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臺灣的社會領導階層
作  者╱
吳文星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22/09/19   (2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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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317-914-1
書  號╱
1WD9
頁  數╱
360
開  數╱
25K
定  價╱
460



  臺灣社會民主化、本土化加速進行,臺灣史研究風氣勃興,已儼然成為歷史領域研究之大國。現階段日治時期臺灣史研究之重點,不在於引用後殖民論述率然主觀申論,或僅憑餖飣片面的資料即貿然過度闡釋;而在於嚴守史學方法之規範,周延且平衡地掌握資料,客觀實證地重建歷史圖像,以作為進一步擴大視野進行比較探討之基礎。
  本書指出,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對社會領導階層採籠絡利用政策,深刻影響臺灣社會階層結構及其變動,新、舊社會領導階層的遞嬗和流動十分緩慢;社會領導階層主動追求具現代化意義的社會文化變遷,而抗拒殖民當局的同化政策。
  本書有助於適切理解近代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結構變遷與角色變動,除了獲得學界之肯定外,並分別榮獲教育部獎助出版,以及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遴選為最佳年度翻譯出版之專書。

吳文星
現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名譽教授
學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
經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長、歷史學系主任、進修部教務主任,美國哈佛大學及史丹佛大學訪問學人,東京大學、京都大學、北海道大學、愛知大學等校外國人客員研究員及招聘外國人學者,臺灣歷史史料研究會會長,臺灣教育史研究會會長,國民中學認識台灣(歷史篇)編審委員會委員兼執筆人,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研究兼執筆人,國小及國中教師。
著作:《日據時期臺灣師範教育之研究》、《日據時期在臺「華僑」研究》、《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臺灣史》等專書,以及〈東京帝國大學與臺灣「學術探險」之展開〉、〈札幌農學校と臺灣近代農學の展開──臺灣總督府農事試驗場を中心として〉、〈台湾近代農業の主導者──藤根吉春について〉、〈金子昌太郎與臺灣甘蔗品種改良〉、〈日治時期臺灣地方施政與新領導階層之形成〉、〈1920年臺灣州制之實施及其歷史意義〉等論文一百餘篇。

修訂序
初版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二章 日治初期社會領導階層之肆應與變動
第一節 社會領導階層與武裝抗日
第二節 社會領導階層之內渡與退隱
第三節 社會領導階層與殖民社會秩序之建立

第三章 殖民教育與新社會領導階層之塑造
第一節 殖民體制下之精英教育
第二節 留學教育與社會精英
第三節 接受精英教育者之家庭背景
第四節 新舊社會領導階層之遞嬗

第四章 社會領導階層與殖民政治
第一節 殖民官僚體系中的臺人官吏
第二節 社會領導階層與臺灣總督府評議會
第三節 社會領導階層與「地方自治」

第五章 社會領導階層與社會文化變遷─以放足斷髮運動為例
第一節 纏足辮髮漸禁政策與自發性放足斷髮
第二節 社會領導階層與放足斷髮運動之推展
第三節 社會領導階層與新觀念之普及
第四節 社會領導階層與厲行放足斷髮

第六章 社會領導階層與同化政策─以「國語普及運動」為中心
第一節 語言同化政策之確立與社會領導階層之因應
第二節 民間團體與「國語普及運動」之展開
第三節 社會領導階層與反「國語普及運動」之勃興
第四節 社會領導階層與「國語普及運動」之強化

第七章 結 論

參考書目
索 引
圖目錄
圖4-3-1 1935年「地方自治」制度組織圖

試閱


臺灣建築史
世界文明史:前
篇─從史前時代
到前近代
超圖解世界史
臺灣音樂史
臺灣史
清代學術思想史
(上冊)




