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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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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法學論著
美國契約法精要
作 者:
高忠義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25/11/18(1版1刷)
ISBN:978-626-423-983-7
E I S B N:9786264239813
書 號:1QPH
頁 數:296
開 數:20K
定 價:400元
優惠價格: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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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淺顯易懂的方式重點解說美國契約法理論,並與台灣法律做比較,也結合作者20多年在生技業、電子業、金融業與律師事務所的契約撰擬及談判經驗與心得。在目前的全球貿易環境,美國契約法的影響相當重大,企業往往以美國契約法的理論作為基礎而撰擬商務契約,甚至有時也約定以美國某一州之法律作為準據法,本書有助於法律同道及商務人士瞭解國際商務契約的法律基礎。本書亦模擬相關問題,有助於有意報考美國律師考試之讀者備考,亦適合於法律學院相關課程作為教材。
高忠義 高雄人,台灣大學法律學士、東吳大學法律碩士、美國西北大學法律碩士、台灣大學國發所博士研究。通過中國律師考試與美國紐約州律師考試。近25年工作經驗,歷任交通部長秘書、半導體業、金融業、影視業、生技業法務主管及法律事務所顧問。亦在外貿協會、中華工商研究院等機構開授英文契約撰擬課程。翻譯作品有《像法律人一樣思考:法學院長寫給年輕人的法學思辨與論理方法》等近40部;另著有《律師教你寫英文契約:專業人士必備的實務指南》。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兩套契約法:普通法 v. 商法典
第二節 契約類型
第三節 契約定義
第二章 要約與承諾
第一節 要約
第二節 承諾
第三節 郵箱規則
第三章 約因
第一節 約因的要素
第二節 不需要約因的契約
第三節 書面契約裡有關約因的表述
第四章 妨礙契約生效的抗辯事由
第一節 欠缺法律能力
第二節 脅迫與不當影響
第三節 錯誤
第四節 不實聲明
第五節 違法與違反公共政策
第六節 顯失公平
第五章 防止詐欺條例
第一節 防止詐欺條例的契約書面要求
第二節 適用防止詐欺條例的契約類型
第三節 例外排除防止詐欺條例之適用
第四節 不合防止詐欺條例書面規範之效果
第五節 修改契約的影響
第六章 契約內容之解釋
第一節 口頭證據排除法則
第二節 普通法的契約一般解釋原則
第三節 統一商法典的契約解釋原則
第七章 履約方法與履約義務之屆至
第一節 履約方法
第二節 履約義務屆至:期限與條件
第八章 不履約的正當事由
第一節 預示拒絕履約
第二節 預期無履約意願或能力
第三節 意外事件造成履約不可能或不實際
第四節 履約目的受挫
第五節 時效消滅
第六節 各種棄權方式
第七節 替代履行與新債清償
第八節 解除契約與約定不提告
第九節 變造書面契約
第九章 違約的救濟
第一節 非金錢賠償
第二節 金錢賠償
第十章 第三人的權利
第一節 非基於締約當事人合意的第三人權利
第二節 基於締約當事人合意的第三人權利
第十一章 權利轉讓與履行轉託承擔
第一節 權利轉讓
第二節 履行轉託與承擔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兩套契約法:普通法 v. 商法典 美國的契約法有兩套不同的法律規範,其中之一是並未法典化的規範,那是從英國繼受,數百年來由法院針對具體個案做成的判決,從而累積建立的規範,也稱為普通法(common law)或案例法(case law)。雖然普通法是法院的判決累積而成,但並不是由議會制定的,而是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摘選法院的判決編輯成契約法整編(Restatement of Contract),以此彙整法院建立的契約法規則。1979年,美國法律協會修改完成第二版的契約法整編。在本書中,我們說明契約法規則時,會引用第二版的契約法整編,並簡稱為契約法整編(R.2d of Contracts)。 普通法適用於各種契約交易,但是因為美國各州法院建立的普通法多有歧異,有志之士認為這樣的歧異不利於州際間的貿易,所以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NCCUSL)和美國法律協會推動統一州法運動,針對特定類型的交易(例如商品買賣)於1952年完成公布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而後由各州議會加以通過採用。統一商法典規範商品(goods)買賣、租賃、票據、信用狀、銀行存單等多種交易。 因此,在律師考試中需要特別區辨什麼是商品,什麼不是商品,商品交易適用統一商法典,非商品之物可能就適用各州的普通法。統一商法典第2-105條第1項至第4項對商品做了定義,商品指的是在買賣契約特定買賣標的時可移動的物品,包括標準品與特製品,但不包括用以支付對價的金錢(所以如果將貨幣當古董賣,仍受統一商法典買賣章規範)、證券與據法權產(things in action)的投資。商品也包括已受胎但還未出生的禽畜、栽種中的穀物,還有其他附著於不動產,有待日後分離之物(例如礦物)。在買賣移轉權利之時,標的商品必須已經存在,如果標的商品還不存在,那稱為「未來物」(future)。未來物的買賣契約適用普通法,而不適用統一商法典。已存在的商品,也可以只用其部分權利進行買賣交易。已特定的一整批商品中尚未特定的一部分,就算該部分數量不完全確定(例如一批小麥到港,分裝港邊五個筒倉,五個筒倉均滿載,但具體數量不確定,買賣其中一個筒倉的小麥),亦屬統一商法典買賣章規範之對象。一批商品的共有人(owner in common)權利也屬於統一商法典買賣章規範的對象。如果契約標的同時包括商品與服務,則需區別以哪一種作為主要標的,如果以商品為主要標的,就適用統一商法典,如果以服務為主要標的,就適用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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