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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經濟原理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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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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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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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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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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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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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1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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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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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626-423-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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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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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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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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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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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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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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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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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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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的主要內容,在於透過反托拉斯法,來關注控制私有經濟力量,對整體經濟及社會福利的影響。因為這些法規植基於經濟學上「競爭」的觀念,所以反托拉斯的研究,必需重視一個經濟體系的結構及其與市場競爭的關係,以及熟知某些經濟學。反托拉斯經濟學的獨特性,在於強調以經濟學理論及分析作為反托拉斯政策的核心,且隨著經濟環境改變,經濟學理論及模型亦不斷精進,持續作為與時俱進的反托拉斯政策及相關法規的基礎。
本書的主要內容,係以反托拉斯經濟學關注之限制競爭各種行為態樣進行理論探討,並就各行為態樣國內外具代表性之相關案例,綜合經濟及法律觀點加以論述及分析,闡釋競爭政策維護市場競爭及消費者福利的宗旨。另外由於數位經濟時代產生的新型態產業及創新經濟模式,書中並有數位經濟時代的數位平台、電子商務、共享經濟、大數據等市場競爭政策相關議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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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美瑛 博士
學歷 美國喬治亞大學 經濟學博士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 名譽教授 東吳大學 講座教授 經歷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主任委員 國立臺北大學經濟學系 系主任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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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章 反托拉斯經濟學(Antitrust Economics) 導論 壹、個體經濟、產業經濟與反托拉斯經濟學 一、產業經濟與個體經濟 二、產業經濟與反托拉斯經濟 三、政府規範企業的法規類型 貳、反托拉斯經濟學係反托拉斯政策及其法規的核心 一、反托拉斯經濟學植基於不斷精進的產業經濟學理論 二、1968 年至2010 年,美國合併準則之演化及經濟基礎之檢視 三、檢視2023 年美國DOJ 及FTC 聯合發布之合併準則(以下稱2023 年新準則),以及合併執法政策之轉變 參、反托拉斯政策的源起與競爭政策 一、普通法時期 二、普通法與反托拉斯法 三、競爭的價值與反托拉斯政策
第二章 反托拉斯政策的基本經濟分析 壹、經濟效率的含義 貳、靜態效率與動態效率 一、靜態效率 二、動態效率 參、競爭性及獨占性市場之靜態效率比較 一、完全競爭市場之靜態效率 二、獨占市場之靜態效率 三、獨占與完全競爭市場靜態效率比較 肆、競爭性市場與獨占市場動態效率之比較 一、競爭性市場之動態效率 二、獨占市場之動態效率 三、動態效率比較 伍、綜論競爭性市場與獨占市場之效率比較 一、雖然獨占者的高市場力會讓其有較大能力去投資R&D,但亦可能導致減低R&D的誘因 二、雖然相對少的發明來自R&D實驗室,但很多發明是藉由具市場力的大廠商將其發展為商業化產品 三、完全競爭市場在靜態效率上優於獨占市場;在動態效率上,獨占是否必然優於完全競爭,無明確定論
第三章 獨占規範及案例分析 壹、美國獨占規範及案例分析 一、規範條款、司法解釋及豁免之例外情況 二、獨占案例的法律發展(legal development) 案例3-1:標準石油公司案(Standard Oil Co. ofNew Jersey et al. v. United States)(1911) 案例3-2:美國鋁業公司案[United States v.Aluminum Co. of America (Alcoa)](1945) 案例3-3:美國電信公司案[United States v.American Telephone and Telegraph (AT&T)](1982) 三、補充:相關市場定義(the relevant market definition) 及案例 案例3-4:玻璃紙案(Cellophane Case)(1956) 貳、台灣《公平交易法》之獨占規範及案例分析 一、規範條款 二、違反獨占規範之案例分析 案例3-5:荷蘭商皇家飛利浦公司等三家公司CD-R 專利技術授權行為案(民國90 年) 案例3-6:美商高通公司濫用獨占地位行為案(民國106 年)
第四章 聯合行為規範及案例分析 壹、美國聯合行為規範及案例分析 一、明顯勾結(overt collusion) 案例4-1:芝加哥商會案(Chicago Board of Trade v. United States)(1918) 案例4-2:阿迪斯頓鋼鐵公司案(Addyston Pipe & Steel Co. v. United States)(1899) 案例4-3:特倫頓陶瓷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Trenton Potteries Co.)(1927) 案例4-4:美孚石油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Socony-Vacuum Oil Co., Inc.)(1940) 案例4-5:廣播音樂公司案(Broadcast Music, Inc. v. CBS, Inc.)(1979) 案例4-6:阿迪斯頓鋼鐵公司案(Addyston Pipe & Steel Co. v. United States)(1899) 案例4-7:席伊麗寢具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Sealy, Inc.)(1967) 案例4-8:Topco 聯合組織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s., Inc.)(1972) 二、 暗中勾結(tacit collusion 或oligopoly problem) 案例4-9:洲際巡迴電影院公司案(Interstate Circuit, Inc. v. United States)(1939) 案例4-10:劇院企業訴派拉蒙發行公司案(Theatre Enterprises, Inc. v. Paramount Film Distributing Corp)(1954) 案例4-11:水泥協會案(FTC v. Cement Institute)(1948) 三、同業公會(trade association) 四、職業團體(The Professions) 貳、台灣《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規範 一、規範條款:《公平交易法》第14 條、第15 條 二、個案分析 案例4-12:國內二大油品供應商聯合行為案(民國93 年) 案例4-13:麥寮汽電等9 家民營電廠聯合行為案(民國102 年) 案例4-14:硬碟懸架業者違反聯合行為規定案(民國109 年)
第五章 結合規範及案例分析 壹、合併之經濟理論 一、合併類型 二、合併動機 三、合併之經濟影響 1 貳、美國合併規範之案例分析 案例5-1:布朗鞋業案(Brown Shoe Co., Inc. v. United States)(1962) 案例5-2:杜邦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E. I. du Pont de Nemours & Co.)(1957) 案例5-3:寶鹼公司案(FTC v. Procter & Gamble Co.)(1967) 案例5-4:統一食品公司案(FTC v. Consolidated Foods Corp.)(1965) 參、台灣結合規範之案例分析 案例5-5:視聽歌唱服務市場結合申報案(民國108 年) 案例5-6:統一公司與維力公司結合案(民國107 年) 案例5-7:台灣純網銀之結合案(民國108 年)
