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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建築師營運法規與實務考試完勝寶典(上冊)
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子法、建築技術規則;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
作 者:
邱朝暉
、
高士峯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24/04/17(1版1刷)
ISBN:978-626-393-233-3
E I S B N:9786263932500
書 號:5G56
頁 數:248
開 數:20K
定 價:360元
優惠價格:324元
作者由自己多年經驗整理出一套考試邏輯,從中發現考試方法,期能幫助要考取建築師執照的學員們,讓本科可以順利及格過關 本書共分上下兩冊,依照建築師考試大綱分為上冊: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子法、建築技術規則,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下冊: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營造業法,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契約與規範,無障礙設施相關法規,其他相關法規。本書蒐集相關考試題型,採用簡單至非常困難題型分類註記,讓讀者可依照分類更深入由淺至深研讀。 筆者本身也具備專業實務的經驗,發起將自己筆記寫成書籍的念頭,幫助有心考取建築師的學員一起成就夢想。 祝福讀者皆能學習大順暢、考試順利、一切順心、金榜題名、及格通過本科考試。
邱朝暉 現職 建築師事務所擔任工務部專業營建管理副理 經歷 二十年以上營建管理工程 參與臺大健康工程案金安獎執行計畫 新北市勞動檢查處營造工程觀摩統籌 興富發建設集團營造工程職安管理稽核 頂埔捷運工程共構案專案營建管理工程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營建管理士官長 ARCHi-CAD基礎入門建模養成教育訓練講師 ARCHi-CAD建模配合營建管理窒礙排除 ARCHi-CAD與綠建築專章評估系統管理 高士峯 現職 東南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消防科助理教授 學歷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程科技研究所博士學位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碩士學位 經歷 社團法人全國建築安全學會理事長 基隆市消防器材裝修業職業工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防火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理事長 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協會理事長
目錄
壹 建築法
一、建築法第13條
二、建築法第5條
三、建築法第9條
四、建築法第28條
五、建築法第29、39條
六、建築法第54條
七、建築法第7條
八、建築法第60條
九、建築法第61條
十、建築法第1條
十一、建築法第3條
十二、建築法第16、19條
十三、建築法第25、73、86、91條
十四、建築法第30條
十五、建築法第55、56條
十六、建築法第58、87、93條
十七、建築法第85條
十八、建築法第70、72、73、76條
十九、建築法第97-2條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
二十、建築法第8條
二十一、建築法第10條
二十二、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
二十三、建築法第31條
二十四、建築法第37條
二十五、建築法第39條
二十六、建築法第48條
二十七、建築法第44、45條
二十八、建築法第51條
二十九、建築法第53條
三十、建築法第66條
三十一、建築法第77條
三十二、建築法第78、16條
三十三、建築法第91-1條
三十四、建築法第95條
三十五、建築法第98、99條
三十六、建築法第103條
貳 建築師法
一、建築師法第18條
二、建築師法第24~27條
三、建築師法第4、45條
四、建築師法第7~9-1條
五、建築師法第16、19條
六、建築師法第46、45、4、26條
七、建築師法第50條
八、建築師法第3、29、30、33條
九、建築師法第22、47、48條
十、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5、7條
參 建築技術規則(含總則編、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構造編、建築設備編)
一、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
二、建築技術規則第161、162條
三、建築技術規則第106、107條
四、建築技術規則第110條
五、建築技術規則第3-4條
六、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
七、建築技術規則第262、263、265條
八、建築技術規則第141、142、144條
九、建築技術規則第1(無窗戶居室)、42條
十、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樓梯(昇降機間)〕
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76條
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228條
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79、79-2、80、83條
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259條
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16-2條
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95、1(直通樓梯)、96條
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261條
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270~275條
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167條
二十、建築技術規則第167-5、167-7條
二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201、202、205條
二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298、305、316條
二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99條
二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108、109條
二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64-1條
二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229、230條
二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294、295條
二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321、322條
二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20、21條
三十、建築技術規則第164條
三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
三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居室)
三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9條
三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32、274條
三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67-2、167-3條
三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33條
三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80條
三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
三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83條
四十、建築技術規則第92條
四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101條
四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110-1條
四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114條
四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117、119條
四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33條
四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154條
四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167-7條
四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184條
四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284條
五十、建築技術規則第308條
五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10條
五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167-6條
五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298、299條
五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
五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屋頂突出物)
五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146條
五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避難層)
五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永久性空地)
五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2條
六十、建築技術規則第2-1條
六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4-3條
六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27條
六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1-36、1-37、1-38、2-1條
六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38條
六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39條
六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41條
六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45條
六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46-3條
六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55條
七十、建築技術規則第60條
七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70、243條
