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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泉出版社
-
法律識讀
-
生活法律 DIY
刑事訴訟Q&A
作 者:
蕭崴仁
、
林柏男
、
周逸濱
、
蘇忠聖
、
蔡佑明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法律相談室
出版日期:2022/05/01(1版1刷)
ISBN:978-986-451-257-7
E I S B N:9789864512584
書 號:3SF5
頁 數:224
開 數:25K
定 價:350元
優惠價格: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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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 與過程中需注意的大小問題,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只要報警就等於進入刑事訴訟流程了? 成為被告後就一定會留下前科? 上訴到第三審後就再也無法救濟? 謬論一 因為採三級三審制,所以無論是什麼罪都能上訴到第三審? A:錯。不是所有類型的案件都可以上訴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謬論二 羈押就一定會判有罪? A:錯。羈押僅是在法定情形下先限制被告自由,並非確定判決有罪。 謬論三 同案被告一定要委任相同律師? A:錯。如果同案被告之間,主張矛盾,則應該委任不同律師,以免無法兼顧個別被告的權利。 謬論四 受刑人住所不在戶籍地,一定要到原戶籍地報到嗎? A:不用。可以具狀向原地檢署聲請囑託執行。 謬論五 上訴時可以只以量刑過重為理由嗎? A:不可以。被告提起上訴必須「具體的」說明他不服判決的理由,明確指出他認為判決中的哪個部分不當或是違法。 如果可以我們都不希望成為刑事訴訟當事人(無論是原告或被告),但若真的不幸需參與刑事訴訟,這本書將會為您解答各種疑難雜症。無論是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或是在訴訟中會遇到的疑惑,甚至是各種救濟途徑,本書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變為簡單易懂的文字,讓讀者快速了解爭點所在,並學會解決方法。
(依撰寫順序) 蕭崴仁 鼎昊法律事務所律師 林柏男 鼎昊法律事務所律師 周逸濱 威律法律事務所所長、主持律師 蘇忠聖 鼎昊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蔡佑明 威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PART 1 偵查、審判、執行、辯護
Q1 刑事訴訟流程
Q2 偵查階段
Q3 審判階段
Q4 執行階段
Q5 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Q6 公訴與自訴
Q7 告訴與告發
Q8 前科
Q9 法律扶助
Q10 裁判
Q11 法官迴避
Q12 法院的管轄權
Q13 辯護人的人選
Q14 任意辯護與強制辯護
Q15 律師委任
Q16 羈押
Q17 前往警察局做說明
Q18 自訴提起的程序以及限制
Q19 拒收法律文書
Q20 大樓管理員代收法院文書的效力
PART 2 搜索、羈押、偵查、起訴
Q21 偵查中請律師之必要性
Q22 搜索可否拒絕
Q23 警察強制帶人去警察局
Q24 羈押制度
Q25 交保
Q26 偵查不公開
Q27 被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Q28 偵查中告訴狀
Q29 告訴人調查證據
Q30 證據保全
Q31 出庭
Q32 附帶民事訴訟
Q33 撤回告訴
Q34 撤回告訴後再提告
Q35 告訴預先拋棄
Q36 緩起訴處分
Q37 不起訴處分後聲請再議
Q38 緘默權
Q39 簡易判決處刑
Q40 提告與誣告
PART 3 緩刑、傳聞證據、審理程序、保安處分
Q41 緩刑
Q42 傳聞證據
Q43 審查程序與審理程序
Q44 同案被告委任同律師
Q45 告訴人不去開庭
Q46 偵查與審判中認罪差異
Q47 變更起訴法條
Q48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Q49 證據能力
Q50 徵信社採集之證據
Q51 證人收到傳票作證
Q52 交互詰問
Q53 簡易程序
Q54 通常程序
Q55 聲請調查證據
Q56 聲請保全證據
Q57 易科罰金
