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體諮商與團體治療的關係 在臺灣,「治療」一詞是精神科醫師和臨床心理師常用的詞彙,而專業諮商心理師則慣用「諮商」(counseling)一詞。如果諮商心理師使用「治療」,將會被認為違法。然而「諮商」一詞是外來語,有史以來並不存在臺灣的人們日常生活溝通的用詞中,因此一般人不甚理解所指為何事?而提到「治療」,這個自古以來普遍使用的詞彙,反而通俗易懂,即便販夫走卒通通都知道。在美國的專業諮商心理師和臨床心理師,由於他們被認為都是從事「醫療」(medication)相關工作,所以統稱為「治療師」(therapist)。由於美國尚有所謂法律諮商和教牧諮商等非專業心理諮商的服務,當然從事這兩種諮商的工作者,不可以號稱提供「醫療」,也不可以自稱為「治療師」。有趣的是,在美國專業諮商心理師反而不喜歡被稱為「治療師」,由於當事人會擔心去尋求諮商心理師的協助,將被他人錯誤貼上「有病」或「變態」(abnormal)的標籤。 至於「團體諮商」,並不是進行「團體心理治療」,然而自1970年代起為何被美國學者歸類為「團體治療」的一種,而專業心理諮商師也被稱為「治療師」。這些都與團體諮商演進成具有小團體模式的基本元素有關,這個議題很值得討論,以正本清源。吳秀碧(2017)從文獻研究發現,經濟和重大戰爭對於團體心理治療、團體諮商,以及成長與發展團體等三種被統稱為「治療團體」的出現和演進,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本章主要從歷史角度探討各類治療團體的出現和涵蓋範圍的擴大,以便了解團體諮商與團體治療的關係。 第一節 使用「團體治療」一詞的現況 由於臺灣的團體諮商自美國引進,而且美國也是世界各國團體諮商的發源地。因此要釐清團體諮商與團體治療的關聯,最好的辦法就是回到美國這個發源地來追根究底。在美國,相較於「團體心理治療」一詞,「團體治療」是一個比較廣泛的名詞,而「團體心理治療」則是一個特定的專業名詞。在現代,一個正常人若有生活適應、心理衝突或困擾,以及人際或生涯等等的生活與人生問題,通常會去尋求專業心理諮商師的協助。但是,一個可能有人格異常、憂鬱症、焦慮症、精神分裂症或創傷及相關障礙症等等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官能症,則除了尋求精神科醫師的藥物治療之外,可能也會尋求臨床心理師的口談治療(talk therapy)。由於團體諮商和團體心理治療,都具有小團體模式的基本元素。因此,在美國團體諮商與團體心理治療,都可以統稱為「團體治療」的方法,並且無論是專業心理諮商師提供的服務或是臨床心理師的工作,都可以統稱為「治療」,而專業心理諮商師和臨床心理師也都統稱為「治療師」。 在美國科羅拉多的專業心理諮商師(professional psychological counselor)證照規範之中,便明文以「治療」一詞來說明專業心理諮商師對於當事人所提供的協助。同時,也明文規定專業心理諮商師不得宣稱可以提供「心理治療」。若在廣告詞當中有使用「心理治療」文字,便是違法,如此用以明確區別「諮商」與「心理治療」的差異。此外由於早期家族治療運動學者的領袖之一,Virginia Satir在1964年出版《聯合家族治療:理論與技術的指引》(Conjoint family therapy: A guide to theory and technique)這本書,她使用了「家族治療」一詞,此後在美國各大學的諮商心理學系,若設有家族與婚姻諮商的專業心理諮商研究所,其名稱普遍都使用「家庭與婚姻諮商」(family and couple counseling)或「家庭與婚姻治療」(family and couple therapy)研究所或學程(program)這樣的名稱,而從事這項諮商專業工作者也被稱為家族與婚姻「治療師」。當然,去接受會談的夫妻或家族並不是有心理異常或精神疾病,而是有人際衝突或其他家庭困擾問題的正常人。顯然,「治療」和「心理治療」兩者的涵義不盡相同。治療是一個廣義的名詞,至少可以涵蓋專業心理諮商和心理治療。而「團體心理治療」可以簡稱為「團體治療」,「團體諮商」也可以稱為「團體治療」。但是,「團體諮商」絕對不可以稱作「團體心理治療」。 第二節 「團體治療」一詞出現的年代 1930年代之前,美國並沒有所謂的「團體心理治療」這一個專業名詞。