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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總論
-
法律倫理
法律倫理
作 者:
尤伯祥
、
王寶輝
、
古嘉諄
、
朱麗容
、
余若凡
、
吳祚丞
、
宋皇志
、
李紀宏
、
周廷翰
、
周懷廉
、
林邦樑
、
林瑤
、
林麗瑩
、
邱瑞祥
、
洪光煊
、
范光群
、
張滋偉
、
許仕楓
、
許政賢
、
陳希佳
、
陳盈錦
、
黃國忠
、
黃瑞明
、
黃裕凱
、
黃麟倫
、
潘怡君
、
潘維大
、
蔡玉玲
、
蔡烱燉
、
蔡新毅
、
蔡瑞森
、
蔡碧玉
、
鄭雲鵬
、
顏華歆
、
魏千峰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15/03/13(2版3刷)
ISBN:978-957-11-6624-7
書 號:1QD3
頁 數:440
開 數:20K
剩餘庫存:0本
剩餘庫存量非即時庫存量,若仍有購買需求請洽詢客服或業務分機824、889。
定 價:450元
優惠價格:360元
滿額優惠折扣
9/2-10/31 五南開學祭!全站滿550再95折
司法院院長 賴浩敏 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李家慶 強力推薦
法律倫理為專業法律人員所應遵守之倫理道德準則之總稱。由於各國之間對於專業法律人員的分類、業務職責以及組織管理體制等方面有不同的規範,兼之各國政府對於法制發展、倫理標準要求以及倫理規範法制化程度不一等因素,因此造成各國相關法律倫理規範呈現複雜且多樣化之面貌。也正由於各國對於各種法律專業人員的發展與其實際執行職務的行為規範要求有所不同,加以各國的歷史、國情以及法律執業環境的差異,所以,一個國家的法律倫理規範,並不當然適用於其他國家,更遑論要建立一套能稱為統一且貫通所有專業法律人員之倫理道德準則或規範架構。 儘管如此,台北律師公會仍嘗試做最大的努力,希望透過眾人的力量,建立一個屬於國內自己的法律倫理體系,引領所有的法律專業人員與有志於從事法律工作者共同體認法律倫理的重要性,徹底改善並提升我國的司法風氣。 本書係由台北律師公會策劃主編,廣邀國內對法律倫理有專精研究的學者、法官、檢察官、律師、仲裁人、調解人及公證人等,以共同集體創作的方式,分別就各相關領域所應注意的法律倫理議題,以理論介紹與案例解說並陳之方式加以論述,內容深入淺出,論理簡明扼要,實有別於市面上那些偏重於律師倫理介紹的國外論著翻譯。
尤伯祥 現 職: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王寶輝 現 職:執業律師 古嘉諄 現 職: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朱麗容 現 職: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余若凡 現 職: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吳祚丞 現 職: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 宋皇志 現 職: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李紀宏 現 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副執行長暨調解人 理律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 周廷翰 現 職: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 周懷廉 現 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林邦樑 現 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林 瑤 現 職: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林麗瑩 現 職: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邱瑞祥 現 職:最高法院法官兼書記官長 洪光煊 現 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簡任檢察官 范光群 現 職: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兼特別顧問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顧問 張滋偉 現 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主任公證人 許仕楓 現 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 許政賢 現 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希佳 現 職:寰瀛法律文教基金會董事 陳盈錦 現 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分署長 黃國忠 現 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黃瑞明 現 職: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裕凱 現 職:天主教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黃麟倫 現 職: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院長 潘怡君 現 職: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潘維大 現 職:東吳大學校長 蔡玉玲 現 