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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機靈點,雇主睜大眼!搞定勞資關係的速成心法
作 者:
程金龍
、
蘇鵬翰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26/06/01(4版1刷)
ISBN:978-626-442-273-4
E I S B N:9786264422741
書 號:1FAD
頁 數:528
開 數:20K
定 價:570元
優惠價格:450元
滿額優惠折扣
5/5-6/30五南官網週年慶!全館滿599再享9折
勘誤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授 林利國 中華產業協會理事長 唐偉仁 風靡百萬上班族的社會觀察家 肆一 淡江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繆震宇 讚好推薦
*依照最新法規書寫,用讀得懂的白話解析令人想睡的艱澀法條。 *搭配圖表釐清複雜概念,有效為您省下無謂的摸索時間。 *附有實用度破表的功能性範例表格,是您實務上的最佳利器。 「嗡嗡嗡~嗡嗡嗡~大家一起勤做工!」相信所有辛苦的勞工和雇主都是勤勞的小蜜蜂,每日辛勤地上工,期待醞釀出甜美的未來。不只為了自己,也為了這個社會和每個珍愛的人,釀造出更好的生活。 依據最新時事與法規修訂!《性平法》、外送員、派遣勞工、工時制度、請假怎麼請……,新版特色讓您一次懂: 1. 介紹112年最新修訂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有哪些清楚而具體的自我保護機制與救濟途徑? 2. 雇主?勞工?傻傻分不清楚;如何判斷「僱傭關係」?美食外送員也是勞工嗎? 3. 派遣工如何自我保障?企業使用派遣人員又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4. 老闆還能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嗎?約定與不約定又有何影響? 5. 圖解法定、二週、四週、八週等各種工時制度 6. 責任制是老闆說了算嗎? 7. 工資與非工資,要如何判斷與運用呢? 8. 面對職災勞工,老闆有哪些責任呢?帶您認識111年最新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9. 團體保險規劃實務要領大揭露 10. 只要表現不好,公司就可以開除我嗎? 11. 勞基法好多假啊~怎麼請,才合法? 12. 特別休假,如何計算天數?週年制與曆年制,您都搞懂了嗎?休不完怎麼辦,能換錢嗎? 13. 老闆請小心!《勞動事件法》已於109年上路囉!精闢解析讓您一次搞懂 雇主可運用本書,建立合宜且適法之勞工管理機制;各行業的職場工作者也可以藉由本書了解如何保障自我勞動權益;在學學生,也可以將本書作為進入職場的第一本工具書。
程金龍 學歷 香港中文大學高級工商管理研究院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健康事業管理研究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 榮譽 111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人員優等獎 經歷 社團法人中華產業協會祕書長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檢查員 景文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調解人 社團法人中華產業協會顧問 社團法人中華產業協會講師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講師 桃園市勞動安全衛生協會講師 國家地震中心校舍補強課程講師 新北市勞工局優良事業單位評審委員 蘇鵬翰 現任 樂誠勞資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淡江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講師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公司業務襄理 專長 企業勞務管理、企業保險 學歷 淡江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研究所 逢甲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學分班
序
第一篇 勞動條件
Chapter 1 勞雇關係定義
01 上班路上有你有我不孤單─前言
02 勞工是我心中最軟的一塊?!─勞工之定義
03 看清老闆的「真面目」─雇主之定義
Chapter 2 勞動條件
01 約定試用期,真的合法嗎?─「試用期約定」的作用
02 什麼是「一例一休」?可以吃嗎?─工時制度與一例一休
03 早點下班,好去約會─正常工時、延長工時與加班
04 老闆,在家ON CALL 算不算工作時間?─工作時間之認定
Chapter 3 工資與非工資的差異性
01 我相信每到月底就吃土的,不只我─工資之基本概念
02 希望年終獎金跟我的體重一起直線上升─常見的各種工資與非工資項目
03 將心比心,共創雙贏──結論
Chapter 4 職災補償
01 職災補償莫疏忽─前言
