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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泉出版社
-
法律識讀
-
小市民法律大作戰
立遺囑真的比較好嗎?
在遺產繼承中遺囑造成的家庭失和、法庭對告之法律百態
作 者:
俞百羽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小市民法律大作戰
出版日期:2026/01/01(1版1刷)
ISBN:978-986-451-442-7
E I S B N:9789864514410
書 號:3U18
頁 數:256
開 數:25K
剩餘庫存:0本
剩餘庫存量非即時庫存量,若仍有購買需求請洽詢客服或業務分機82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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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法官/湯德宗 前高院法官/俞慧君 旅美教授/王蓁瑜
寫了遺囑繼承不會就此萬無一失沒有爭執! 遺產繼承的過程中,「動之以情」或許比「曉之以理」更有效! 有時遺囑反而才是一切紛爭的導火線,當遇到糾紛怎樣才是最佳解呢? 要如何避免「人走茶涼」導致遺囑非本意地被執行呢? 幾乎每天都有家庭因為繼承風波鬧上法院,但本書也絕不是僵化地告訴讀者法律規定了什麼,而是透過說明法律規定背後的邏輯,讓讀者活學活用。然而總歸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因此作者更希望透過本書告訴讀者若是一家人能先溝通好關於繼承的事宜,或許才是化干戈為玉帛的優先解法。若是真的要留下遺囑,本書也介紹了該如何寫下「有效的」遺囑、遺囑在執行上的眉角,以及遺囑可能產生的問題,期盼能讓讀者在繼承問題上和平解決,維持家庭和諧。
俞百羽 律師 經歷 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星能電力公司董事長特助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 台灣老年健康慈善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環境法委員會委員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著作 〈公司暨負責人侵權行為之究責規範與舉證責任―從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北金簡字第1號到106年金簡上字第7號判決〉,《月旦律評》,第7期,2022年10月,頁58-65。 〈長照契約之定性及法律適用問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上字第5號判決談起〉,《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2期,2020年4月,頁60-69。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營業秘密法》 《長照法律面面觀》 《離婚法律實務》 《長期照顧法制之建構與實踐》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刑事訴訟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 《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律師透過真實庭審告訴你國民法庭實際運作的全貌》
第一篇 遺囑不是必需品
第 1 章 遺產繼承和遺囑皆非理所當然
得知我幸,不得我命
時代背景的不同
遺囑不是萬靈丹
不該盲目地立遺囑
立遺囑是一種逃避的行為
第 2 章 寫遺囑只是選項之一
解決問題VS. 營造形象
我注六經?六經注我?
格物致知的現代意義
對理一分殊的質疑
只是選項而非必然
第 3 章 立遺囑講究程序正義
遺囑要怎樣才能順利執行?
公證遺囑也可能無效
見證人須由遺囑人指定
遺囑須出自遺囑人之真意
財產分配的程序正義
情緒搞定了通常就搞定了
第二篇 預先分配財產VS.立遺囑
第 1 章 投資現在比展望未來好
錢要花在刀口上,而不是存成遺產
與其想太多未來,不如專注於當下
直接溝通勝過立遺囑
缺乏長輩提攜,難以促進階級流動
遺囑能寫什麼
特留分之扣減
第 2 章 財產預先分配
二年內視為遺產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贈與之歸扣
贈與可否撤銷?
財產信託的優劣
第 3 章 遺產總額影響稅額
小確幸
民法第1173條VS.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非農用之農地能列入扣除額嗎?
特定贈與免稅
第 4 章 生前贈與對特留分的影響
特留分有多少
生前贈與有無侵害特留分?
第 5 章 保險金算不算遺產?
保險金不納入遺產?
幫晚輩買保險也可能算是贈與
第 6 章 另一半在繼承中的特殊地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非婚姻關係可否請求贍養費?
