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兒童文學的基本觀念
本章開宗明義先說明兒童文學的定義、範圍,然後比較幾種分類,以及臺灣現在通行分類的不嚴謹之處。其次,介紹敘事作品最基本的主題、情節、人物三要項。兒童文學大部分是故事體裁,如果能掌握這三項,面對一篇沒有讀過的作品,自己可以嘗試就這幾方面分析評論,就能有讀後意見。而進一步的分析,如敘事觀點(point of view),將會在〈小說〉一章介紹。
第一節 定義
「兒童文學」是指:適合兒童閱讀的文學作品。臺灣的〈兒童與青少年福利法〉把兒童定義為十二歲以下,青少年則定義為十八歲以下。如果要細分,還可以分成幼兒文學,大約指適合六歲以前幼兒看(聽)的;兒童文學,大約指適合六歲之後看的;和少年文學,通常指十二歲之後看的。大概相當於幼稚園、小學、中學三階段。幼稚園學童看不懂少年小說,中學生對幼兒讀物大概也缺乏興趣,但兩階段相鄰處,卻並非涇渭分明:國小高年級生往往能讀少年小說,而幼稚園大班和小一的閱讀能力也難以截然劃分。 也有人用「少兒文學」涵蓋全部,更常見的是以「兒童文學」涵蓋全部,包括幼兒和少年的文學。換言之,說話的人如果說:「這是兒童文學,不是少年小說。」則其所用的「兒童文學」一詞是狹義的。另外,臺灣常見「少年小說」一詞,卻較少出現「少年文學」的說法。本書所指的是廣義的「兒童文學」,包括了兒歌和少年小說。 文學作品無論古今中外,作者不論成人或兒童,只要適合兒童閱讀,都是兒童文學。這樣的定義,重點在讀者的認定。此外,也有人認為「兒童文學」是指:特定為兒童而創作的文學作品。後者的定義,重點則在作者的寫作意圖。但很多公認是兒童文學的作品,當初都不是特定為兒童而寫的;更遑論以前根本沒有特別為兒童讀者而創作文學作品的觀念。甚至,學者指出,以前根本沒有「童年」的觀念,童年的觀念是文化的產物。 所以,「特定為兒童而創作」這樣定義是不周延的。當然,有些作家寫作時就預定是給兒童看的。至於寫出來之後,也可能有人認為那雖然是文學,卻兒童不宜;或者雖然沒有不宜兒童之處,卻不是文學作品。 文學都是讀物(可以讀的東西),讀物卻不一定是文學;兒童文學一定是兒童讀物,兒童讀物卻不只包括兒童文學而已,還有適合兒童閱讀的非文學的東西。 現在,兒童文學不一定是紙本印刷的,也可能以錄音帶、錄影帶、光碟、電子書等等媒材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