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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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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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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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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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相關科系含: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
二、大專畢業非相關科系,須修滿相關科目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者。 |
中華民國國民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 |
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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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12月22
- 24日 |
89年10月4日起,
5年舉辦三次 |
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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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科目:
1.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1.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包括不動產估價師法、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及其附屬法規﹚。 2.土地利用法規﹙包括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及其附屬法規﹚。
3.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分析。
4.不動產經濟學。 5.不動產估價理論﹙包括高層建築物估價﹚。 6.不動產估價實務。 |
考試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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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中華民國憲法採測驗式試題,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二、除不動產估價實務考試時間為四小時外,其餘應試專業科目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
一、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中華民國憲法採測驗式試題,「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分析」、「不動產估價實務」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二、除不動產估價實務考試時間為四小時外,其餘應試專業科目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
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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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不動產估價實務」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