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地方政府與自治
作  者╱
王保鍵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圖解系列
出版日期╱
2023/02/01   (6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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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343-696-1
書  號╱
1PN3
頁  數╱
272
開  數╱
20K
定  價╱
380



◎能夠輕易理解地方政府與自治的相關理論
◎用簡潔的說明方式能快速的記憶重點
◎以圖表方式來加深記憶

  「地方政府與自治」除了是各大學之政治系或公共行政系的必修或選修學分外,更是公務員國家考試高普考及升等考試中,一般民政類科的專業科目;有許多本科系或非本科系的學生在準備上頗顯吃力;再加上相關地方自治法規的通過與修正,更增加了這門科目的困難度。
  本書乃以圖解的方式,深入淺出的來闡明地方政府與自治涉及的相關學理與法條。
※推薦文
下一個國考狀元可能就是你

     民國101年3月6日是100年地方特考三等放榜的日子,原本未抱有錄取的希望,仍一如往昔地於辦公室處理著例行業務,但其他部門的同事來電告知榜上有名,懷著忐忑不安的心緒,上網查榜,居然名列三等「一般民政榜首」;我不僅錄取國家考試,也拿到我人生中的第一個國考狀元,過去的不確定感與生活壓力,頓時伴隨再也抑制不住的熱淚,一切盡滌。
     從民國95年起開始準備外交特考,至民國99年才轉考高普考試,100年高普考落榜後,拿著考試結果,在徐州路臺大社科院王老師的辦公室,經由王老師的分析與鼓勵,調整了讀書與準備的策略,再度蓄積量能準備考試。由於必須一邊工作一邊準備考試,無法如全職考生般可全力投入,下班到了K書中心往往筋疲力竭,呵欠連連,故有效做好時間管理,增進讀書效率,選擇適當複習教材就顯得格外重要,王老師的三本圖解著作(圖解政治學、圖解行政法、圖解地方政府與自治)正是我最適當的教材。
     社會科學十分強調對體系架構之理解,藉由體系概念的建構,不僅可以避免見樹不見林的學習盲點,另一個好處,則是可以幫助記憶,使準備考試更有效率。當然,準備考科「地方政府與自治」,藉由學理架構式的掌握法條,更可以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
     個人認為王老師所出版的《圖解地方政府與自治》,十分值得推薦。本書不僅內容完整,理論架構清晰易懂,個別重要理論並佐以插圖,以最生動有趣的方式來闡述龐雜的地方自治理論,讀者不僅可以輕鬆掌握各種艱澀的學理,面對生硬的法條,得以省卻相當多的摸索時間,並獲取高分。對一般讀者而言,亦可作為一本理解地方自治的入門書籍,讀起來亦是輕鬆有趣。
     王老師已取得兩所知名大學的博士學位,即將以公費前往英國攻讀第三個博士,渠似乎以蒐集博士學位為樂,真可謂是一個怪咖。王老師學識淵博,著作等身,曾服務於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民政機關,實務經驗豐富;而他在補教界亦有相當成就,啟發式的教學風格,掌握國考命題的敏感度,亦是讓不少非政治科班出身的考生順利錄取。本書的內容設計,具有相當的品質,相信本書可以幫助各位讀者輕鬆入門,並快速貫通地方自治相關理論,相信您會是下一個國考狀元。

賴宗佑
2012年4月於台北家中

王保鍵
現職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教授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語言平等及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博士
英國南安普敦大學博士課程進修

第1章 基礎核心理論
1-1 為何要有地方自治
1-2 地方自治之意涵
1-3 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政府之差異
1-4 我國地方自治發展沿革
1-5 地方自治團體三要素
1-6 地方治理與跨域治理
1-7 處理跨域問題之法制規範
1-8 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規劃:提升國家競爭力

第2章 居民
2-1 居民要件與權義
2-2 居民參政權:住民自治
2-3 直接民主V.S代議民主
2-4 公民投票

第3章 自治區域
3-1 自治區域與地方層級體系
3-2 行政區劃
3-3 各種市之設置與地方名稱變更
3-4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
3-5 合併改制直轄市之優點
3-6 合併改制直轄市之缺點
3-7 縣市改制與國土空間發展
3-8 宏觀國土重劃來調整自治區域
3-9 首都之設立與遷移
3-10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第4章 自治權
4-1 聯邦國與單一國
4-2 地方自治權之取得
4-3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4-4 地方自治法規(一)
4-5 地方自治法規(二)
4-6 地方自治法規(三)
4-7 地方自治條例之行政罰
4-8 地方自治法規之位階與發布程序
4-9 自治條例可否較中央法律為更嚴格規範(釋字第738號)

第5章 比較地方制度
5-1 權力分立制與權力一元制
5-2 德國地方制度
5-3 英國地方制度
5-4 法國地方制度
5-5 日本地方制度
5-6 中共地方制度
5-7 美國地方制度
5-8 美國州以下之市制-權力分立面向
5-9 美國州以下之市制-權力一元面向
5-10 英國地方自治發展新趨勢
5-11 英國城市協議:雙向協議分權模式