七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74條
七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79-1條
七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86條
七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88條
七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89條
七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90條
七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91條
七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98條
八十、建築技術規則第100條
八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106條
八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121條
八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129條
八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140、141、142條
八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47條
八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153條
八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208條
八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227條
八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232條
九十、建築技術規則第233條
九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241條
九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242條
九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266條
九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267條
九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278條
九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273、275、278、280條
九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287條
九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300條
九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302條
一○○、建築技術規則第100條
一○一、建築技術規則第7條
肆 都市計畫法體系(含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
一、都市計畫法第11、15、19、20、22條
二、都市計畫法第24、26、27條
三、都市計畫法第1、5、7、9條
四、都市計畫法第40、41、42、45、46、48條
五、都市計畫法第50、51、58條
六、都市計畫法第61、64條
七、都市計畫法第79、80、81、82條
八、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4、25、28條
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18條
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2、2-1、12、9條
十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
十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
十三、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十四、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
十五、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
十六、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
十七、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十八、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
十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
二十、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
二十一、都市更新條例第4、5、11、17條
二十二、都市更新條例第1、24條
二十三、都市更新條例第25、36條
二十四、都市更新條例第42、43條
二十五、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
二十六、都市更新條例第48、49、53、55條
二十七、都市更新條例第50、53、55、56條
二十八、都市更新條例第66、74、75、81條
二十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9、16、19條
三十、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9、10條
三十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4、5、6、8條
三十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施行細則第3、6、7條
三十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9條
三十四、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8、9條
一、建築法第13條 關鍵字與法條 條文內容 Q1:建築師法懲戒規定之適用 Q2: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建築法#13】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縣(市)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補充說明:(專業工程技師) 1. 依技師法>相關子法>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內文標示之三十二項。 2. 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一、土木工程技師;二、水利工程技師;三、結構工程技師;四、大地工程技師;五、測量技師;六、環境工程技師;七、都市計畫技師;八、機械工程技師;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十、造船工程技師;十一、電機工程技師;十二、電子工程技師;十三、資訊技師;十四、航空工程技師;十五、化學工程技師;十六、工業工程技師;十七、工業安全技師;十八、工礦衛生技師;十九、紡織工程技師;二十、食品技師;二一、冶金工程技師;二二、農藝技師;二三、園藝技師;二四、林業技師;二五、畜牧技師;二六、漁撈技師;二七、水產養殖技師;二八、水土保持技師;二九、採礦工程技師;三十、應用地質技師;三一、礦業安全技師;三二、交通工程技師。 題庫練習: (B)1. 依建築法第13條的規定,政府機關自行起造的行政大樓,得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或機關內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的人員擔任設計人。兩種情形的設計人有關建築師法懲戒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適中】 (A) 因同樣領有建築師證書,所以均有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 (B) 前者有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後者無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 (C) 由起造之政府機關視個案違法情形決定是否有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再移送懲戒 (D) 由受理移送懲戒案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視個案違法情形討論後再決定是否適用 (B)2. 建築師設計建築物時,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下列何種情況可不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非常簡單】 (A) 5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B) 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C) 6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D) 6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B)3. 依建築法第13條之規定,建築物中部分專業工程之設計與監造,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下列何者正確?【簡單】 (A) 景觀照明與水土保持工程 (B) 電力設備與中央空調工程 (C) 音響設備與結構工程 (D) 庭園植栽與消防工程 (B)4. 建築法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何種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鰡結構技師鶷電機技師鶶空調技師鶼景觀技師鷁室內設計技師 【非常簡單】 (A) 鶷鶼 (B) 鰡鶷 (C) 鰡鶼 (D) 鶶鷁 (D)5. 依建築法第13條之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及監造,應負該工程之設計及監督施工之責任。但部分建築物之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負連帶責任。所謂部分建築物係指下列何者?【困難】 (A) 五層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B) 五層以上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C)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D)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除外之建築物 (D)6. 有關「監造人」與「監工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簡單】 (A) 工作內容相同,權責相同 (B) 工作內容不相同,權責相同 (C) 工作內容相同,權責不相同 (D) 工作內容不相同,權責不相同 Tips 「監造」為設計者代表,其工作是因為設計需要,延伸至工地的手段,協助設計的構想得以實踐,屬「被動的監督人」,促使設計的構想不致偏離。 「監工」是施工廠商派任的工程人員,其工作是為求實踐設計理念的呈現,具有施工專業知識、技術、管理、整合能力,為營建過程「主動的行為人」。(詳設計與監造的關係;設計與施工的關係,其個別職責,陳邁建築師著)來源:https://blog.xuite.net/twei.archi/twblog/128891781%E7%9B%A3%E9%80%A0%E8%88%87%E7%9B%A3%E5%B7%A5 (C)7. 「監造人」是指負責監造工作之:【簡單】 (A)相關人員 (B)現場工程人員 (C)建築師 (D)專業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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