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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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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論
學校,請你這樣保護我: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暨應對指南
作 者:
鍾宛蓉律師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20/08/31(2版12刷)
ISBN:978-957-11-6790-9
書 號:1IUW
頁 數:368
開 數:20K
剩餘庫存:1本
剩餘庫存量非即時庫存量,若仍有購買需求請洽詢客服或業務分機824、889。
定 價:450元
優惠價格:405元
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吳志光 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吳清山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羅燦煐 專業推薦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統計資料,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每天都在台灣各地的各級學校發生。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必須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 由於此類案件為保密案件,故檔案資料無法流通,加上多數處理人員並無法律背景,相關法律又不斷修改,導致實務運作之困難。 作者為專攻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執業律師,知悉法律最新動態、主管機關及法院最新見解,考量學校、被害人、行為人之不同立場,以適合大眾閱讀之文字,分享多年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經驗。希望幫助身為校長、教師、職工、學生、家長的您,認識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在面對此類案件時,知道如何判斷、如何適當處理。
鍾宛蓉 律師 ●專攻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執業律師,長期投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的調查及防治工作,並積極參與相關法制的擬訂及修訂計畫。 ●撰寫「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正當法律程序之研究-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為核心」碩士論文,獲得教育部96年度性別平等教育碩博士論文獎助。 ●具備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性霸凌事件的豐富經驗,為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人員、新北市校園性平事件調查人才資料庫人員。 ●經常受中央、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之教育主管機關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託,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及違反專業倫理事件之相關業務,並長期擔任各地調查人員培訓課程之講座。
第一章 概論
第二章 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政程序
第三章 未通報、洩密,及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之責任
第四章 國家賠償現況簡述
第五章 學生間事件案例模擬
第六章 師生間事件案例模擬
第七章 常見事件類型與相關知能Q&A
《性別平等教育法》於民國93年6月23日公布實施,迄今已6年有餘,《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於民國94年3月30日發布實施至今也逾5年,對於如何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教育部及各級學校已依法建立相關的申請調查及救濟程序,並定期的透過辦理各種性別平等教育研討會、座談會、觀摩會、研習及調查專業人才培訓課程,期將性別平等教育於校園扎根,進而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立法宗旨。 本書作者現為執業律師,長期關心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耕耘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之深化,除長於實務工作外,並致力於校園性別事件的研究。