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躍六十 迎向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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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緒論:從憲法觀點回顧台灣的集會自由保障
    前言
    壹、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
    貳、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在臺灣發展之回顧
    參、展望

    第二篇 逐條釋義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集會遊行之意義
    第3條 主管機關
    第4條 集會遊行之限制
    第5條 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第6條 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第7條 負責人
    第8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
    第9條 申請書應載事項及申請期間
    第10條 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第11條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第12條 申請准駁之通知
    第13條 許可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第14條 許可限制事項
    第15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撤銷、廢止或變更
    第16條 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第17條 申復之效力
    第18條 負責人親自主持維持秩序並清理廢棄物
    第19條 代理人代為主持並維持秩序
    第20條 指定糾察員維持秩序
    第21條 維持秩序與排除妨害
    第22條 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
    第23條 攜帶危險物品之禁止
    第24條 警察人員之維持秩序
    第25條 主管機關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第26條 公平合理考量而為集會遊行限制
    第27條 負責人違反維持秩序及清理廢棄物之罰則
    第28條 不解散之罰則
    第29條 執意不解散之罰則
    第30條 集會遊行時妨害名譽之罰則
    第31條 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罰則
    第32條 負責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第33條 危險物品之扣留
    第34條 罰鍰之強制執行

    附錄: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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