最佳的保障其實是人格
得簽訂協議以自保
第 7 章 遺囑突襲導致多年纏訟
切記「人走茶涼」的道理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
第 8 章 遺囑之種類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
第 9 章 遺囑見證人與執行人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遺囑人真意VS.法定要式
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不能誤打誤撞
第 10 章 兩份遺囑的效力
遺囑之筆誤或口誤
遺囑之附件
兩份以上遺囑
遺囑與行為矛盾
第三篇 遺產糾紛
第 1 章 繼承權的有無
概括繼承原則
不在預期中的繼承人
同居人可否分遺產
收養的效力
養子也有繼承權
認領取得繼承權
童養媳的繼承權
第 2 章 借名登記對繼承的影響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
公司資產的借名登記
第 3 章 大陸地區人民的繼承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放寬表示繼承之期限
繼承標的之重重限制
繼承權回復之訴
第 4 章 多人繼承不動產
遺產分割
不分割協議
晚輩的債權得列為長輩的債務
情感主導了遺產分割意願
第 5 章 親屬會議
第 6 章 祭祀公業派下權財產之分配
第 7 章 保證人之代位求償
第 8 章 很容易成為冤大頭的遺產管理人
無人繼承之遺產
遺產管理人潛藏危機
是做功德還是冤大頭
結語
湯德宗推薦序 在臺灣法律實務界,繼承法是一門既熟悉又常被誤解的領域。法律文本的規定看似簡單明瞭,但每一個繼承事件的背後,往往牽動家庭成員之間深刻的情感糾葛與倫理抉擇。俞百羽律師的新作《立遺囑真的比較好嗎?在遺產繼承中遺囑造成的家庭失和、法庭對告之法律百態》(原名《繼承法律實務》),正是一本兼具法律專業與社會洞察力的著作,它不僅是繼承法的實務指南,更是一部對人性與家庭關係細膩觀察的專業著作。 在法律課堂上,我們習慣以條文、判例與制度比較來分析問題,然而現實生活中,法律規定與人的情感經常發生摩擦。百羽律師的這本新書,恰恰彌補了這種落差。他以資深律師的專業眼光,將複雜的繼承糾紛抽絲剝繭,讓讀者理解法律規範如何在真實生活中運作,也能看到法律規定與家庭倫理間微妙的交織。 許多人以為,只要立下遺囑,就能避免家庭爭議,保障財產分配的公平。然而,百羽律師在本書中毋寧澄清了一個事實:遺囑雖然是法律行為,但它的設計與表達,可能無意中激化家人間的矛盾,甚至引發長期的家庭失和。這一點提醒了我們,法律操作不能脫離人性與情感,也顯示律師在提供繼承法律服務時,除了專業知識,更需具備對個案中實際家庭關係的敏銳觀察。 本書中對各類常見繼承爭議的情境,做了深刻入微的分析,非如坊間不問個案情況,一概鼓吹預立遺囑。百羽律師認為應先討論立遺囑的必要性,剖析可能的法律風險。例如,在規劃財產安排時,不僅要考慮法律的規定,更要考量將來執行的可能性及對家庭關係的影響,乃極力倡議財產分配的程序參與。全書表述平實、清晰,有利於讀者理解法律問題的核心所在。 本書並非單純的法律工具書,而是融合了百羽律師對於法律、社會倫理及憲法概念的深層思考。欣見俞百羽律師以其豐富的實務經驗、敏銳的社會洞察,為讀者提供了一本深具實用價值的新作,爰樂之序薦。 湯德宗 東吳大學王紹堉講座教授 前司法院大法官 俞慧君推薦序 擔任家事法庭的庭長,我曾長期處理各類家事事件,深知繼承糾紛並非僅是法律問題,更往往牽動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與倫理。許多事件中,當事人雖已依法律程序設立遺囑,但因對條文理解、心理因素或家庭互動缺乏考量,仍引發家庭失和與長期爭訟。這種經驗讓我認識到,繼承安排必須兼顧法律與家庭倫理,才能真正達到平衡。 可惜目前市面上相關書籍,不是過於學理未能盡符社會實況,就是偏重行銷而內容失之淺薄,少有鞭辟入裡直探問題核心又能深入淺出者。直到我看到百羽律師的新作《立遺囑真的比較好嗎?在遺產繼承中遺囑造成的家庭失和、法庭對告之法律百態》(原名《繼承法律實務》)。 本書清楚揭示繼承問題的潛在風險與應對策略。在家事庭的實務經驗中,我常見到因為財產分配不均導致親屬間衝突激化的場景。