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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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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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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經營
資源教室方案─班級經營與補救教學
作 者:
孟瑛如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25/01/20(5版1刷)
ISBN:978-626-423-055-1
E I S B N:9786264231206
書 號:1IBI
頁 數:644
開 數:20K
定 價:760元
優惠價格:684元
資源教室方案乃國內重要的一個研究與實務領域,筆者從事資源班補救教學與支援系統研究工作二十幾年來,深深體會唯有用孩子能接受的方式來教他,他才能享有學習的成就感,秉持此種精神,筆者本次依據近幾年資源教室領域的新趨勢、國內新修正之特教相關法規以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大幅度改寫原書篇章,將之濃縮為七大領域來探討資源班中的班級經營與補救教學,臚列如下: (一)資源教室方案基本概念; (二)資源教室方案中IEP之發展與建立; (三)班級經營策略; (四)語文科補救教學策略; (五)數學科補救教學策略; (六)課堂學習之必要技巧; (七)資源班常用表格。 最後,則為資源班相關常用資料及新修正特教法規之附錄。
孟瑛如 學歷:美國匹茲堡大學教育輔導碩士 美國匹茲堡大學特殊教育博士 現職:國立清華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 曾獲獎勵 美國匹茲堡大學東亞獎學金得主(1990) 美國匹茲堡大學學生論文計畫得主(1992) 入選American Who’s Who (1992,1993) 中華民國網際金像獎(教育類,有愛無礙網站,網址:http://www.dale.nhcue.edu.tw/)(1999) 中華民國網際金像獎特別鼓勵獎(社會福利類,有愛無礙網站,網址:http://www.dale.nhcue.edu.tw/)(2000) 中華民國千禧十大兒童優質網站(社會教育類,有愛無礙/兒童網站,網址:http://kids.dale. nhcue.edu.tw/)(2000) 中華民國教育部90至93年度教師進修網站評鑑優良(有愛無礙/教師網站,網址:http://teachers.dale.nthu.edu.tw/)(2001, 2002, 2003) 中華民國教育學會木鐸獎得主(2008) 國立清華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傑出教學獎(2009) 國際扶輪社第一屆職業成就金輪獎得主(2011) 國立清華大學南大校區教育學院傑出教學獎(2017, 2018) 國立清華大學傑出教學獎(2019)
第1章 資源教室方案基本概念
第2章 資源教室方案IEP之發展與建立
第3章 班級經營策略
第4章 語文科補救教學策略
第5章 數學科補救教學策略
第6章 課堂學習之必要技巧
第7章 資源班常用表格
第一章 資源教室方案基本概念 特殊教育之推展為一個國家經濟進步的指標,政府亦在「特殊教育法」通過後大力推動我國特殊教育之相關政策。早期之推動以資優與智力、感官及肢體障礙等為主,近年來行有餘力,亦開始關注學習障礙或情緒障礙,普設資源教室以協助這些智商正常,唯在課堂上產生學習困難現象以致成績低落或學校生活適應困難的學生。 第一節、資源教室方案的意義與運作 在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與融合教育(inclusion education)的思潮下,特殊教育的安置措施,已由「二元的教育系統」(two-box system of education),即普通學校與特殊學校二元教育體系,逐漸發展為多元安置模式(陳雍容,民91)。資源教室方案(resource room program)即是在此思潮下因應而生並蓬勃發展。 一、資源教室方案的意義 資源教室方案(resource room program),乃是因應近年特教界推動回歸主流趨勢的一項措施,是一種部分時間制的特殊教育措施,其安置方式即是介於特殊班與普通班之間,學生學籍仍屬於普通班,只於特定時間到資源班接受補救教學與輔導,學生不僅能和普通學生融合,又能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每班除特別偏遠學校外,通常在國小會編制兩位,國中則是三位受過訓練的合格資源教師,利用特殊的教學設備、設施和資源,提供個別化教學、評量診斷及諮詢服務,並提供普通班教師諮詢或訓練方面的支持性服務(王振德,1998、1999;葉秀香,2003;胡永崇,2000;楊鏸容,2003)。張蓓莉(1998)界定資源教室方案是指在固定教室、提供評量、直接教學或其他特殊需求的服務,以協助有特殊需求學生就讀普通班的一項特殊教育安置方案。 資源教室方案所指的「資源」應可分為兩方面,其一為教學設備、設施和教材資源,如電腦、擴視機、無障礙設施等,另一方面則為人力的資源,如資源教師、專業團隊、社工人員等(孟瑛如,1999:孟瑛如,2006:葉秀香,2003)。