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秩序的崩壞─19世紀末的中韓關係與東亞國際關係的轉軌 (1876-1899)
作  者╱
金奉俊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博碩論文書系列
出版日期╱
2025/05/31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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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423-240-1
書  號╱
1WBG
頁  數╱
248
開  數╱
20K
定  價╱
420 (特價 332)



  本書主要探討十九世紀末韓中關係的變化,從東亞歷史脈絡中分析傳統事大關係的終結及平等邦交的建立過程,並關注內部政治與對外關係的密切性。

  2025年是《馬關條約》簽訂130週年,因為《馬關條約》,臺灣被割讓給日本,朝鮮則因清朝影響力的徹底消失而逐漸受到日本控制,韓日的關係出現了巨大裂縫。

本書共六章,包括
光緒前期的海防論與朝鮮、
衝突的對外政策與貿易問題、
從外交文書的變化所見的干涉政策、
戊戌變法期清國對朝鮮新建邦交……等。

  針對中韓內政與外交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特別是變遷前後的內部政治關係。同時,針對戰爭爆發前,以及這些變化如何導致武力衝突這一極端局面的出現,深入分析戰爭結束後如何改變東亞國際秩序的本質。

  當前東亞歷史問題的大部分根源都來自近代,而近代東亞的國際關係構成當前東亞格局的原型。因此,只有準確了解過去發生的事,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共同的問題意識,才能更進一步解決當前問題。在這樣的意義上,本書特別關注近代東亞國家之間的相互對話。

金奉俊
國立首爾大學東洋史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博士,國立仁川大學中國學術院硏究敎授。曾任梨花女子大學校的講師。硏究領域爲近/現代東亞外交史、臺韓關係史。主要著作有〈戊戌變法期間清朝的朝鮮政策與近代外交的建立〉、〈光緒籌辦夷務始末•清季外交史料的解題與朝鮮文件〉、〈奉天邊民交易章程的歷史意義〉、〈甲午戰爭後清國商民問題與朝鮮•清•英國的關係〉、〈韓國媒體眼中的臺灣二二八事件〉、〈清代臺灣的社會變遷與分類械鬥──以噶瑪蘭的案例為中心〉、《東亞城市古事》(合著)、《東亞關門城市與Subalternity》(合著)等。

目錄

致謝詞
自序  「因臣無外交」與「弱國無外交」的近代東亞外交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近代東亞國際關係的問題
第二節 東西的國際法與主權論爭

第二章 光緒前期的海防論與朝鮮
第一節 內部矛盾的對外政策
第二節 海防論與門戶政策中的朝鮮
第三節 壬午軍亂的爆發與對朝鮮問題的政策轉變
第四節 朝鮮與各國關係與清國的反應
小結

第三章 衝突的對外政策與貿易問題
第一節 對外政策的構想與實現
第二節 陸路互市的修改與協商過程
小結

第四章  從外交文書的變化所見的干涉政策
第一節 從朝—清往來文件觀兩國關係的變容
第二節 以咨文與照會為主的交涉
第三節 甲午戰爭與兩國國交的切斷
小結

第五章 戊戌變法期清國對朝鮮新建邦交
第一節 甲午戰爭之後的東亞局勢
第二節 變法改革的實施與對外政策的特徵
第三節 新建邦交與唐紹儀對朝鮮的認識
小結

第六章 結論

徵引文獻

圖解中國史
書寫大豹社:我
群/他者的視差
撐起半片天─美
國華人婦女史
跨境的文化觀察
─冷戰到當代東
亞社會的鏈結與
脈動
清代臺灣方志的
知識學
淺山生態系服務
:治理、永續與
前瞻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近代東亞國際關係的問題
  秩序的權威可以說是確立、穩定、實行特定秩序的前提條件。秩序是通過均衡的機制實現的,所以權威和秩序就和實際力量有關。一旦出現某種權威因素,消除秩序的根基,權威就會迅速衰減。縱觀歷史,各種文明把自己視為世界的中心,定義了各種秩序的概念,並主張他們的原則是最適當的。然而秩序不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平衡而決定的,是由擁有實際力量的權力國家,其內部統治決定的。這種由權力國家所產生的秩序,當中央的權威發揮凝聚力時會加強,但是統治力變弱時,則會引發許多問題,所以和平就是根據權力的影響力而決定的。
  在東亞,歷代中國朝代的國家秩序擴張到鄰近國家和地區。十七世紀之後清國統一中國,其權威就在東亞秩序中具有莫大的影響力,已然超越保證周邊王朝正統性的作用,甚至擁有決定鄰國王朝正統性的權威。十九世紀以後,英法等西方國家,都是清國權威無法到達的領域,因而導致清國必須再鞏固舊有的秩序,其權威也受到侵犯。在這種情況下,清國為維持權威進行了各種嘗試,卻反而加速內部的分裂,加之外敵環伺夾攻,進而影響整個東亞秩序的分裂。
  關於帝國的形態,John Gallager與Ronald Robinson提出「即使沒有領土的直接合併,帝國主義也可以存在」的觀點,即「非正式帝國(informal empire)」的概念;這個概念在近代東亞的國際秩序中得到重要應用。以德治和名分維持其外形的「上國─屬國體系」,上國沒有直接的支配權,而是通過禮儀和使節,來維持獨立而巨大的國際關係的支配方式。Osterhammel列舉了領事裁判權及治外法權等,都只有當地的外國人才享有的。法律特權、外部強迫下的貿易制度、可以干涉內政的機構配置等,皆說明這正是非正式帝國的特徵。4但是,這或許只適合《南京條約》之後英國和中國的情況。所以,我們仍有必要考慮在東亞國際關係中,是否適用於清國和朝鮮等屬國的關係。一八八○年代以後,清國對朝鮮的屬國政策雖然轉變為積極干涉內政,一邊努力維持傳統的關係,另一邊也有出於地緣政治、戰略條件及目的考量。特別是光緒年間,海防論與屬國事務有著密切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