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法
作  者╱
巫聰昌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26/02/28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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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442-175-1
書  號╱
1V77
頁  數╱
496
開  數╱
20K
定  價╱
580



  《偵查法》專注於刑事訴訟偵查階段之法律制度,系統性呈現偵查法理論基礎、制度設計及實務運作,兼顧程序正義與偵查效率,深入分析偵查官憲權限、義務及嫌疑人之憲法保障,例如:緘默權、接見交通權及羈押審查制度。書中結合理論與實務案例,探討證據蒐集、偵查密行、誘捕偵查及通訊監察等重要議題進行剖析,並針對違反程序證據取得之排除原則分析提出,期能掌握偵查法之架構性規範體系,以全般理解偵查實施於權利保障與真實發見之衡平調和,而為學術研究及實務操作之完整參考。

巫聰昌

現職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政風室主任
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肄業)
國立臺中商業專科學校應用外語科(日文組)

經歷
警察特考行政警察人員教育訓練班教師
社團法人台灣日本刑事法研究學會常務監事、理事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政風室主任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政風室主任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政風室主任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主任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政風室專員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專員

專長領域
基礎法學、刑事法(含實體法、程序法)、日文(法學日文、基礎日文)、政府採購法、陽光法案

第一章 偵查基本介紹
 第一節 偵查目標
 第二節 偵查開啟
 第三節 偵查主體
 第四節 偵查結構
 第五節 密行原則
 第六節 令狀原則
 第七節 偵查類型
 第八節 偵查辯護相關問題
 第九節 小結
第二章 任意偵查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勘驗
 第三節 屍體相驗
 第四節 身分查驗
 第五節 隨身物品檢查
 第六節 車輛攔檢
 第七節 同意搜索
 第八節 公開場所攝錄資料
 第九節 自願交付
 第十節 小結
第三章 對人之強制偵查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拘提
 第三節 逮捕
 第四節 羈押
 第五節 暫行安置
 第六節 鑑定留置
 第七節 強制採取鑑定
 第八節 小結
第四章 對物之強制偵查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搜索
 第三節 扣押
 第四節 證據保全
 第五節 令狀原則相關問題—代小結
第五章 新興偵查類型
 第一節 序言
 第二節 測謊
 第三節 竊聽
 第四節 誘捕偵查與控制下交付
 第五節 GPS裝設
 第六節 行動裝置基地臺位置取得
 第七節 IMEI辨識系統
 第八節 兼論權衡法則—代小結
第六章 嫌疑人之調查
 第一節 嫌疑人概念
 第二節 嫌疑人定性
 第三節 接受調查義務
 第四節 辯護人依賴權
 第五節 緘默權
 第六節 小結
第七章 結論
參考文獻

女性與犯罪矯治
:性別回應矯治
策略與應用
國際法
當代犯罪預防與
警政策略
訴訟文書撰寫範
例─非訟編
暴力犯罪─原因
、類型與對策
間諜犯罪─危害
國家安全的罪行




第一章 偵查基本介紹
 第一節 偵查目標
  犯罪者,本質係反社會性之行為,國家針對類此行為事實,藉由抽象化、概念化及文字化之立法程序,形成之具體法律條文,以為刑事之制裁基礎。此外,經由法典化之程序,將反社會性之行為、侵害之指向客體,分門歸納類型化,作為法律之保護對象,即成為所謂之「法益」。同時,侵害法益之行為萬端,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上不同程度之法敵對意識,必須科以相對應之處罰,以為反社會之性格制裁。易言之,何種行為係屬反社會之性格行為,且得以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之法敵對意識,應施以處罰之必要,以為社會之秩序回復,即係所謂之「刑法」。經由刑法認知之犯罪行為,相應法益之侵害行為類型,呈現行為人之主觀惡性,必要時科以適切之處罰,且以明文之制裁方式相繩為限,此即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明文之不法行為,固有違反之制裁方式,但侵害之不法實行萬端,反映行為人之惡性程度不一,如何量定相應之適當刑度,單有刑法之實體規範,顯然無法實現「繩不繞曲」,法律之天秤正義。特別是,基於法治國之概念要求,縱使刑罰權是為國家專有,亦須嚴格恪遵「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要求,方得對違反刑法規定之行為人,科以切當之法定刑罰。易言之,基於法治國之原則,刑罰權係國家之專屬權力,但非意味國家即得恣意發動,須以明確之法律判斷基準,作為犯罪之認定依據。刑法者,即是為此目的而存在,亦為現代刑法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同時,對於犯罪之行為制裁,必須藉由國家法定之嚴格證明程序,認定人別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方得對之不法非難評價。刑事程序(訴訟)法,即係實現國家刑罰權「正當程序」之原則依循法制。
  刑事訴訟法,既然是以國家之刑罰權實現,應循之「正當程序」法制;又刑罰權之實現,則係違反刑法之禁止、誡命規範,之於犯罪具體遏制,客觀之制裁效果展現。但因犯罪之行為者造成之法益侵害結果,係存在於歷史之行進序列事實,客觀之時序前行不可逆,如何藉由刑事程序之規範操作,得以時光倒置還原真相,實現「有罪之人迅速獲得處罰,清白之人得免受於冤抑」目的,即為刑事程序之重要課題。亦即,「發現真實」及「正當程序保障」成為刑事訴訟程序得以落實現代刑事法制「精密司法」之根本特色。基於刑事程序法制「精密」之背景實現要求,縱使涉有懷疑是為犯罪之行為人,亦不得恣意判斷即係犯罪人,必須取得相當之跡證,足以形成犯罪之嫌疑心證者,方得開啟刑事制裁程序。易言之,犯罪是為歷史之事實,如何透過行為遺留之跡證,將可能涉及犯罪之行為人,特化形成嫌疑人地位,端賴國家之刑事司法機關,就犯罪之相關事證取得,篩選與犯罪事實具關聯性者,拼湊還原犯罪當初之真實,以檢驗可能涉及犯罪之行為人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如若檢驗之結果,從社會一般理性之人之觀點,皆能獲致涉嫌犯罪之人即係犯罪之嫌疑人程度,達「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此際,即能將涉及犯罪之行為人,特化形成犯罪之「嫌疑人」地位,開啟刑事制裁之實質程序。申言之,基於現代之刑事程序,係以「發現真實」及「正當程序保障」形成之「精密司法」制裁法制,不僅對於國家之刑罰權具有節制發動及機先防治之作用效果,且未免冤抑,非有充足證據之犯罪確信形成,不得率爾對任何人恣意問責。是以,「精密司法」背景之刑事程序,係以「人別確認、證據取得、事實釐清、適用法律、論罪科刑」為核心,具體規範國家之刑罰權實現,應有之法定程序內容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