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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
-
各類行政法
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
作 者:
何弘光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25/07/16(1版1刷)
ISBN:978-626-423-578-5
E I S B N:9786264236300
書 號:1QBF
頁 數:512
開 數:20K
定 價:600元
優惠價格:540元
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就是立法院的ADR,提供立法院解決紛爭的另一種選擇機制。 本書詳細介紹立法院黨團協商之召集事由、會議之進行及黨團協商結論之效力等,盡可能呈現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之完整面向,有助於讀者之了解。 透過解讀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運作的方式,並分析及討論黨團協商所產生的問題,釐清相關爭議,讓讀者能兼容理論與實務的了解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的全貌。 特別收錄立法院第4屆至第11屆第2會期,由立法院院長主持之黨團協商結論,約566個,配合立法院之運作模式,依主題分別詳列,俾利於快速查閱到所需要的類型,提供立法委員、助理及議事人員等實務工作者,隨時參考應用之工具書。
何弘光 現職 立法院副秘書長室簡任秘書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專班) 輔仁大學法律系 經歷 國泰人壽理賠部、第一銀行金融開發部及法務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務科、台北市政府訴願會編審、立法院法制局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議事處會務科科長、議程科科長、簡任編審兼修憲委員會秘書、負責籌設一銀租賃(股)公司、第一銀行工會代表、第一銀行人事評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政府訴願會甄審委員會委員暨考績委員會委員、公務人員高考及格、行政執行官筆試及格、人身保險代理人特考及格、立法院國會季刊編輯委員 著作 發表於一銀月刊、當代財政、財稅研究及立法院法案評估報告、專題研究等 《立法院實用法令及案例彙編》(五南圖書出版,2020年7月) 《立法程序之法制與實務》(自版,2022年4月4日;電子書,自版,2023年9月28日) 《立法院議事規則逐條釋義》(五南圖書出版,2024年7月) 《解讀立法院精選案例:了解立法院立法、修法的運作模式》(五南圖書出版,2版,2025年2月)
目次
自序
前言
第一章、黨團協商制度沿革
第一節、黨團協商法制化前
第二節、黨團協商法制化過程
第三節、黨團協商透明公開化
問題:立法院黨團協商現在還有密室協商或黑箱作業嗎?
問題:如何觀看立法院黨團協商實況轉播?
問題:為何立法院黨團協商仍有部分未進行實況轉播?
第二章、黨團協商召集人
第一節、立法院院長
第二節、負責召集協商之黨團
第三節、委員會主席
問題:副院長得否為黨團協商召集人?
問題:召集黨團協商之黨團與院長召集黨團協商之積極衝突?
問題:院會說明人有二人以上者,如何決定黨團協商會議之主席?
問題:黨團協商召集人得否禮讓?
第三章、黨團協商事由
第一節、法定事由
第二節、意定事由
問題:須經黨團協商之法定事由得否由院會決議代替黨團協商?
第四章、黨團協商會議
第一節、召集期日
第二節、出列席人員
第三節、地點
第四節、會議進行
問題:休會或停會期間得否舉行黨團協商?
問題:開議日前得否舉行法案之黨團協商?
問題:黨團協商會議是否須各黨團代表出席始成會?
問題: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否出列席黨團協商會議?
問題:黨團協商會議是否應於一定場所召開?
問題:黨團協商會議有無侵蝕委員會決議及架空院會二讀程序?
第五章、黨團協商之冷凍期
第一節、沿革
第二節、適用情形
第三節、不適用情形
問題:黨團協商冷凍期之起算日為何?
問題:定期處理之議案得否要求繼續協商?
第六章、黨團協商結論
第一節、類型
第二節、黨團協商結論撤簽
第三節、黨團協商結論確定
第四節、黨團協商結論建議範本
問題:黨團協商結論得否部分異議?
問題:黨團協商結論得否成為復議之標的?
問題:黨團協商結論未完成簽署得否以黨團共識處理?
第七章、立法院第4屆至第11屆第2會期黨團協商結論
第一節、立法院程序事項
第二節、行政院施政方針報告詢答
第三節、行政院專案報告詢答
第四節、總預算案報告詢答
第五節、總預算追加減預算詢答
第六節、特別預算案詢答
第七節、總決算案及特別決算案詢答
第八節、緊急命令案
第九節、同意權案
第十節、覆議案
第十一節、不信任案
第十二節、罷免案
第十三節、黨團協商程序相關事項
第十四節、議案之程序處理
第十五節、議案之實質協商
第十六節、逕付二讀
第十七節、編列議程及變更議程
第十八節、臨時提案
第十九節、委員會
第二十節、復議案
第二十一節、其他
參考文獻
│第一章│ 黨團協商制度沿革 「黨團」一詞,首次出現在《立法院組織法》的法制規範中,係指該法於民國(以下同)81年1月29日修正公布時,增訂第27條之1規定,略以:立法院對立法委員席次5席以上之政黨,應公平分別設置立法院「黨團」辦公室,其目的在於加速政黨政治之建立。88年1月25日《立法院組織法》全文修正公布,將上開條次修改為第33條規定,略以:每1黨團至少須有5人以上,政黨席次不足5人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合組5人以上聯盟,係鑑於黨團在議會政治之重要性,促使黨團法制化;90年11月14日公布修正該條規定,略以:每1黨團至少須有8人以上,但於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比率已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不在此限,未能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合組8人以上之政團;91年1月25日公布修正該條規定,增訂立法委員參加黨團,以開議日前1日為認定基準;94年2月2日再公布修正該條規定時,鑑於黨團在國會政黨政治運作之重要性,為維護黨團協商機制,並充分保障少數席次政黨及弱勢族群權益,爰將組成黨團及合組政團人數下修為6人;96年12月26日配合委員席次減半後,又公布修正該條規定略以: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3席且席次較多之5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每1黨團至少須維持3人以上,未能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5個時,得合組4人以上之政團,黨(政)團總數合計以5個為限。從而,黨團協商制度運作之主體,即以此為據,而黨團協商制度又因是否明文化及公開化,其發展過程可區分如下: 第一節 黨團協商法制化前 立法院朝野協商行之已久,各政黨係透過在檯面下的私自協商,並無正式的程序及相關規定,所以此種協商結果並不具備法律上之拘束力,僅是存在於該等政黨間之默契。立法院第2屆(會議日期自82年2月19日至85年1月18日)起,立法院中具有5席以上的政黨成立黨團,黨團之間開始有非正式的協商,而朝野協商等文字明文化,始自立法院第2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82年2月23日)修正通過之《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3條第2項(本條已於91年1月15日刪除)規定:「前項選舉人名冊編定後不得變更,但經朝野協商,提報院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由於立法院次級團體紛紛成立及採取聯合問政,立法院第2屆及第3屆(會議日期自85年2月23日至88年1月15日),立法院開始建立政黨協商制度。嗣後,有關立法院議事等相關事務,往往透過黨團協商的方式解決,有助於議事效率之提升。即在委員會中難以達成共識的保留意見與提案,透過政黨協商,各黨團派系指派委員代表參加,協商有共識達成決議時,則必須簽名,因該朝野協商結論僅具建議性質,不能代替院會的決定,所以仍須提請院會處理。職是,立法院雖然建立了一套有效率的議會協商制度,但也因不開放給媒體採訪,而屢屢被詬病為黑箱作業之負面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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