451-378-9
E I S B N:9789864513802
書 號:3U13
頁 數:292
開 數:25K
定 價:380元
優惠價格: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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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別分成遺產繼承及財產贈與二個部分,共整理48個故事,作者以多年來為客戶處理財產規劃的經驗,透過鮮明且生動的財產移轉規劃故事,再輔以詳盡的專業法令解析,期能為將來想做好財產移轉規劃的讀者或是從事財產移轉規劃的相關專業人士有所參考。
陳坤涵 學歷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碩士 經歷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 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 臺北市中正、中山、松山、北投、大同、大安社區大學講師 新北市三重社區大學講師 財稅法令半月刊專欄作家 南山人壽、富邦人壽、臺灣人壽、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遠雄人壽講師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臺南市稅務會計記帳工會講師 臺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講師 兆豐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安泰銀行講師 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講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 榮獲97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師鐸獎 榮獲99、102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示範觀摩優良課程講師 著作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 輕鬆規劃遺產稅 輕鬆規劃贈與稅 房屋買賣DIY 贈與節稅DIY 遺產繼承DIY 活用遺產稅節稅法 贈與稅聰明節稅手冊 財產稅節稅規劃與實務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技巧與實務 遺贈稅及財產稅節稅與辦理實務 新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配偶相互移轉財產節稅規劃 二親等財產移轉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與民法相關條文解析 財產信託與稅務規劃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規劃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節稅規劃 財產贈與節稅規劃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辦理實務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 輕鬆看信託法及其稅務規劃 財產稅節稅實務 財產稅實務問題解析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三版序
自序
第1篇 遺產繼承的故事
案例1 生前贈與「稅」更重
案例2 不實財產買賣易涉刑責
案例3 有遺產沒報稅損失慘重
案例4 死前賣地反繳更多稅金
案例5 沒有繼承遺產也要負擔全部遺產稅?
案例6 重病期間快速移轉財產,國稅局嚴查!
案例7 照遺產清冊內容申報遺產稅就不會漏報?
案例8 有抵押權設定就一定有債務存在嗎?
案例9 「債權」也要申報遺產稅嗎?
案例10 生前「購地」有節稅效益嗎?
案例11 生前「舉債」可以少繳遺產稅嗎?
案例12 漏報長期定存可以主張「補稅免罰」嗎?
案例13 過了「核課期間」就沒事了嗎?
案例14 土地徵收補償費免稅嗎?
案例15 父母不是遺產繼承人也可以扣除嗎?
案例16 不動產逾期辦理繼承登記會被罰款
案例17 短期內多次繼承有減免規定
案例18 繼承人已付的醫療看護費用可以扣除嗎?
案例19 遺產中的「既成巷道土地」要繳遺產稅嗎?
案例20 遺產中的高價名車也要申報遺產稅嗎?
案例21 拋棄國籍可以少繳遺產稅嗎?
案例22 短期票券提前解約被查到要補稅處罰
第2篇 財產贈與的故事
案例1 生前移財產給老婆要併課遺產稅
案例2 親屬間買賣財產-小心贈與稅
案例3 房子有貸款可以節稅嗎?
案例4 利用人頭移轉財產避稅,可行嗎?
案例5 父母替子女還貸款要繳稅
案例6 沒所得,名下的財產那裡來?
案例7 賣地低於現值惹「稅」上身
案例8 財產分得少也要繳贈與稅嗎?
案例9 合建分房子給子女要繳稅
案例10 債權算財產嗎?讓給子女也要課稅?
案例11 不是贈與也要繳贈與稅嗎?
案例12 向繼母買房子,國稅局也來找麻煩
案例13 為什麼用公司票付款也要繳贈與稅?
案例14 財產交叉移轉給子女扯上贈與稅
案例15 股票便宜賣,引來國稅局要「稅」
案例16 把徵收補償費轉給子女,國稅局怎麼會知道?
案例17 親屬間金錢「借貸」怎麼避開贈與稅?
案例18 怎麼可能!孝敬父母也要繳稅?
案例19 已繳過遺產稅,還要再繳贈與稅嗎?
案例20 財產全部贈子女,贈與稅誰要繳?
案例21 小孩有大筆利息所得,容易引起國稅局關切
案例22 利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贈與可以節稅?
案例23 利用親友每年免稅額贈與,可行嗎?
案例24 「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有什麼用?
案例25 小心!變更保單要保人可能會有「稅」的困擾
案例26 財產送「同居人」有免稅規定?