第六章 垂直價格限制之規範及個案分析 壹、維持轉售價格(RPM) 之理論分析 一、肯定RPM 之論點 二、RPM 限制競爭之負面影響 貳、美國對RPM 之規範及相關案例 一、美國對RPM 之規範 二、美國RPM 相關案例 案例6-1: 麥爾博士藥廠案(Dr. Miles Medical Co. v. John D. Park & Sons Co.)(1911) 案例6-2:RPM 司法案例上之例外 參、歐盟對RPM 之規範及相關案例 一、歐盟對RPM 之相關規範 二、歐盟對網路商店RPM 裁罰案(2018)
第七章 垂直非價格限制之規範及案例分析 壹、 美國垂直非價格限制(排他性策略)之規範及案例分析 一、差別訂價(price discrimination) 二、杯葛(group boycotts) 三、搭售(tying arrangements) 案例7-1:柯達公司(Kodak) 案(1954) 四、獨家交易協定(exclusive-dealing arrangement) 五、地域及顧客限制(territorial and customer restrictions) 案例7-2:敘爾瓦尼亞公司案(Continental T.V., Inc. v. GTE Sylvania, Inc.)(1977) 貳、台灣電子商務相關案例分析 一、電子商務之定義 二、電子商務市場之競爭特性 三、電子商務之限制競爭行為態樣及案例分析 案例7-3:歐洲線上訂房網站(Booking.com)案 案例7-4:日本Amazon 案 案例7-5:台灣之個案
第八章 數位經濟時代競爭政策之挑戰 壹、數位經濟時代在市場競爭上之特色 一、數位經濟的定義 二、數位經濟與市場競爭 貳、數位經濟下之競爭議題 一、數位平台與競爭法 二、電子商務與競爭 三、 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 與破壞性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 案例8-1:共享經濟案(台灣的Uber 個案) 四、大數據與競爭 案例8-2:台灣純網銀之結合案 參、數位經濟時代執行競爭法的因應
參考文獻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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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反托拉斯經濟學(Antitrust Economics)導論(節錄) 反托拉斯的主要內容,在於透過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來關注控制私有經濟力量(the control of private economic power),對整體經濟及社會福利的影響。反托拉斯法只是其中一個規範經濟行為具法律效力的法規,因為這些法規植基於經濟學上「競爭」的觀念(notion of competition),所以反托拉斯的研究,必須重視一個經濟體系的結構及其與市場競爭的關係,以及熟知某些經濟學。
反托拉斯起源於中世紀英格蘭的普通法(common law),而普通法的性質為判例法(case law),不同於經過立法程序制定法規的成文法(statutory law)。現代反托拉斯法最有名的成文法規,則始於美國1890 年制定的《休曼法》(Sherman Act),以及1914 年接續制定的《克萊登法》(Clayton Act) 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歷經過去50 年來,在反托拉斯學說或信念中最重要的發展,是不斷地增加經濟分析在反托拉斯領域所扮演的中心角色。
反托拉斯經濟學,係強調經濟學作為反托拉斯政策的中心議題,亦即,反托拉斯經濟學強調以經濟學理論及分析,作為反托拉斯政策的核心,而且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經濟學理論及模型更是形成與時俱進的反托拉斯政策及其相關法規的基礎。近50 年來,尤其在美國,反托拉斯經濟是其執行反托拉斯法的兩大政府機關(DOJ:司法部及FTC:聯邦貿易委員會)及其法院,在從事反托拉斯分析時的指南。
反托拉斯經濟分析的基礎,植基於個體經濟中之產業經濟學,同時,反托拉斯經濟學又與「法律與經濟」(law and economics)領域相關聯。
壹、個體經濟、產業經濟與反托拉斯經濟學 一、產業經濟與個體經濟 產業經濟學(Industrial Economics)的主題,在於關注產業內廠商的行為(the behavior of firms),以及廠商對其競爭者及其顧客的政策問題之探討。其分析之理論基礎,為個體經濟學(microeconomics)中的廠商理論。在基本層次上,產業經濟學與有時稱為價格理論的個體經濟學之間並無差別。但是,超出基本層次來看,個體經濟與產業經濟之間,有如下差異
(一)個體經濟學課程,一般較強調簡單的市場結構—完全競爭與獨占;相反地,產業經濟學較感興趣且重要的應用,是在於寡占市場結構。 (二)相對於個體經濟,產業經濟學基本上相當地關注政策問題(policy questions),這些問題主要是著重「政府對於企業的政策」(government policy toward business)。
二、產業經濟與反托拉斯經濟 (一)產業經濟所關注的「政府對企業的政策」,包括反托拉斯政策、公用事業管制及國營事業政策。其中,因為反托拉斯政策適用於所有一般性企業,所以產業經濟學又與反托拉斯政策特別有關聯。 (二)產業經濟學的主要內容在於,利用廠商理論或價格理論,提供公共政策、企業行為及市場績效分析的基礎。而這些分析課題,又是反托拉斯經濟學所關注一般企業間涉及競爭的重要課題。