02 不管啦!我覺得上班害我下半身肥胖也算職災─職災之定義
03 你要對人家負責啦!─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
04 團體保險是轉嫁職災風險的最佳利器─介紹團體保險
Chapter 5 解僱
01 解僱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前言
02 最後的疼愛是手放開─資遣
03 最愛的人,傷我最深─開除
Chapter 6 請假
01 天有不測風雲─請假程序
02 人有旦夕禍福─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假別
03 照顧每個不同的需求─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範之假別
04 為了最重要的人─育嬰留職停薪
Chapter 7 特別休假
01 特休是世上最美的兩個字─特別休假的性質
02 我什麼都可以讓,除了特休─特別休假於修法後之主要變革
03 自己的特休自己算──週年制與曆年制
04 忙到沒時間休假,怎麼辦?──特休未休工資之計算
Chapter 8 勞動事件法
01 前言
02 勞動事件法之內涵
Chapter 9 認識「職場性騷擾」
01 前言
02 性騷擾之定義與類型
03 職場性騷擾,雇主之防治與因應作為
04 遇職場性騷擾時之因應方式與法律權益
05 結論:制度到位,是對每一個人的基本尊重
第二篇 職業安全
Chapter 10 工作者基本職業安全概念
01 賺錢有數,生命要顧─何謂職業安全衛生法
02 小心駛得萬年船─危害控制
Chapter 11 人因性危害
01 健康的身體是最大的財富─預防肌肉骨骼傷病
02 我的肩膀給你滿滿的安全感─職業安全法與事業單位因應對策
Chapter 12 職場暴力
01 快樂上班,平安回家─職場暴力的預防與實務
02 相親相愛,不要傷害─職場暴力之定義
03 職場霸凌
Chapter 13 母性健康保護
01 媽媽,請妳也保重─母性保護之定義
02 聽媽媽的話,別讓她受傷─母性保護之運作實務
Chapter 14 預防職場過勞
01 隱形的職場殺手─過勞之定義
02 能者多勞,疲勞的「勞」─預防過勞之實務做法
Chapter 15 中暑熱衰竭
01 把自己許配給公司空調─熱疾病的危害與預防
02 皇上,求您把我打進冷宮─對熱疾病的應對措施
Chapter 16 職業災害
01 人只有一條命,但災害有很多種─職業災害的定義與種類
02 把金鐘罩鐵布衫都穿上!─安全防護
Chapter 17 健康檢查
01 有時不見得「紅」的喜氣─健康檢查的定義
02 勞工也有「生產履歷」─何謂勞工健檢?
03 健康要顧好,才能繼續為將來打拚─保健知識
Chapter 18 危害職場健康的常見因子
01 別讓身體不開心─台灣的職業衛生護理
02 這世界還是有人關心你─職業衛生護理人員的角色
03 肝若不好,人生是黑白的;肝若好,存摺是空白的─職業病
Chapter 19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01 涵蓋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之保障專法
04遇職場性騷擾時之因應方式與法律權益 在了解職場性騷擾之定義、行為樣態、認定原則,以及雇主於事前、事中與事後所應負擔之防治與處理義務後,對於廣大的勞工朋友而言,更為重要的課題在於:當自己不幸遭遇職場性騷擾時,應如何即時因應,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而不讓缺乏性別平等意識之不當行為人有法律漏洞可鑽。 以下即就勞工於遭遇職場性騷擾時,可採取之自我保護機制與相關法律權益,進行說明。 自我保護機制 當遭遇職場性騷擾時,首要之務即是建立自我保護的意識與行動,而非選擇委曲求全或隱忍不發。因為一味隱忍,不僅可能影響自身身心健康,亦可能在無意間縱容不當行為持續發生;更可能於日後提出申訴時,因缺乏相關事證而陷入各說各話、舉證困難之不利處境。 因此,自我保護的行動,不僅是在保護自己,也是保護其他同事,並同時為後續提起性騷擾申訴建立必要之事證基礎。其重點說明如下: 意識:相信自己的感受 當於職場中遭遇同事或他人以言語、文字、訊息或其他方式,傳達具有性意味之內容,並使自己感到不適、被冒犯或遭受歧視時,請相信自己的感受。此時,應明確向行為人表達不悅與拒絕之態度,或立即離開現場,以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 記錄:留下發生過的痕跡 應將遭受性冒犯或性歧視之經過詳實記錄下來,包括時間、地點、內容、行為方式及在場人員等,並留意是否有相關人證或物證。 須特別注意的是,言語或肢體性騷擾往往發生於瞬間,未必能即時錄音或錄影存證。此時,除即刻向行為人表達不適外,也應於事後盡快向其他同事、家人或友人描述所發生之情節,作為日後可佐證之資料。 實務上,法院於審理性騷擾案件時,亦常接受「傳聞證據」或「情況證據」等間接事證,作為判斷依據。例如: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更( 一) 字第 1 號行政判決 性騷擾事件多發生於隱密處,常無相關人證或物證,被害人通常極難於突遭受言語性騷擾當下即知為錄音或錄影之存證,因此對於是否確有發生言語性騷擾之事實,常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之局面,故性騷擾事件認定應審酌其他一切間接證據及情況證據,而不得認為如無直接證據,即無從據以認定待證之事實。 