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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刑事法
-
程序法
正當法律程序在實務上的運用
作 者:
林賢宗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25/02/12(1版1刷)
ISBN:978-626-393-934-9
E I S B N:9786264231541
書 號:1T97
頁 數:248
開 數:20K
定 價:380元
優惠價格: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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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對於軍公教退休人員福利的限制立法、國會立法權、法律合憲的審查標準、法院採證的方法、交保的條件、行政處分的具體做法、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如何落實、陪審參審的演變,以及死刑的存廢……等問題迭有議論,作為海洋法及大陸法代表的美國與日本,如何解決此等問題?一定會有人感到興趣,本書作者透過各國實務上對「正當法律」程序的詮釋,將其長久以來陸續蒐集的資料分門別類予以整理公開,希望有助於大家在浩瀚的書海中快速地掌握開門的鎖鑰,值得大家進門參考引用!
林賢宗 學歷 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後期課程結業 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 國防大學法律系(前秀朗軍法學校校區)法學士 曾任 聯勤總部軍事檢察官 國防部軍法官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板橋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 國泰法律事務所律師
自序
編輯緣起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美國憲法與我國憲法規定的差別
第三章 我國大法官歷來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在實務上的解釋狀況
第一節 正當法律程序之定義
第二節 立法機關的正當法律程序
第三節 關於刑事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四節 關於民事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五節 關於非訟的正當法律程序
第六節 關於行政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七節 我國大法官所形塑的正當法律程序樣貌
第四章 我國最高法院於刑事訴訟程序主張正當法律程序之狀況
第一節 決定是否賦予證據能力時應考慮之狀況
第二節 否定證據能力之態樣
第三節 我國刑事訴訟所形塑的正當法律程序樣貌
第五章 日本新憲法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第一節 新憲法關於國民權利義務之規定
第二節 新憲法關於人身自由基本權之規定
第三節 新憲法關於審查正當程序機關之規定及審查基準
第四節 新憲法的特色
第五節 關於刑事訴訟規則之合憲性
第六章 日本各級法院對正當法律程序的運用狀況
第一節 關於刑事訴訟的正當法律程序
第二節 關於民事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三節 關於非訟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四節 關於行政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五節 關於國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第七章 美國之狀況
第一節 美國憲法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第二節 美國最高法院有關正當程序的早期見解
第三節 審判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四節 關於禁止不合理的搜索、逮捕及扣押的保障
第五節 違法蒐集證據排除法則
第六節 關於拒絕自陷於罪之特權
第七節 關於起訴事實認否程序
第八節 關於受律師援助的保障
第九節 關於請求保釋的權利
第十節 關於不受二重危險的保障
第十一節 關於免受異常殘酷刑罰的保障
第十二節 關於民事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十三節 關於行政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十四節 關於墮胎的合憲問題
第十五節 關於協助自殺的合憲性
附錄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
第八章 結語
第一章 前言 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所謂之「法定程序」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八章至第十一章有關逮捕羈押、搜索、被告之訊問;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至第三節有關偵查、起訴、審判等規定即是。 至於有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除憲法所列舉者外,如立法機關欲以法律限制之,則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言之,新制定之法律其有關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者,須以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為限,否則即不得為之。因此如果有人以某法規定之內容有違此規定而聲請釋憲時,釋憲機關即得以上開規定衡量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是否合乎此一標準,作成該規定適法與否之解釋,以為執法之準繩。而該條揭示限制基本權之合憲「目的」、限制之程度僅得止於「必要」之範圍(比例原則),以及必須以「法律」(法律保留原則)作為限制之形式等,乃為當然之結果。 從而可以演繹出憲法的三個主要基本要求,即所謂之「法定程序」,此法定程序又必須適法,即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第14條修正案第1項所謂的「due process of law」;也就是日本學界所謂的「適正的法律程序」;而如何使之能合乎「適正的法律程序」?依憲法上開規定,必須形式上是依法律(由立法機關依立法之程序制定之法律)者,若法律未有規定,亦必須合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限制下(法律之實質內容)所規範者,始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逾此範圍所為對人民自由權之限制,均屬違憲。 因此吾人可以嘗試循此標準尋找我國實務上在此標準以上之所謂「法定程序」為何?又與美日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有何程度之差別,作為衡量我國民主法治進步的指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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