Q58 自訴委任律師
Q59 保安處分
Q60 判決書
PART 4 執行刑、易科罰金、緩起訴、沒收
Q61 刑罰的種類
Q62 數罪判決的執行刑
Q63 數罪判決時聲請定應執行刑的機關
Q64 刑罰執行的報到
Q65 聲請易科罰金
Q66 罰金與入監服刑
Q67 沒收犯罪所得
Q68 暫緩入監服刑
Q69 刑罰執行不服聲請救濟
Q70 徒刑與羈押
Q71 累進處遇制
Q72 帶配偶與子女入監服刑
Q73 服刑中請假返家
Q74 申請假釋
Q75 緩起訴
Q76 有期徒刑的服刑
Q77 少年法院的賠償裁定
Q78 被司法機關扣押之物
Q79 被沒收的財產取得賠償
Q80 被告以外之人財產遭檢察官扣押
PART 5 上訴、抗告、特別救濟
Q81 對刑事判決不服
Q82 提起上訴
Q83 如何提起上訴
Q84 不附理由上訴
Q85 上訴理由
Q86 上訴第三審
Q87 上訴三審有何不同
Q88 判決違背法令
Q89 簡易判決上訴
Q90 對協商判決上訴
Q91 判決確定後之救濟方法
Q92 聲請再審
Q93 如何聲請再審
Q94 如何提起非常上訴
Q95 抗告
Q96 再抗告
Q97 準抗告
Q98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Q99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例外
Q100 上訴後和解
PART 6 附錄
Q1 刑事訴訟流程 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刑事訴訟的流程包括了偵查階段、審理階段以及執行階段。 範例故事 大雄家中前陣子遭竊,他也立刻向警察局報案,警察局於上週來電,告知犯人已經抓到,但大雄不知道接下來要怎麼做,因此找上律師,想要了解到底刑事訴訟是怎麼樣進行流程的。 說明解析 當有人犯罪了,大家第一個想到的應該是「告他,讓他被關」。當提到讓他被關的時候,那就是涉及到刑事訴訟了,但刑事訴訟流程到底怎麼進行的呢? 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刑事案件之偵查行為、審理行為、判決行為、執行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分「總則」、「第一審」、「上訴」、「抗告」、「再審」、「非常上訴」、「簡易程序」、「協商程序」、「沒收特別程序」、「執行」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共11篇。 當犯罪發生後,是由檢察官指揮調度員警協助辦案,當犯罪事實偵查明確後,就由檢察官向法院起訴,讓法院進行審理,也就是讓偵查與審判分立,避免包青天式的司法。而經審理後如果事證明確法院判決有罪,則進入執行階段。因此,可以簡要的區分為偵查階段、審理階段以及執行階段,不過在個別程序中又可以再區分。 偵查階段是指犯罪事實調查階段,透過偵查來決定最後起訴與否,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話,就會進入到審理階段,反之,則為不起訴,而當事人可透過再議方式,嘗試將不起訴處分推翻掉,如仍無法推翻不起訴處分,則可透過交付審判,直接讓法院決定起訴與否。 審理階段則指讓法院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的階段,原則上是透過三級三審的制度,使法院針對個別案件做出最終結果。不過當法院判決有違誤時,當事人仍可以以再審或是非常上訴的方式進行救濟。 而執行階段則指當法院判斷被告有罪時的後續執行。而執行階段區分為主刑與從刑,被告有罪時,端視法院判決為何而依相關執行刑辦理。 法律小叮嚀 刑事訴訟流程是從偵查開始發動,而檢察官與法官是兩個不同的體系,在偵查中主導流程進行的是檢察官,進入到審判中時,檢察官原則上就跟被告一樣站在天平的兩端,而由檢察官以及被告提出證據,讓站在中立立場的法官進行審判。 本案中,大雄已經報案了,犯人也已經抓到,因此是處於已經經過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勢有犯罪嫌疑,而進入到偵查階段,當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後,會由檢察官傳喚開庭確認犯罪事實,之後檢察官起訴進入到審理階段,如最終被告歷經審級,而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則被告將進入執行階段,不管是入監服刑或是其他刑罰,當執行完畢後,整體的刑事訴訟流程也將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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