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平合理的契約,在當事人創設利益的同時,亦應合理地分配負擔及危險。契約當事人殫精竭慮、鳩工庀材,不外期待在利益衡平下,得以達成契約之目的。法律所規定之普遍的契約正義,在個案契約的運用上,或有未妥與遺漏之處。在私法自治之原則下,應以契約適法、契約經濟與誠實信用為上位原則,予以適度之調整或補充,改善形格勢禁之窘境,使當事人契約上之利益能趨於衡平,並合理地分配負擔及危險。 本書參以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標準契約條款2017 Red Book、德國建築工程採購與契約規範VOB/A、VOB/B、美國聯邦採購規則FAR、美國AIA Document A201–2017 General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工程契約之通用條款等,作為比較契約之主要基礎,並藉之與國內現行法規命令及實務常用之範本為比較探討。借字於書,對於目前國內工程契約之利益衡平與危險分配,有實質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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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光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系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系法學博士 具台灣與大陸兩地多年之營建工程實務及相關訴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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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先契約權利義務的分配 第一節 招標文件與誠實告知 第二節 決標與契約之成立 第三節 書面契約之簽訂—本約的成立 第四節 締約條件之變更 第三章 程序與報酬確保的調適 第一節 程序擔保與救濟 第二節 工程預付款—工作報酬後付原則之例外 第三節 民法第513條與拆除工程工作報酬之確保 第四節 法定抵押權之預先拋棄的檢討 第四章 契約上權利與義務之調整 第一節 工作給付範圍之變動 第二節 工作危險之移轉時點—驗收 第三節 工作保固 第四節 工作物供給契約之工作物所有權原始取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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