1905年Joseph Hersey Pratt在美國麻薩諸塞綜合醫院(Massachusetts General Hospital)的門診部,為貧窮而無法住院治療的肺結核病患首創「居家療養醫治」(home sanatorium treatment),並將病人分為約20人一個團體或一個「班級」,以提供支持、啟發和說服。因此,美國學者多數認為Pratt是團體心理治療的始祖(Shaffer & Galinsk, 1974)。雖然,後來Pratt越有經驗,而精熟團體互動的心理,重視由於病人有個「共同疾病的共同聯結」(common bond in common disease)所產生的相互支持氛圍(Spotnitz, 1961, p.29)。然而,他這種班級或團體主要是使用教學的方法,以協助病人的生活適應,只是因為Pratt是一名醫師,且團體是以醫院的名義開辦,因而使用「醫治」(treatment)一詞。George M. Gazda(1977, p.5)並不認為Pratt的團體,是一種團體心理治療的方法,而稱之為「班級方法」(class method),在性質上比較類似現代醫院常用的心理教育團體,或各級學校的班級團體輔導。 關於「團體治療」,這一個較為廣泛的名詞,最早的創始者為Samuel R. Slavson。在1934,Slavson開始使用小團體協助社會適應不良的少年。最初他稱這項工作為「創造的休閒方案」(creative recreational program),隨後又更名為「創造活動的療癒」(therapeutics of creative activity),最後才確定名稱為「團體治療」,並且Slavson也在1943年創立了「美國團體心理治療學會」(American Group Psychotherapy Association)。因此Gazda(1977)和Vander Kolk(1985)都認為Slavson才是美國團體心理治療的始祖。 至於「團體心理治療」這一個特定的專業名詞,則既不是Slavson首創,也不是美國人所創,而是拜歐洲精神分析學者之賜。早在1921年 Jacob L. Moreno已經開始在維也納使用團體協助娼妓。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作為主要戰場的歐洲,經濟蕭條,百業待興,而美國則是戰爭的受益者。由於戰爭期間出售科技先進的武器獲利龐大,使得戰後美國的經濟和社會各方面蓬勃發展。而戰後由歐洲移民美國的著名心理學家,有來自維也納的心理劇創始者J. L. Moreno,德國的完形治療創始者Fritz Perls,以及來自奧地利並引進阿德勒治療學派的Rudolf Dreikurs。在1925年Moreno移民美國之後,不只將「心理劇」傳至美國,也在1931年首創「團體心理治療」這一個專業名詞(Gazda, 1975; Shaffer & Galinsk, 1974),更於1932年首度向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y Association,簡稱APA)介紹他的團體心理治療方法。 從歷史觀,「團體諮商」一詞也出現於1930年代,然而其過程與性質並未具有小團體的三個基本元素,也就是尚未符合今日所謂「團體治療」的定義,與現代的團體諮商不可同日而語。美國自1928年起教學性質的班級團體輔導(group guidance)已經在各州的公立中學逐漸普遍。後來,由於受到1930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的影響,學校除了職業輔導(vocational guidance)之外,也開始利用小團體協助有生活適應問題,而無法從班級團體輔導得到幫助的學生。不過當時這種團體,主要由班級導師(homeroom teacher)負責協助學生建立關係、決定學生的需求和能力,以及發展適當的態度。由於導師沒有受過團體領導的訓練,缺乏團體動力的知識,也沒有協助學生發展情感和認知的知能(Gazda, 1968),因此只能視為現代團體諮商的濫觴。 第三節 小團體模式的確立與團體治療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在1946年社會心理學者Kurt. Lewin和Ron Lippitt,以及教育學者Leland Bradford和Kenneth Benne等人,在康乃狄克州創立「國家實驗室應用行為科學訓練所」(National Laboratory Training Institution for Applied Behavior Science,簡稱NTL)。