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生態系統是一個整體,基於大氣環流以及水的流動,影響所及的範圍,顯然無法侷限於人為所劃定的疆界,因此不論在何處發生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均屬於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全球性問題。雖然許多國家已制定與環境相關的國內法,但有鑑於環境問題的跨界性與國際性,問題的最終解決仍必須以「命運共同體」為基本視角,透過共同努力創建國際規則以適之。未來國際環境爭端之產生將會越來越頻繁,國際間對於國際環境爭端之解決必然更加重視,本書即在研究如何利用「國際仲裁」此種爭端解決方式,使國際環境爭端獲得更妥適的解決,希望藉此達到有效處理國際環境爭端作出貢獻,並且催生我國《國際環境仲裁法學》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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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文 會長序 自2020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及國際風雲變幻,面臨嚴峻挑戰,咱們法律人面對人類命運共同體、全球治理與大城市市場治理理論與實踐變革、國際公共衛生安全與醫療倫理、國際民商事新秩序、俄羅斯烏克蘭與以色列黎巴嫩戰爭、國際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和公司治理 (Governance)(簡稱ESG)三個面向具體化等諸問題。在台灣有識者面對未來十年「兩岸三地四法域五大洲」之複雜問題,共同加強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國際民事訴訟法及國際仲裁法(合稱「六國法」),繼往開來,共同為「六國法」之理論與實務而努力! 台灣國際私法學會監事鄒純忻博士著《國際環境仲裁法理論與實務》乙書,即是長期精進「六國法」理論與實務之結晶,應具體說明者:一則就自「實體國際法學」調整到「程序國際法學」之學術視角:在「人體構造論中」兩腳為「或審或裁原則」,即爭議解決方式有訴訟、仲裁、和解、調解(Conciliation)、迷你法庭(Mini-trial)、爭議審查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技術性專家鑑定(Technical Expert Appraisal)、爭議顧問(Dispute Advisor)等,凡是用「訴訟」以外之方式解決紛爭,概可稱為紛爭解決可替代模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本書集中在《國際環境仲裁法學》之理論體系,敬佩願為我國《國際環境仲裁法學》催生的雄心壯志! 二則就ESG在國際環境法的發展而言:自1960及1970年代重視勞工權利問題,推出「責任投資原則」,1999年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Kofi Anan)倡議將「營利」自公司主觀角度轉換為客觀「群體利益」思維。迨至2004年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rt)首次具體化為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個面向,ESG標準逐漸形成,許多投資機構開始發布ESG報告,ESG評分系統也應運而生。又在2015年,聯合國發布《2030永續發展議程》(United Nation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設立以2030年「永續發展」為目標之17項質性發展目標(SDG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實質強化ESG相關資訊揭露義務。2022年11月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在極端氣候肆虐全球,如何補償過去、適應當下、應對未來,如何「三管齊下」以人為本拯救氣候,應對氣候危機/Mitigation、提升氣候適應力及韌性/Adaptation & Resilience,以及補償氣候損失和損害/Loss & Damage。又聯合國對「淨零」2050年發展目標主要集中在實現環境永續發展性,企業更減少碳足跡及碳中和,實現淨零排放,並採用可再生能源,資源回收和循環經濟為主流;科技與創新方面,利用人工智慧和大數據等技術提升ESG 數據之收集與報告能力,從而更好地監測和評估ESG表現。 三則就社會責任與碳排氣候變遷因應政策與法制而言:我國在2018年8月《公司法》第1條增訂第2項謂:「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蓋公司在法律設計上被賦予法人格後,除了能成為交易主體外,另一層面意義在於公司能永續經營,有17世紀成立至今數百年之公司,其經濟影響力亦日漸深遠,已經是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之商業組織。尤其大型企業,更可與國家平起平坐,其決策之影響力,常及於消費者、員工、股東,甚至一般民眾。舉凡企業所造成環境污染、劣質黑心產品造成消費者身心受損害等,不一而足。且中外多數國家均認為公司有社會責任,其社會責任內涵包括:公司法令遵守;應考量倫理因素,採行一般被認為係適當負責任之商業行為;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其次《公司法》第20條及《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已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中「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履行社會責任,鑑於推動公司社會責任已為國際潮流及趨勢,導入公司應善盡社會責任之理念;且2015年7月《氣候變遷因應法》以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依第四章「減量對策」,2024年8月政府公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之碳費三項子法,2025年1月1日公告生效,2026年5月繳交2025年排放量碳費。充分表現國際環境問題之全球性,因為生態系統是一個整體,不論在何處發生之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均係影響人類生存發展之人類命運共同體。
台灣國際私法學會會長 賴來焜 於2024年10月南京老門東漫心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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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鄒純忻 律師/法學博士 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曾任社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長,現任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董事長。博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並擁有東吳大學法學碩士以及政治大學EMBA高級管理碩士學位。主要執業領域為工程、不動產及智慧財產方面爭議,且擔任多個公、協會法律顧問,包括全國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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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為我國《國際環境仲裁法學》催生 第二節 國際環境仲裁法學之體系論 第二章 基礎論:國際環境仲裁之概述 第一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界定 第二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特點 第三章 主體論:國際環境仲裁之主體資格及適格問題 第一節 仲裁主體論之總說 第二節 國家 第三節 政府間國際組織 第四節 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第五節 個人 第四章 標的論: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標的(客體)論之總說 第二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協議成立與生效 第三節 國際環境仲裁協議之範圍 第五章 程序論: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程序 第一節 仲裁程序論之總說 第二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規則研究 第三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人資格及選任 第四節 國際環境仲裁臨時措施之研究 第五節 國際環境仲裁關於實體法之適用問題 第六章 國際環境仲裁存在之問題及建議 第一節 公域環境之損害問題 第二節 以國際投資仲裁解決國際環境爭端之問題 第三節 氣候變遷議題與國際仲裁之結合 第四節 國際環境仲裁中心之創建 第七章 結論:共同打造與國際接軌的環境仲裁法 參考文獻 附錄一 仲裁法 附錄二 國際法院規約 附錄三 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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