第一章 緒 論
  1895年,日人根據馬關條約,不顧臺人的反抗,強行以武力接收臺灣,建立臺灣總督府,開始其長達50年的殖民統治。翌年3月,以臺灣治安不靖、交通不便、風土人情迥異於日本等為由,發布「法律第六三號」(簡稱「六三法」),採委任立法制度,授權臺灣總督得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以「六三法」作為臺灣立法制度之基礎,接著,制定有關行政、司法及軍事之法規,從而建立臺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大權的殖民統治體制。
「六三法」雖附加有效期限3年之規定,惟期滿後迭作延長;1906年另以「法律第三一號」(簡稱「三一法」)加以取代,但基本上仍與「六三法」相同,採委任立法原則,授予總督律令制定權和緊急命令權,只不過對其立法權稍作限制,規定總督之命令或律令不得與日本本國的法律和令相牴觸,除此之外,將有效期限延長為5年。上述以「六三法」為基礎的殖民統治體制,至1920年大體維持不變,結果使臺灣成為日本明治憲法體制的政治異域,其中,委任立法制度使臺灣被摒於日本國內諸法令的法域之外,尤其是帝國議會的職權受到限制,臺人的權利和義務掌握在臺灣總督手中。而武官總督制更強化臺灣的異域性,其中,陸軍將官長期獨占臺灣總督,使日本國內陸軍政治地位的變化對臺灣總督的政治性格產生一定的影響。
  迨至1919年,武官總督肆行軍事高壓的「武斷統治」告一段落,而進入所謂「文化統治」時期。首先,原敬內閣進行改革殖民地官制,取消以武官為總督的規定,並解除總督的軍事權。接著,提出「漸進的內地延長主義」,作為殖民統治的基調。文官總督田健治郎以降,以內地延長主義政策,逐步強化同化主義的統治方針,標榜日臺融合、一視同仁等。1937年,日本製造「盧溝橋事變」後,為使臺人亦能具有日本國民之愛國心及犧牲精神,總督府進而推動「皇民化運動」,圖使臺人徹底同化成為「皇國民」。
  儘管如此,並不意味著總督專制的殖民統治之本質有所改變。正如矢內原忠雄指出的:「總督的權限雖較過去削減若干,但這主要是對日本中央政府的關係為然。至於在臺灣的內部關係上,則依然實施總督專制政治。」若與前期相較,總督的任用資格雖然取消以武官專任總督的規定,但並非改為純文官總督制,而是所謂「文、武總督並用制」,故1919年修訂的「臺灣總督府官制」仍規定,若總督為陸軍武官時,得兼任臺灣軍司令官。顯示並未完全排除武官出任總督的可能性。1936年9月,日本果然因應需要,再度以武官出任臺灣總督。要之,實質上,臺灣總督府與朝鮮總督府始終是日本的政治異域,儼然是「帝國中的帝國」(Empires within an Empire)。
  在總督專制體制下,地方行政機關深具官治主義和從屬性色彩。行政官員完全是承奉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以執行法律命令和管理行政事務;各級地方行政機關並無所謂自治權和自主權可言。1920年,雖有所謂「地方自治」之實施,惟自主權和自治立法權均極其有限,官治主義性格仍頗為濃厚。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壓制反抗,加強對臺人的控制,地方行政係以警察為中心,總督府以充足的警力在全島建立嚴密的警網,授權警察監督保甲事務、鴉片行政、戶籍事務、犯罪即決、笞刑處分、管理番人番務、管理華工等;甚至連徵稅、水利和土木工程、獎勵工商、教育及救恤等,均見警察介入,造成若不藉警察之力,則任何事均行不通的現象。誠如矢內原忠雄指出的:「臺灣已在典型的警察政治之下。」終日治全期,警察始終以令人畏懼的權威處理和干預臺人的日常生活。
  此一殖民統治體制與中國傳統地方政治結構形成鮮明的對比,上自總督府下迄街庄,日人建構一完整的官僚行政系統,連原屬聚落的自治、自衛組織的保甲制度亦被轉變為基層行政的輔助機關。顯然的,公權力的控制和影響力直接深入社會的基層。