百羽在書中藉由案例描述這些情況,並分析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能的判斷邏輯,更提出立遺囑或許根本沒有必要的觀點,透露出其對家事事件的深刻理解;尤為難能的是,其引述諸多歷史故事、聖經典故及哲理思想,直言不諱,以白話易懂的方式闡述深刻的法理,提醒讀者如何在財產與情感之間取得平衡,預先降低衝突發生的可能性,可謂律師界的白居易。 在我多年法官生涯中,深感優秀的律師至少應具備幾個特質,精準的法律邏輯分析、對社會現象的敏銳洞察、調和化解糾紛的能力,以及最重要的─正義感。百羽律師具備上述特質,本書即為其對社會貢獻的另一力作,也是促進家族傳承及家庭和諧的智慧工具。 俞慧君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王蓁瑜推薦序 身為一位單親媽媽與商學院教授,我的生活常在兩個世界之間擺盪──白天講授企業管理、決策與溝通的重要性,晚上則回到家中,面對女兒與生活的真實挑戰。我和女兒在美國相依為命,沒有家人可依靠,一切都必須靠自己計畫、自己承擔。也因此,我很早就學會要「為未來提早準備」,但更明白──提早準備不等於急著立遺囑。 俞律師的這本書,點出了現代社會中一個被忽略的現實:許多人以為「寫遺囑」就是負責任的表現,卻忽略了在生命尚未結束前,更重要的是「溝通」與「透明」。這本書讓我深深認同──真正的愛,不是留下財產,而是留下理解。真正的保障,不是文件,而是信任。 書中以深入淺出的筆法,從歷史典故與現實案例出發,讓人看到遺囑背後的法律、心理與人性糾葛。俞律師提醒我們,很多家庭的紛爭,其實不是財產本身引起的,而是因為「話沒說清楚、心沒講明白」。他鼓勵讀者在還能溝通時,把心打開,把事說明,把愛表達清楚。唯有如此,家人才不會在身後因誤會而變成陌路。 作為母親,我特別被這樣的觀點觸動。對我而言,為女兒預做準備,不是寫下一份冷冰冰的文件,而是讓她知道我的心意與價值觀──我們如何面對生活、選擇、愛與責任。那比任何遺囑都更有力量。 俞律師博學多聞,卻以極為平易近人的方式,讓法律不再只是冷硬的條文,而是一種人生智慧。他的文字提醒我們: 立遺囑不是終點,而是思考人生、修復關係的起點。 這本書,不只是一本關於繼承與法律的書,更是一堂關於「如何好好面對生與死、愛與放手」的生命課。 王蓁瑜 美國公立大學商學院教授/單親媽媽
第一章 遺產繼承和遺囑皆非理所當然 得知我幸,不得我命 現在講起清代的名臣林則徐,一般人可能只會想到燒鴉片,但其實講到繼承這件事,林則徐有句名言:「子孫若如我,留錢做什麼,賢而多財,則損其志;子孫不如我,留錢做什麼,愚而多財,益增其過。」 林則徐這段話的主旨,是以身作則,希望子孫能夠效法。如果子孫像他,其實不需要錢,因為能力夠,自然能夠靠自己出人頭地,如果有錢了反而會減損他努力的動力。不希望子女拿到太多的錢,以免其喪失鬥志,這其實是長輩的用心良苦。 如果子孫不像他,也不需要繼承財產,因為一個愚蠢又德行不夠的人,錢多也只是增加害人的機率而已。就跟現今社會很多不務正業的富家公子,開著用家裡錢買的跑車整天跑夜店,搞不好還酒駕。為了社會公益,不留遺產給德行欠缺的子女,這種風範令人佩服。 遺產這種東西,基本上就是一種不勞而獲,不要把它視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林則徐告訴我們,有遺產未必好,沒有遺產,其實也未必不好。就把它當成是發票中獎一樣就好了,「得之我幸,不得我命」。 時代背景的不同 但是我們也要考慮一下林則徐當時的時代背景,在那個時候是用科舉取士,很多社會中下階級的人,如果有能力、夠努力,再加上一些運氣,就可以透過考試制度達成階級跨越的目標,在那個時代,「寒門出貴子」不但是有可能的事情,甚至還是一種常態。 就跟臺灣早年適用的聯考制度一樣,在那個大學生稀少的年代,透過聯考制度考上大學,一下子晉升為大學生,就可以成為白領菁英,從此人生不出意外的話,可以預期的,就是一片光明。每個人不論出身背景、家庭環境,都享有公平競爭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而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機會,也是使階級流動成為可能的一個關鍵因素。 但這種情況在現今社會卻出現了變化。過去大學生稀有化,如今成了大學生滿街跑;以前大學幾乎就是白領菁英保證班,現在卻是一堆大學生成為外送員。 美其名大學還是高等教育,只是以現在的情況,大學幾乎跟義務教育沒兩樣了,只差在還要付學費而已。 