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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
-
各類行政法
生物科技與人權法制
作 者:
史慶璞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24/03/08(1版1刷)
ISBN:978-626-393-063-6
E I S B N:9786263930629
書 號:1UG4
頁 數:212
開 數:25K
定 價:320元
優惠價格:256元
滿額優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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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主要內容係在探討生物科技與人權法制重要倫理與法律議題,以世界人權宣言所揭櫫以人為本之人權核心價值與道德信念框架為基礎,闡述法律與倫理在生物科技領域所應扮演之角色與定位,對於近年因各國生物科技發展所衍生有關人民基本權利之變遷與保障亦一併涉獵探討,提供讀者參考及反思。 全書分為六章,第一章科學自由與人權,探討科學自由與科技人權之關係;第二章現代科技與生命,闡明現代科技之意涵與課題;第三章醫療人權與醫學,討論醫療權之面向與保障;第四章克隆技術與人類,討論克隆應用於人類之重要觀點;第五章人類複製與正義,探討憲法保障人類複製之範疇與機制;第六章人類研究與倫理,研討以人體為研究對象之法制基礎。
史慶璞 法學博士 (Shih, Ching-Pou, LLM, JD, SJD) 中原大學人事室主任 乙等特考及格 大學退休教師 法人董事監事
第一章 科學自由與人權
第一節 人權
第一項 人權之概念
第二項 人權之價值
第三項 人權之法制
第二節 科學自由
第一項 科學自由之意義
第二項 科學探知自由
第三項 科學知識接近權
第三節 科技人權
第一項 科技人權之內涵
第二項 科技人權之性質
第二章 現代科技與生命
第一節 現代科技之意義
第二節 生命科技之範疇
第三節 生命科技之課題
第一項 基因工程
第二項 生物多樣性
第三項 風險管理
第四項 基因專利
第三章 醫療人權與醫學
第一節 醫學與醫療
第一項 醫學權
第二項 醫療人權
第二節 醫療權
第一項 廣義醫療權
第二項 狹義醫療權
第三節 醫治權
第一項 醫療行為
第二項 病人權
第四節 保障框架
第一項 基本人權取向
第二項 法律權利取向
第三項 基本權利取向
第四項 人道關懷取向
第四章 克隆技術與人類
第一節 倫理觀點
第一項 扮演造物地位
第二項 罔顧人類生命
第三項 貶抑人類價值
第四項 利用人類身體
第二節 道德觀點
第一項 遵循造物旨意
第二項 尊重人類胚胎
第三項 肯定人類尊嚴
第三節 法律觀點
第一項 漠視人類福祉
第二項 剝奪人類自主
第三項 買賣人類活體
第四節 政策觀點
第一項 實現公共利益
第二項 落實法律治理
第三項 建構規範框架
第五章 人類複製與正義
第一節 實體正義
第一項 生育權
第二項 隱私權
第三項 健康權
第二節 程序正義
第一項 生命權
第二項 自主權
第三項 拓展權
第三節 憲法審查
第一項 正當程序
第二項 平等保護
第六章 人體研究與倫理
第一節 倫理之概念
第一項 倫理之意義
第二項 倫理思維
第三項 倫理準則
第二節 研究倫理
第一項 研究倫理之概念
第二項 研究倫理規範
第三項 研究倫理基本原則
第三節 人體研究
第一項 人體研究之概念
第二項 研究對象之保障
第三項 人體檢體之管理
第四項 基因資訊之使用
第五項 利益衝突
第四節 醫療生技人體試驗
第一項 新醫療技術藥品器材
第二項 人體試驗
第三項 臨床試驗
附錄一 世界人權宣言(英文版)
附錄二 紐倫堡準則(英文版)
附錄三 人體研究法
科學發展一日千里,於二十一世紀尤甚,其所帶動之生命研究與生物科技應用更在各項突飛猛進的科學領域中獨占鰲頭,成為自然科學界的翹楚。但各項發展欲達巔峰必將面對前所未遇之瓶頸,例如道德、倫理、宗教、法律的爭議勢將隨之而來,生命科技領域之拓展自然不能例外。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科技可帶給人類更幸福的生活與便利,但亦可能助長社會的動亂與不安,對於人權反而造成無可逆轉的傷害與貶損。 因此,科技發展應以人權價值為核心,啟動生命科技與人權議題的對話,並經由二十一世紀嶄新科學與技術之思維,針對人類在科學自由、知識探索及生命資源之享有與應用等方面與人權關懷之調諧進行檢討與反思,應是今日面對新穎科技之到來所最值得探究之課題。 科學一詞,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總會大會於2017年11月13日通過關於科學和科學研究人員建議書(Recommendation on Science and Scientific Researchers)所闡述之定義,係指人類以個別或大小團體方式嘗試組織化努力,藉由對所觀察現象及其證明之客觀研究並透過發現與資料之共享及同儕審查,共同致力於發現及掌握因果、關連或互動之連結;透過系統反思及概念化過程以協調之形式彙集知識之從屬系統,從而為其提供利用、獲得自身利益、理解於自然及社會所發生過程及現象之機會。 同時,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言明人人皆有共享科學發展之權利,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亦強調會員國應肯定人人有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權利。上述國際法相關諍言,在在肯認科學是促進及協助每一個人人權福祉實現之泉源。至於人類應如何適切利用科學發展契機,以造福人群,則是科學自由應予嚴肅探討之課題。 第一節 人權 第一項 人權之概念 所謂人權(Human Rights),顧名思義,係指吾人生而為人與生俱來即應享有並得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基礎。因此,人權不僅非傳受於任何人,且不得分割或讓渡予他人。人權一詞,始源於中世紀末期希臘羅馬政治哲學對於自然法所闡述有關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或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之概念,而在美國獨立革命及法國大革命中發光發熱,受到世人之關注與景從,其中關於人類尊嚴(human dignity)保障之內容,更是近代拓展與建構人權理念最豐沛之泉源與最穩固之基石。 人權的概念,透過許多聖哲先賢之教導與啟發,以及歷經五百餘年之淬鍊與琢磨,已在今日隨著人類多元之文化傳承與分歧之歷史經驗,而呈現涵蓋面向甚為廣泛之權利價值與能力基礎。 概括言之,人權之概念,除了以天賦人權為核心之人類尊嚴及自然權利等理念外,在政府與人民之間亦蘊涵固有主權及社會契約等價值。這些理念與價值,旨在呼籲人類應不分任何國籍、種族、膚色、男女或性別認同、宗教信仰、政治取向或其他觀點、社會背景、貧富、階級、出生或其他差異,平等享有這些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快樂與生俱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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