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辯與推理-先秦思維方法的對比與轉化
作  者╱
李賢中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23/11/01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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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366-706-8
書  號╱
1BX1
頁  數╱
256
開  數╱
25K
定  價╱
350



在百家爭鳴的時代,誰會想?想什麼?怎麼想?


  思想是無聲的語言,也是無形的文字;「推理」藉由這無聲、無形的思想,依循各種方法使人從已知的事物進行推敲而達到新的認知,進而改變人的意念與作為。

  本書介紹先秦諸子的推理思想,從名、辭、說、辯的理路架構解析古人的思維方法。包括:墨子、孟子、荀子、韓非子的名辯思想及縱橫家蘇秦的論辯技巧;並從名家公孫龍子、惠施及辯者的論述,掌握「意義單元」來比較儒家與墨家論辯思想的異同。透過情境構作、情境處理與情境融合的方式,將「意義單元」轉化為「思想單位」此一研究方法,運用於哲學諮商、哲學與管理學的跨域研究。經由古代思維方法的比較與整合,展示先秦各家的論辯與推理方法及其發展,以期應用於今日的學術研究與現代生活。

李賢中
輔仁大學哲學博士

經 歷
台灣哲學學會副會長、中國哲學學會理事長、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系主任、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副院長等

現 任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教授

學術專長
中國哲學思想方法、先秦名家哲學、墨家哲學、中國邏輯學等

著 作
《先秦名家「名實」思想探析》、《公孫龍子有關認識問題之研究》、《墨學--理論與方法》、《墨翟先生請留步》、《名家哲學研究》、《中國哲學研究方法的可能之路》、《墨子》(導讀及譯注)、《韓非,快逃!》、《墨子》(上、下兩冊,導讀及題解);合著有《哲學概論》、《中國哲學概論》、《墨翟與《墨子》》等

第壹部分 名辯與推理
第一章 《荀子》名辯思想
第二章 《墨子.小取》論「辭」的意義
第三章 論「同」與「推」——先秦推理思維的基本概念
第四章 《韓非子》的思維方法

第貳部分 論辯方法與比較
第五章 《戰國縱橫家書》之蘇秦思維方法
第六章 《墨子》與蘇秦論辯方法之比較
第七章 《墨子》與《孟子》論辯方法之比較
第八章 《孟子》與《荀子》論辯觀之比較

第參部分 名辯思想的轉化與應用
第九章 墨家思維方法與思想單位
第十章 從名辯觀點與思想單位看先秦儒墨的論辯
第十一章 墨家說服性推理與哲學諮商
第十二章 哲學與管理跨域研究的思維架構

參考文獻
後 記

敘事研究與敘事
心理學:本土之
探索與實踐
高齡藝術與預防
失智症 : 藝
術課程活動設計
概念框架:幕後
操控思考的黑手
教堂文本對神聖
的詮釋:閾限之

團體諮商與治療
:一個嶄新的人
際─心理動力模

音樂治療─中國
古代醫學與音樂
治療




第壹部分 名辯與推理

第三章 論「同」與「推」——先秦推理思維的基本概念

一、「同」的意義與類型分析
  有關「同」的意義、「同」的類型、「同」與「異」的關係,以及「同」、「異」的比較等問題,在《墨子》、《公孫龍子》、《莊子》及惠施「歷物之意」中皆有論及。本章以《墨子》中的材料為主,名家、道家、法家、儒家的材料為輔,進行探討。

(一)「同」是相對於「異」而被確立,「同」是在特定觀點比較下的呈現
  《墨子.經上》:「同,異而俱於之一也。」《墨子.經說上》:「同(侗),二人而俱見是楹也,若事君。」所謂的「同」是相異的事物而有一致的方面,如同兩人共見一物,二臣共事一君。至於「同」有哪些種類?〈經上〉:「同,重、體、合、類。」〈經說上〉:「同,二名一實,重同也。不外於兼,體同也。俱處於室,合同也。有以同,類同也。」從《墨子》對於「同」的分類,可以看出每一類型的特定觀點。二名同指一實的「重同」,是認知結果轉化為表達符號後,在指涉認知對象的觀點下,二符號指同一對象的情況。「體同」則是指同一整體的兩個部分,如車門與車輪,其觀點必須把握整體與部分、部分與部分的關係。「合同」則是指相異的兩物同在一空間的情況,如時鐘的齒輪與發條,同在鐘室之內。而「類同」則是指在觀點確立下的分類所屬物之比較,如白馬、黑馬皆在「馬類」的觀點下相同。