  19世紀中葉以降,臺灣社會由於宗族制度的發展、民間信仰的整合、商業經濟的繁榮,以及傳統文教制度的興盛,逐漸發展成為與中國大陸完全相同的社會,亦即是漸由粗放的移墾形態走向文治;由畛域互異的地域觀念走向民性融合;由以豪強為主轉變為以士紳為中心的社會1。當然,不容否認的,由於移民與臺灣特殊的環境和生態長期互動的結果,臺灣社會已產生異於中國大陸母社會的文化特質。
  日治後,受到殖民政治、經濟體制的影響,臺灣社會逐漸變遷。社會學者指出此一時期臺灣漸由傳統社會轉型為過渡性殖民社會,亦即是帶有同化意味的現代化取向社會,其主要特徵為高人口成長率、俗民社會逐漸崩潰、族長權威式家庭逐漸解體、都市化、社會階層漸趨平等化、近代民間團體勃興、專業化取向等。
  19世紀中葉,以淡水、安平、基隆、打狗等通商口岸的開放為契機,以茶葉、蔗糖、樟腦等農產品為大宗的對外貿易勃興,因而更加促進經濟作物的發達,農村中,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益加活躍。影響所及,更促進以小租戶為中心的土地制度發展。臺灣設省後,首任巡撫劉銘傳進而推動土地丈量和清賦事業,雖然一般學者認為成就不大,惟無可否認的,已收到鞏固貢租賦源和倍增實徵銀額之效。此一發展之結果,逐漸產生土著性經濟勢力,然而,並未促進臺灣經濟資本主義化。
  日治之初,總督府著手進行土地調查,整理大租權,改革田賦制度,創設臺灣銀行,改革金融制度,統一度量衡,改善交通運輸,推行專賣制度,確立振興糖業政策等,使得總督府稅收及財源大增;1905年以後,臺灣的財政遂得獨立,從而完成臺灣資本主義化的「基礎工事」,開啟日本資本家企業入侵之道。其後,一面繼承清季以來已相當發達的商品經濟,一面以獨占性生產形態積極推動資本主義化,而迫使臺人資本勢力退縮。同時,總督府公權力介入所有殖民經濟部門。由是而形成的臺灣殖民經濟特質,乃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臺人資本勢力大幅退縮、公權力強而有力地介入及殖民經濟結構的多元化等。
  就臺、日之間經濟關係觀之,臺灣經濟對日本深具依賴性和從屬性,臺灣成為農產品和原料的供應地,以及日本工業產品的市場;大規模的企業和工廠完全操在日本資本家手中,臺人始終居從屬的經濟地位,欠缺獨立自主性。
  由上可知,日治時期臺灣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均產生結構性的變化,在其變遷過程中,社會中較有權力、聲望、財富的「領導階層」(elite)究竟如何因應?其結構和功能有何變動?的確是一值得探究的課題。
  本文所稱的「社會領導階層」,在研究分類上係指「地方性領導階層」(local elite)或「次級領導階層」(sub-elite)。具體而言,這些人在清代係指擁有科舉功名的士紳,以及沒有科舉功名的富商、地主和儒士等,在日治時期則是指政治、經濟、教育及文化等方面地位較重要或表現傑出者。
  近年來,關於臺灣社會領導階層的研究,為數不多。1964年,藍蘭(H. J. Lamley)曾以「日治初期臺灣的士紳」(The Taiwan Literati and Early Japanese Rule)為題,探討割讓之際士紳的抗日及其他因應、日治初期士紳與殖民政權的關係,以及士紳如何肆應變局等,文中固然有一些頗具啟發性的推論,惟因許多基本史料如《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臺灣史料稿本》、《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臺灣新報》、《臺灣日報》、《臺灣日日新報》等,作者或未能掌握,或未充分利用,所利用者絕大部分均是戰後出版的中文資料,其中,有不少是須經考訂始可利用的回憶文字或小品。由於資料上之缺失,以致造成其內容有不少錯誤,分析又欠深入,實甚為可惜。1980年,蔡淵洯以「清代臺灣的社會領導階層」為題,探討清代臺灣社會領導階層的組成、類型、性質的轉變及成員的流動,以及其政治、經濟、社會功能等,指出臺灣社會領導階層的轉型,是由移墾初期以經濟型領導人物為主,同光年間逐漸轉變成經濟型、政治型及文教型三者並重的多元領導局面。此種社會領導人物多元化的發展,對清季社會的整合、政治的穩定及經濟的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日治時期,此一社會領導階層結構和功能有何變動?正是本文想進一步探討的主題。
