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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泉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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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識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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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 DIY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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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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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輕鬆看著作權法
作 者:
吳尚昆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生活法律DIY
出版日期:2020/08/01(3版1刷)
ISBN:978-986-451-191-4
書 號:3U07
頁 數:244
開 數:25K
定 價:300元
優惠價格:237元
滿額優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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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
身處交際複雜的現代社會, 各種生活上的突發狀況層出不窮, 積極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才能避免無謂的損失。 法律事典輕鬆在手,讓你一點就通! 著作權法是一部充滿了確定與不確定內容的法律,它確定要保護作者的權益,也確定要促進國家整體文化發展,但它好像一直很難確定應該怎麼做,才能讓大家都滿意。以音樂CD為例,唱片業者抱怨盜版太多,消費者抱怨CD價格太貴,藝人抱怨缺少舞台,小吃店裝設卡拉ok讓客人唱歌被判刑,學生下載音樂被起訴……大家都在抱怨,而且都把矛頭指向著作權法,但好像沒有人願意靜下心來看看著作權法到底是要保護什麼?著作權法制度設計的理念是什麼?著作權法對社會、產業、文化、教育的影響是什麼?我們需要甚麼要的著作權法? 本書除了介紹現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外,對著作權的基本原理也著墨不少,希望讀者能輕鬆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法對當今社會的影響,也能有更多的思索。
吳尚昆 現職 大成臺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世新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士 東海大學法學碩士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網路生活與法律 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合著) 兩岸知識產權發展研究(合著)
60分鐘理解著作權法
著作權的立法政策
著作權法與民法
著作權與物權
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的區別
與著作權法相關的國家機關
著作權法與文化基本法
取得著作權的要件
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的授權及讓與
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消滅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合理使用
著作權的保護
1 著作權制度的認識
著作權與產業發展的思考
著作權的起源
著作權法的公益政策
2 著作的概念
著作權取得不須登記
著作須具備原創性
著作的類型
衍生著作、編輯著作及表演著作
著作權法不保護的著作
是否屬著作權標的爭議案例整理
3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不當變更禁止權
著作人格權的理由及法律效果
4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是將著作引入市場經濟的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財產權的規定
5 著作權市場的參與者
作者的地位
權利受讓人或繼承人的利益
著作權市場中出版商的力量
讀者的角色
6 著作權市場參與者利益的平衡
創作者重視人格權與財産權的保護
企業家的市場權
使用者的學習權
7 著作權保護範圍及期間的限制
表達與構想區分原則
法定限度保護原則
期間限制原則
8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條款的定位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
合理使用條款的適用
個人使用與合理使用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使用人免責的要件)的整理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的強制授權
9 著作權法因應電腦網路的修正
重製與暫時性重製
公開傳輸權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防盜拷措施
P to P的法律爭議
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免責條款
提供電腦程式侵權者的責任(機上盒爭議)
10 著作權侵權的請求與爭議攻防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真品平行輸入問題
爭議攻防思考方向
11 著作權的新時代展望
公共利益的保護應受重視
以新眼光看待新科技對著作權的影響
附錄:理論運用與案例思考
網路檢查制度的正當性?
黃色小鴨有無著作權?
花大錢購買雕塑品後可任意利用?
公開發表權與引用他人著作
銅像的碎解與重生
故宮文物也有著作權?
影印教科書與著作權法
DVD的出租權爭議
論文標註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侵權攻防演練
60分鐘理解著作權法 著作權的立法政策 我國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制定著作權法的目的是: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一般人提及著作權,最直接的反應是對抗仿冒、盜版的一種權利,這樣的想法很自然會將著作權法制定的目的理解為「阻止剽竊行為,以保護作者的權益」;當然,保護作者是著作權法中很重要的目的之一,但這絕不是著作權法所宣示的唯一政策,在國家政策上,更重要的是如何促進學習及文化進步,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所以給予創作人一定範圍的獨占利益鼓勵,以激勵更多更好的創作。 關於著作權的本質,一直有兩種理論相對立:自然權理論與法定獨占理論。前者認為著作權是作者因創作所生的自然財產,後者則認為著作權是法律所賦予著作人一有限制的獨占權利。若將著作權視為「自然權利」,則著作權法所關心者,只是權利的範圍及對個人的影響;但若將著作權視為國家政策的工具,則著作權法必須能促進有智慧、有效率的著作,以增進社會的福利。 著作權法與民法 著作權法的性質重在規範私人創作權益的歸屬與行使,故學者間多認為著作權法為私法的特別法。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其立法理由說明:「⋯⋯又民法為普通私法,故其他特別物權,如漁業權、著作權、專用權等,及附屬其他物權之債權,應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我國立法者已將著作權法視為民法的特別法。所以,我們也可以將著作權法視為著作人如何支配其著作資源的法規範。 我國著作權法中有許多民事規範,有適用民法的必要,如:第11條雖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云云,然若係公司之經理人、董、監事與法人間的關係,在民法上屬委任,其他員工與公司間關係則屬僱傭;又如第37條的「授權」、第39條的「設質」、第40條的「應有部分」、第88條的「損害賠償方法」、第89條之1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等規定,性質上均須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著作權不是對於書籍或音樂光碟本身這個「物」的直接支配,而是強調排除他人對著作的不當使用,民法上權利的定位為準物權。 著作權與物權 物權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權的直接支配性而來,即物權人得依自己之意思,無須他人之意思或行為之介入,對標的物即得為管領處分,實現其權利內容,所強調者為對標的物的現實支配及使用收益,物權法以賦予權利人直接支配權,強調對物的充分且有效率的利用,較無疑問,因為物權的客體(標的)是在實體世界可以感知、實際占有的。 然而著作(知識商品)的價值,不在於書籍本身有形的「載體」,而在於其精神成果,換言之,著作不像客觀有體物有所謂占有與直接直配的觀念,且不會有一般有體物的滅失,造成物權消滅的情形。若著作權也如同傳統物權般強調「直接支配性」,則著作權所「支配」者顯然不易掌握,例如:取得「著作物所有權」與取得「著作權」是屬二事,非著作權人即使擁有著作的原件,亦不當然得複製該著作。 關於著作權權利內容的認識與界定,因著作權性質無直接支配性,所以較側重於權利的排他性,即賦予權利人適度的市場獨占權,排除他人進入與該著作特定相同用途的市場,使創作者藉由財產權的創設,取得該著作財產的市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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