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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泉出版社
-
法律識讀
-
生活法律 DIY
勞動實務問題Q&A
作 者:
沈孟璇
、
黃超駿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法律相談室
出版日期:2021/01/01(1版1刷)
ISBN:978-986-451-205-8
書 號:3SF8
頁 數:272
開 數:25K
定 價:380元
優惠價格:251元
主題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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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錄取後,又被通知取消錄用,可以要求賠償? 下班後,老闆用line交辦工作,應該算加班吧? 參加公司的活動卻意外受傷,這樣算職業災害嗎? 在漫長的勞工職涯中,與勞動法相關的實務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謬論一 公司員工5人以下,不須幫勞工加勞健保跟勞退? A:錯,5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只是不用投保勞保,但仍需要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 謬論二 老闆說我適用責任制,所以加班也沒有加班費? A:不正確,責任制的適用人員須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勞動契約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始能適用責任制。 謬論三 公司裡有符合資遣要件的勞工,老闆可以任意資遣中高齡或高齡員工? A:不可以,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負舉證責任。 謬論四 公司沒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結果發生了職災,所以不能請領職災給付? A.錯。勞工可依「職業簪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再得請領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或必要之補助,但合計以3年為限。 謬論五 老闆說要將舊制勞退提前結清,但只願意給我一半的錢,這樣可以嗎? A:不可以。舊制勞退結清條件若低於勞基法第55條規定之條件,將不生結清之效力。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勞工進入職場開始,不管是錄用時的最低服務年限、請假的各種規範、結婚生子後的各種補助,到勞工退休的退休金計算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在漫長的勞工生涯中,您除了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之外,也可以幫助他人保護自己的權益。
沈孟璇 勞動法令管理師 現職: 新北市新莊區民全里里長辦公室法律諮詢服務 禾耕發展勞動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擔任知名餐廳、旅館飯店及NGO宗教團體及傳產企業公司勞動法律顧問,亦常受邀各級事業單位講習勞動實務及相關司法實務課程、及接受一般勞資爭議案件委任爭議調解。 學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法學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勞動法令管理師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經歷: 勞動部資會議入廠輔導師資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會議入廠輔導種子師資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深法務 美好家庭(Viva)購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法務 華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務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務 黃超駿 勞動法令管理師 現職: VOLVO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人資暨法務副理 擔任知名餐廳、旅館及NGO團體勞動法律顧問,亦擔任國內各級事業單位勞動實務及相關司法實務課程 講師,專長勞動法令實務。 學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法學碩士 真理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勞動法令管理師 經歷: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條件檢查員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勞動條件檢查員 勞動部勞資會議入廠輔導師資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會議入廠輔導種子師資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人資專員 禾耕發展勞動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務經理 華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務經理 中華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 新北市新莊區民全里里長辦公室法律諮詢服務
PART 1 職場新鮮人錄取報到
Q1 查詢血汗企業
Q2 最低服務年限
Q3 錄取後卻又取消錄用
Q4 小公司員工的勞健保與勞退投保
Q5 加保工會
Q6 競業禁止條款的適用範圍與對象
Q7 競業禁止條款之補償
Q8 健康檢查與員工的配合義務
PART 2 任職大小事—工時
Q9 童工工作時間的限制
Q10 責任制之適用
Q11 接受教育訓練與工時之關係
Q12 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
Q13 彈性工時14 休2 之適用
PART 3 任職大小事—休假
Q14 特別休假
Q15 請假
Q16 婚假的天數
Q17 婚假可否補假
Q18 女性勞工之生理假
Q19 懷孕生產與勞工權益
Q20 產後育嬰留停津貼與勞工權益
Q21 兼職勞工的產假
Q22 勞工未婚生子之相關權益
Q23 育嬰留停的勞健保權益
Q24 防疫隔離假
Q25 喪假及喪葬津貼
Q26 喪假取得日數的限制
Q27 時薪人員休假權益
PART 4 任職大小事—其他
Q28 勞工面臨公司拒絕給予回復原職之處理
Q29 派遣勞工的僱用
Q30 公司之轉派行為
Q31 派遣勞工工資
Q32 服務證明書
Q33 颱風天出勤
Q34 颱風天未出勤權益
Q35 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主管
Q36 資遣中高齡勞工
Q37 加班費之計算
Q38 懷孕起至生產後的女性勞工之夜間工作規定
PART 5 任職大小事—職災
Q39 職業災害責任之界定
