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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
-
行政法總論
國家責任與法官造法之理論與實踐
作 者:
王服清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公法系列
出版日期:2025/11/04(1版1刷)
ISBN:978-626-423-948-6
E I S B N:9786264239448
書 號:1RE8
頁 數:472
開 數:20K
剩餘庫存:0本
剩餘庫存量非即時庫存量,若仍有購買需求請洽詢客服或業務分機824、889。
定 價:600元
優惠價格:540元
本書之特色首先在於釐清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界限,強調損失補償並非以違法或有責為要件,而是歸因於公益特別犧牲之理論,指出從財產權價值到非財產權領域的保障變遷。其二,本書將理論落入具體生活場域:騎樓、公用地役關係、機場回饋金與噪音補償金性質以及國土規劃,提出法律漏洞與法政策修補路徑,展現高度可實務操作性與規範引導力。其三,就文化資產保護之面相,在釋字第813號之意旨下,精確指出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以獎補代補償之缺陷與問題,進一步主張在古蹟、歷史建築等應當明文規定補償與「完全補償」適用範圍,提出具體建議。最後,本書特別專章以歐洲法院創設成員國國家責任制度為案例,從「比較法」與「法學方法論」說理填補「制定法或法之漏洞」之正當性與界限,將歐陸法操作經驗轉化為我國司法論證之法源。整體而言,本書無疑地兼具學術與實務參考價值。
王服清 學歷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法學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簡介 王服清教授長年專精於公法上的國家責任、損失補償以及「法官造法」之理論與實踐。其碩士論文題目為:〈德國「具有徵收效力之侵犯制度」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1995)即以德國國家責任補償體系為核心,為日後研究奠定比較法與制度分析之深厚基礎。博士階段亦延續國家責任法制之研究範疇,聚焦於歐盟法,其德國博士論文題為: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與德國的國家責任法關係之問題(Die Frage nach dem Verhältnis des gemeinschaftsrechtlichen Instituts der Staatshaftung zum deutschen Staatshaftungsrecht, 2003)。自2003年從德國獲取法學博士返國後,王教授持續以歐陸法為基準,深入探討國家責任與法官造法的理論與實務,且長期深耕學術與實務對話,發表為數可觀的關鍵著作,展現其一貫脈絡與研究影響力。作者對於國家責任議題之學術評析,具有相當之權威性。
第一篇 損失補償與行政救濟
第一章 德國行政法上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劃分與競合問題
壹、問題之提出
貳、財產權侵害的國家責任類型
參、行政法上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劃分與競合
肆、第一次權利救濟程序的前置主義之行使問題
伍、「特別犧牲理論」成為我國憲法位階之一般法律原則
陸、代結論──吾人嘗試提出另一種的判決論述
第二章 論財產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原則在行政救濟之實踐問題──無法律,無補償?
壹、問題之提出
貳、從「公用徵收」到「財產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之概念演變
參、我國財產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原則
肆、行政法上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劃分與競合
伍、我國司法實務實踐之情形
陸、財產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之行政爭訟類型爭議
柒、結論與建議
第三章 論土地徵收補償價額之行政訴訟類型爭論
壹、問題提出
貳、補償費公告之性質疑議
參、「異議」、「復議」行政體系內部救濟程序之爭論
肆、補償費訴訟類型之爭論
伍、結論與建議
第二篇 生活環境之國家賠償與補償
第四章 論私人騎樓平整通行管理義務與賠償責任
壹、問題提出
貳、私人騎樓與我國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比較
參、私人騎樓平整義務之爭議
肆、私人騎樓賠償責任之爭議
伍、結論與建議
第五章 論「噪音補償金」、「場站降落費」與「航空站回饋金」之性質與正當性
壹、問題之提出
貳、噪音補償金之性質
參、場站降落費之性質
肆、航空站回饋金之性質
伍、結論
第三篇 文化資產之補償制度
第六章 評析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古蹟指定與其公益犧牲補償之法律漏洞問題
壹、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6年度判字第569號之分析
貳、德國基本法第14條的「徵收補償」之爭議
參、法官造法的「具有徵收效力之侵害」
肆、我國「財產權的公益犧牲之補償」之明文規定
伍、代結論──古蹟指定係「應為補償規定」的法律漏洞
第七章 論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補償問題之辨證(上)
壹、問題之提出
貳、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補償問題
參、德國國家補償責任之類型
肆、我國憲法特別犧牲理論之發展
伍、結語
第八章 論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補償問題之辨證(下)
壹、相當補償與完全補償之爭論
貳、結論
第九章 論德國財產權保障與紀念物保護的關係──對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獎勵或補助措施之省思
壹、問題之提出
貳、德國基本法第14條的「徵收補償」之爭議
參、法官造法的「具有徵收效力之侵害」
肆、我國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之檢視
伍、 代結論──文資法中之古蹟指定係「應為補償規定」的法律漏洞,不同於獎勵或補助措施
第四篇 國土規劃之補償爭議
第十章 論國土計畫法下農地的公益義務與財產保護之衡平解決──以雲林縣為例
壹、農業權之簡介
貳、土地之特別犧牲應有特別補償
參、國土計畫法實施後農業大縣之困境
肆、結語
第十一章 國土計畫限制農地使用「特別犧牲」之國家補償義務
壹、問題之提出
貳、雲林縣農地限制使用所產生的實然面問題
參、德國基本法第14條的財產權限制之合憲性要求
肆、法官造法下的「具有徵收效力之侵害」
伍、結論與建議
第五篇 法官造法
第十二章 歐洲法院的法官造法──以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為例
壹、前言
貳、概述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
參、填補歐洲共同體法裡權利救濟體系上之法律漏洞
肆、結論
第十三章 法官造法的新類型──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
壹、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
貳、法學方法論的角度
參、評價
第十四章 批判歐洲法院法官造法之正當性?──以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為例
壹、導論
貳、歐洲法院的法官造法之批判
參、批判之回應
肆、代結論──應該正面評價歐洲法院的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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