第6章 地方選舉與公民投票
6-1 選舉權之性質
6-2 我國投票選舉方式
6-3 重視公平代表的標準之選舉區劃分
6-4 我國立委選區劃分係以縣市為基礎:保障地方自治團體
6-5 選舉區劃分比較制度與論證對話
6-6 選舉區劃分與大市效應:「大市效應」加速區域發展差距
6-7 國家須調整地方間差距
6-8 候選人產生與競選
6-9 違反競選規範之處罰
6-10 選舉訴訟
6-11 地方性公民投票
6-12 公民投票訴訟
6-13 電子投票的型態
6-14 不在籍投票

第7章 我國地方議會
7-1 省諮議會
7-2 地方議會議員之產生
7-3 地方議會之會議召開
7-4 我國各級地方議會之職權
7-5 議員之言論表決免責與不受逮捕特權
7-6 地方民代之費用與兼職禁止
7-7 地方議會之議長(主席)之產生及罷免
7-8 地方議會與中央關係

第8章 我國地方政府與府會關係
8-1 省政府之變革
8-2 直轄市之組織結構
8-3 縣(市)之組織結構
8-4 鄉(鎮、市)之組織結構
8-5 地方行政機關之編制及員額
8-6 預算之審議(府會關係)
8-7 地方預算之上級介入權
8-8 地方議會對地方政府之監督
8-9 府會僵局解決機制:覆議
8-10 臺北市里長延選案(釋字第553號解釋)
8-11 現行里鄰實務運作

第9章 自治財政
9-1 地方自治財政與地方公共財
9-2 地方財政收入理論
9-3 地方財政收入:稅課
9-4 地方財政收入:地方稅
9-5 地方財政收入:統籌分配稅款
9-6 地方財政收入:規費
9-7 地方財政收入:公共造產與地方產業
9-8 地方財政使用(支出)
9-9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9-10 地方財政管理:預算
9-11 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
9-12 財政紀律法

第10章 自治監督
10-1 自治監督之面向
10-2 合法性監督與合目的性監督
10-3 不確定法律概念下之合法性監督
10-4 預算上之自治監督
10-5 作為義務之自治監督:代行處理
10-6 違法行為之自治監督: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10-7 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與辭職之自治監督
10-8 民選公職人員解職與補選之自治監督
10-9 民選公職人員延期改選之自治監督
10-10 自治監督理論探討:法律保留與預算審議怠惰條款
10-11 自治監督理論探討:地方自我反省審查機制
10-12 權限爭議之自治監督
10-13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爭訟與解釋爭訟
10-14 地方自治團體聲請司法解釋之規範機制:釋字第527號解釋

第11章 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之新趨向
11-1 發展型地方主義
11-2 中央與地方關係之變化
11-3 案例研析:府會合作的新型態夥伴關係
11-4 夥伴關係新趨向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考銓制度
拿破崙
中國大陸研究概

東亞民主化總論
─東亞國家之政
治體制選擇偏好
:一般公民、政
治菁英與地緣政
治面向之分析
公務倫理
大危機:全球挑
戰和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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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為何要有地方自治
(一)賦予地方自治權之理由
1.權力分立與人權保障
依立憲主義統治的政府(constitutionalism),強調以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之制衡機制來確保人民之權利不會受國家或政府之非法侵害。在「水平面」之權力分立乃有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權分立;在「垂直面」之權力分立乃有中央與地方之權力分立,地方自治從而產生。地方自治基本上係國家權力的分配模式之一,地方自治團體經由憲法或法律之賦予,獲致自主使用國家部分資源及其處分權利。
在我國則將行政權與立法權分權予地方,司法權則是中央所獨占的。許多人常會誤以為的各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如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院地檢署)是屬各地方政府管轄的;但實際上是分屬中央的司法院及法務部所管轄的。
簡言之,透過地方自治來分立政府之權力,可使得政府權力更無法專擅,而能真正地落實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天賦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2.分享統治權與因地制宜
     廣土眾民的國家,中央政府無法事必躬親,且各地方有不同的特色,須以不同的方式加以處理,勢必要分享統治權力予地方,以收因地制宜之效。縱使在過去君主專制時期,已有將統治權分享或下放予地方政府之情況,如秦、漢時期的「郡、縣」。而賦予地方政府自治權,將有助於地方更有效能地處理地方事務。
     又我國憲法第109條及第110條分別列舉省、縣之權限,即是「分享統治權」理念之體現。同法第111條規定,於憲法列舉中央與地方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則是「因地制宜」理念之落實。
3.地方的特殊性
     某些地區因為語言、文化、宗教、族群、風俗習慣等因素存有其特殊性,為保障其特殊性,並扶助其發展,乃賦予其自治地位。
     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比利時的語言自治體、我國憲法第119條「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我國憲法第120條「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等。
(二)司法見解
司法院第498號解釋理由書:「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除已列舉事項外,憲法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旨在使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區域內之事務,具有得依其意思及責任實施自治之權。地方自治團體在特定事務之執行上,即可與中央分權,並與中央在一定事務之執行上成為相互合作之實體。從而,地方自治團體為與中央政府共享權力行使之主體,於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力關係下,垂直分權,以收因地制宜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