因此,即便只是事後向親友的哭訴、抱怨或轉述,亦屬一種記錄方式,更是重要的自我保護措施。 蒐證:把握時間保存證據 應盡量於最短時間內完成證據蒐集,包括但不限於: 1. 監視器畫面 2. 在場人員名單 3.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 4. 圖片、影像或錄音檔 5. 電子郵件往來內容等 蒐證:盡量在最短的時間之內完成證據的蒐集,包括:監視器畫面,在場的其他人,通訊軟體上的對話,圖片、影像記錄等,e-mail 留存的內容等等。 申訴:勇敢提出,才能真正止損 於完成初步記錄與證據整理後,應盡速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雇主或公司指定之人員或單位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往往是避免性騷擾行為再次發生,最直接且有效之方式。 主動告知所需協助 提出申訴後,務必促請公司於最短時間內依照申訴人之意願,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避免性騷擾之事件再次發生。若自覺有需要,亦可向雇主請求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結合上述,職場性騷擾從來不是「忍一下就會過去的小事」,而是攸關尊嚴、身心健康與工作權益的重要議題。法律已為勞工設下明確的保護機制,而真正讓制度發揮力量的關鍵,在於你是否願意為自己站出來。 請記住: ● 你有權利感到不舒服 ● 你有權利拒絕不當對待 ● 你也有權利獲得一個安全、被尊重的工作環境 當你選擇不再沉默,不只是為自己發聲,也是在為整個職場環境,劃下不能退讓的界線。 法律權益 當勞工遭遇職場性騷擾時,除可依公司內部程序向雇主提出申訴外,仍得視性騷擾之情節嚴重性、雇主後續處理結果及案件性質,進一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全面維護自身權益。相關法律途徑與權利說明如下: 得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之情形 原則上,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職場性騷擾時,應先向雇主提出申訴;惟於特定情形下,法律亦賦予勞工得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權利。整理如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1 條第1 項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須特別注意的是,前述得逕向主管機關申訴之權利,法律設有除斥期間,勞工應於期限內行使權利,否則將喪失申訴機會。相關期限規定整理如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1 條第2 項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被申訴人非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二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亦同。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1 條第3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依前項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一、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 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職場性騷擾對被害人而言,往往造成重大心理壓力,進而影響情緒狀態、工作表現,甚至引發身心症狀或憂鬱情形,均屬身體健康或精神狀態受侵害之結果。被害人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3 條及第 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亦針對職場性騷擾,進一步明定雇主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及權勢性騷擾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其內容如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綜上所述,職場性騷擾並非只能默默承受的「職場風險」,法律已為勞工建構多層次的保護機制,從企業內部申訴、行政救濟,到民事賠償,均提供明確且具體的權利保障。 請記得,沉默不是義務,忍耐更不是責任。當你選擇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不僅是在為自己討回公道,也是在提醒整個職場—尊重,從來不是選項,而是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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