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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商事法
-
智慧財產權
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的對話
作 者:
陳運星
、
陳運星
、
王桂沰
、
張真堯
、
鄒建中
、
邱順應
、
曾培育
、
李朝金
、
趙方麟
、
林佳德
、
陳奕澄
、
林洲富
、
陳銘釗
主 編:
陳運星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17/03/02(2版1刷)
ISBN:978-957-11-9031-0
書 號:1UB1
頁 數:312
開 數:20K
定 價:420元
優惠價格: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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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惠馨 朝陽科技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研究所所長 何友鋒
本書是為了幫助設計人瞭解在創作時所會遇到的法律難題,尤其是大專院校設計類的老師與學生在研發產、官、學之建教合作案與設計畢業專題時,對於智慧財產權有著正確的法律認知,以保障自己的智慧結晶,且不會侵犯到他人的智慧財產權,避免發生後續的法律糾紛。 本書是由主編者陳運星老師構思與設計,邀請法官、律師、法律學者與設計師、設計學者等12位學者專家,針對不同主題來執筆,經過一年多的案例式與對話式的教學、討論、腦力激盪而完成的。
作者簡介(依章節順序排列) 陳運星 現職:國立屏東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副教授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王桂沰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專任教授 學歷: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藝術研究所設計組,美術碩士MFA 張真堯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企管系專任副教授 學歷: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大學法學博士 鄒建中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 學歷:國立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邱順應 現職: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副教授 學歷:德州大學奧斯汀校區廣告學碩士 曾培育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專任助理教授兼系主任 學歷:美國紐約普瑞特藝術學院傳達設計學碩士 李朝金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所助理教授 學歷:英國University of Leeds設計管理博士 趙方麟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副教授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博士 林佳德 現職:機構設計工程師 學歷:朝陽科技大學數位化產品研發設計研究所碩士 陳奕澄 現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處高階督導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就讀中) 林洲富 現職: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陳銘釗 現職:圓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朝陽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學歷: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現職:國立屏東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副教授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陳 序‧陳惠馨
何 序‧何友鋒
二版序‧陳運星
序‧陳運星
Part 1 智慧財產權法律與設計人法律難題
第1章 智慧財產權與設計相關法規之簡論/陳運星
第一節 序論:對話過程描述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法之總論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法之分論