三、政府規範企業的法規類型 產業經濟學所關心的政府政策對經濟活動的規範及法規(government regulation),有三大類: (一)反托拉斯政策(antitrust policy) 反托拉斯政策係政府為維持整個經濟體系競爭性,對於企業的經濟活動所賦予的規範。其本質上致力於保護消費者大眾,免於受到來自反競爭或獨占行為的不利影響。因為透過反托拉斯立法及政策的執行,可以改變市場的廠商數,影響廠商的訂價及生產決策、市場進出條件,以及行銷策略等。 (二)經濟法規(economic regulation) 針對本質上為非競爭性市場的產業(如公用事業),在訂價及生產決策上的規範。 (三)社會法規(social regulation) 1.其目的在於保護各種社會財,例如:維護較乾淨的環境、較安全的產品及工作場所等。 2.社會法規應用於整個經濟體系的許多廠商,當某些市場結果(market outcomes)需要修正,社會法規可以透過在僱用、生產決策或行銷等各層次的規範,去影響廠商行為。
上述三項政府法規(government regulation)中,與產業經濟學特別有關的,即為反托拉斯政策(antitrust policy)。
貳、反托拉斯經濟學係反托拉斯政策及其法規的核心 一、反托拉斯經濟學植基於不斷精進的產業經濟學理論 反托拉斯經濟學的獨特性在於,強調以經濟學理論及分析作為反托拉斯政策的核心,且隨著經濟環境改變,經濟學理論及模型亦不斷精進,持續作為與時俱進的反托拉斯政策及相關法規的基礎。
著名反托拉斯學者羅伯特.博克(Robert H. Bork)指出:「當反托拉斯成為第一個最重要的明文法規時,它同時也是一套持續不斷演化的產業組織經濟學理論。」自1968年美國司法部發布的第一套合併準則開始,其為集合經濟學家、律師幕僚共同制定,即已具體化產業組織分析之架構。自此,產業組織經濟學在反托拉斯政策之制定及執行中,取得支配性地位,當時稱為所謂反托拉斯的經濟革命(antitrust revolution)。
進而言之,隨著環境的改變,以及經濟理論及模型的精進,美國反托拉斯執行機構歷次更新合併準則的版本,俾利合併審查符合效率及整體經濟利益。在其各版準則中所揭櫫之合併審查程序及競爭影響之經濟分析,概皆為其他歐亞競爭法執行機構共同依循。亦即,美國及歐亞等競爭法先進國家對於合併審查,實質上亦以反托拉斯經濟學所關注的目標為核心。故而,本節將陸續探討美國歷次發布之合併準則,及其涵蓋之經濟理論與引用之分析工具,以強調反托拉斯經濟學在執行反托拉斯法中所扮演的重要地位。
反托拉斯經濟學強調經濟學作為反托拉斯政策的核心,由美國自1968年起,以及接續分別於1982年、1992年、2010年、2023年發布之合併準則,可見一斑。說明如下。
二、1968年至2010年,美國合併準則之演化及經濟基礎之檢視 (一)美國合併準則之演化及採用之經濟指標 美國在1968年由司法部(DOJ)發布第一套合併準則(Merger Guidelines),其目的在於減少一項特定的合併合法與否的不確定性。當時採取嚴格執法的態度,且依簡單的集中度指標(concentration ratio, CR),作為合併競爭效果的評估準則。1982年發布新準則及其1984年補充準則中,開始注重合併的經濟利益評估,不但引入界定相關市場的「假設性獨占者檢定」(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 HMT),並以可反映市場結構差異的市場集中度指標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簡稱HHI),取代CR指標。1992年時首度由司法部及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聯合發布水平合併準則,其包括引入合併之單方效果(unilateral effect)評估,以及較精密詳細的參進分析兩項革新。
1992年準則引入單方效果評估的重要性,亦反映在合併執行上,由相對均質產品朝向較差異性產品的趨勢。進而,2010年再度由DOJ及FTC聯合發布新合併準則,在2010年準則中反映了自1992年以來,合併執行持續由刺蝟朝向狐狸的趨勢,Shapiro (2010)更稱2010年準則的實施為狐狸的勝利。2010年準則採用基於廣泛基礎的折衷式分析法(eclectic approach),則可依個案及可取得之證據提供適當的方法,也就是說,合併分析不會只依賴單一方法論,對於合併競爭效果的預測,仍須依賴市場份額及市場集中度以外之證據。1992年到2010年之間合併執行最大的轉變,在於單方效果已躍升為執行機構(DOJ)最常依循用來評估不利競爭影響的理論,與此實務上轉變的同時,在此期間,學術上亦有相當多關於單方效果的經濟理論之進展。
在2010年準則中,除了應用基本經濟學原理之差異性產品市場的單方價格效果評估,亦納入單方效果常見的數種類型,包括由議價或拍賣決定價格的市場之單方效果,以及減少創新或減少產品多樣性產生之單方效果等。依據2010年準則,執行機構評估合併競爭效果之分析,不須由市場定義為出發點,而在限制競爭效果之評估中,將分析單方效果、共同效果、參進程度及抗衡力量等影響,是否顯著減弱競爭或有趨向獨占之虞。以下進一步闡述2010年準則之經濟基礎。
(二)2010年準則經濟基礎的檢視:市場界定及單方效果評估 2010年準則第一節總論中指出,在評估合併是否有強化市場力的影響時,有兩種影響效果,其一為單方效果,另一為共同效果(coordinated effect)。
1.合併競爭效果分析不須由市場定義為出發點 2010年準則中提出一些評估競爭效果的證據,例如:供應某類產品的競爭對手家數減少,或造成該產品價格大幅上升的證據。這些證據即可提供市場界定所需要的資訊,使得執法機關對競爭效果的分析,不需要倚賴先有市場定義才能進行。進而,這樣的證據也可以較直接地預測合併的競爭效果,而可減低市場定義在進行競爭效果評估所扮演的角色之重要性。
2.市場定義在2010年準則中扮演之角色 在某些涉及共同效果的案件,市場集中度水準及其變動具有較大對於競爭效果的證明力,而其衡量即需倚賴一個適當的市場定義。所以,司法部在挑戰一項合併時,並不會廢棄相關市場的認定。
3.差異性產品市場之單方價格效果與向上訂價壓力(upward pricing pressure, UPP)法 2010年準則宣稱,其植基於經濟理論進行合併競爭效果評估的主要論點及特色,在於其提出適用於差異性產品市場反映合併廠商直接競爭程度的UPP指標,作為評估單方效果的初步篩選工具。準則中進一步指出,合併雙方所銷售的產品之間直接競爭的程度,為評估單方價格效果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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