職: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蔡烱燉 現 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蔡新毅 現 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蔡瑞森 現 職: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蔡碧玉 現 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鄭雲鵬 現 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東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顏華歆 現 職:執業律師 魏千峰 現 職:執業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簡介 本公會於一九四七年正式成立,當時會員僅有卅四人,現在會員總數已達約四千五百人,為全國會員人數最多的律師公會。 本公會自日治時期之辯護士會改組成立時,原為理事長制,嗣於卅七年五月一日,奉令改為常務理事輪值制。初期設理事九人,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三人,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至四十一年三月八日起,改設理事廿一人,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監事七人,互選常務監事二人。七十九年四月八日,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再度改為理事長制,理事長由廿一位理事,就七位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公會會務之推動,在理事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文書主任、公關主任、圖書主任各一人,均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負責督導專任會務工作人員執行日常行政事務。又在理事會下設五十二個委員會,各委員會均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及委員若干人,亦均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各就其專業範圍展開各項活動。 律師法第一條揭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本此理念及認知,本公會近年來一方面努力推動會員在職進修,加強律師公會自律自治,擴展國際交流,以維護增進會員的共同利益;另方面結合會員群體的智慧及力量,本於自主、自治、自律的原則,持續推動研修律師法以健全律師制度,積極參與司法改革以及國家立法修法事務,擴大平民法律扶助與社會參與,以確實發揮現代律師應有的功能。
第一篇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倫理重要性 潘維大(+延伸閱讀)
第二章 法律倫理法理分析 王寶輝(+延伸閱讀)
第三章 各國及我國法律倫理規範架構 黃裕凱
第四章 法律人共同倫理 魏千峰
第二篇 各論
第一章 法官倫理
壹、導論 蔡炯燉
貳、主題內容
一、案件之評論 吳祚丞
二、案件之評議 許仕楓
三、法官參與政治活動 許政賢
四、法官參與公益活動 蔡新毅
五、法官之專業 邱瑞祥
六、法官之開庭態度 邱瑞祥
七、法官之迴避問題 黃麟倫
八、法官之法律諮詢 黃麟倫
九、法官之兼職 黃國忠
十、法官之理財與社交行為 蔡新毅
參、延伸閱讀
第二章 檢察官倫理
壹、導論 蔡碧玉
貳、主題內容
一、檢察官的專業 陳盈錦
二、檢察官的工作態度—敬業、正當程序的遵守 陳盈錦
三、檢察官的中立與獨立 林麗瑩
四、檢察一體 蔡碧玉
五、偵查不公開 林邦樑
六、檢察官的公開言論 蔡碧玉
七、檢察官職務上的交往—與法官、律師、司法警察的交往
八、檢察官的人際關係—私人社交 周懷廉
九、檢察官的政治參與 林麗瑩
十、檢察官的兼職 林邦樑
十一、檢察官的私生活 洪光煊
十二、檢察官的利益衝突與迴避 洪光煊
參、延伸閱讀 蔡碧玉
第三章 律師倫理
壹、導論 黃瑞明
貳、主題內容
一、律師自治與律師倫理規範 周廷翰
二、律師盡責義務與專業性 宋皇志
三、律師保密義務與拒絕證言權 尤伯祥
四、律師禁止利益衝突義務 顏華歆
五、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互動 余若凡
六、律師廣告與拓展業務 顏華歆
七、律師收費與酬金 蔡瑞森
八、律師同儕與社交生活 蔡瑞森
九、律師公會與律師懲戒 潘怡君
十、企業律師之倫理議題 蔡玉玲
參、延伸閱讀 黃瑞明
第四章 仲裁人倫理
壹、導論 范光群
貳、主題內容
一、仲裁人之角色與社會責任 朱麗容
二、仲裁責任之起始與終結 朱麗容
三、揭露義務 朱麗容
四、利益衝突之處理與迴避 朱麗容
五、仲裁人尊嚴信譽與仲裁公信力之維護 朱麗容
六、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往來接觸 朱麗容
七、獨立性 朱麗容
八、保密義務 朱麗容
九、辦理仲裁事件之行為守則-勤力、不延宕、公正、客觀、親自辦理 朱麗容
參、延伸閱讀
第五章 公證人倫理
壹、導論 張滋偉
貳、主題內容
一、公證人之角色定位及職責 鄭雲鵬
二、公證人之法律倫理-守密義務、不得無故拒絕之義務、迴避義務、兼業禁止之義務、依法收取法定費用之義務、維持品味之義務 鄭雲鵬
參、延伸閱讀
第六章 調解人倫理
壹、導論 古嘉諄
貳、主題內容
一、調解人應遵守的倫理規範 陳希佳
二、調解人的守密義務 林瑤
三、調解人的公正義務 李紀宏
參、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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