(二)「異」是相對於「同」而被確立,同一事物又因比較觀點的轉換,而顯出差異
  《墨子.大取》:「有其異也,為其同也;為其同也異。」因此,所謂的「異」是相對於「同」而被確立。如男女有別,這是「異」,而男女之所以能夠比較,此乃因他們「同」是人。其次,《墨子》提到任何可分別為二的事物必然有所相異,如〈經上〉:「異,二、不體、不合、不類。」〈經說上〉:「異,二必異,二也。不連屬,(不)體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類也。」相異,是兩物在相同觀點下的差異,或歸屬於同一類的否定。再者,同一事物在不同觀點的比較下,會有不同的表達。〈經上〉:「同異交得放有無。」〈經說上〉:「同異交得,於福家良知(恕)有無也。比度,多少也。蛇(免)蚓旋(還)圜(園),去就也。鳥折用桐,堅柔也。劍尤甲(早),死生也。處室子,子母,長少也。兩色交(絕)勝,白黑也。中央,旁也。論行、行行、學實,是非也。雞(難)宿,未成也。兄弟,俱適也。身處志往,存亡也。霍,為姓,故也。賈宜,貴賤也。」就經意而言:事物的同、異相互對立,又彼此相關,例如有與無。(放即「仿」)就經說而言:出身富家的人不一定有知識,沒錢的人也可能有知識。一數與他數相比度,可以既是多也是少。蛇、蚯蚓的運動狀態,既去又就。鳥兒築窩的樹枝,既堅也柔。殺敵致死的劍與護身的盔甲有相似的作用,殺敵的同時也就在護己之生。在家中,一個人可以既是母親又是女兒,這是既長又少。一物與他物相比,可以既白(淡)又黑(濃)。空間中某處可以既作中央、又作旁邊。一個人的言論和行動、行動和行動或學問和實踐之間,可以既有是又有非。一個事物在生長過程中可以既成又未成。一個人可以既為兄又為弟。一個人可以身在此而志在彼,從這意義說其雖存猶無。姓霍的人可以既是霍又不是霍(某種動物)。成交的物價可能既貴(對買者)且賤(對賣者)。由此可歸納出,由於同一事物與其他事物有不同的關係,相同的事物在不同觀點的比較下就會顯出差異。

(三)「比較」是某一主體將兩個不同的對象,置於特定的觀點下來進行對比的活動,比較的結果再以「名」、「辭」予以表達
  有關「同」的分類,除了〈經上〉之外,〈大取〉還有許多不同觀點下的分類。〈大取〉:「智與意異。重同,具同,連同,同類之同,同名之同;丘同,鮒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有非之異,有不然之異。有其異也,為其同也,為其同也異。」其中前四種,與〈經上〉所論之同相合,次序略異。所謂「重同」即二名一實,「具同」即俱處於室的「合同」,「連同」即不外於兼的「體同」,同類之同即「有以同」之「類同」。其次,「同名之同」是指二實同名,如「璞」既指玉未理者,又指鼠未臘者。「丘同」是指異物處於同一區域,「鮒同」是指二物同附一體,「是之同」是指比辭而俱行的侔式推論中,「是而然」在前項肯定上的相同,如:「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獲,人也(愛獲,愛人也)。」「然之同」是侔式推論中「是而然」或「不是而然」,在後項肯定上的相同,如前例括弧內之兩辭。再者,「非之異」是指比辭俱行中的「一是一非」,如:「居於國,則為居國;有一宅於國,而不為有國。」「不然之異」是指侔式推論中「是而不然」後項否定上的差異。如:「(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最後,事物經過比較而顯出差異,乃是基於所比較事物某一觀點下的相同性;但是兩物之所以相同,也就顯示了它們是不同的東西。