現今的博士生或許才差可比擬過去的大學生吧,但問題是標準化的入學方式逐漸取消,申請制立地崛起。在申請制之下,沒有一定的客觀標準,往往都是取決於考官自己的主觀想法,或者是說潛規則,看你的家世背景、父母是誰、長輩是誰。甚至於更誇張的,有些器量不夠的老師,認為學生太過優秀,怕管不住他,所以乾脆不錄取。就是因為有太多本職學能以外的考量,以致有些學生就算足夠優秀、非常努力,都未必能申請上理想中的學校。 所以筆者向來認為野雞大學有其價值,就是給那些家世背景不好的學子們一個接受教育的機會,理想中的學校不收我,至少我還有其他學校可以念,透過日後的努力,還是有機會可以人生逆轉勝。 只是念野雞學校可能會辛苦很多,姑且不論學習資源與環境的落差。階層愈是往上,群體愈是封閉,上層的白領菁英幾乎都來自於特定的一些學校,在他們的想法裡,「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特別講究所謂的「血統」,因為上層階級著重的是同類群體間的「合作」,要鞏固並擴大自己的階級優勢,「肥水不落外人田」。 反觀底層階級,由於認知能力不足,只能在上層階級制定的遊戲規則下辛苦的「競爭」。又因為通常不具有名校血統,或者是血統不純,就算能力很強、真的很優秀,都很難打進上層階級的圈子,在這種情況下,「寒門已難出貴子」。 所以林則徐那句「子孫若如我,留錢做什麼,賢而多財,則損其志」還適用於現今社會嗎? 假設有一個很努力又優秀的學生,想要申請某名校的研究所,結果不講自己爸爸是兩江總督林則徐,反而說父親是勞動階級,幼年家庭貧困,但透過自己的努力唸了某野雞大學,現在想要更上層樓念該名校,試問該名校有可能錄取他嗎? 美國名著《大亨小傳》裡面有句名言: “Whenever you feel like criticizing any one,” he told me, “just remember that all the people in this world haven’t had the advantages that you’ve had.” 大意是,每當你想要批評別人的時候,請記得別人沒你那麼好命。很多上層階級視為理所當然的東西,底層階級的人奮鬥一生都未必能得到,所以當然不能用你自己想當然爾的視角去先入為主的批評他人。 但是底層階級去申請理想中學校的時候,那些教授並不會這樣想,反而只會覺得「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因為名校教授很多都成長於優渥的家庭環境,也算是階級繼承下的既得利益者,在他們的想法裡,不會覺得你家境貧困下能念野雞大學已經是很難得了,只會覺得你程度不夠、血統不純,絕對不能讓你進來玷污了血統的純正,以實現他們心中的正義(實際上對該學生而言就是不義)。 假設不走學術路線,想要做生意的話,也要有一筆啟動資金吧!現在萬物齊漲、薪水不漲,要能靠自己存到啟動資金談何容易,等到存到了,可能人也老了,承受風險的能力相對較低,事業就更難開展了。 這時候不是等於把一個有才能的人,硬生生地扼殺了他的發展機會嗎?所以在現今社會,筆者認為林則徐那句話要適度修正如下: 「子孫若如我,更是要留錢,賢而多財,方得發展。」 在如今的階層固化社會,沒有錢連好一點的學校都進不去了,更遑論是做生意。反之,要有好的發展,不但要有能力,更要有錢。 有能力卻沒錢,就只有懷才不遇的份;有錢卻沒能力,可能更慘,因為負債機會更高。 為什麼現在詐騙集團愈來愈多,其實就是教育的問題。有些年輕人礙於家庭環境進不去比較好的學校,因此找不到比較好的工作,拿不到比較好的待遇,受不了比較糟的職場環境,所以乾脆出來創業自己當老闆。 但問題是,因為所受教育不夠,一些做生意的基本知識都沒有,認知能力太低,所以生意很快就倒了,還因此欠了一屁股債,也不想再去找工作,因為靠正常薪水無法償還巨債,有些人就去當詐騙集團,甚至有些為了躲債,還跑去東南亞當詐騙集團。但有些人為了面子問題,還會假裝是被騙去。 由此可見,好父母有多重要。 好的父母,就算是沒有錢,也能夠給子女好的家庭教育,作為子女的人格表率,形塑子女的良好品格,為將來的發展奠定基礎。如果有錢當然更好,能讓子女進入較好的學校接受教育。 遺產,對於上層階級來說,是階級鞏固與延續優勢的工具;對於中產階級來說,是實現階級跨越的機會;至於底層階級,沒有留負債應該就要謝天謝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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