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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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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
少數群體語言權利:加拿大、英國、臺灣語言政策之比較
作 者:
王保鍵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22/01/31(1版1刷)
ISBN:978-626-317-487-0
E I S B N:9786263175655
書 號:1PMG
頁 數:368
開 數:20K
定 價:480元
優惠價格: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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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2017年《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8年《客家基本法》、2019年《國家語言發展法》,及審議中《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等法律,不但形塑出臺灣的國家語言政策,而且積極地實現臺灣各固有族群的語言權利。本書以語言人權為理論基礎,探討國際人權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及聯合國機制對少數群體語言權利之制度安排及演繹,並以語言法律、語言專責機關、語言監察為分析構面,就加拿大法語(魁北克模式、安大略模式)、英國(威爾斯語、蘇格蘭蓋爾語)為比較研究對象,並回饋臺灣(客語、原住民族語)之語言政策發展。本書通過嚴謹的雙向匿名學術審查機制,為重要的少數群體語言政策學術著作。
王保鍵 現職為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苗栗客家人,擁有法學(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及政治學(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雙博士,並獲得中山獎學金獎助至英國南安普敦大學修習博士課程。曾任中央選舉委員會科長、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科長、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股長、國立臺灣大學客家研究中心特約助理員兼執行長。現兼任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董事、桃園市客家事務輔導團委員、客家委員會諮詢委員。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少數群體權利理論基礎
第三章 國際人權標準在國內法實踐
第四章 憲政體制與少數群體語言
第五章 加拿大法語群體語言權利
第六章 英國少數群體語言權利
第七章 臺灣少數族群語言權利
第八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
參考文獻
第一章 導論 當前臺灣語言政策, 約略可分為兩條軸線: 一為2030雙語國家(bilingual nation)政策,旨在提升國民英語力與國家競爭力;另一為國 家語言(national language)政策,以多部語言法律,積極實現人民的語言人權(language human right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按語言規劃(language intervention/ language planning/ language management)關注於「誰規劃什麼,為誰及如何規劃」(who plans what for whom and how)(Cooper, 1989: 31),一般可分為地位規劃(status planning)、語型規劃/ 本體規劃(corpusplanning)、教學規劃(acquisition planning)等面向(施正鋒、張學謙,2003:30-31;黃建銘,2011),後來又發展出聲望規劃(prestige planning)概念(Kaplan and Baldauf, 1997: 50)。 臺灣在語言規劃上,早於1983年間,教育部便已開始研擬《語文法(草案)》,當時由於各界反應不一,遂未繼續研訂;嗣後,教育部參酌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現為客家委員會)的《語言公平法(草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現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籌備處(現為語言學研究所)的《語言文字基本法(草案)》後,擬具《語言平等法(草案)》;惟嗣因考量《語言平等法(草案)》制定事宜,涉及文化保存與傳承事宜,經行政院協調後,於2003年3月以臺語字第0920042644號函,將《語言平等法(草案)》研議及制定等事項,移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為文化部)主責,經該會重新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報請行政院審議後,於2007年5月25日由行政院以院臺教字第0960086179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但因未於立法院第六屆會期審議完成,再於立法院第七屆會期,重新由行政院於2008年2月1日以院臺文字第0970003868號函送立法院審議,惟仍未完成立法程序。 又1996年12月,立法院立法委員林郁方、林光華、徐成焜等為提案人,提出《大眾運輸工具語言公平法(草案)》(院總第1740號/委員提案第1687號),但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嗣後,1999年5月,立法院立法委員陳其邁、蔡煌瑯等為提案人,提出《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草案)》(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2467號),案經1999年6月21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查通過,並於1999年11月18日、12月28日進行兩次朝野黨團協商,於2000年3月完成三讀程序。《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草案)》有幾個觀察點:一、本法為立法委員提案,行政院並未提出對案;二、草案第6條所定北京語、臺語、客家語之稱謂,為交通委員會審查時爭點之一;三、反映當時欲以「新臺灣人」概念,含括臺灣各族群之政治論述。 2016年5月20日政黨輪替,展開國家語言之立法程序,先後於2017年6月14日制定公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8年1月31日修正公布 《客家基本法》、2019年1月9日制定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上開語言法律,定「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為「國家語言」,建構國家語言之平等權,及語言教育、接近使用公共服務等相關語言權利(language rights/ linguistic rights),並可視族群聚集之需求,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regional language)。 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係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所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顯示語言規劃、語言政策對少數族群語言復振之重要。依《客家基本法》第3條第3項規定,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為落實客語之國家語言地位,保障人民使用客語之權利,並重建客語之活力,客家委員會已依《客家基本法》第3條第3項規定,研擬《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進一步針對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及客家人口比例超過一半的鄉鎮,規範公共活動、公共會議、人民取得公共服務、優先使用客語,並在潛在能使用客語的客庄,拓展客語在公共領域的使用空間與機會,透過實質法制規範,運用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推展客語永續發展。立法院各政黨,亦分別提出各自的《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版本,立法委員賴香伶、張其祿、徐志榮、林為洲、林思銘、鄭正鈐、張育美等17人版本更進一步定「臺灣客語」為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並建構「客語共同體」、「語言監察使」等機制。 上開語言法律發展, 除增強政府對於語言復振(language revitalization)的力度與廣度外, 更形塑族群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族群成員個人語言權利(individual language rights),可謂開啟臺灣語言政策及規劃(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 LPP)的新頁。本書以語言人權為基礎,透過國際人權法之討論,探索少數群體語言權利之理論與標準,並以國際及國內比較之方式,檢視加拿大、英國、臺灣的6個語言少數群體之語言制度,藉以提供借鏡國外語言權利政策之機會,也同時處理國內在語言法律制定與實施所面對的問題。本書期盼能對國家如何「尊重」少數群體語言權利,以及如何要求國家具體「保護」少數語言權利,提出明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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