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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名著文庫
-
經濟,國貿
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
原文作者:
John Stuart Mill
作 者:
約翰‧斯圖爾特‧彌爾
譯 者:
李華夏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經典名著文庫
出版日期:2024/01/01(2版1刷)
ISBN:978-626-366-790-7
E I S B N:9786263667778
書 號:1D4C
頁 數:112
開 數:25K
定 價:220元
優惠價格: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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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史有名著作之一,在倫理學最為人知且最有影響力。 效益主義以提倡「最大幸福」為原則,在約翰.斯圖爾特.彌爾手上得到修正和擴張。 彌爾認為:人類行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對幸福的促進就成為判斷人的一切行為的標準。 什麼是真正的效益主義? 效益主義如何運用? 「道德基礎」的判定基準是什麼? 效用,或最大幸福原理,堅持行動當其趨於提昇幸福者是「對」,當其趨於帶來幸福反面者是「錯」,這一綱領做為道德基礎。幸福是愉悅和不再痛苦;不幸指痛苦和欠缺愉悅。愉悅和免受痛苦,是唯一值得嚮往做為目的之事物;且一切值得嚮往的事物都是可追求的,無論是因於該事物固有的愉悅,或可做為手段以提昇愉悅和規避痛苦。 有鑑於彌爾身處年代對於效益主義的誤解,而撰寫此書。這是一本影響深遠的倫理學經典,效益主義時至今日依然是倫理學領域中的主要理論之一,其帶來的意義值得後人深思。
約翰.斯圖爾特.彌爾(John Stuart Mill) 十九世紀英國最有影響力的哲學家、經濟學家、道德哲學與政治理論家,曾任國會議員,倡導自由主義(liberalism)、與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西方近代自由主義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邊沁後效益主義的最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從小父親(詹姆斯.彌爾,蘇格蘭歷史學家、經濟學家、政治理論家、哲學家。)便以效益主義當作倫理學的基底來教導彌爾,事實上彌爾自己也與邊沁常有接觸,邊沁死後彌爾還負責整理他的著作;在這樣的情況下,有意無意成為效益主義學派的接班人。然影響他成熟時期最大的是他與哈莉耶特.泰勒.彌爾的婚姻生活。 彌爾對現狀的不滿多少來自於妻子的影響,泰勒的思想不僅在當時非常前衛,即使是在當今,她的若干看法比起許多女性主義者也不遑多讓。對於社會主義的關注,使得彌爾重新思索了公平正義的問題,這些在彌爾的著作中都不難發現。 著作:《邏輯體系》、《政治經濟學原理》、《論自由》、《論代議制政府》、《效益主義》、《女性的屈從地位》與《論社會主義》等等。
李華夏 臺灣大學經濟系學士,美國南伊立諾大學經濟學博士,曾任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海峽兩岸商務發展基金會秘書長、清華大學等校兼任教授,譯有《效益主義》、《資本主義的未來》、《國富論》、《凱因斯》等書。
第一章 緒 言
第二章 何謂效益主義
第三章 效用原理的終極拘束
第四章 效用原理能有何種證明
第五章 論正義和效用的關聯性
約翰.斯圖爾特.彌爾年表
構成人類知識現狀的過程中,很少像界定「對」與「錯」的爭論那樣無甚進展,換句話說,對至關重要課題的思索仍原地踏步到,處於明顯的倒退狀態;或不如預期,莫此為甚。哲學從萌芽起,有關「至善」(summum bonum),或同一回事,道德的根基這個問題,一直是推理思維的主要挑戰;困擾著天縱英才的知識分子,也令他們分門別派,從此不停進行唇槍舌戰。兩千多年過去了,同樣的論爭還在繼續,哲學家依然旗幟鮮明,各有立場,不管是思想家或芸芸眾生,對此問題難有一致看法的程度,比起年輕的蘇格拉底(Socrates)就教於老邁的普羅塔哥拉斯(Protagoras)時,以效益主義的理論回擊當時在詭辯學者(Sophist)間風行的道德主張那種情況,毫不遜色(如果柏拉圖的《對話錄》是以實際對話寫就的話)。 所有學科在思索有關第一原理時,確實存在類似的混淆和不確定性,甚至在某種學科也出現類似的針鋒相對;即使被認為是所有學科中最確實的數學領域也避免不了;但,這些現象並無損於,且通常完全無損於,這些學科結論上的可信度。此一表面上的失序,合理的解釋是,一門學科的詳細教條通常不是從其所謂第一原理推演出來,也不靠其第一原理做為支持的證明。要不然,沒有哪門學科比代數學更不確定、更不足推出結論;代數學的確定性沒有一樣來自平常教給學習者的東西做為其要素,因為這些要素是由某些代數學的名師級所制定的,就像英國法律一樣充滿幻夢,也像神學那樣充滿奧祕(神蹟)。那些被一門學科最終接受為第一原理的真理,實際上是,就與該學科密切相關的基礎概念進行形上學分析(metaphisical analysis)後,所得出的最終結果;這些第一原理和學科的關係不是地基和大廈的關係,而是根和樹的關係,發揮著同樣的功能,雖從未被挖掘出,也從未曝光。但縱使在科學領域,特別真理先於普遍理論,相反的情況則出現在特殊人文學科,如道德或法律領域。所有行動皆有其某種目的,則行動的規範必須體現出,其所從屬的目的之完全特質和色彩,似乎理所當然。當我們追求某件事物時,最先需要的似乎是,就我們正要追求之事物有一清楚和正確的概念,而不是最後才去期待。由此,或可這樣想,「對」和「錯」的檢測,必須是確定什麼是「對」或「錯」的手段,不是已確定的結果。 採用天然官能(faculty),一種感覺或本能,這種流行理論來評斷「對」和「錯」,其困難並未能避免。因為,撇開道德本能的存在本身,就是頗有爭議的課題,那些相信這個理論的人常以哲學傲人,早就放棄如下的概念,在可以掌控的特殊案件,其辨別何者為「對」或「錯」一如我們其他感覺辨別當下所見或所聽。我們道德的(感官)官能,根據所有那些稱得上思想家對其的詮釋,僅提供我們道德判斷的普遍原理;它是我們理性的分支,不是我們感官官能;必須藉助道德抽象教條,不是具體道德的感知。道德直覺派和倫理學另一派,道德歸因派,差不了多少,皆堅持普遍法則的必要性。這兩派都同意一項個人行動的道德性,不是直接感知的問題,而是一種法則應用在個人案例的問題。他們也在效益主義很大程度上認可同樣的道德法則;卻在這些法則的證據,和其所由之導出權威的源頭上,有所分歧。一派認為道德的原理明顯是先驗性,除了要瞭解用語的意義外,不需得到任何人的應允。另一派的教條,「對」和「錯」與真理和虛假一樣,屬於觀察和經驗的問題。但雙方同樣接受道德性必須從原理導出;直覺派一如歸因派,強烈肯定道德科學的存在。可是他們甚少嘗試,列出先驗的原理作為學科的前提;更不曾將這些不同的原理化約成一個第一原理,或責任的共同基礎。他們或是推斷道德的日常訓誡為先驗的權威,或是鋪設成為這些準則的共同基礎,但這類通則和準則本身從未被廣泛的接受,以致沒有明顯的權威性。如要支持他們的主張,必須或是在所有道德(德性)的根基上有某種基本原理或法則,或是當有許多原理時,理應有一個確定的優先援用次序;且這個原理,或不同原理間有所衝突時,產生決定作用的規範,必須是不證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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