  本文旨在究明臺人社會領導階層遭逢變局所產生的變動,以及探討殖民統治體制下臺人社會領導階層結構和功能的變遷。因此,雖然在臺日人社會精英對臺灣社會各方面之變遷亦有相當的影響,惟本文暫不列入討論。同時,在社會領導階層的角色和功能方面,本文偏重於討論社會領導階層與殖民統治政策及政治之間的互動,以闡釋其對殖民統治之因應和作用,以及對社會文化變遷之影響。
  因此,社會領導階層在經濟方面的角色和功能暫不列入專章探討範圍,僅在相關部分略述其概。此外,本文屬大題小作性質,僅就重要的歷史變項,探討日治全期具全臺意義的變遷梗概和特色,至於階段性、區域性的研究,則有待未來進行更細緻的探討和比較。
  本文除緒論和結論之外,分為五章。首先,探討社會領導階層對割讓變局的肆應,分析各種肆應態度之變化和消長,藉以明瞭日治初期社會領導階層結構變動的實況。同時,探討此一時期總督府的政策和施政對社會領導階層結構和功能之影響,期能適切地掌握社會領導階層角色的特色及其發展大勢。
  教育乃是培養社會領導階層主要的管道,尤其是在近代社會,政治、軍事、經濟及文化等各部門領導階層之產生,莫不以教育為主要的決定因素。蓋在日益專業化的近代社會,教育提供專業知識和訓練,具備專業智識及技術者往往成為各行各業的領導階層。而教育部門中,高等教育常是培養領導階層的搖籃,學者習稱為「精英教育」(elite education)。日治之初,總督府即建立西式的新教育制度以取代傳統的教育,然而,其與日本國內的教育體制截然有別。影響所及,遂使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塑造呈現特殊性。有鑑於此,第三章探討殖民教育體制下精英教育的主要特徵,藉以明瞭社會精英的教育背景;進而分析接受精英教育者的家庭背景,討論新、舊社會領導階層的關係與遞嬗大勢,藉期明瞭社會領導階層結構的變遷。
  在殖民政治體制下,臺人全然是被統治者,社會領導階層亦不例外,因此,此一時期社會領導階層最突出的政治活動,乃是從事反殖民統治體制的社會運動及民族運動,扮演政治抗議者、批判者或反對者的角色。正因為如此,向來討論此方面課題者為數不少。有鑑於此,本文不再專章討論反殖民統治體制的社會領導階層,而特以向為學者所忽略的參與殖民政治之社會領導階層為對象,探討參與殖民政治的社會領導階層之成分及特色,分析其與民族運動之關係,俾確切掌握殖民政治之發展及民族運動消長脈絡。
  無可否認的,社會領導階層在社會文化變遷過程中居重要地位。日治時期,由於總督府當局採取同化為依歸的統治政策,因此處心積慮欲使臺灣社會文化順著此一取向發展,惟其成敗則深受社會領導階層之影響,自不待言。本文分別以此一時期最具代表性的兩大運動─放足斷髮運動及「國語普及運動」─為例,探討社會領導階層對該兩運動之因應態度,以及其在整個運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兼論運動的發展和影響,藉期適切把握社會領導階層對同化政策之態度及在社會文化變遷中之作用。
  本文以歷史研究法為主,結合社會科學中有關結構功能、精英、現代化等理論和概念,作為討論的參考和依據。為增益本文論證及歷史解釋的客觀性,在討論過程中,盡可能避免以孤證或特例說明共相,因此量化統計及比較方法之應用,乃本文特色之一。
本文所用資料,主要是臺灣總督府所留下的各種官方文獻,當時的報章雜誌、調查報告、名人錄、時人著作或回憶性文字;戰後,各地方文獻機構出版的方志、期刊,私人收藏的族譜、文稿,以及歷來相關的學術性論文、著作等。此外,並訪問耆老,以口述資料補文獻資料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