此外,每位身障資源班的學生依據特教法(教育部,2009)第28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的規定,都擁有自己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IEP),而資優資源班每位資賦優異的學生依據特教法(教育部,2009)第36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的規定,都擁有自己的個別輔導計畫(Individualized Guided Program,IGP)。對於高等教育階段,則依據特教法(教育部,2009)第30-1條:「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實施,並得設置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參與。」的規定,都擁有自己的個別化支持計畫((Individualized Supporting Program,IGP)。 前述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及個別化支持計畫結合了學校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專業團隊、家長、資源班教師共同為其擬定,提供普通教育師生與特殊教育學生各項支持性服務,也是特殊需求學生在資源班中接受適性教育服務,以期能使其在學習生活中得到最大效益的主要依據(請參考附錄四、五、八)。 二、資源教室方案源起 (一)國外的發展- (二)我國的發展 三、資源教室方案的運作模式 四、資源教室方案的特點 一個健全運作的資源班通常會有下列特點: 1. 具有合格且富教學經驗與熱誠的特教老師。 2. 資源教室位於學校中心位置,鄰近輔導室或保健室,並具有無障礙環境之設備。 3. 能落實特教專款專用,故教室中各類資源教材教具齊備,同時並有相關電腦設備以隨時能實施電腦輔助教學。 4. 資源班教師與普通教師能有定期溝通的雙邊教學會議,使學生能夠在普通班與資源班的教學緊密結合。 5.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依其個別學習特性及學習風格在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同時應邀請家長定期參與其孩子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檢討。 6. 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教育部,2011)定時召開、決議、執行與追蹤考核,達成校內行政體系資源整合與支持服務特殊教育的目的。 7. 定期或不定期的親師聯絡或親職教育課程活動的舉辦。 第二節、資源教室的行政組織 一、行政組織系統 王振德(1999)指出行政組織乃方案實施的憑藉,沒有健全的組織,則資源教室便無法有計畫的推展,因此校內必須成立特教推行委員會(特推會)。以校長為推行小組召集人,輔導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參加成員為學校行政各處、室人員、普通班教師及資源教師;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以便資源班之行政推展。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教育部,2011)第3條規定:「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透過特推會、全體師生的通力合作,和各處室的相互支援,資源教室的教育建構在健全的組織、優良的師資、充實的設備、足夠的經費等四項條件上,進一步謹慎篩選鑑定出資源教室學生、設計資源教室的課程、適合的教材教法,以實施各項輔導和補教教學。成員均應參與並協助資源教室之推行工作,大家充分交換意見,交流經驗、檢討改進等,才能使資源教室順利且圓滿地推展施行。資源教室行政組織系統建議如下: 二、分工執掌: 學校行政執掌分工整理如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1.召開特推會及期末檢討會議處理特推會相關法定任務 2.辦理校內特教評鑑 3.針對特殊學生問題訂定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之程序 4.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5.訂定校內鑑定流程、篩選鑑定程序、出班入班或是回歸標準 6.訂定專業團隊服務辦法 7.結合校內輔導三級預防制度推動特殊教育服務 8.因應相關特教法規之修正訂定校內因地制宜之校內特教法規 9.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支配合與支持 輔 導 室 1. 協助資源班各項工作計畫之資源整合與執行 2. 協助資源班學生篩選、鑑定與教學輔導工作安排 3. 協助建置與執行資源班學生出班入班標準與特教班回歸標準 4. 參與資源班學生個案會議,協助執行特殊學生情緒行為介入方案 5. 協助整合校內輔導三級預防制度與特殊教育資源之整合運用 6. 協調資源班內教師課程的安排,學生之輔導事宜 7. 評鑑資源班之績效,並提供改進方法 8. 召開資源班學生IEP會議及IEP檢討會 9. 召開工作協調會 10. 資源小組人員遴聘組訓 11. 個案資料的搜集與整理 12. 研習活動的安排 13. 