第四節 結論:對話的心聲
第2章 智慧財產權與設計產業之相關性探討/王桂沰
第一節 先談談臺灣的設計產業
第二節 與設計產業相關的智慧財產權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中的設計實例
第四節 結 論
第3章 當平面設計者遇上法律難題之對話與回應/王桂沰、陳運星、張真堯、鄒建中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案例事實
第三節 結 論
第四節 教學應用
Part 2 視覺傳達設計與著作權法商標法之對話
第4章 圖文創作流程裡的創意保護及其法律對話/邱順應、曾培育、陳運星、張真堯、鄒建中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圖文創作流程簡介
第三節 實際案例問題思索
第四節 一半先結算的結論
第5章 平面圖形轉變成立體物之智慧財產權問題/陳運星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案例研究
第三節 理論研究
第四節 結 論
第6章 商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海灣公司vs. 嘉栢公司/陳運星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案例研究
第三節 理論研究
第四節 結 論
Part 3 產品設計與專利法之對話
第7章 工業設計遇見法律時的困惑思索及其法律評析/李朝金、陳運星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結 語
第8章 產品設計專利撰寫與迴避設計案例/趙方麟、林佳德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設計專利教學
第三節 專利申請說明書例:輔助提把
第四節 專利訴訟案例:瀚斯寶麗
第五節 縫紉機專利迴避設計
第六節 專利侵害鑑定
第七節 結 語
第9章 專利法的對話式教學/陳奕澄
第一節 專利權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專利範圍及侵權案例
Part 4 營業秘密法與設計案例式教學
第10章 營業秘密法:與設計相關的案例解析/林洲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營業秘密之要件
第三節 營業秘密之歸屬
第四節 營業秘密之侵害與救濟
第五節 競業禁止之約款
第六節 競業禁止之合理判斷基準
第11章 營業秘密法的案例式教學/張真堯
第一節 導 論
第二節 案例分析
第三節 結 論
Part 5 公平交易法與設計案例式教學
第12章 法律與設計的對話:公平交易法的案例式教學/陳銘釗
第一節 仿冒「未經註冊外國著名商標」案
第二節 虛偽不實引人錯誤廣告
第三節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第13章 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權/鄒建中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公平交易法之確保公平競爭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不正當行使之限制
第四節 結 語
●陳序 教育部為提升大學法學教育品質,鼓勵大專校院組成教學研究團隊,發展具有本土法學實踐經驗、理論與案例並重之教材,以及對話式教學模組,藉以加強大學生認同現代法治觀念、應用法律及創造法律之知識素養,並培養跨法律、倫理、哲學、歷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變遷等學門領域之科際整合法律及獨立思考能力,向全國大專院校徵求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本書的主編者陳運星老師及其研究團隊伙伴們,從2006年以來就積極參與教育部關於法學創新教學的各種研討會與工作坊,並積極認真的申請教育部補助案,在給非法律系學生的法學課程中,認真發展具有本土案例、對話式理論與實務結合的教學方案。今(2010)年陳運星教授再度結合設計學院教師與法律學者專家,大家凝聚在一起,共同發展「當設計遇上法律」課程,這種認真創新法學教學的精神,讓人佩服。 本書的主編陳運星老師邀請了本書的作者群,以「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之對話式教學」之計畫案,獲得了教育部98年度「新興議題與專業教育改革中綱計畫—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的補助,經過了多次的教材討論會議,並於2009年3月13日,在朝陽科技大學,由陳老師主辦的法學計畫中區四校聯合成果發表會展現了豐碩的成果。現在《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的對話》一書即將出版,我有機會為本書作序,深感榮幸。 