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犯罪學
作  者╱
楊士隆、曾淑萍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圖解系列
出版日期╱
2023/02/01   (1版 1刷)
  
即日起五南舊官網僅提供書籍查詢,如欲購書,請至五南新官網 https://www.wunan.com.tw/
I  S  B  N ╱
978-626-343-704-3
書  號╱
1QKD
頁  數╱
344
開  數╱
20K
定  價╱
400 (特價 316)



作者編寫圖解犯罪學一書,主要鑑於市面缺乏圖解書,不容易暸解及記憶,為彌補此缺憾,並提供給讀者容易閱讀之便利,故彙整新近文獻編寫,期以增加讀者對犯罪學內容之瞭解。
本圖解書涵葢犯罪學之意涵與發展、研究方法與衡量、精神疾病與犯罪等基礎學理,並分就傳統與非傅統暴力犯罪、財產性犯罪、無被害者犯罪、藥物濫用、少年犯罪、白領犯罪、網路犯罪、犯罪預防、犯罪嚇阻及犯罪矯正加以圖解介紹,並於最後加入修復式司法以及再犯預測與風險評估之內容,供讀者參考。

楊士隆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特聘教授兼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中正大學防制藥物濫用教育中心計畫召集人
台灣藥物濫用防治學會榮譽理事長
亞洲藥物濫用研究學會(AASAR)監事會主席
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委員
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委員   
臺灣高等檢察署毒品情勢及資料庫觀測諮詢委員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理事   
教育部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政策諮詢委員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畢業、美國紐約州立大學(SUNY-Albany)刑事司法碩士、博士

經歷
國立中正大學學務長、副校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兼系主任、研究所所長
亞洲犯罪學學會(ACS)副主席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理事長
台灣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學會理事長
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學生輔導諮詢小組委員
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
法務部刑事政策諮詢委員
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委員


曾淑萍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員/國際交流組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兼任副教授
台灣藥物濫用防治學會理事
台灣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學會理事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理事
基隆市、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委員
監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假釋委員會委員
校園事件及霸凌事件調查委員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畢業、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美國紐約州立大學(SUNY-Albany)刑事司法碩士、博士

經歷
台灣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學會秘書長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副祕書長、理事
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諮詢委員及訪視委員

第一章 犯罪學之意涵與發展
第二章 犯罪學之研究方法與衡量
第三章 犯罪生物學理論
第四章 犯罪心理學理論
第五章 精神疾病與犯罪
第六章 犯罪社會學理論
第七章 時間發展之理論
第八章 犯罪理論整合
第九章 傳統暴力犯罪
第十章 非傳統暴力犯罪
第十一章 財產性犯罪
第十二章 無被害者犯罪
第十三章 藥物濫用與毒品犯罪
第十四章 少年犯罪
第十五章 白領犯罪
第十六章 網路犯罪
第十七章 犯罪預防
第十八章 犯罪嚇阻
第十九章 犯罪矯正
第二十章 修復式司法
第二十一章 再犯預測與再犯風險評估

圖解智慧財產權
勞工法規
「天人合一」之
王道法律思想
必備六法
美國法制的實務
與運作
哈特與《法律的
概念》:理解法
律的性質




第一章 犯罪學之意涵與發展

UNIT1-1 犯罪與犯罪學之意涵
犯罪之意涵與範圍,根據時間、空間、社會結構、政治體系、道德倫理及價值觀等而會有所變化,。因此,「犯罪」一詞本身即具有複合性及相對性,無法明確訂定出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定義。儘管如此,為進行犯罪研究,瞭解犯罪之意涵仍有其必要,將自法律及社會兩方面出發,嘗試探討犯罪之意義。
(一)法律上的定義(Legal Definition)
就法律定義而言,「犯罪」即指法律上加以制裁之不法行為;然而,不法行為未必皆為犯罪,而必須違反刑法規範,且受刑罰之制裁,才得以納入犯罪的範疇。舉例而言,即便某人從事不法行為,但若其屬無責任能力人,或具有違法阻卻事由時,其行為也無法被稱為犯罪。另外,亦有學者自純法律角度對犯罪進行探討,認為犯罪乃藐視法律之行為,是對法律之否定,而法律藉由刑罰懲處犯罪行為,可視為對「對法律否定(犯罪)」之再否定,從而確立法律之絕對效力及權威性(林山田,1976)。
在犯罪學研究中,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之學者較傾向採用法律定義來說明犯罪。他們認為唯有從刑法觀點才能確定犯罪之意義,亦僅有刑法才能區分犯罪及非犯罪行為。
(二)社會上的定義(Social Definition)
除法律上的定義以外,美國犯罪學家及社會學家亦由社會公益的角度,嘗試定出獨立於刑法規範以外的犯罪定義,因而提出「偏差行為」的概念。該定義認為犯罪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偏差行為(Social Deviant Behavior),它與社會普遍認可的規範相衝突、侵害社會整體公益,因而為社會所否定及制裁;因此,犯罪是具「反社會性」(Anti-Social)及「無社會適應性」(Asocial)的行為。狹義而言,偏差行為可以指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廣義而言,則可包含酗酒、吸食迷幻藥物及自殺等違反法律規範以外之行為。
與古典學派相比,實證學派(Positive School of Criminology)之學者較傾向以社會觀點來定義犯罪。他們認為基於科學目的進行之犯罪研究,不應侷限於法律上之意涵,而應將所有反社會行為均納入犯罪研究範疇;尤有甚者,更認為只要非社會所期待之行為,即可稱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