(四)進行比較時,比較者所選定的某些觀點或比較標準,有其特定的個人主觀性或學派、社群的主觀性
  在推論過程中,辟、侔、援、推四種方法都會因為分類觀點上的不同,或選取某一類的理由不同,而有推論上的限制。〈小取〉:「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如果不能掌握對方的分類標準,則無法進行有效的溝通。〈經下〉:「狂舉不可以知異,說在有不可。」
  〈經說下〉:「牛狂與馬惟異,以牛有齒、馬有尾,說牛之非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無有。曰牛與馬不類,用牛有角、馬無角,是類不同也。若舉牛有角、馬無角,以是為類之不同也,是狂舉也,猶牛有齒、馬有尾。」「狂舉」就是錯誤的列舉,錯誤的列舉就無法辨別事物類別的差異,因為不能超越分類的標準。例如牛和馬雖然不同,但牠們之所以不同的理由,並不是因為牛有齒、馬有尾。因為牛馬都有齒與尾的這些部分,而不是一方全然有、另一方全然沒有。 如果說牛與馬是不同類的兩種動物,用牛有角、馬無角的特徵比較,因為一有一無,所以說牛馬之類不同,是可以成立的。如果不是這樣舉例就是狂舉,就好像前面用牛馬兩者皆有的齒與尾,來舉例說明「牛馬不同」一樣。
  然而,牛與馬到底是同類還是異類?這要看論述者他在表達論述的脈絡中,採取怎樣的分類標準。以下我們可以名家公孫龍的看法為例。《公孫龍子.通變論》:「羊與牛唯異,羊有齒,牛無齒。而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類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類之不同也。」從牛與羊在臼齒與特徵上的差異,說牛與羊不同類,是不妥的。雖不是雙方都有相同之某一特徵,但仍可以歸為一類。相對的,牛、羊都有長角,依此相同特徵說牛是羊或羊是牛,也是不妥的。就算有相同的特徵,也未必可歸為同一類。
  由此可見,人在進行思考、表達時,他會因所處情況的變化,而有比較標準的主觀性。又如〈小取〉:「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周愛,因為不愛人矣。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於馬,因為乘馬矣。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其中,愛人與乘馬就在墨家學派的特殊比較觀點下,一周而一不周。

(五)先秦各家面對「同、異」所採取的態度
  《公孫龍子》的分類標準是浮動的,視其使用上的需要而做調整。例如〈通變論〉:「謂雞足,一。數足,二。二而一,故三。謂牛羊足,一。數足,四。四而一,故五。牛、羊足五,雞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雞。非有以非雞也。」其中數足、謂足的分類相加,就異於俗約。
  墨子則要求辯論雙方的觀點必須是一致的,〈小取〉:「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亦即自己所採取的觀點不可要求別人不得採取,自己所不採用的觀點也不能要求別人去採用。如此,至少在辯論的過程中,分類的觀點要先固定下來。
  莊子、惠施都清楚同、異的關係與變化,但傾向於「大同」的統合觀點。《莊子.天下》:「大同而與小同異,此之謂小同異;萬物畢同畢異,此之謂大同異。南方無窮而有窮,今日適越而昔來。連環可解也。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氾愛萬物,天地一體也。」其中「大同」即大類,「小同」即小類,大類與小類有所不同,萬物之間的比較都能有所同、有所異。在時間上、空間上的比較,都會因為觀點的轉換,而有或同或異的看法。但萬物在惠施看來卻是相互一體,異中有同,因而採取氾愛萬物的態度。
  莊子也知道不同的觀點會看到事物不同的面貌,但是要有整體的把握,還是必須從合同處領會。〈德充符〉:「仲尼曰:『自其異者視之,肝膽楚越也;自其同者視之,萬物皆一也。』」〈齊物論〉:「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天地萬物各有其異,但若是從「道通為一」的觀點則皆同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