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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民事法-民法
  • 不當得利

  • 作  者:劉昭辰
  • 出版社別:五南
  • 出版日期:2021/02/04(2版2刷)
  • ISBN:978-957-11-9954-2
  • 書  號:1QE1
  • 頁  數:240
  • 開  數:20K
  • 定  價:350元
  • 優惠價格:315元
    第一章 理論基礎
    一、去除不當利益
    (一)民法第179、182條第1項
    (二)不當得利的制度緣由
    (三)不當得利和損害賠償
    1.不當得利和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競合關係
    2.不當得利和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聚合關係
    (四)不當得利和解除
    二、不當得利的統一說及非統一說
    (一)統一說
    1.財產損益變動
    2.「直接因果關係理論」和Versionsklage的避免
    3.物權行為無因性所代表的實質價值判斷
    4.直接因果關係的窘境
    (二)非統一說
    1.以給付目的取代財產損益直接變動在我國法制上的可行性
    2.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第二章 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及排除原因
    一、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受有利益
    1.積極財產增加
    (1)絕對權
    (2)債權
    (3)占有及登記名義
    2.消極財產減少
    3.使用利益及勞務受領
    4.使用利益可能性的取得
    (二)經由給付
    1.給付概念的演變
    (1)有意識增加他人財產
    (2)有目的增加他人財產
    2.給付目的的決定
    (三)無法律上原因
    1.自始無法律上原因(cobdictio indebiti)
    (1)說明
    (2)永久性抗辯權
    2.法律上原因其後已不存在(condictio ob causam finitam)
    3.給付結果未發生(condictio causa data causa non secuta; condictio ob rem)
    二、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排除事由
    (一)民法第180條第1款 – 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二)民法第180條第2款 – 期前清償
    (三)民法第180條第3款 – 明知非債清償
    (四)民法第180條第4款 – 不法原因的給付
    1.立法目的性
    2.終極財產移轉原則
    3.民法第180條第4款的類推適用
    4.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章 三人給付關係
    一、連鎖給付
    (一)債權行為瑕疵
    (二)物權行為瑕疵
    二、縮短給付(廣義的指示給付)
    (一)對價關係或是補償關係有瑕疵
    (二)指示無效
    (三)雙重瑕疵
    1.房貸契約
    2.保證契約
    三、間接代理
    四、誤認債務人 – 給付目的決定的「主觀說」及「客觀說」
    五、非現金行為(信用付款)的「指示給付」
    (一)溢付
    (二)匯款的撤回
    (三)匯款的撤銷
    (四)票據未簽名
    (五)欠缺行為能力的指示
    (六)偽造、變造支票
    (七)支票被竊、遺失
    六、債之變動
    (一)債權讓與
    (二)債務承擔
    七、第三人清償
    (一)第三人主動為他人債務清償
    (二)事後變更給付目的
    八、利益第三人契約

    第四章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一、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補充性原則
    (一)盜贓、遺失物
    (二)添附的不當得利
    (三)侵權行為責任
    (四)民法第183條
    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類型
    (一)侵害型不當得利
    1.侵害的概念
    (1)我國學說
    (2)不法性理論
    (3)專屬權益理論
    (4)侵權行為法益保護理論
    2.專屬權益內容 – 個別標的的討論
    (1)所有權
    (2)限制物權
    (3)智慧財產權
    (4)人格權
    (5)債權
    (6)營業權
    (7)公平交易法
    3.侵害型不當得利的特殊類型
    (1)第三人侵害型不當利
    (2)無權處分
    (二)耗費型不當得利
    (三)回索型不當得利
    (四)民法第183條 – 無償有權處分
    三、直接因果關係
    四、無法律上原因
    (一)法律理論
    (二)因強制執行所生的不當得利
    1.無效的強制執行 –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993號判決
    2.錯誤強制執行他人之物 –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
    3.罹於時效債權的強制執行 –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
    4.分配錯誤 -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1893號判例
    5.作價承受 –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430號判決
    6.第三債務人的清償

    第五章 不當得利的返還內容及範圍
    一、主要返還客體
    (一)原物返還
    (二)價額返還
    1.使用利益及勞務取得
    2.價額認定 - 客觀說
    二、補充性返還客體
    (一)返還不能 - 價額返還
    1.客體滅失
    2.客體被設定負擔
    (二)本於利益更有所得 - 利潤返還責任
    (三)替代(代位物)返還
    1.一般替代
    2.特殊替代
    (1)因商業行為所得替代(commodum ex negotiatione)
    (2)因商業行為所得替代和有償的無權處分間的比較
    (3)互易
    三、價額的認定時點
    (一)返還不能
    (二)依利益性質無法返還
    四、強迫得利
    (一)理論基礎
    (二)所得利益仍然存在
    (三)所得利益不存在
    五、所得利益不存在抗辯 - 民法第182條第1項
    (一)民法第182條第1項的功能性及立法目的 - 信賴保護原則
    (二)所得利益不存在的判斷
    (三)所得利益不存在的舉證
    (四)可以主張所得利益不存在的項目
    1.對標的物的本身所支出的費用
    2.標的物的取得費用
    3.得利人的損害
    (五)所得利益不存在主張的限制
    1.無效的擔保契約
    2.無效的三方信用借貸契約
    3.對人格權侵害
    (六)民法第182條第1項的效力展現方式
    六、惡意得利人的責任加重
    (一)惡意的認定
    (二)加重效果
    1.孳息的返還
    2.所得利益不存在的抗辯
    3.特殊替代(commodum ex negotiatione)
    4.附加利息及損害賠償
    七、真正雙務契約無效的不當得利返還
    (一)雙重不當得利理論
    (二)差額理論
    1.預先給付
    2.行為能力欠缺
    3.使用利益及勞務受領
    4.惡意詐欺

    第六章 競合
    一、不當得利請求權和物上請求權的關係
    (一)給付型不當得利
    1.孳息返還
    2.費用償還
    (二)侵害型不當利
    (三)耗費型不當得利
    二、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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