定期召開特教老師與普通班老師雙向教學協調會議 14.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項之配合 教 務 處 1. 學校教務處協助資源班優先排課,排課應符合「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大綱」之規定。 2. 排課方式應視學生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可採抽離、外加及入班支援教學等。課程之排定,應兼顧普通班與資源班雙方課程之銜接與完整性。 3. 提供校內各項教材教具、視聽器材等給資源班及特教班。 4. 資源班學生的成績處理,依實際評量需要,配合實施無障礙評量,必要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得僅採資源班定期評量成績,並知會教務處,統一納入學校之成績考察範圍內,可註明該成績為資源班調整評量及其無障礙評量方式。 5. 協助特教教師加入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以利普通與特教課程之整合與銜接。 6. 協助校內普通課程補救教學制度與資源班課程之整合與銜接。 7. 協助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在經鑑輔會就各項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 8. 協助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9. 安排特教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10. 安排實習老師 訓 導 處 1. 學生出缺席的管理。 2. 學生獎懲的紀錄。 3. 協助資源班辦理各項校內活動。 4. 協助校內遴選富有愛心之普通班導師接納資源班的學生。 總 務 處 1.協助資源班內各校規劃及採購。 2.提供校內較良好的場所辦理資源教室。 3.資源班設備及財產的登記及報銷。 會 計 室 1.確實執行特殊教育專款專用。 2.協助資源班年度概算之編列。 人 事 室 1. 提供資源班教師特教進修機會。 2. 鼓勵或表揚表現優異之特殊教育教師。 3. 協助資源班教師辦理支領輔導教師費,特殊教育津貼事宜。 普 通 班 級 導 師 1. 協助轉介個案 2. 提供個案基本資料。 3. 協助資源教師共同擬定和進行IEP。 4. 該校無資源班或無特教班之普通班級任教師,依法規定必須替領有殘障手冊/證明的學生寫IEP。 5. 參與導師訓練,充實特殊教育知能。 6. 協助班上同學擔任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員。 7. 挑選合適的座位以利特殊學生學習。 8. 協調各任課教師接納特殊學生。 9. 協助學生在生活及教學上作適當的調整。 10. 提供學生在教室表現的資料。 11. 提供課程設計的資料。 12. 發展學科的年度目標和教學目標。 13. 明確指出學生在普通教育的能力及限制。 資 源 教 師 1. 負責資源班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工作。 2. 與普通班教師、家長、行政人員、學生及相關人員合作,共同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提供學生適性之課程、教學、評量、輔導與轉銜服務等。 3. 協助整合校內外教育及相關資源,例如:協助申請輔具、獎助學金等。 4. 協助辦理普通班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輔導與評量鑑定。 5. 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人員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與支援服務。 學 生 家 長 1. 協助轉介個案。 2. 提供個案生長史等資料。 3. 積極支持並參與資源教室的各項活動。 4. 提供有關家長參與的能力和限制之資料。 5. 參與發展IEP的目標。 6. 提供兒童所接受其它服務的資料。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1.安排相關評量與支持性服務 2.安排鄉灣專業團隊服務資源 3.辦理特教實務研討及親職教育研討 4.提供專業諮商與輔導 5.問題行為輔導 6.特教經費專款專用 7.相關測驗工具及輔具之借用與維護 8.協助鑑定、轉介特殊個案學生服務 第三節、資源教室方案的支援服務 資源教室服務的對象除了特殊學生外,還有特殊教育學生所有的任課教師、普通同學、學校行政人員等。服務的內容屬「支援」性質。以下便由資源教室服務對象說明資源教室方案應提供的支援性服務(張蓓莉,1998): 一、特殊學生需求的支援服務 1.「認知或學業」方面有特殊需求者:提供學生具體經驗、練習的機會、調整作業難度、多感官學習以及教導學習策略。 2.「溝通」方面有特殊需求者:協助安排語言訓練、提供溝通輔具、口語練習或表達的機會等。 3.「行動能力」方面有特殊需求者:安排無障礙的物理空間,符合可到達、可進入即可使用的原則,如:斜坡道及扶手、升降機、殘障專用廁所等,以及適應體育之課程。 4.「情緒、人際關係」有特殊需求者:安排心理輔導或醫療處理。 5.「視覺」有特殊需求者:資源教室協助提供盲用電腦、擴視機、點字書籍、錄音服務、報讀服務等。 6.「聽覺」有特殊需求者:資源教室提供調頻式助聽器、溝通訓練或手語翻譯員等。 