這本新書與一般法律或設計書籍不同之處,在於陳運星老師以其十幾年來教授設計法規的心得及教學經驗,將法律與設計相互交融,跨越兩個不相類屬的領域。本書透過陳老師的規劃,將設計學院的老師、教授法學的老師、法院的法官、執業的律師等邀請一堂,共同嘗試跨出自己專屬的領域,互相對話,重新思考,設計與法律的關係。這本書對於讀者將是一個跨越過去法律課程僅著重單向灌輸學問的方法,採用雙向的溝通、互動思維的內容設計。 讀者若閱讀本書時會發現,設計與法律的對話,在本書中有三種不同的形式:第一種對話形式是設計者提出法律難題,法律人予以逐題的回應;第二種對話形式是設計者提出法律推演,法律人用互談方式予以逐項的回答;第三種對話形式是設計者提出法律的困惑與思索,法律人用法律評析的方式予以逐案的解答。以上三種的對話形式,可說是各有特色,皆可達到溝通的對話效果。 本書的出版代表著「設計與法律交會相遇」的科際整合法學教育的一個嶄新里程碑。在21世紀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人文與科技創新時代而言,本書中的議題,諸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公平交易等都 代表回應這種時代需求的新創舉。本人相信本書的出版,不僅將嘉惠於臺灣許多的設計人與創作人,同時也嘉惠於法律人。陳運星老師在執行教育部96年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及法律與生活教學發展計畫後,出版了《生活中的法律:法院裁判書之案例教學法》一書。該書共計有六校12位教師參與。如今,執行教育部97年度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將出版《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的對話》一書,也有12位教師專家共同參與,這在兩年來教育部補助的法學計畫案中,算是參與之師資陣容最為龐大的。對於陳老師用心經營團隊,善於行政管理,以及以身作則、犧牲奉獻的精神,本人由衷的佩服。 我在多次的會議中,看到陳運星老師及他的團隊的老師們用心於法學課程的創新教學、關懷學生的態度以及對於成立教學研究團隊的熱心,非常佩服,身為一個法律人,我很樂意為本書作序,並以此與陳老師、本書其他作者互相勉勵。我也想藉由此一序文,向陳運星老師表達內心的祝福與敬意。 政大法學院教授 陳惠馨 2010年1月22日於政大法學院15樓研究室 ●何序 在臺灣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產業的升級與轉型已然為銳不可擋的趨勢;也唯有如此,在地球村架構下的經濟體系,臺灣方能尋找經濟活力新的出口。於此同時,文創產業成為政府主要推動的重要方向。如何催生文創產業,其中設計能力扮演了相當關鍵因素。文創產業包含動則10餘種的產業群,諸如電視、電影、電玩、表演、藝術、音樂、廣告文案,甚至空間相關設計。而創意的激盪之下所產生的設計火花,在這講求法制權益的時代,最怕遇到的問題就是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爭議。這也是本書作者群集眾人的教學與實務經驗想傳達與分享的部分。法律是硬梆梆,講求務實的部分,設計是我們常提到的軟實力,顧名思義就是講求的是軟體構面的創意思維,當這兩者相遇時,當然會有一些矛盾點與困惑處,這也是作者群們想提供大家解惑之處。 設計工作者,要從無中生有,展現前所未見的設計作品本就困難,因此從現有的設計作品集中,構思變異再出發是常見的設計手法。再者,人類文明的推演過程,無論是平面、動畫乃至影音創作,已然累積的數千年的資料庫,要說創作完全不觸及過去的創作者作品本身即屬困難。但另一方面來說,創作者亦須捍衛其作品,亦即當創作唯有能「壟斷」智慧財產權,並且從中取得利益與創造工作機會時,才有吸引人才持續投入設計工作的誘因。因此總結來說,設計遇上法律時,在智慧財產權上會面臨的問題不外乎兩個面向,其一在如何合法的引用或應用別人作品在自身的創作上,而不至於侵犯原有創作者權益,並能保障自身的創作空間;其二在自有設計作品已然公諸於世的情況下,如何透過法律保障自己的作品不被剽竊,而能提供安全的創意設計環境。 本書作者群多數為設計相關科系老師,更有財務金融與企業管理等商管科系老師參與,而具有實務經驗的律師與法官則強化書中部分關於法律疑義的部分。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問題,本為國際間重要之議題,而近年來亦已漸為國人所重視;將其納入設計相關產業裡更是時勢所趨,其實在差異性這麼大的、數量這麼龐大的產業裡面,也唯有透過「智慧財產權」才是能夠架構起產業的法制保障。本書在各章節的安排上,以設計創作者遇到的難題為引,而後以著作權法、商標法作為視覺傳達設計可能遭遇課題之探究。此部分主要由本校陳運星、王桂沰、張真堯、鄒建中、曾培育及邱順應等優秀的老師執筆,專業領域涵蓋視覺傳達、企業管理、財務金融等,展現相當多的教學過程中學生創作作品時實際上遇到的課題並討論其對應之道。而後,在工業設計上則以專利法作為對應課題之窗口,並以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等務實的經營管理面向來作為設計案例式教學之展現,此部分篇章則由工業設計系趙方麟與李朝金老師及林洲富法官與陳銘釗律師聯合執筆,提供相當務實的法律經驗。 基本上,設計是基於商業目的對於產品所作的外觀或影音上吸引人的設計,因此設計保護的相關法例中,有附屬於專利法者,有單獨立法者,但是由於產品外觀設計經常符合著作權之要件,各國亦常兼採著作權法之保護,案例上對於是否兼採著作權法保護,爭議頗多。也因此,人們常說搞創意的人通常無法面對繁文縟節的法律條文,這也是臺灣在推動文化產業過程中,很多文化人會面臨的問題。故,本書不只提供設計工作者在面對智慧財產權等爭議之解惑,更可作為文化工作者的參考書籍。本書的作者群們本著教育者全面的心胸與法律專業者無私的投入,把本該是無趣而細索雜亂的法律條文與實際教案作結合,相信本書能為文化與設計工作者提供清楚而明朗的向陽之路。 朝陽科技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研究所 何友鋒