Q40 職災團險之抵充限制
Q41 員工職災期間之退休金提繳
Q42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保障範圍
Q43 職業災害的應用
Q44 勞工在家從事未收取工資的工作
Q45 離職退保後發生職業傷害的職災給付
Q46 勞工通勤過程遇事故,可否算職災
Q47 出勤日休息時間外出發生事故與職災補償
Q48 勞工參加公司活動受傷與職業傷害
Q49 謀職假中之事故與職業傷害
Q50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之職業傷害認定
Q51 勞工工作性質之事故與職業傷害
Q52 投保職業工會勞工外出發生事故
Q53 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之認定條件
PART 6 離職大小事—失業
Q54 請領失業給付
Q55 受僱勞工未加保之職災給付
Q56 受雇勞工失業找工作時相關補助
Q57 失業給付與職訓生活津貼
Q58 公司倒閉積欠工資及資遣費之處理
Q59 被解僱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Q60 到職未滿3 個月的勞工之資遣
Q61 被資遣之勞工積欠債務與失業給付
Q62 被資遣勞工符合退休資格之處理
PART 7 離職大小事—退休
Q63 勞工退休權益
Q64 勞保雙重加保與老年給付計算
Q65 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之資格
Q66 老年給付之類型
Q67 舊制勞退金之提前結清
PART 8 勞保權益大小事
Q68 勞工傷病之給付
Q69 勞工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Q70 遺屬年金的申請及受領順序
Q71 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資格
Q72 勞工申請失蹤津貼之適用
Q73 祖父母過世喪葬津貼等之請領資格
Q74 勞工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Q75 向勞保局申請給付,核付結果不滿意之救濟
Q76 身故勞工之同性伴侶與勞保喪葬津貼之申請
PART 9 勞資會議大小事
Q77 勞工人數與勞資會議之關係
Q78 勞資會議中勞資雙方代表人數之規定
Q79 召開勞資會議之程序
Q80 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Q81 加班與勞資會議之關係
Q82 未召開勞資會議之處分
Q83 擔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要件
Q84 擔任勞資會議資方代表之要件
Q85 舉行勞資會議之形式
Q86 工會與成立勞資會議之關係與決議效力
Q87 勞資會議與工作時間之認定
Q88 勞資會議代表委託代理出席之效力
Q89 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尚未改選時勞資會議之效力
Q90 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的延長
Q91 勞資會議決議之併附期限
PART 10 勞資爭議大小事
Q92 發生勞資爭議時之管轄法院
Q93 協助處理勞資爭議的單位
Q94 面試過程發生爭議之保障
Q95 勞動調解與勞動訴訟
Q96 勞資爭議調解的處理機關
Q97 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效力
Q98 勞動調解程序之適當方案
Q99 勞動訴訟程序的舉證
Q100 法院繫屬中之勞動事件應適用之程序
Q2 最低服務年限 Q很高興被公司錄取了,但公司要我簽長約?合法嗎? A如果符合勞基法第15 條之1 的情況下給予勞工相關的補償及訓練者,即為合法,否則該條款因違反強制規定則無效。 範例故事 社會新鮮人花甲終於當兵回來了,滿腹熱情的他開心地投入職場,也順利地被水星科技公司錄取,但公司要求花甲須服務滿2 年才能離職,不然就必須賠償違約金,請問這樣的條款是否適法? 說明解析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 條之11 規定:在簽訂兩款「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情況始為合法。第1 款的情況,必須雇主在花費相當的金錢與時間成本培訓勞工,實務上較無爭議的培訓宜為專業的教育訓練或課程等2,而培訓費用必須由雇主負擔,為避免培訓出現成果後,勞工又遭其他東家挖角,使雇主培訓所花的心血與金錢付之一炬,該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才為有效。並且雙方約定的服務年限長短,必須視雇主所投入的時間及金錢成本而定,及勞工的替代性高低與否,倘若勞工的替代性較高,如一般行政人員,就比較難以最低服務年限來約束。因此,並不是 全體勞工都可以一體適用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必須是人力替補性、取代性較低的勞工才予以適用,例如機師、主播是比較常見於適用最低服務年限的職業。第2款情況是,經雙方同意約定服務年限,雇主同時提供勞工合理的補償,合理補償的方式得以給予勞工一定金額的簽約金,分期或一次給付都無妨。 另外,違約金金額的高低及約定的年限長短都可能影響最低服務年限的有效性,過長的年限或過高的違約金在實務上若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有可能遭法院判決酌減或無效。 至於何謂合理補償?目前法未明文,仍須個案認定。若以近年的判決為例,本件勞雇雙方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為1 年,勞工每月工資為新臺幣36,000 元,雙方約定雇主應給付簽約金(久任獎勵性質)一年24,000 元,按月給付2,000 元,作為最低服務年限之補償。如勞工未依約定服務滿1 年而離職者,除應返還雇主所給付之簽約金,還需要賠償違約金6,000 元。按本件判決來看,6,000 元違約金為勞工每月工資的六分之一,而其補償為每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業經法院肯認,在此範圍之下,該服務年限為1 年及相關補償及違約金之約定為有效且合理。因此,建議雇主與勞工在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時,審酌以上條件後並與勞工經過充分溝通並了解勞工意願,再行訂定最低服務年限相關的期間、補償等內容,才能提高落實最低服務年限的實行。否則,不合理的約定條款最後若被法院判決為無效,那再多的條款都是枉然,並無法真正保護勞雇雙方的權益。 法律小叮嚀 試用期間內無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違約金」之適用!一般企業行號在勞工就職之初,多設有試用期之規定,使雇主能在試用期間得以觀察勞工的業務、操守、能力及能否適應企業文化。也讓勞工可在試用期間評估自己是否能勝任工作、適應新職場而決定是否繼續受僱,讓雙方保有一個較彈性的契約終止權。因此在試用期間,如勞工未依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而離職,雖仍在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期間內,基於誠信原則,亦無庸負擔提前離職之違約金賠償。 因此,若勞工是在試用期中違反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而離職,無須賠償違約金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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