學位論文即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正當法律程序之研究」為主題;並獲教育部96年性別平等教育碩士論文獎助金,98年曾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修正草案之研擬,具有豐富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處理之法學素養及實務經驗,且協助教育行政機關培訓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人才,貢獻良多。其對本議題之相關法令及處理程序均相當嫺熟瞭解,今將多年的實務經驗及研究成果轉化為文字彙編成輯,相信更有助於推展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建構平等、溫馨之友善校園環境。 書中除簡述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基本概念、法律制度、法定處理流程及實務現況外;並以模擬事件之方式,讓大家瞭解如何處理校園性別案件,同時掌握書寫調查報告之技巧;最難能可貴的是,以案例Q&A的方式,說明各種型態之性別事件。不僅可增加大家對性別議題瞭解的廣度,也可作為學校教師教授相關課程之教材參考,可謂一本兼具法規、理論與實務的教育書籍。相信本書的出版,對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定有莫大助益。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羅清水
第1章概論 第一節 議題概述 性別議題的核心在於「尊重」而非「性」、「性別」 你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感受是什麼?有沒有負面的感覺?那些負面感覺是來自哪裡? 「性」是人類表達愛意、繁衍後代的方式。人類進入青春期後,由於身心發展逐漸成熟,因此產生性慾望、性衝動之反應。有性慾望、性衝動是正常的,沒有性慾望、性衝動反而與一般人不同。 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個體,立於平等,沒有高低優劣,而且在「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方面,多少都會因人而異。如果我們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的意識,就能夠與差異和平共處,進而看見因差異而生的多元價值;如果我們沒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的意識,就會以暴力排斥差異,並合理化暴力行為。 「性」、「性別」是中性的概念,性交、撫摸、凝視、言語、肢體接觸是中性的人際互動,若出於愛意、善意,是令人愉悅的親密接觸;若出於侮辱、惡意,則是令人感到厭惡的侵犯。「性」、「性別」是因為加上了「令人不舒服」、「讓人覺得不受尊重」、「暴力」,才讓人產生負面感受,而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由於每個人允許他人靠近的程度不同(例如:有些人喜歡擁抱,有些人不喜歡擁抱),而且靠近的程度還可能會因為對象不同而不同(例如:我願意跟爸媽擁抱,但不願意跟陌生人擁抱)。如果他人的行為逾越了我們能忍受的程度,侵犯了我們允許的人際界線,我們會對他人的行為產生不舒服的感覺。同樣地,如果我們的行為逾越了他人能忍受的程度,侵犯了他人允許的界線,他人會對我們的行為產生不舒服的感覺。 因此,「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議題的核心在於「尊重」,而非「性」、「性別」。判斷著重在「看、摸的時候,有沒有尊重被看、被摸的人」,「被看、被摸的人有沒有不舒服的感覺」,至於「有沒有看到」、「有沒有摸到」、「摸哪裡」、「摸幾秒」並非重點。 法入校園 校園中不同性別之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因為工作或學習而頻繁互動。有些互動令他人產生不舒服的感覺,若又涉及性交、猥褻、性意味、性別歧視、暴力,可能構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如果我們能夠尊重他人,並要求他人尊重我們,彼此以尊重的態度互動,就能有效地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發生。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在學校裡很常發生嗎?是的,很常發生。根據教育部統計處性別統計指標(http://www.edu.tw/STATISTICS/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8168)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性別統計所公布的統計資料,民國95年校安通報的校園性侵害事件有214件、校園性騷擾事件有145件;民國96年校安通報的校園性侵害事件有313件、校園性騷擾事件有209件;民國97年校安通報的校園性侵害事件有387件、校園性騷擾事件有258件;民國98年校安通報的校園性侵害事件有269件、校園性騷擾事件有267件;民國99年校安通報的校園性侵害事件有897件、校園性騷擾事件有985件。加上我們推測未被知悉的事件數,超過被知悉的事件數,那麼,校園似乎不是我們想像的那麼純真祥和。 法治國家要求人民要「互相尊重」,如果某人在不尊重他人的情況下,對特定人性交、猥褻、霸凌,或對特定或不特定人騷擾,令他人覺得不舒服,法律會依據該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相當的懲罰。 