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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泉出版社
-
法律識讀
-
生活法律 DIY
醫美糾紛Q&A
作 者:
江皇樺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法律相談室
出版日期:2024/02/01(1版1刷)
ISBN:978-986-451-361-1
E I S B N:9789864513628
書 號:3SG1
頁 數:152
開 數:25K
定 價:300元
優惠價格:237元
滿額優惠折扣
11/11-1/10 五南全書系書展!全站滿599再95折
認識時下熱門的醫學美容, 快速了解可能產生的糾紛爭議,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護理師也能幫忙注射玻尿酸? 簽署麻醉或手術同意書後就完全免責? 醫師收取紅包一定是不合法的? 謬論一 醫師可以兼任二間以上診所的負責醫師嗎? A:不可以,一位醫師原則只能申請在一間醫療機構服務。 謬論二 「麻醉護理師」來執行麻醉行為是可以的嗎? A:不合法,麻醉必須由醫師來進行。 謬論三 診所可以以療程打折方式招攬病人? A:不可以,以折扣方式招攬病人屬於醫療法第61條「不正當方法」。 謬論四 醫美診所的負責人不一定要是醫師? A:錯誤,不具備醫師身分不可以擔任醫美診所的負責人。 謬論五 診所可以用術前術後比較照當作醫療廣告? A:不可以,衛福部認定術前術後對比的照片容易產生誇大的效果, 屬於「不正當方式」為醫療廣告。 醫美診所是近一、二十年來蓬勃發展的醫療產業之一,雖然有法律規範從設立開始一直到相關責任,但醫美診所除了法律以外,還要配合行政機關各項解釋,想要一次簡單理解所有的規範,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因此,作者藉由撰寫法律專欄之經驗,以案例解析之方式希望醫療院所、醫師、消費者都可以透過本書稍微理解診所從設立開始到經營期間相關必要的流程、文書,以及法律責任的規範。
江皇樺律師 現職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Dr. Beauty醫美時尚雜誌法律專欄 中華美容醫學會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案例講師 各類診所法律顧問
PART 1 「醫學美容」的定義
Q1 醫學美容之定義
Q2 「醫學」還是「美容」?
PART 2 「醫美診所」的設立及經營
Q3 執業資格
Q4 醫美診所開立負責人
Q5 醫美診所設立地點
Q6 醫療機構名稱
Q7 相同名稱之醫療院所
Q8 醫療機構負責人變更
Q9 醫師之兼任
Q10 掛號費之收取
Q11 診療事項之揭露
Q12 兼售美容保養產品
Q13 微整形與整形的不同
Q14 網路銷售醫美產品
Q15 病歷保存期間
Q16 醫療院所開立收據
Q17 幫未滿18歲之人動手術
Q18 執行醫療行為之地點
Q19 視訊看診
Q20 諮詢是否算醫療行為
PART 3「醫美行為」可能的法律責任(刑事/民事/行政)
Q21 非醫師施行醫療行為
Q22 醫療輔助行為
Q23 施行麻醉行為
Q24 自行製造或輸入針劑藥品給病患使用
Q25 醫療院所/醫師提供無許可字號的針劑/器材給病患使用
Q26 麻醉同意書/手術同意書的簽署時點
Q27 麻醉同意書/手術同意書的簽署內容
Q28 同意書=免死金牌?
Q29 醫療暴力的處置
Q30 醫療過失之認定
Q31 醫師發生醫療過失的法律責任:刑事
Q32 醫師發生醫療過失的法律責任:民事
Q33 醫療過失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
Q34 醫師發生醫療過失的法律責任:行政
Q35 醫療院所就醫師醫療過失的法律責任:民事
Q36 醫療院所就醫師醫療過失的法律責任:行政
Q37 醫療機構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Q38 醫師收取紅包
PART 4 診所招攬的「不正當方法」
Q39 療程打折招攬病人
Q40 以贈送優惠券招攬病人
Q41 第三人仲介招攬病人
Q42 療程費用付款方式
Q43 預收費用的合法性
Q44 療程中中途解約
Q45 外出免費看診招攬病人
PART 5 合法/不合法「醫療廣告」
Q46 醫療廣告的定義
Q47 民俗調理業
Q48 醫療廣告可以刊登之內容
Q49 醫療廣告不可刊登之內容
Q50 藝人或網紅代言宣傳
Q51 部落客的體驗文
Q52 刊登術前術後照片當廣告
Q53 誇大的醫療廣告
Q54 保證「完全根治」的廣告用語
Q55 新聞報導做醫療宣傳
Q56 新聞媒體採訪醫療機構
Q57 醫美廣告刊登特價或是優惠訊息
Q58 醫美廣告刊登療程費用
Q59 生殖器官的整形刊登在醫療廣告上
Q60 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
PART 6 附錄
Q1何謂醫學美容 Q什麼是「醫學美容」?醫學美容是「醫療行為」嗎? A醫學美容並非單純以治療為主要目的而具有其特殊性,但仍屬「醫療行為」。 範例故事 品品覺得自己單眼皮不好看想要割雙眼皮,但疑惑「割雙眼皮」算是「醫療行為」嗎?還是單純的「美容行為」呢? 說明解析 所謂的「醫學美容」,並不是法律的專有名詞,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找不到。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在民國102年時有特別定義,一般係指由專業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而非以治療疾病為主要目的。而由於相關的執行都是由專業醫師,或是醫師指導護理人員來執行醫療業務,嚴格來說應該稱為「美容醫學」而非「醫學美容」(但為了閱讀方便,本書就統稱「醫學美容」)。 而關於「醫療行為」的定義,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身衛生署時,先後在65年以及81年都有做出過解釋。以目前最新的解釋內容(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之總稱。」所以簡單來說,醫療行為有二個部分,一部分是「診察、診斷及治療」;另一部分則是診察、診斷及治療後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 所以,「割雙眼皮」基本上符合上面所提到的「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屬於「醫學美容」的範疇,也符合「施術或處置」,屬於「醫療行為」。而「醫學美容」都是以「醫療技術」進行,符合上面對於醫療行為的定義,所以並不是單純的美容行為而是「醫療行為」。 法律小叮嚀 既然是「醫療行為」,不管是醫療法、醫師法或是醫事相關法律,「醫學美容」都會受到規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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