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科目暨報考資格
九十年會計師重大變革
根據考試院審議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草案」,新制專技人員高考會計師考試制度,將採「科別及格制」。所謂科別及格制,將以六十分為及格標準,單科通過及格標準後則可保留三年。亦即三年內所有考試科目通過及格標準後,即可通過會計師考試。此項變革下,考生準備考試時間由一年變成三年,考生每年可以集中火力專精準備二-三科考試科目,不必再承受一年內考八科之重大壓力。
會計師新制度-科別及格制簡介
(試訊息擬於90年起實施,仍以考試院公告為準)
考試日期:每年十月
應考資格:
1.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科系組所畢業。
2.(1)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其認定之基準需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
(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稅務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或企業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科目至少十科,合計三十學分以上,每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2)其中必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3.其中必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4.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如具備前述1.2項資格,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審計人員三年以上;或並曾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兩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前述第2項科目中至少兩科,其中必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科目至少一科;或領有外國會計 師證書;皆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應試科目:
1.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
3.中級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財務報表分析)
4.等會計學(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5.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6.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7.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8.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命題型態:
應試科目中,除中華民國憲法採測驗式試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稅務法規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錄取標準:
各科將以六十分為及格標準,單科通過及格標準後,則可保留三年。亦即三年內所有考試科目通過及格標準,即可通過會計師考試
會計師資格、考試須知暨錄取標準
考試日期:
每年12月下旬專技高普考
應考資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統計、商學、經濟、財政、財稅、財務、財務管理、企業管理、管理科學、事業經營、銀行、國際貿易、合作經濟、工業管理、國際企業、財務金融、農業經濟、銀行保險、合作、商業、工業會計、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工程、交通工程與管理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經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應考科目:
普通科目- 1.中華民國憲法 2.國文(含論文與閱讀測驗)
專業科目- 1.中級會計學 2.高等會計學與會計報告分析 3.審計學 4.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5.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6.稅法(包括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與贈與稅法)
成績計算:
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約20%,專業科目占80%
錄取標準:
◎參採教育測驗統計學上T標準分數常態分配理論,約為到考人數的16%,再加上部分限制條件,作為錄取標準。
◎限制條件-
1.專業科目成績平均不滿50分。
2.應試科目中有一科零分。
3.總成績未達50分者。(總成績平均滿60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會計師檢覈資格暨考試須知
考試日期:每年4月、10月,共二次
應考資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系、科、組或相關系、科、組畢業,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審計人員三年以上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系、科、組或相關系、科、組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師或副教授三年以上或教授二年以上者。
3.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會計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得予部分免試)。
應考科目:
◎有應考資格1、2項者
1.高等會計學與會計報告分析
2.審計學
3.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4.公司法、證卷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有資格3者--
1.審計學
2.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3.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部分免試者-
1.商事法規(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2.稅務法規(所得稅法、營業稅法)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第七條規定,筆試單獨舉行時,其成績之計算,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科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其中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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