關於如何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法源依據,有立法院訂定法律層級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參見附錄一)」;教育部訂定法規命令層級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參見附錄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參見附錄三);教育部行政規則層級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及處理流程Q&A(以下簡稱Q&A,參見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harassment/index_infrom.asp之參考資料暨成果)、各級學校處理性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參見附錄四)、教育部函示;各校訂定的防治規定。 性平法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制訂時,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民國100年6月7日修正時,增定校園「性霸凌」。 不適任教師若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仍依前述性平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非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處理。 不投資在教育上就會對無知付出代價 每個學校都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可能,而「知識就是力量」。學校應致力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事前防治教育」及「事後處理知能」;並於聘用教師前依性平法第27條第4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查閱應徵者之資料,積極「避免加害人進入校園」(詳參本書第二章第十四節加害人轉至他校之通報及追蹤輔導)。 關於「事前防治教育」部分,學校應依準則第4條採取改善校園危險空間措施、準則第5條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同時也應宣導尊重人性尊嚴、身體自主權、性別平等、性別多元、個別差異等當代價值觀,公開討論什麼是人際互動的合宜言行,並將宣導內容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確實督導校內成員遵守(準則第2條、第6條)。此外,與人互動時,應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準則第8條)。學校應要求教師謹守專業倫理,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準則第7條)。若校內成員具備基本防治知識,能瞭解自己及他人的權益,在可能侵犯他人的當下,能立即迴避、停止行為、表達歉意,避免成為加害人;在自己可能遭受侵犯的當下,能立即要求停止、要求道歉、離開、求助,避免成為被害人;在他人向其求助時,能做出適當的協助,避免傷害的擴大及再次發生。 傷害一旦發生,往往難以彌補。「預防」傷害發生的代價,永遠低於傷害發生後進行「療癒」及「矯正」的代價。資源若不花在教育上,就可能為無知付出無法回復的代價。 至於「事後處理知能」部分,學校需於校內預備具有專業處理知能之人才,使學校在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後,能迅速依據法定流程調查處理,以有效確保校園之性別正義與安全。 教育部已將公、私立大學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措施之執行成效,列為各校補助款及經費分配之重要參據(詳見99年3月16日台高(四)字第0990042812號函),顯見教育部對此議題之重視。 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主要因素是「權力差距」和「不尊重的態度」 各種年齡、性別的人都有可能遭受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從尚未發育的小學生,到前往大學進修的阿公、阿嬤,都有可能是加害人或被害人。那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發生跟性慾有關?還是有其他更重要的因素? 行為人選擇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對象時,主要的考量是被害人的反抗能力、自己的風險及代價,而非被害人的美醜,或自己的性慾。簡單地說,行為人會選好欺負的人欺負。權力大的人比較容易對權力小的人欠缺尊重,因此權力小的人容易成為被害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是校園中權力大的人欺負權力小的人,所以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主要的因素不是「性慾」,而是「權力差距」和「不尊重的態度」。 例一:男教師甲對女學生A講黃色笑話,卻不在女督學B來視察時對女督學講黃色笑話。因為甲認為A好欺負,用不尊重A的態度對待A;甲認為B不好欺負,而用尊重B的態度對待B。 