7.「健康狀況」有特殊需求者:資源教室安排適應體育或課業輔導,普通班老師則應視學生情況調整其活動方式或課業負擔。 8.「手部功能不佳」有特殊需求者:資源教室提供電腦作答取代作業或紙筆等評量方式。 二、普通教師需求的支援服務 對普通班教師較適合的支援服務是讓普通班教師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回歸主流的理念與作法有完整的認識,並能合時合地合宜的尋求特殊教育體系所提供的各項協助。茲分以下三方面來做說明: 1. 理念方面:能充分理解回歸主流式的安置對身心障礙學生的益處與普通教師在此安置型態下應扮演的角色與專業的成長。 2. 作法方面:學校有哪些人力資源(如:資源教師或輔導老師)或措施(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無障礙評量等)。 3. 諮詢服務與在職訓練,可幫助普通教師接納並且知道如何修正既有教學與輔導措施。 三、普通學生需求的支援服務 1. 瞭解障礙:普通生應瞭解什麼原因與情形造成這些障礙、這些障礙對人的影響是什麼,可運用各種可能的機會教育,而非僅依賴每年一次的學校特教週活動,因為深切了解,才能真正關懷。 2. 相處之道:了解身心障礙同學的需求為何並能正確合宜反應與協助,學習如何真正接納身心障礙同學,建立愛與尊重的相處方式。 四、學校行政人員需求的支援服務 1. 考量學生特殊需求:針對學生個別的需求狀況,提供學生適性服務與支持系統,如行動不便的學生需要無障礙的物理空間;視障、學障、書寫不便的學生需要延長考試時間或變更評量方式等。 2. 瞭解相關法源:學校行政需嫻熟相關特教法令,據以修正學校相關法令,並建構適合的行政支援系統,並訓練相關人員。 第四節、資源教室方案的服務對象 一、服務對象之鑑定與安置 國中小的身心障礙資源班服務對象以輕度身心障礙學生為主,且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後安置於資源班之各類鑑定通過或疑似具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學生。然接受高中資源班的服務對象,一般而言,為排除智能障礙類及重度多重障礙類後的其他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主要是因要進入普通高中就讀,需在國中基本學科能力上有一定的基礎才能勝任高中的課業,因此,智能障礙及重度多重障礙類學生較不屬於高中資源教室的服務對象,這些學生多循教育部於民國88年所頒布,100年二月修正的「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參閱附錄七)進入技職體系特教班或是特殊學校。 茲將資源教室方案服務對象之鑑定與安置說明如下,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教育部,2012)第二條規定鑑定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第二十一條規定鑑定安置所需綜合研判資料及流程為:「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前項鑑定,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應於每學年度上、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三條則為重新評估的規定:「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參閱附錄六),各縣市政府鑑輔會鑑定之常用工具、流程與表格請參閱本書第七章,相關鑑定標準詳述如下: (一) 學習障礙學生: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教育部,2012) (二) 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 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教育部,2012) (三)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 官 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四)其他:包括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視覺障礙、肢體障礙、情緒障礙、性格行為異常、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學童、身體病弱等,應視學生需要補救輔導程度及學習狀況,再決定是否接受資源教室方案的教育安置。 而資源教室在確定服務學生的優先順序時,通常依下列順序為之: 1.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或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3.經醫師診斷並開立診斷證明,有特殊教育需求的情緒行為障礙或其他身心障礙學生。 4.經校內鑑定小組篩選達入班標準與進入觀察期的學習障礙學生。 5.經校內鑑定校評估需接受特教服務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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