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欺犯罪─理論與對策
作  者╱
賴擁連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台灣刑事司法系列
出版日期╱
2026/04/30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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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442-379-3
書  號╱
1V80
頁  數╱
292
開  數╱
20K
定  價╱
450
教學資源╱
投影片((外加))



在數位時代,網路詐欺犯罪快速擴張,不僅造成民眾財產損失與身心創傷,更嚴重侵蝕人際信任,並對政府的打擊作為帶來挑戰。社會各界因此高度期待政府能提出更精準的政策,以抑制詐欺的猖獗。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賴擁連教授,基於近年實證研究與文獻蒐集的成果,撰寫《網路詐欺犯罪──理論與對策》一書,提供學術與實務界參考。
全書共十章,以犯罪心理學與刑事政策為主軸,並融入國際比較。內容從網路詐欺的定義、現象與類型切入,深入剖析犯罪動機、手法與被害理論模式,最後呈現臺灣在預防、刑罰與矯治上的政策作為。此書不僅是學術研究成果,更是守護社會安全的重要資源。無論是法學與警政領域的學生、執法人員、政策制定者,或金融與社福工作者,都能在書中找到應對詐欺浪潮的知識武器。

賴擁連
現職: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
最高學歷:美國聖休士頓州立大學(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刑事司法博士

第一章 網路詐欺犯罪之定義與現況分析
第一節 網路詐欺犯罪之定義
第二節 網路詐欺犯罪之現況分析

第二章 網路詐欺犯罪之型態
第一節 我國網路詐欺犯罪類型
第二節 國際網路詐欺犯罪型態
第三節 AI技術與網路詐欺犯罪型態

第三章 網路詐欺犯罪之歷程與手法
第一節 網路詐欺犯罪之歷程
第二節 網路詐欺犯罪之手法
第三節 結語

第四章 網路詐欺犯罪者之特徵與犯罪理論詮釋
第一節 從事網路詐欺犯罪者人口學特徵
第二節 當前網路詐欺犯罪的底蘊
第三節 專精網路詐欺犯罪理論
第四節 一般性網路詐欺犯罪理論
第五節 結語

第五章 網路詐欺被害者之特徵與被害理論詮釋
第一節 網路詐欺被害者人口學特徵
第二節 網路詐欺犯罪之被害者理論

第六章 網路詐欺加害者與被害者之心理剖析
第一節 網路詐欺加害者心理學分析
第二節 網路詐欺被害者心理學分析
第三節 結語

第七章 網路詐欺被害者之財損成本與影響
第一節 一般犯罪對於被害者衝擊與影響
第二節 網路詐欺被害者的衝擊與影響
第三節 責難被害人理論與網路詐欺被害者
第四節 結語

第八章 各國打擊網路詐欺犯罪框架與策略
第一節 我國打擊網路詐欺犯罪框架與策略
第二節 國際打擊網路詐欺犯罪框架與策略
第三節 各國打擊網路犯罪框架與策略之比較分析
第四節 各國網路詐欺報案系統比較

第九章 各國網路詐欺犯罪者之刑罰制裁措施
第一節 我國網路詐欺犯罪者之刑罰制裁措施
第二節 各國網路詐欺犯罪者之刑罰制裁措施
第三節 臺灣與英美法系國家在制裁措施之比較
第四節 臺灣與東亞國家在制裁措施之比較

第十章 網路詐欺犯罪之防治對策與被害者保護
第一節 網路詐欺犯罪預防對策
第二節 網路詐欺犯罪刑事政策
第三節 詐欺被害者之保護與支持系統
第四節 結語
參考資料

刑事司法重要議
題(一)
女性與犯罪矯治
:性別回應矯治
策略與應用
偵查法
國際法
當代犯罪預防與
警政策略
訴訟文書撰寫範
例─非訟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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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網路詐欺犯罪之定義與現況分析
為了全面掌握網路詐欺犯罪之現況、成因與對策,本章將首先介紹我國及各國對網路詐欺犯罪的相關定義,並進一步分析各國現況與發展趨勢。透過此一鋪陳,期使讀者在進入後續內容之前,能對網路詐欺犯罪的基本概念與全球態勢具備初步而完整的理解。
第一節 網路詐欺犯罪之定義
一、國內網路詐欺犯罪定義
在我國,網路詐欺的定義主要奠基於《刑法》第339條與第339條之4的規範。一般而言,詐欺罪是指行為人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或做出財產上的處分,造成財產損害。而在網路詐欺(cyber fraud)的情境下,法律特別強調行為人若透過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術並實施詐欺行為,即構成網路詐欺犯罪。這樣的規範反映出臺灣在面對新型態犯罪時,將傳統詐欺罪的概念延伸至數位環境,以因應網路科技所帶來的犯罪風險。
因此,網路詐欺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主觀與客觀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也就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的財產利益。這種意圖不僅是單純的獲利心態,而是明確指向違法的財產上利益。除此之外,行為人還必須具備詐欺的故意,清楚認識到自己是透過詐術使他人陷入錯誤,並且意識到這樣的錯誤會導致被害人交付財物或做出財產處分。客觀上,行為人必須透過網路或其他媒體工具散布詐術,使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造成財產上的損害。這些行為之間必須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亦即被害人的財產損害必須直接源於行為人的詐術。
此外,根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第2條,詐欺犯罪包含以下幾類:
(一) 《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例如冒用政府名義、多人共同犯案、利用網路或媒體散布不實訊息等。
(二) 《詐防條例》第43條的高額詐欺犯罪:詐得財物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刑責加重。
(三) 《詐防條例》第44條的複合型態詐欺犯罪:如跨境詐欺、結合多種犯罪手法,或由犯罪組織操縱。
這些《詐防條例》的定義,擴充了傳統《刑法》的範圍,針對現代常見的態樣,如多人的(集團化)、跨境的、財損金額龐大的資通訊詐騙,提供更嚴格的規範。
綜合而言,臺灣的網路詐欺犯罪定義不僅延續了傳統詐欺罪的基本構造,更突顯了數位傳播工具在犯罪過程中的特殊角色。行為人若藉由網路散布不實訊息或詐術,並以此達成不法所有的目的,就會落入《刑法》第339條之4的規範範疇。這樣的法律設計,既是對被害人財產安全的保障,也是對網路空間秩序的維護,彰顯出臺灣在面對新興犯罪型態時的法律回應與制度調整。換言之,《刑法》是「定罪處罰的基礎」,而《詐防條例》則是「全面防制與打擊詐欺的專法」,兩者相互配合,以期形成完整的防詐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