例二:男學生乙偷拍女學生C裙底風光,卻不偷拍女校長D的裙底風光。因為乙認為C好欺負,用不尊重C的態度對待C;乙認為D不好欺負,而用尊重D的態度對待D。 例三:男教師丙摸女學生E的大腿,卻不摸女學生F的大腿,因為F的爸爸是教育部長。丙認為E好欺負,用不尊重E的態度對待E;丙認為欺負F的風險及代價太高,而用尊重F的態度對待F。 或許相貌出眾的小美,比長相平凡的小花容易被性騷擾,那是因為行為人認為小美、小花都好欺負,可能選漂亮一點的欺負。行為人不會因為小美漂亮就貿然欺負小美,不然行為人為何不性騷擾美貌的皇室公主?所以,隔壁長相平凡的鄰家女孩,被性騷擾的可能性仍高於美貌的皇室公主,因為鄰家女孩比皇室公主好欺負。 男教師甲在教室對女學生講「有點黃的笑話」,辯稱並無惡意,該言論只是開玩笑,或該言論其實是恭維。如果男教師甲在面對一位他必須尊重的女性(例如:女校長、女督學、女議員、女總統)時,也會用同樣的語氣、態度,講同樣內容的笑話,那該言論才是開玩笑或恭維,否則該言論就是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是校園中的強者濫用權力及優勢,侵犯弱者的身體自主權。被害人因畏懼行為人之權勢或報復,常多所隱忍,導致身心持續受創,損及身體自主權、學習權或工作權。所以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性平法第30條第7項)。 自我中心、主觀強烈、忽視或不顧別人感受的人,是涉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高危險群。這種人常常「很倒楣」、「不小心」、「剛好」、「只是好玩」去觸碰到他人,然後指摘被害人「沒事愛哇哇叫」、「大驚小怪」、「唯恐天下不亂」,覺得自己很無辜。例如:女學生A背對走道整理書架上的東西時,男學生B要經過該處。B明知道走道狹小,直接走過去一定會碰到A,B卻故意直接擠過走道,用陰莖擠壓A的臀部,A氣憤地大叫:「色狼!」B不但不肯道歉,還回嘴說:「誰要吃你這個圓仔花豆腐!我要吃豆腐不會找美女喔!」A聽了更生氣,遂控訴B性騷擾。若B具有尊重他人的習慣,懂得用尊重的態度與人互動,在經過該走道前,B會先向A說:「請借過。」或者,B會選擇繞道不經過該處,那不是就不會發生前述糾紛了嗎?即便B莽撞地擠到了A,但A表示不悅的時候,B會檢討自己對A是否有欠尊重,B會對自己造成他人不舒服感表示歉意。如果B馬上對A說;「對不起,我急著過去,沒注意到你。不小心撞到你了。」A很可能就原諒了B的魯莽,不會去控訴B性騷擾。 避免高風險行為 大家有相互尊重的共同意識,才能建立相互尊重的校園環境。實務上常出現被害人委屈或憤怒地指控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但行為人表示是「認知不同」或「不小心」萌生的「誤會」。本書整理實務上常用的測試項目,協助讀者意識到高風險行為,有效降低被控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風險,避免因為疏忽而涉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紛爭。 1.不做我不OK的行為:如果他人對自己、自己的親人做這樣的行為,會令人覺得不愉快,根據「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理,我就不要對他人做該行為。例如:不希望自己是「阿魯巴」活動中「被阿的人」,就不要做「阿別人的人」。又如:不希望自家妹妹上廁所時被人偷拍,就不要偷拍女教師、女同學上廁所的樣子。 2.不做他人不OK的行為: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不隨便觸碰他人,避免被他人解讀在吃豆腐。瞭解每個人有不同的身體界線,同一個人對親密度不同的人也會有不同的身體界線。在觸碰他人之前,宜先詢問他人是否介意。例如:見面時擁抱、拍照時搭他人的肩、走路時攬他人的腰之前,先詢問他人是否介意,或先將手停在半空中不要觸碰對方,等對方許可的肢體回應。如果對方表示該行為讓他不舒服,或無肢體回應,就不要做該行為並道歉。再如:由於多數人不喜歡被他人推擠、碰觸身體,若要通過狹窄或擁擠之通道,宜先出聲請他人讓道,或選擇改走其他道路,避免直接推擠、碰觸他人身體。此外,避免講黃色笑話、不開性器官玩笑、不談論自己或他人的性活動、不說性別歧視言論、不刺探或散播他人戀情及隱私,避免使他人聽了覺得不舒服;也不要轉寄清涼養眼的照片、圖片給他人,避免使他人看了覺得不舒服。 3.未確定他人OK之前不做:如果無法判斷他人的身體界線,又不便詢問的時候,就先不要做該行為。 4.知道不OK時,停止並道歉:如果對方用言語或行動表示拒絕,應立即停止該行為;如果對方表示該行為讓他不舒服,應立即道歉。同時,如果有人對你做出你覺得不舒服的行為時,你可以要求他停止並道歉;如果你不敢要求他停止,或者他不停止,你為了保護自己,應該立刻離開並求助。 5.互動時對權力差距的情況具備敏感度:雙方當事人之關係若具有權力差距,關係中的強者應該對權力差距的情況具備敏感度。強者應該更加尊重弱者之感受,以避免涉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紛爭。因為弱者在權力不對等之情況下,即使有遭到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感覺,可能會隱忍不舒服的感覺,未立即表達,但事後卻對被侵犯的感受耿耿於懷。例如:女學生乙因生理痛想到保健室休息,而向男教師甲請假。甲男因宗教信仰,相信禱告醫治可以治癒一切病痛,而善意以手按住乙女腹部,口念經文為乙女進行禱告醫治。乙女不願意被甲男觸碰腹部,也不相信禱告可以醫治生理痛,但不好意思拒絕。乙認為甲並非好意醫治其生理痛,而是藉機性騷擾,向學校申請調查甲性騷擾,甲收到校方訪談通知,認為自己好心沒好報。 