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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理論與案例研究(三)
作 者:
林恩瑋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2022/01/25(1版1刷)
ISBN:978-626-317-498-6
E I S B N:9786263174955
書 號:1RC5
頁 數:216
開 數:25K
定 價:350元
優惠價格:315元
進入新世紀後,臺灣國際私法學研究也開始邁入嶄新的階段。作為司法實務與學說理論結合的橋樑,案例評析乃成為國際私法學上一股新興的研究趨勢。本書之作成,即為此一新趨勢的見證。 本書為作者進行臺灣國際私法案例評析系列的第三冊,彙整作者近年來在國際私法學上研究的成果。全書分為「管轄衝突論」與「法律衝突論」二大部分,針對國際管轄權問題、國際應訴管轄、外國法適用、強行法規之衝突、同性婚姻之法律衝突、契約選法意思欠缺之法律適用發展及兩岸商品責任法律適用問題等相關司法實務案例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基礎理論細節為更深入之研究。
林恩瑋 現職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服務中心主任 學經歷 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法國國家高等研究文憑(DEA) 東海大學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 仲裁人
第一部分 管轄衝突論
第一章 應訴管轄規定於涉外案件中的適用問題
第二章 醫美器材跨國著作權侵害案件之國際管轄權問題
第二部分 法律衝突論
第一章 外國法適用問題之研究:臺灣司法實務判決與比較法上的一些思考
第二章 強行法規的衝突
第三章 我國同性婚姻之法律衝突問題
第四章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下關於意思欠缺之法律適用:以法國國際私法學發展為例
第五章 兩岸商品責任法律適用問題之研究
第一部分 管轄衝突論 第一章 應訴管轄規定於涉外案件中的適用問題 壹、前 言 我國成文法中關於涉外案件之國際管轄權規定,除個別程序法規以外,幾乏明文。在司法實務上,法官大多以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上關於土地管轄之規定,作為確認法院是否對系爭案件具有國際管轄權之標準。然而類推適用畢竟只是對於法律無明文直接規定之事項,另擇其關於類似事項之法律規定,以為適用的一種法學方法,對於性質上與內國案件差異甚大的涉外案件,要如何在具體的個案中類推適用土地管轄之規定,以定國際管轄權之有無,甚至於判斷其國際管轄權的效果(例如是否發生專屬、排他管轄權之效力),在實際操作上仍面臨許多問題,例如合意管轄是否生排他的效果,在我國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除當事人明示或因其他特別情事得認為具有排他,亦即專屬管轄性質者外,通常宜解為僅生該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取得管轄權而已,並不當然具有排他管轄之效力(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68號民事裁定)而國內學者間則多有不同之見解。 一般而言,在國際管轄權的標準方面,可將之區分為兩大部分,其一為法定的國際管轄權標準,又可分為一般/普通的國際管轄權標準〔即以原就被原則,以被告住居所、主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為判斷受訴國家法院有無國際管轄權之標準,相當於普通審判籍之概念。此處之一般的國際管轄權標準,並非我國國際私法學界上傳統所稱之「一般管轄」(compétence générale),而是指國際管轄權的原則性標準〕、特別的國際管轄權標準(即依照案件事實與性質作為判斷受訴國家法院有無國際管轄權之標準,相當於特別審判籍之概念)與專屬國際管轄權標準(例如不動產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等;其二為意定的國際管轄權標準,又可分為明示的合意國際管轄權標準與擬制的合意國際管轄權(即應訴管轄)標準。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國際管轄權問題時,內國法官均可比附援引內國民事訴訟法關於上開管轄權標準分類之規定,作為判斷系爭涉外民事案件國際管轄權爭議之參考,而顧慮到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質,一般學理上均同意應適當地賦予法官在國際管轄權判斷上一定的裁量權,作為調整與避免機械性適用土地管轄標準時所可能帶來不合理結論的一種法律工具。 在意定的國際管轄權標準方面,我國學界與實務界對於明示的合意國際管轄權標準相關之論述與判決已有許多,茲不深論。相對地,在擬制的合意國際管轄權標準之問題討論上,相對較為欠缺。本文之撰寫目標,主要希望能夠補足這方面的國內研究資料;同時,本文亦觀察到新近最高法院做成之108年度台抗字第171號民事裁定,對於應訴管轄在國際管轄權類推適用的問題上,多有著墨,因此以下即以本號裁定為中心,進一步評論我國民事訴訟法上之應訴管轄規定於涉外案件中的適用問題,期能拋磚引玉,激發更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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