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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緒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治面面觀

    逐條釋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適用範圍
    第3條 用詞定義
    第4條 道路安全設施之設置、管理、遵守,以及違反之責任
    第5條 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之發布命令
    第6條 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第7條 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第7條之1 民眾舉發之相關規定
    第7條之2 逕行舉發與例外
    第7條之3 對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逕行舉發
    第8條 處罰機關
    第8條之1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準用汽車行駛規定之處罰
    第9條 罰鍰之處罰
    第9條之1 繳清尚未結案之罰鍰
    第10條 刑責部分之移送
    第11條 軍用車輛及駕駛人之適用

    第二章 汽 車
    第12條 車輛無牌照行駛及停車之處罰
    第13條 車輛牌照及標明事項之違規
    第14條 牌照行照違規之處罰
    第15條 牌照未依規定使用之處罰
    第16條 各種異動未依規定之處罰
    第17條 違反定期檢驗之處罰
    第18條 基本設備之變換及修復未檢驗之處置
    第18條之1 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等之處罰
    第19條 煞車未完妥有效之處罰
    第20條 設備損壞之未修復之處罰
    第21條 無照駕駛等之處罰
    第21條之1 大車無照駕駛之處罰
    第22條 違規越級駕駛之處罰
    第23條 駕照借人之處置
    第24條 不接受參加安全講習之處罰
    第25條 駕照不依規定變更或換發之處罰
    第26條 職業駕照未參加審驗之處罰
    第27條 不依規定繳費之處罰
    第28條 (刪除)
    第29條 違反汽車裝載之處罰
    第29條之1 違規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之處罰
    第29條之2 違規超載之處罰
    第29條之3 危險物品之運送
    第29條之4 罐槽車之管理
    第30條 違反汽車裝載之處罰
    第30條之1 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之處罰
    第31條 安全帶、幼童安全椅之處罰
    第31條之1 有礙駕駛安全電子產品或其應用程式或吸菸之處罰
    第31條之2 幼童之定義
    第32條 無證行駛動力機械之處罰
    第32條之1 行駛或使用動力器具之處罰
    第33條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連續駕車超時、患病駕駛
    第35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酒駕吸毒駕駛之處罰
    第35條之1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第35條之2 汽車運輸業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第36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第37條 計程車駕駛人之消極資格
    第38條 違規攬客營運、任意拒載或故意繞道之處罰
    第39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靠右駕車
    第40條 違反速限之處罰
    第41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超過音量
    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燈光使用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危險駕駛及噪音
    第44條 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
    第45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爭道行駛及聞警號車不避讓
    第46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交會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第48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
    第49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迴車
    第50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倒車
    第51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上下坡
    第52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行經渡口
    第53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闖紅燈
    第53條之1 於與捷運系統共用路口闖紅燈之處罰
    第54條 平交道違規之處罰
    第55條 違規臨時停車之處罰
    第56條 違規停車之處罰
    第56條之1 違規開關車門肇事之處罰
    第57條 汽車買賣修理業違規停車之處罰
    第58條 未保持車距等之處罰
    第59條 故障未依規定處理之處罰
    第60條 概括處罰規定
    第61條 駕車犯罪之處罰
    第62條 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第63條 記點
    第63條之1 違規紀錄
    第63條之2 逕行舉發案件之歸責及處罰
    第64條 (刪除)
    第65條 不依裁決繳照繳款之處理
    第66條 牌照經吊銷之再行請領
    第67條 考領駕照之消極資格
    第67條之1 吊扣吊銷駕照處分效力之擴大
    第68條 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之範圍

    第三章 慢 車
    第69條 慢車之分類、定義及相關管理事項
    第69條之1 電動自行車之行駛條件及強制責任保險
    第69條之2 微型電動二輪車異動繳清尚未結案罰鍰之責任
    第70條 慢車淘汰後行駛之沒入與銷毀
    第71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違反型式審驗相關態樣之處罰
    第71條之1 微型電動二輪車違反牌照使用相關態樣之處罰
    第71條之2 微型電動二輪車污損牌照、不能辨認牌號之處罰
    第72條 擅自變更慢車相關裝置之處罰
    第72條之1 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行駛之處罰
    第72條之2 未滿十四歲者違規駕駛之處罰及租賃業者相關責任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行駛、危險駕車或拒測之處罰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不服從交通指示、不依規避讓之處罰
    第75條 慢車駕駛人鐵路平交道違規之處罰
    第76條 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載運客、貨或附載幼童之處罰
    第77條 (刪除)
    第77條之1 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之逕行舉發

    第四章 行 人
    第78條 行人之處罰與例外
    第79條 (刪除)
    第80條 行人之處罰—闖越平交道
    第81條 行人之處罰—攀跳行車
    第81條之1 違規攬客之處罰

    第五章 道路障礙
    第82條 阻礙交通之處罰
    第82條之1 廢棄車輛之處理
    第83條 動態阻礙交通之處罰
    第84條 動物阻礙交通之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85條 處罰應歸責者之原則
    第85條之1 汽車駕駛人、所有人、買賣業、修理業違規之處理
    第85條之2 車輛移置保管之領回
    第85條之3 移置保管、公告拍賣處理
    第85條之4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規之處罰
    第85條之5 違規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移置或扣留通知
    第86條 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第87條 提起訴訟及撤銷期間之限制
    第88條 (刪除)
    第89條 (刪除)
    第90條 不得舉發
    第90條之1 拒絕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罰
    第90條之2 (刪除)
    第90條之3 必要標誌或標線之設置
    第91條 應予獎勵之機構或人員
    第92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訂定
    第92條之1 處罰
    第93條 施行日

    附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不能—《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之倡議、制定與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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