◎案 例 做為一名設計師,經常會接受客戶的邀約委託進行設計工作,協助解決業者的設計問題。張姓設計師是一位專長於視覺傳達的商業設計師,平常以個人工作室的性質,承接平面類的設計委託案,工作之餘,他也利用週末在大學裡的在職碩士專班進修。今年年初,這位張姓設計師,受到臺灣某藝術博物館的青睞,受邀參與該館文化商品的開發設計工作,希望藉由其在視覺傳達面的設計專業與年輕的創意,協助該館開發新的獲利模式,並將創意落實於商品設計上。經過業主簡單地介紹該館的背景與開發的目標之後,由於專案類型正是張所感興趣、也覺得有把握的設計工作,因此決定接受挑戰,但是,接下來他也面對一聯串的未知:一則他過去未曾接觸過這一類比較完整而大型的委託專案,一則又曾經聽聞同學提及,因為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和業主有官司纏訟。到底該不該就接下這個案子呢?如果打退堂鼓,顯然可能錯失一個大的機會,再遇就難,何況,如果自己要在職場上有所作為,終究還是要面對、承接大型的專案。於是,他決定在簽約之前,先了解一下雙方在協議過程中,是否會透露出什麼法律的風險,之後再來決定是否承接不晚;一旦承接,他也有心裡準備必須戰戰兢兢地面對每個階段接續而來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壹、 開案前協議階段:作品提案權、合約、保密協定等問題 ●狀況一 張設計師希望提出一些過去為企業服務所設計的性質相近的作品,給博物館相關人員過目,取得對方對自己的專業進一步的信賴。這時,他突然想到,這些作品業主都已經去註冊過專利 權,這問題就來了: →Q 問題 如果此舉讓這些作品當初的業主知悉,會不會觸及什麼著作權的問題?是不是有什麼樣的提案方式可以避免侵權的疑慮呢? →試答 1. 可以事先告知業主取得諒解,或與過去合作的業主簽署授權個人作品集臨時展示之協議,限定權限範圍,令個人得保有做為個人推廣展示用的機會。至於涉及過去執行業務過程的機密,較諸最後的專利保護創作成品則更為敏感,若擅自對外發布,易觸法。 2. 盡可能以業者已對外發布,並登記註冊之創作品來提案說明,不要於書面中涉及執行過程的資訊。 →深度對話 1. 著作權與專利權(發明、新型、設計)是不同之概念,可能隸屬於不同人。 2. 著作人之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可能歸屬為同一人,亦可能為不同人享有,依觀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 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2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第3項)。」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利用該著作。(第3項)」 3.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不同,前者依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後者可分為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等。 4. 本題主要涉及之問題乃在於張設計師過去與業主所訂之契約內容: (1) 若契約未約定何人係著作人,則張設計師當係著作人,其自有權為之; (2) 再者,依題意又謂「註冊過專利權」,則依前述,專利權與著作權係不同,故取得專利權未必取得著作,是 題意恐係有誤; (3) 若謂過去業主取得著作財產權未取得著作人之資格,則張設計師亦得依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予以享有公開 發表之權利,故自得為之; (4) 若謂過去業主非但取得著作財產權,同時亦取得著作人之資格,則視契約有無禁止張設計師之行為,若無,則張設計師使用時,亦應注意著作權法第16條之規定。若有,則該約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且該約定又非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恐在無任何無效條件下,張設計師應受契約拘束。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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