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
作  者╱
何弘光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25/07/16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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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423-578-5
書  號╱
1QBF
頁  數╱
512
開  數╱
20K
定  價╱
600



  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就是立法院的ADR,提供立法院解決紛爭的另一種選擇機制。
  本書詳細介紹立法院黨團協商之召集事由、會議之進行及黨團協商結論之效力等,盡可能呈現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之完整面向,有助於讀者之了解。
  透過解讀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運作的方式,並分析及討論黨團協商所產生的問題,釐清相關爭議,讓讀者能兼容理論與實務的了解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的全貌。
  特別收錄立法院第4屆至第11屆第2會期,由立法院院長主持之黨團協商結論,約566個,配合立法院之運作模式,依主題分別詳列,俾利於快速查閱到所需要的類型,提供立法委員、助理及議事人員等實務工作者,隨時參考應用之工具書。

何弘光

現職
立法院副秘書長室簡任秘書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專班)
輔仁大學法律系

經歷
國泰人壽理賠部、第一銀行金融開發部及法務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務科、台北市政府訴願會編審、立法院法制局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議事處會務科科長、議程科科長、簡任編審兼修憲委員會秘書、負責籌設一銀租賃(股)公司、第一銀行工會代表、第一銀行人事評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政府訴願會甄審委員會委員暨考績委員會委員、公務人員高考及格、行政執行官筆試及格、人身保險代理人特考及格、立法院國會季刊編輯委員

著作
發表於一銀月刊、當代財政、財稅研究及立法院法案評估報告、專題研究等
《立法院實用法令及案例彙編》(五南圖書出版,2020年7月)
《立法程序之法制與實務》(自版,2022年4月4日;電子書,自版,2023年9月28日)
《立法院議事規則逐條釋義》(五南圖書出版,2024年7月)
《解讀立法院精選案例:了解立法院立法、修法的運作模式》(五南圖書出版,2版,2025年2月)

目次

自序
前言
第一章、黨團協商制度沿革
第一節、黨團協商法制化前
第二節、黨團協商法制化過程
第三節、黨團協商透明公開化
問題:立法院黨團協商現在還有密室協商或黑箱作業嗎?
問題:如何觀看立法院黨團協商實況轉播?
問題:為何立法院黨團協商仍有部分未進行實況轉播?

第二章、黨團協商召集人
第一節、立法院院長
第二節、負責召集協商之黨團
第三節、委員會主席
問題:副院長得否為黨團協商召集人?
問題:召集黨團協商之黨團與院長召集黨團協商之積極衝突?
問題:院會說明人有二人以上者,如何決定黨團協商會議之主席?
問題:黨團協商召集人得否禮讓?

第三章、黨團協商事由
第一節、法定事由
第二節、意定事由
問題:須經黨團協商之法定事由得否由院會決議代替黨團協商?

第四章、黨團協商會議
第一節、召集期日
第二節、出列席人員
第三節、地點
第四節、會議進行
問題:休會或停會期間得否舉行黨團協商?
問題:開議日前得否舉行法案之黨團協商?
問題:黨團協商會議是否須各黨團代表出席始成會?
問題: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否出列席黨團協商會議?
問題:黨團協商會議是否應於一定場所召開?
問題:黨團協商會議有無侵蝕委員會決議及架空院會二讀程序?

第五章、黨團協商之冷凍期
第一節、沿革
第二節、適用情形
第三節、不適用情形
問題:黨團協商冷凍期之起算日為何?
問題:定期處理之議案得否要求繼續協商?

第六章、黨團協商結論
第一節、類型
第二節、黨團協商結論撤簽
第三節、黨團協商結論確定
第四節、黨團協商結論建議範本
問題:黨團協商結論得否部分異議?
問題:黨團協商結論得否成為復議之標的?
問題:黨團協商結論未完成簽署得否以黨團共識處理?

第七章、立法院第4屆至第11屆第2會期黨團協商結論
第一節、立法院程序事項
第二節、行政院施政方針報告詢答
第三節、行政院專案報告詢答
第四節、總預算案報告詢答
第五節、總預算追加減預算詢答
第六節、特別預算案詢答
第七節、總決算案及特別決算案詢答
第八節、緊急命令案
第九節、同意權案
第十節、覆議案
第十一節、不信任案
第十二節、罷免案
第十三節、黨團協商程序相關事項
第十四節、議案之程序處理
第十五節、議案之實質協商
第十六節、逕付二讀
第十七節、編列議程及變更議程
第十八節、臨時提案
第十九節、委員會
第二十節、復議案
第二十一節、其他

參考文獻

不當得利
東方聖人之「天
人合一」法律思

圖解刑法
圖解行政法
必備六法
英文EPC契約
實務:廠房建造
、基礎建設及機
器設備供應契約




│第一章│
黨團協商制度沿革

「黨團」一詞,首次出現在《立法院組織法》的法制規範中,係指該法於民國(以下同)81年1月29日修正公布時,增訂第27條之1規定,略以:立法院對立法委員席次5席以上之政黨,應公平分別設置立法院「黨團」辦公室,其目的在於加速政黨政治之建立。88年1月25日《立法院組織法》全文修正公布,將上開條次修改為第33條規定,略以:每1黨團至少須有5人以上,政黨席次不足5人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合組5人以上聯盟,係鑑於黨團在議會政治之重要性,促使黨團法制化;90年11月14日公布修正該條規定,略以:每1黨團至少須有8人以上,但於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比率已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不在此限,未能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合組8人以上之政團;91年1月25日公布修正該條規定,增訂立法委員參加黨團,以開議日前1日為認定基準;94年2月2日再公布修正該條規定時,鑑於黨團在國會政黨政治運作之重要性,為維護黨團協商機制,並充分保障少數席次政黨及弱勢族群權益,爰將組成黨團及合組政團人數下修為6人;96年12月26日配合委員席次減半後,又公布修正該條規定略以: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3席且席次較多之5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每1黨團至少須維持3人以上,未能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5個時,得合組4人以上之政團,黨(政)團總數合計以5個為限。從而,黨團協商制度運作之主體,即以此為據,而黨團協商制度又因是否明文化及公開化,其發展過程可區分如下:

第一節 黨團協商法制化前
立法院朝野協商行之已久,各政黨係透過在檯面下的私自協商,並無正式的程序及相關規定,所以此種協商結果並不具備法律上之拘束力,僅是存在於該等政黨間之默契。立法院第2屆(會議日期自82年2月19日至85年1月18日)起,立法院中具有5席以上的政黨成立黨團,黨團之間開始有非正式的協商,而朝野協商等文字明文化,始自立法院第2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82年2月23日)修正通過之《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3條第2項(本條已於91年1月15日刪除)規定:「前項選舉人名冊編定後不得變更,但經朝野協商,提報院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由於立法院次級團體紛紛成立及採取聯合問政,立法院第2屆及第3屆(會議日期自85年2月23日至88年1月15日),立法院開始建立政黨協商制度。嗣後,有關立法院議事等相關事務,往往透過黨團協商的方式解決,有助於議事效率之提升。即在委員會中難以達成共識的保留意見與提案,透過政黨協商,各黨團派系指派委員代表參加,協商有共識達成決議時,則必須簽名,因該朝野協商結論僅具建議性質,不能代替院會的決定,所以仍須提請院會處理。職是,立法院雖然建立了一套有效率的議會協商制度,但也因不開放給媒體採訪,而屢屢被詬病為黑箱作業之負面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