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所謂的勞動程序,主要分為勞動行政調處、勞動調解與訴訟,以及勞動訴訟輔助措施等。在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制定施行前,我國主要以法定的機制處理勞資爭議,其法令分散在勞資爭議處理法、民事訴訟法及一些勞動訴訟扶助的法令。在程序的進行上,除了行政調處的機關及單位外,負責審理的法庭則包括勞工法庭、民事法庭,但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也有與勞資私權爭議或公法爭議的裁判者,而行政法院更有為數不少的公法上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則由勞動法庭負責勞動事件的管轄審理。同時,行政法院及憲法法庭仍然職司其相關案件的審理。本書作者以為勞動程序固然以程序法為主,但常有實體法難以切割之處,故一併剖析之。在寫作計畫上,本書為一系列勞動程序法的第一編,其中,第一章主要概述勞動程序法的內容及憲法法庭、行政法院的重要解釋與裁判;第二章則是詳述司法程序的基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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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通軒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德國邁因茲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專任教授
經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會委員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專任副教授 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爭議審議組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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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勞動程序法的形成及體系 第二節 行政調處程序 第一項 功能 第二項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第三節 訴訟程序 第一項 民事法院 第二項 勞動法庭: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2 第三項 憲法法庭與大法庭的裁判 第二章 司法程序基礎理論 第一節 管轄權 第一項 時的管轄 第二項 人的管轄 第三項 事的管轄 第四項 地的管轄 第二節 當事人 第一項 程序上勞工及雇主定義 第二項 勞工 第三項 雇主 第四項 工會?勞資會議?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職工福利委員會? 第五項 非勞雇雙方當事人?只能向民事法庭起訴? 第三節 勞動事件 第一項 權利事項爭議:列舉規定?例示規定? 第二項 不排除集體勞動關係的爭議 第三項 建教生訓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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