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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餐旅、休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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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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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
森林遊樂
作 者:
吳守從
、
陳永寬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觀光系列
出版日期:2012/09/25(1版1刷)
ISBN:978-957-11-6721-3
書 號:1L74
頁 數:432
開 數:20K
剩餘庫存:2本
剩餘庫存量非即時庫存量,若仍有購買需求請洽詢客服或業務分機824、889。
定 價:450元
優惠價格:405元
今日台灣,「國家森林遊樂區」已設置多達22處,以提供優質休憩場所。而國內外各大學森林與觀光休憩科系之課程架構,多數列有「森林遊樂」這一科目;觀光、休憩、生態旅遊業界更視「森林遊樂」為重要業務場域之一,不容忽視。 筆者長期受惠陳昭明教授薰陶,獲益匪淺,為彌補遺憾,因此參佐其研究報告及國內外相關文獻,並融入個人職涯實務經驗與體會,證諸學理,試筆為文而成本書。 全書有四篇(共十六章): 1.第一篇「導論」:概述森林遊樂特性、功能、效益、資源分類與管理。 2.第貳篇「森林遊樂資源之調查與評估、監測」:論述森林遊樂資源調查與評估、遊憩衝擊與環境影響,以及森林遊樂資源監測。 3.第參篇「遊客服務、設施維護與組織管理」:探討遊客需求、遊客服務、遊憩管理,以及設施維護與組織管理。 4.第肆篇「森林遊樂區之籌設、規劃與展望」:討論森林遊樂區之籌設、設施規劃、空間資訊於森林遊樂經營管理之應用,以及森林遊樂經營管理現況與未來發展。 此為相關系所、課程,值得參酌、學習的一本教材。
吳守從 現職 實踐大學觀光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森林學研究所博士 經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委員」 林務局「社區林業計畫」審查委員 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技佐(2001~2002) 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技士(2002~2003) 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技術助理員(1997~2000) 國立台灣大學研究助理(1995~1996)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助理(1993~1994) 陳永寬 現職 銘傳大學觀光學院院長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農學博士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名譽教授
第壹篇-導論
第一章 森林遊樂概述
第二章 森林遊樂之功能與效益
第三章 森林遊樂資源分類
第四章 森林遊樂經營管理之概念
第貳篇-森林遊樂資源之調查與評估、監測
第五章 森林遊樂資源調查
第六章 森林遊樂資源評估
第七章 森林遊樂之遊憩衝擊與環境影響
第八章 森林遊樂資源監測
第參篇-遊客服務、設施維護與組織管理
第九章 遊客需求
第十章 遊客服務
第十一章 遊憩管理
第十二章 設施維護與組織管理
第肆篇-森林遊樂區之籌設、規劃與展望
第十三章 森林遊樂區之籌設
第十四章 森林遊樂區設施規劃
第十五章 空間資訊於森林遊樂經營管理之應用
第十六章 森林遊樂經營管理現況與未來發展
第一章、森林遊樂概述 自古以來,人類文明的發展即與自然資源利用息息相關,而「森林」堪稱是陸域生態系中最巨大的生產者,由其所產出之木材及各種副產品,不僅是世界各國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資,更對維持地球上的生命起了無法估量之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全世界的經濟高度成長,同時也帶動了各國對森林的多角需求。1960年6月12日,美國國會制定了「林地多目標利用保續生產法案」(Multiple Use Sustained Yield Act),提出木材生產、畜牧資源、水資源、野生動物及森林遊樂等五大方向,作為美國國有林經營之依據,隨後日本政府亦提出生產木材、涵養水源、扞止土砂、維護優美環境與保育野生動物等五種森林主要功能;自此,森林之遊憩功能逐漸受到世界各國所重視,而森林遊樂也開始蓬勃發展。台灣的森林經營受到美日等國影響,往昔係以林木生產與國土保安為主;l966年,林務局始有森林遊樂預算之編列,且同年中華林學會接受經濟部委託修正森林法時,亦一併增列第十四章之「森林遊樂」,堪稱台灣森林遊樂事業之開端;至l989年,台灣的林業經營改為公務預算,使得「林木生產」、「國土保安」、「森林遊樂」之地位三足鼎立,而「生態保育」、「自然教育」、「環境綠美化」與「健康保健」等其他功能,亦從萌芽期走向茁壯期,可見我國森林遊樂事業的發展頗早,幾乎與林業先進國家同步。 目前,世界各國的森林經營政策,已朝向多目標永續利用的方向邁進-如設立自然生態保護區、森林遊樂區、保護天然景物及保育珍稀動植物等,均為重要的一環,並透過科學研究、自然教育、促進健康等方式來增進其功效,以取代過去純粹開發森林、利用木材為財源的經營方式。在此前提下,森林遊樂事業不僅為森林利用重要的一環,而其所提供之育樂功能,更可將傳統森林的有形效用,擴大為國民享用之無形效益。 第一節、森林遊樂之定義 一、遊憩、戶外遊憩與森林遊樂 根據Godbey(2003)以及Moore & Driver(2005)等人對遊憩(Recreation)的定義,認為「遊憩是人們在休閒時間所從事的活動,藉以滿足興趣與獲得快樂」。