Lewin設計了一套有大團體講課和小團體體驗學習方式的訓練課程。小團體為使用10人一組進行工作坊和團體動力的行動研究。這個小團體稱為「基本技術訓練團體」(Basic Skill Training Groups),之後縮寫成為「訓練團體」(T-Group)。後來由於NTL的成員們發現小團體是一個組織的微縮世界,若致力於改變小團體的功能,可以延伸為改變組織的歷程。「訓練團體」除了影響「會心團體」的誕生,繼之也影響了各種所謂「成長與發展團體」的出現(Bebout, 1976; Shaffer & Galinsk, 1974; Yalom, 1985)。而最重要者,乃在運用小團體的模式,對於後來各類「治療團體」的發展有著深遠影響。 1970年代,Shaffer和Galinsk(1974)在所著作《團體治療模式與敏察訓練》(Models of group therapy & sensitivity training)書中,認為小團體模式有三個共同元素,即:(1)參加者,有最多和最少的人數限制;(2)有明確指派的領導者或聯合領導者(co-leaders),角色在促進團體互動,且有團體互動內容的基本原理;(3)團體是用來創造給參加者一個重要的經驗,通常涉及情緒和認知的元素,以協助個人朝向新的學習或改變。同時,他們將「精神分析治療團體」、「心理動力治療團體」、「存在-經驗治療團體」、「心理劇」、「完形治療團體」,以及「行為治療團體」等團體方法,都歸類在「心理治療團體」,這類團體主要適用對象為心理異常者或有精神疾病的患者;至於「訓練團體」、「會心團體」、「主題-中心互動團體」(theme-centered interaction group),以及發源於英國的「塔維斯托克小型研究團體」(Tavistock small study group)或稱為「塔維斯托克團體關係研討會」(Tavistock group relations conference)都歸類為「成長與發展團體」(growth and development groups)。此外Shaffer 和Galinsk也將「心理治療團體」和「成長與發展團體」統稱為「團體治療」模式。雖然,發源於美國NTL的「訓練團體」,與發源於英國的「塔維斯托克小型研究團體」的理論不同,但是主要都運用小團體的基本元素和重視團體動力,也都傾向強調團體關係與組織,並且參加者都是正常人,以個人成長取向為主,因此同樣歸類在「成長與發展的團體」。從Shaffer和Galinsk的論述,可以看到「心理治療團體」和「成長與發展團體」最主要的差異在實施的對象,而不是過程,前者以心理異常和精神疾病患者為主,後者以正常人為主。 活躍於1960-1970年代的「會心團體」,不只相當熱門,對於後來的團體治療也具有不可忽略的影響力。Irvin D. Yalom的名著《團體心理治療理論與實務》(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group psychotherapy)這一本書,在1995年版提到「會心團體」為「正常人的治療團體」(Yalom, 1995, p.494)。然而,到了2005年版,Yalom則認為在美國,「會心團體」已經是走入歷史的團體方法。Yalom(Yalom & Leszcs, 2005, 5th ed.)在書中第十六章「團體治療:祖先與兄弟」(Group therapy: Ancestors and cousins)特別提到,雖然各種會心團體多數已成為過去的事,但是持續對於當代的團體治療實務有所影響。原因有三:(1)團體治療師的適當訓練,必須包括一些個人的團體經驗;(2)當代的團體治療已經廣泛的受到會心團體的影響;(3)在會心團體出現之後,對於團體治療的發展,有最佳和最精煉的小團體研究技術。同時,在這一章Yalom描述出現在1945年的「訓練團體」,由於強調個人成長,使得團體的目標從傳統的教育概念,轉換為個人成長的性質。而且在美國西岸,臨床取向的會心團體領導者開始賦於「訓練團體」的模式作為「正常人的團體治療」(group therapy for normal)(Yalom & Leszcz, 2005, p.530)。由上,可見Yalom認為會心團體對於團體心理治療有很重要的影響,而兩者都可以統稱為團體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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