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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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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法規
作 者:
曾育裕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公法系列
出版日期:2026/02/06(11版1刷)
ISBN:978-626-442-212-3
E I S B N:9786264422109
書 號:1U46
頁 數:564
開 數:20K
定 價:640元
優惠價格:512元
滿額優惠折扣
2/25-3/31 五南小開書展全館滿550再95折
投影片(請電洽,僅供老師索取)
本書主要針對醫護人員切身法律問題加以介紹分析。全書共分七章,從生死的法律觀、安樂死、自然死、安寧緩和醫療等問題出發,進而論述醫護人員的權利義務與業務分際,再進入醫護糾紛的主軸即醫護人員法律過失責任的探討,個論層面包含臨床及公共衛生等各類法律問題,並伸及新醫學科技的發展與法律倫理的關連,最後則研析醫護機構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及全民健保法制等。全書除學理的論述外,亦側重相關實務運作、判決的兼顧,故引用不少實務案例,以方便讀者參照法規範內涵之解析。尤其,區別醫護臨床與公共衛生常見的法律問題,予以分類探討,體系分明,內容豐碩,深入淺出,行文簡潔,可供授課研究之用。
曾育裕 現職: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台灣醫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博士 中國大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 經歷: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副校長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主任秘書、總務長、學務長 台灣醫事法學會理事長 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兼任副教授 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醫事法」兼任副教授 私立東吳大學、玄奘大學法律研究所「生物科技與法律」兼任副教授 衛生福利部生育事故審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經濟部IRB查核委員 北榮、北醫、高榮、北市聯醫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委員 北榮、萬芳、台安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委員 北榮、振興、國泰、台安、北醫、高醫、JIRB、高榮等醫院IRB委員 台師大、清大、輔大、北市大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版序
序
第一章 生與死的醫護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與醫護法律關係
第二節 生與死的法律觀
第三節 安樂死與醫療上的加工自殺
第四節 自然死與安寧緩和醫療
第五節 活體與屍體的器官移植
第二章 醫護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醫師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護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其他醫事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醫護專業人員間的業務行為分際
第三章 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節 醫護糾紛的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節 醫護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四節 醫護糾紛的調處與訴訟
第五節 醫護糾紛無過失責任與舉證責任的發展
第六節 醫護糾紛的預防與處理
第四章 臨床上常見的醫護法律問題
第一節 門診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二節 緊急救護與急診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三節 病房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四節 手術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五節 注射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六節 用藥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五章 公共衛生常見醫護法律問題
第一節 傳染病防治法律問題
第二節 COVID-19防治與愛滋病防治法律問題
第三節 職業衛生法律問題
第四節 學校衛生法律問題
第五節 精神衛生法律問題
第六節 優生保健與墮胎法律問題
第六章 醫學科技與法律倫理
第一節 醫學倫理與法律
第二節 基因科技與法律倫理
第三節 人工生殖與法律倫理
第四節 醫療大數據資料庫與AI人工智慧之法律倫理探討
第七章 醫護機構的設置管理與全民健康保險法制
第一節 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管理
第二節 護理機構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節 醫護人員與醫療機構的法律關係
第四節 全民健康保險法制
附 錄
附錄一 醫療法
附錄二 醫師法
附錄三 護理人員法
附錄四 全民健康保險法
表 次
表1-1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表1-2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表1-3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表1-4 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表2-1 其他醫事人員權利比較表
表2-2 其他醫事人員義務比較表
表3-1 侵權行為民事賠償項目表
表3-2 訴訟費用表
表7-1 手術同意書格式
第一章 生與死的醫護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與醫護法律關係 壹、法律、衛生法規與醫護法規的意涵 辭源法字註:「有定式可以遵循則效者曰法」,可知,法字具有「常規」的意思;說文:「律;均布也」,段注:「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可知,律字帶有整齊劃一的意思。依古用語,法律二字原可互用,意義相同;惟後來多以人類行為的準則為法,以詰姦禁暴的條款為律,像中國歷代法律多稱律而不稱法。但演變至今,律的使用範圍逐漸縮小,一切法律多用法而少用律者,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訢訟法、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等,律者僅如戰時軍律耳。 法律的語源如上述,法律的定義則因時代不同,學者主張立論頗不一致。舉其較重要者如: 神意說:此說認為法律乃神意或本於神意而制定的規則,此說在古代神權觀念濃厚時期,甚為盛行,如摩西的「十誡」、印度的「摩奴法典」,幾乎將法律與宗教混為一體。 民意說:此說則認為法律乃出自人民的意思,法律是民意的代表。 正義說:此說認為法律乃正義的一部分,是善良正義的技術性規定。 國家命令說:此說認為法律是國家的意思。是國家命令的集成。 民約說:此說認為法律是人民的契約。 總意說:此說認為法律是人民總意的表現。 自然法說:此說認為法律存在於自然之中,本於人類的理性而產生,無須國家制定,因人類生活無形中即有各種規範。何者可為何者不可為,自然成為人類規範,此種規範即為法律。 強者法說:此說認為法律是強者支配弱者的工具,統治者管制被統治者的方法。 歷史法說:此說認為法律是一國人民生活文化多年來繼續不斷產生的結果。 這些立論各有所表,也各有所偏,不過,這些定義多以法律的形成來源為主,較少涉及實質的法意內涵。然而法律的意義究竟如何?法律當然是人類行為的規範,在此前提下,現行較為共識的見解為:「法律是人類共同生活體(族群、部落、國家)中,為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可透過權威機關之強制力所實現的規範。」這是比較廣義的法律定義;狹義的法律定義應為憲法、法律和命令的合稱;而最最廣義的法律泛指一切人類的規範,如原始部落的規範、班規等都可算是法律的一類。 依一般社會的法概念,通常的法律概念係指狹義的法律而言,即憲法、法律和命令,這種狹義的法律定義也被稱為「法規」。在醫療體系中,醫護法規和衛生法規是常被引述的名詞,這兩者究竟有何不同?所謂衛生法規是指關於衛生行政的組織、作用、程式及救濟的國內公法的總稱,亦即衛生事業中,政府與人民間的法律行為規範;就其內容包括衛生行政組織法規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組織法】、醫事人員管理法規如【醫師法】和【護理人員法】等、醫療業務管理法規如【醫療法】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等、藥事管理法規如【藥事法】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等、優生保健法規如【優生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如【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保險法規如【全民健康保險法】和【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等。狹義的醫事法規包括醫事人員的身分法規和業務法規,醫事人員身分法規如【醫師法】、【藥師法】、【護理人員法】等有關醫事人員權利、義務的法規,醫療業務法規係指執行醫護等相關業務會適用到的法規,如醫療業務管理法規、傳染病防治法規、優生保健法規等均是。而廣義的醫事法規除了狹義醫事法規之外,另包含醫護行為中最常見的醫護糾紛涉及的民事、刑事與訴訟的所有相關法規,故其內涵上跨越民事法、刑事法、訴訟法及行政法等六法體系中的四法,範疇上自然較為廣泛。醫事法規與醫護法規內涵上是一樣的,只是較突顯護理相關法規的重要,畢竟護理人員在醫療體系中,所占從業人員的比例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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