附錄 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一覽表
案例1 生前贈與「稅」更重 ●錯誤觀念 遺產稅的課徵只就被繼承人死亡當時所留遺產課稅。 ●正確觀念 過世前二年內贈與財產給稅法規定的親屬,依法要將所贈與財產的價值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計課遺產稅。 ●生活小故事 建業和建成相對痛哭,他們不相信父親蘇宏圖已經過世,他們更不相信接獲父親死訊時,卻是在父親入土後,建業和建成懷疑有人刻意不通知他們父親病重及後來過世的消息⋯⋯。 「建業,你跟建成聯絡一下,晚上早一點回來,爸今天約了一個人一起吃飯,我希望你們兄弟倆在場⋯⋯」蘇宏圖今天特別高興,他握著即將成為蘇太太的吳雅真的手,興奮地想著即將籌辦的婚事。 「爸,是不是有什麼事?我今天晚上要加班啊!⋯⋯」建業掛掉父親蘇宏圖打給他的電話後,一直想不透,父親到底怎麼了?自從母親過世近一年來,父親從來沒有這麼高興過!究竟是什麼事呢?建業滿腹狐疑地打電話告訴弟弟建成晚上回家吃飯的事,建成也在電話中大叫:「已經月底了!手上的案件馬上催著要結案了,改天不行嗎?」兩兄弟對今天晚上的飯局都充滿著不解! 「這是吳雅真,你們可以叫她雅真姨,我和雅真已經決定在下個月結婚了!」蘇宏圖緊握著吳雅真的手,眼睛望著吳雅真開懷地笑著,對依約回來的建業及建成並未多瞧一眼。 「爸⋯⋯」建業和建成不可置信地轉頭對望著,建業記得大概一年以前,父親蘇宏圖還親口告訴即將閉眼的母親不會再娶,怎麼轉眼間卻又告訴他們要再婚的事。 建業和建成其實並不反對父親再娶,但他們實在無法接受父親只用一年的時間就把他們的親生母親忘記,況且吳雅真的年紀可能和他們兄弟差不多而已!可能頂多大不了幾歲吧!所以建業和建成對即將成為他們「後母」的吳雅真,直接的反應就是不能夠接受,如果還要叫她「阿姨」,兄弟倆都只能搖搖頭⋯⋯。 建業很怕個性衝動的弟弟建成一下子就發起飆來,但在建業想伸手去握住建成作出暗示前,建成卻已猛然站了起來,並怒視著父親蘇宏圖和吳雅真,「爸!」建成用盡所有的力氣喊出這一聲後,似乎也正式宣告父子間的情分已經作了結束。 從此父子之間有一大段時間都形同陌路,建業和建成一直都對父親蘇宏圖和吳雅真的婚事無法諒解,但由於當時吳雅真肚子裡已懷著蘇宏圖的第三個兒子建山,蘇宏圖根本不理會建業兄弟倆的看法和感受。 其實個性比較溫和的建業在那幾年間也曾回家多次,試圖瞭解他的後母吳雅真,並勸建成拋棄成見大家好好相處,但建業有一次回家探望父親蘇宏圖時,恰巧父親不在家,後母吳雅真熱情地留下他說話,但身體卻緊挨著建業,試圖握住建業的手,建業嚇得奪門而出,從此再也不敢踏進家門一步。 建業根本不敢跟父親蘇宏圖談到這件事,只是一再地躲避,而固執的蘇宏圖也不想多瞭解建業的想法,他認為身為一個父親必須是威權的、命令式的,所以到了最後,父子間不相往來似乎是當然的結果,可以說父子間情感的最後一道大門是蘇宏圖自己關上的。 所以當蘇宏圖因年歲已高、疾病纏身時,他不斷地咒罵著建業和建成這兩個不孝子對他不聞不問,蘇宏圖發誓不留給他們兄弟倆一毛錢,而為了規避遺產稅和感謝他的太太吳雅真及三子建山的照顧,蘇宏圖特地出錢為他們各買了一棟房子。 很不幸地,蘇宏圖不到二年的時間就撒手歸去了,死前最後的遺言仍只有聲聲的⋯⋯咒罵! 如果蘇宏圖地下有知,他可能又會爬起來重罵一次!因為除了買給三子建山的房子,國稅局說要補繳贈與稅,還要將這些贈與的財產再納入他的遺產總額中補課遺產稅。 ●關鍵說明 一、哪些情形要課徵贈與稅? 應課徵贈與稅的贈與行為可分為「一般贈與」及「視同贈與」二種情形,一般贈與是財產所有人用自己的財產,無償(沒有代價)地給予他人(自己以外的人),經受贈人同意受贈後,贈與就發生效力。視同贈與是當事人間的財產、資金或債務等有移轉的事實,不論當事人有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的規定,就會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案例中蘇宏圖在死亡前出資為配偶吳雅真及兒子建山購置房子即為視同贈與行為,只是贈與配偶吳雅真依法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兒子建山部分就必須課徵贈與稅。 二、生前贈與財產要依法申報贈與稅 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給配偶或子女,不論是一般贈與或是視同贈與,都必須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或子女未申報贈與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也未申報,一旦被國稅局查獲,對於一般贈與部分,除了要補徵贈與稅及遺產稅,漏報的部分還會被處以罰鍰;但對於視同贈與部分,國稅局會通知繼承人補報贈與稅及遺產稅。在本案例中,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有視同贈與情形沒有申報贈與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也未申報,被國稅局查到後,還是會要繼承人補申報贈與稅及遺產稅。 三、視為遺產之贈與要併課遺產稅 「視為遺產之贈與」是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一項很特殊的規定,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87年6月26日以前死亡是三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課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如被繼承人的媳婦、女婿、大嫂、弟媳、姊夫、妹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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