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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泉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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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識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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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 DIY
Q&A家庭法律一本通
作 者:
蔡瑜軒
、
邱怡伶
、
徐黛美
、
劉佩瑋
、
洪宗暉
、
顏邦峻律師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法律相談室
出版日期:2017/11/01(1版1刷)
ISBN:978-986-451-104-4
書 號:3SF3
頁 數:164
開 數:25K
定 價:280元
優惠價格:185元
滿額優惠折扣
11/11-1/10 五南全書系書展!全站滿599再95折
立法委員 蔣萬安
謬論一 同性伴侶在國外結婚後在台灣可成為合法配偶? A:錯,目前的法律還是不行! 謬論二 先生與小三外遇,只告小三行不行? A:不行,得先連先生一起告之後,之後再撤告。 謬論三 已婚的台商在大陸包二奶,不受限台灣的民法? A:錯,會觸犯妨害家庭罪。 謬論四 父母年老要子女扶養,但兄弟姊妹之間沒有扶養的義務? A:不一定,如果兄弟姊妹間有人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也是有扶養義務。 謬論五 大陸配偶不能繼承配偶在台灣的遺產? A:錯,可以繼承,但要遵守相關程序才能繼承。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訂婚、結婚開始,到離婚、財產分配及遺產繼承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家事法律問題專家。
蔡瑜軒律師 現職:春天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暨審查委員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萬邦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 邱怡伶律師 現職:公司法務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徐黛美律師 現職:徐黛美律師事務所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法專科律師、勞工法專科律師暨審查委員、新北市議會特約諮詢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竹地院法官助理、得聲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繫方式:taimei1031@gmail.com 劉佩瑋律師 現職:冤獄平反協會專職律師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義謙法律事務所律師 洪宗暉律師 現職:成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彰化縣議員謝彥慧服務處法律諮詢顧問;台北市立委蔣萬安服務處法律諮詢顧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法律師、勞工法專科律師;國立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國防大學法學碩士 聯繫方式:map2770@msn.com 顏邦峻律師 學歷: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 經歷: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世新大學終身教育學院講師 聯繫方式:nccuqqq@gmail.com
PART 1 訂婚‧指腹為婚‧婚前協議及同志婚姻
Q1 訂婚與悔婚
Q2 指腹為婚的法律效力
Q3 未成年人結婚
Q4 冥婚的法律效力
Q5 結婚證書上的證人
Q6 婚前協議的約定
Q7 同性戀在國外結婚的效力
Q8 在外國結婚的效力
Q9 在中國大陸結婚,未在台灣登記的效力
PART 2 外遇‧通姦罪‧精神暴力及家庭暴力保護令
Q10 配偶外遇對象為同性
Q11 無配偶外遇的證據
Q12 只提告外遇對象
Q13 撤回通姦罪告訴後能否再提出
Q14 窺視另一半的電子郵件
Q15 夫妻之間的金錢偷竊
Q16 精神暴力是否歸屬家庭暴力
Q17 保護令的聲請
PART 3 離婚‧離婚事由及離婚協議書
Q18 訴請離婚的理由
Q19 夫或妻入監或欠債可否離婚
Q20 夫妻分居可否訴請離婚
Q21 公婆辱罵媳婦可否離婚
Q22 用竊聽取得的證據可否用來訴請離婚
Q23 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Q24 已婚者在大陸通姦是否觸犯妨害家庭罪
Q25 陸配返鄉後一去不回
Q26 何謂「不治之惡疾」而得以訴請離婚
Q27 植物人是否為「不治之惡疾」
Q28 離婚協議書之證人須確認是否有離婚真意
Q29 離婚協議書約定事項的法律效力
PART 4 親子關係‧扶養義務及未成年人未婚生子
Q30 離婚後能否會見小孩
Q31 夫或妻未經對方同意可否擅自帶孩子出國
Q32 登報斷絕親子關係
Q33 不孝子女不讓其繼承財產
Q34 遭父母遺棄之子女奉養父母義務
Q35 政府代墊的扶養費能否免除
Q36 親生父母可否逕行起訴使子女認祖歸宗
Q37 成年人被收養是否需親生父母同意
Q38 未成年人未婚生子欲出養小孩
Q39 兄弟姐妹間是否負有扶養義務
Q40 離婚後的子女扶養費
PART 5 遺產特留分‧繼承‧拋棄繼承及遺囑見證人
Q41 遺產特留分
Q42 違反民法特留分相關規定
Q43 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期限
Q44 繼承登記與分割遺產程序
Q45 債權人與債務人遺產分割行為
Q46 遺產移轉
Q47 父母離婚後之子女繼承權
Q48 終止收養關係後與繼承養父母遺產
Q49 債務與拋棄繼承及直接繼承
Q50 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定或拋棄繼承
Q51 限定繼承
Q52 無人繼承的遺產
Q53 大陸配偶的遺產繼承
Q54 大陸籍身分子女的遺產繼承
Q55 遺囑見證人
PART 6 跟蹤‧散布裸照及索取分手費
Q56 恐怖情人的跟蹤
Q57 分手就散布裸照
Q58 散布、毀損他人名譽
Q59 分手費的索取
Q60 分手後的財務借貸關係
PART 7 附件
相關判決函釋全文
我擔任立法委員後,迄今仍不間斷地持續提供民眾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因為我發現民眾生活上遇到許多法律問題,往往不知道要到哪裡尋求專業協助。民眾最常遇到的問題不外乎是婚前協議如何約定?配偶外遇怎麼辦?訴請裁判離婚的理由?遇到恐怖情人怎麼辦?親屬間扶養及繼承等相關問題,讀者都可以在本書找到相關案例與解答。 《Q&A家庭法律一本通》一書集結了從「結婚前」到「離婚後」,每個階段常見的法律問題。我仔細翻閱內容,發現裡面集結了六位律師累積多年辦案心得,以及針對問題的專業法律建議,相信讀者會有滿滿地收穫,更有自信的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最近新聞報導富少偷拍案、財團創辦人遺囑爭議案、演藝圈知名經紀人恩師代筆遺囑無效案等等,都能在這本書內找到解答。我相信這本書的出版,一定能嘉惠許多讀者,也能減少許多法律問題爭議。
Q2 指腹為婚的法律效力 Q. 指腹為婚有法律上的效力嗎? A. 沒有。 範例故事: 小倩本來以為她可以像其他同學一樣,從學校畢業後就可以出國留學,盡情探索世界,沒想到,「指腹為婚」這種蠢到了極點的笑話,竟然會發生在她身上,在她畢業典禮那天,S集團那個大名鼎鼎的少年總裁聶風拿著兩人父親當年所訂下的契約,要她立即履行婚約住進他家,否則就依契約條款要她付天價賠償金。在小倩眼中,雖然聶風長得像金城武跟吳彥祖的合體,可是他態度高傲、不可一世,誰要嫁給這樣的人啊!依我國法律,難道小倩真的要依照契約被迫要嫁給聶風? 說明解析: 依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規定,婚約只能由男女雙方本人自行訂定,不能由他人訂定,即便是有代理權限的父母也是如此,所以不管是「指腹為婚」或「娃娃親」,只要是由他人所代訂的婚約,皆是屬於無效的婚約,如不遵行婚約並不會發生違反婚約或賠償的問題。 法律小觀點: 「指腹為婚」、「娃娃親」指父母在懷孕或孩子年幼時就為其定下婚約,雖然在戲劇或小說中仍偶有出現,但依現代法律這種婚約是無效的。若兩青梅竹馬情投意合,仍需待男滿17歲、女滿15歲(民法第973條)依其自主意思方能訂定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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