6.互動時謹守專業倫理。具有專業人員身分之人(例如:教師、心理師、社工、醫師、律師),須嚴守專業倫理。法律為確保民眾對專業人員的信賴,故對專業人員施以更高的標準。若專業人員在進行專業協助時,利用被協助者之信賴加害被協助者,通常會受到加重的處罰。例如:女學生乙因失戀痛苦萬分而想自殺,求助於學校輔導室男教師甲,甲卻在輔導過程與乙發生戀情。即使乙表示雙方交往是出於兩情相悅,學校仍得以甲「違反專業倫理,行為不檢」為由,對甲施以嚴懲。 7. 不做社會不OK的行為:注意自己在公開場合的行為,不當眾脫掉衣褲暴露隱私部位,不跟伴侶公然為太過親密的動作,避免令他人感到不舒服、被侵犯。設想如果某種行為,讓小孩看見會令人覺得不妥、被媒體報導會令人覺得難堪,就不要做該行為。例如:躲在廁所裡偷窺、在空教室內性交、在更衣室裝針孔攝影機偷拍他人更衣。 8.避免瓜田李下的誤會。例如:在擁擠的公車、捷運上不要太靠近他人,若車廂太過擁擠,將手放在顯眼之處或將雙手交握,以避免他人誤會。 留意權力差距 什麼是「權力差距」?當事人雙方在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上,存有高低、上下、強弱之不對等、不平衡狀況,就是雙方關係存有權力差距〔細則第16條〕。簡單地說,權力差距是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能力有差距,即「拳頭大小不一樣」,被害人居於弱勢的處境,讓行為人覺得有能力、機會可以欺負被害人。例如教授跟學生相較權力較大,教授跟總統相較權力較小,如果教授想性騷擾他人,會選擇騷擾學生而不選擇騷擾總統。以下舉出幾種常見造成權力差距的因素,提供讀者參考。 1.身分:身分為最典型的權力差距因素。校長對學生、教師對學生、計畫主持人對研究助理而言,具有考核或督導關係,權力顯然不對等。在儒家思想之影響下,國人心中教師的形象帶著父系倫常的權威,不似歐美在個人主義思潮下,將師生關係類如同儕互動的友誼。於尊師重道之本土思想影響下,學生對於教師言行的容忍程度較歐美學生高,較願意配合老師的要求,故我國師生間權力差距之脈絡,較歐美清晰;但另一方面,國人對於教師品德的要求亦較歐美社會高,此為本土文化下自然形成之制衡模式。 2.性別:女性被害人數目遠超過男性被害人數目。社會結構中隱含的「性別不平等」、「性別歧視」也會形成權力差距。雖然教師在身分上比學生有權力,但男學生的性別角色在社會上卻比女教師的性別角色擁有更多的權力。從而,男學生對女教師性騷擾之情況並非罕見。 3.霸凌:校園暴力中的「霸凌」,是指校園中聰明或強壯的學生,對比自己愚笨或瘦弱的學生,甚至是身心障礙的學生,施以身體或精神暴力。「霸凌」有「多欺少」、「大欺小」、「反覆持續性」等特徵,迫使被害人在面對霸凌行為時,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因此「霸凌」是權力差距的表徵。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https://csrc.edu.tw/bully/index.asp)宣導校園霸凌之要件為:具有欺侮行為、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其他霸凌因應小組確認之情狀。在各種「霸凌」行為中,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為題材,而加以譏笑、嘲諷、評論或侵犯者,稱為「性霸凌」。例如:男學生間「刷卡」、「捉鳥」、「脫褲子」、「阿魯巴」等涉及性器官的活動。 4.族群、資源:某些外籍配偶家庭、原住民家庭、單親家庭處於社會弱勢地位,其子女為校內弱勢學生。弱勢學生容易遭受惡意對待,而被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此外,教師也可能利用幫助弱勢學生之機會加以接近(例如:協助申請獎學金、提供工讀機會、提供課後輔導),取得弱勢學生之信賴後,再伺機侵害、騷擾。 5.性傾向:由於「同性戀」相較於「異性戀」為少數族群,從而,「性傾向歧視」亦會形成權力差距。反對同性戀之激進人士,可能對有同性戀、雙性戀傾向之師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尊重自己及他人的身體 我們應該尊重自己的身體,不隨便讓人觸碰,避免被他人解讀可以欺負、侵犯;同時,也應該尊重他人的身體不隨便觸碰他人,避免被誤會行為具有性暗示。 每個人都應該認識自己的身體界線,當他人的某種行為(例如:要求發生性關係、觸碰你不想被觸碰的地方、說你不想聽的黃色笑話、給你看你不想看的清涼圖片)讓你覺得「不舒服」、「有壓迫感」,甚至只是讓你覺得「怪怪的」、「毛毛的」,你要相信自己的感受或直覺,立即表示拒絕,你可以表達自己的感受與立場,要求對方停止、要求對方道歉、呼救、離開。 你可以溫和但堅定地說:「我不喜歡你這樣碰我,請你停止。」「我不喜歡你這樣說我,請你道歉。」這樣做可以確立自己的界線、保護自己。假如你因為畏懼對方而不敢表達,或因為擔心破壞關係而不好意思開口或變臉,請你儘速想辦法離開對方,離開後將被害情節紀錄下來。 假如你擔心對方再次侵犯或報復,或對方已經三番二次侵犯你,你無法靠自己停止對方的侵犯,須立即向信任的師長求助。求助是保護自己的正確觀念。當自己難以解決困境時,就要尋求保護,以避免遭到更大的傷害。師長因為較年長、有能力、受過專業訓練,可以處理對你而言難以解決的困境。如果你過度忍耐,不但無法讓你遠離侵犯,反而讓加害人認定你好欺負、欺負你的代價很小,而更頻繁、嚴重、無所顧忌地侵犯你。當你被欺負的情況嚴重到自己處理不來的時候,不求助比求助危險,委屈不但難以求全,還可能招致更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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