一般而言,遊憩需求不僅可靠自行活動來達成,也可與他人共同活動;其方式可以是積極的,亦可以是消極的;而技術、訓練與活動地點也不一定要有嚴格之限制。因此,遊憩活動是可以在任何休閒期間進行的,不過前提必須具備兩項基本條件,就是遊憩者(Recreationists)與遊憩環境(Recreation Environments)。 戶外遊憩(Outdoor Recreation)是指在自然環境中,於休閒時間內所從事的遊憩活動,其目的在達到快樂、健康或精神上的愉悅(李明宗,1989、1992)。依美國戶外遊憩資源審查委員會(Outdoor Recreational Resources Review Commission, ORRRC)之認定,「森林遊樂」(Forest Recreation)為戶外遊憩的一項,可解釋為人們自動前往森林環境中所從事的活動,以達到健康、愉快的境地(Douglas, 2000)。森林遊樂所包含的項目甚廣,舉凡一切以「森林」為基礎環境,所從事的登山、露營、賞鳥、運動、散步、騎馬、游泳、划船、垂釣、遊湖、滑雪及其他多項活動均屬之。因此,森林遊樂兼具賞景、健身、娛樂、教育等多種意義,而遊客也可以完全依個人的興趣、體力與能力來享受森林環境,故森林遊樂不僅是「寓教育於遊樂」,更可以符合不同階層民眾之所需。 簡單來說,森林遊樂是利用森林環境從事各種戶外遊憩活動,其特性在強調透過「森林環境」與「遊憩活動」互相配合所產生的整體遊憩行為或休閒體驗;而森林遊樂區則源自於森林遊樂,其意義為「以森林為環境提供國民遊憩的場所」。 二、森林遊樂區之定義 我國森林遊樂區的成立,乃基於森林法、森林法施行細則及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森林法」(2004年1 月 20 日修正公佈)第十七條規定-「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得設置森林遊樂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2005年7 月8 日修正公佈)第二條亦指出,「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置之育樂區;所稱育樂設施,指在森林遊樂區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為提供遊客育樂活動、食宿及服務而設置之設施」。 森林遊樂區所能提供者,包括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及遊憩設施等,故其設立通常必須具有一定面積、規模,且以具有特殊資源者為限。依據「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為森林遊樂區之條件有三: (一)富教育意義之重要學術、歷史、生態價值之森林環境; (二)特殊之森林、地理、地質、野生物、氣象等景觀; (三)面積不少於五十公頃,具有發展潛力者。 而森林遊樂區之設置,則應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森林育樂資源概況、使用土地面積及位置圖、土地權屬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現況說明、規劃目標及劃分土地使用區之計畫說明、主要育樂設施說明等事項,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始公告其地點及範圍(「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 森林遊樂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經公告後,申請人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一年內,擬訂森林遊樂區計畫,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內容變更時,亦同。前項森林遊樂區計畫,每十年應至少檢討一次(「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 至於森林遊樂區之土地使用區劃分,應包含營林區、育樂設施區、景觀保護區、森林生態保育區等,其經營管理原則說明如下(「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一)營林區以天然林或人工林之營造與維護為主,其林木之撫育及更新,應兼顧森林美學與生態。營林區之林木因劣化,需進行必要之更新作業時,得以皆伐方式為之,每年更新總面積不得超過營林區面積1/30,每一更新區之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各伐採區應儘量分離,實施屏遮法,並於採伐之次年內完成更新作業;採擇伐方式時,其擇伐率不得超過營林區現有蓄積量30%。但因病蟲危害需要為更新作業時,應將受害情形、處理方式及面積或擇伐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林區必要時得設置步道、涼亭、衛生、安全、解說教育、營林及資源保育維護之設施。 (二)育樂設施區以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為主。育樂設施區內建築物及設施之造形、色彩,應配合周圍環境,儘量採用竹、木、石材或其他綠建材。 (三)景觀保護區以維護自然文化景觀為主;並應保存自然景觀之完整。景觀保護區之林木如因劣化,需為更新作業時,應以擇伐方式為之,其擇伐率不得超過景觀保護區現有蓄積量10%。但因病蟲危害需要為更新作業時,應將受害情形、處理方式及擇伐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景觀保護區必要時得設置步道、涼亭、衛生、安全及解說教育之設施。 (四)森林生態保育區應該保存森林生態系之完整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之繁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遊客進入,且禁止有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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