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要論
Introduction of Non-Life Insurance
作  者╱
鄭鎮樑、李珍穎、許銘元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22/09/12   (1版 1刷)
  
即日起五南舊官網僅提供書籍查詢,如欲購書,請至五南新官網 https://www.wunan.com.tw/
I  S  B  N ╱
978-626-343-282-6
書  號╱
1N2D
頁  數╱
464
開  數╱
16K
定  價╱
650
教學資源╱
投影片((外加))



繁複的財產保險學,一本就通,帶您認識各險種之基本內容。本書為基本實務的方向,是您增強實力的必備經典!
每章後附歷年來考試院舉辦的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專業考試之財產保險實務科目的非選擇題考題,對於有志於取得保險專業證照的讀者,是不可錯過的好書。

在我國財產保險一詞,應係包括第一人性質的產物保險與第三人性質的產物保險,前者可稱為狹義的財產保險,後者則是責任保險的範圍。第一人性質的狹義財產保險所承保之財產,只要可以貨幣價值表現且產物保險公司願意承保者,原則上皆有相對應之保險種類,險種名稱遍布陸、海、空,例如:汽車保險、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即便是於太空中運作的人造衛星或是探測火星的毅力號,亦有對應之太空保險。第三人性質之責任保險,只要是法律上有所規範者,不論是強制性的保險或是可選擇投保與否之任意性保險,均包括在內。

財產保險是一門範圍極廣的專業,對於讀者來說,能有一本架構完備兼具實務應用的教科書,絕對是學習路上的一大助力。本書集結財產保險領域中,在各險種有豐富實務經驗的學者專家撰寫而成。不管是增強實力、考試複習,都能助讀者一臂之力,打好根基、更上層樓。

鄭鎮樑(撰寫第1章至第3章,第9章)
現職:(已退休)
學歷及資格(含受訓):
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1980)
考試院高考保險人員及格(1985)
保險業務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for Insurance Development Taipei Insurance Association)主辦風險管理與保險課程(Hugo Hines主講)結業(1983/11/28~1983/12/1)
英國Marine Insurance Training Service於臺北舉辦之海上保險研討班(Robert H Brown主講)結業(1983/6/20~1983/7/1)
美國費城CIGNA集團非比例再保險研習(1989)
瑞士再保險公司Non-Proportional Workshop研習(1991)

經歷:
友聯產物保險公司(旺旺友聯保險公司前身)海上保險部業務專員、科長、襄理(1982~1985)
國營時期中央再保險公司國外財產再保險處辦事員、專員、科長(1986~1992)
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講師、副教授(1992/8~2019/7)
實踐大學保險學系(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前身)系主任(1999/8~2002/7)
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系主任(2018/8~2019/7)

李珍穎(撰寫第4章至第7章)
現職:
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及資格:
淡江大學管理科學學系博士-主修財經分析(Ph.D)(2012)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2002)
中華民國門市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
中華民國財產保險理賠人員證照
中華民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證照
中華民國財產保險經紀人證照
中華民國人身保險代理人證照
經歷:
考試院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國家考試命題委員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火險理賠科長、工商保險核保部襄理、財產暨責任保險部副理、工商保險營業一部副理
致理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財務金融系兼任助理教授
臺中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兼任助理教授
中華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兼任助理教授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火險及意外險委員會委員

許銘元(撰寫第8章)
現職: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保險營業部襄理
學歷及資格:
淡江大學管理科學學系博士-主修財經分析(Ph.D)(2016)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2003)
中華民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證照
中華民國財產保險理賠人員證照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核保人員證照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理賠人員證照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人員證照
中華民國財產保險經紀人證照
中華民國財產保險代理人證照
經歷: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專員、健康及傷害保險部科長、個人保險部襄理、個人保險營業部襄理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務部專員、新種險部專員、臺南分公司股長
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中國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兼任講師
致理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系兼任講師

序文 
第1章 財產保險總論
第一節 財產保險的範圍與分類
第二節 財產保險契約適用之基本原則
第三節 財產保險契約之性質與承保範圍概要
第四節 財產保險之費率釐訂概要
第2章 火災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總論
第二節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第三節 商業用火災保險之基本險種
第四節 火災保險之附加保險、附加條款與特約條款
第3章 海上保險與內陸運輸保險
第一節 海上保險總論
第二節 海上貨物保險
第三節 船體保險
第四節 內陸運輸保險
第4章 汽車保險
第一節 汽車保險總論
第二節 自用汽車保險
第三節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第四節 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五節 汽車保險的附加保險
第六節 汽車保險核保、費率因素及理賠
第七節 汽車保險的最新發展趨勢
第5 章 責任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總論
第二節 企業責任保險
第三節 專業責任保險
第四節 個人責任保險
第6 章 工程保險
第一節 工程保險總論
第二節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CAR)
第三節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EAR)
第四節 其他工程保險
第五節 工程保險之新發展商品
第7 章 其他財產保險
第一節 保證保險
第二節 現金保險
第三節 竊盜損失保險(burglary insurance)
第四節 銀行業綜合保險
第五節 信用保險(應收帳款與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
第六節 航空與太空保險
第七節 節目中斷保險
第八節 自行車綜合保險
第九節 寵物綜合保險
第十節 行動裝置保險
第十一節 綠色保險
第十二節 政策性財產保險
第8 章 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
第一節 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總論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四節 旅行保險及其相關保險
第五節 防疫保險(含個人及企業體費用補償;疫苗保險)
第六節 微型保險
第9章 財產保險之再保險
第一節 再保險概述
第二節 財產再保險安排概念
第三節 本章結語

再保險要論
保險行銷:兩岸
實務與個案
超圖解財務風險
管理
ETF量化投資
學:智能投資的
幸福方程式
保險學原理─精
華版
圖解保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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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財產保險的範圍與分類

一、財產保險的範圍

(一) 名稱問題(財產保險vs.產物保險)

我國《保險法》將保險種類分區為財產保險(《保險法》第三章)與人身保險(《保險法》第四章),實際上《保險法》中所稱之財產保險為一泛稱,類似歐洲以Non-Life與Life區分保險種類的概念。歐洲Non-Life與Life表達保險之險種分類非常清晰,但Non-Life在中譯名詞上,就有不同稱謂。保險市場中以產物保險稱呼固然可概括Non-Life的概念,而《保險法》雖以財產保險稱之,但將責任保險包括在內,故以實質意義來看,也合於Non-Life之概念。不管《保險法》上所稱之財產保險或是保險市場習慣稱呼產物保險,其重點皆為保障危險事故(Peril)發生後造成被保險人的財務損失(Financial Loss),準此觀之,無論是被保險人擁有的財產的損失或是被保險人對於他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最終都是被保險人「財產」的減少,所以,《保險法》上的財產保險一詞,或可將其解釋為包含「狹義的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的廣義財產保險,前者的承保對象為有形的物,後者則承保無形的責任。雖言如此,對於非從事保險業讀者來看,不同之名稱,難免造成困擾。故本書一開始,先就此財產保險之名詞解說。

另外,美國保險市場對於非人壽險的稱謂以往較為多元,例如:原文書籍中有以Proper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為書之名稱,更早期的書籍中所稱Property Insurance,闡述之內容並未包括責任保險。另外,以Casualty Insurance為書名者,其內容主要是包括第三人責任保險(Third Party Insurance)以及一部分的第一人(First Party)性質的保險。目前在實務上較常見的稱謂為「財產保險與意外保險」(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P/C),許多統計報表之標頭亦採用P/C之概念。關於意外保險,實際上亦為總括概念,係為偏向實務角度的名詞,許多險種均包括在內,但絕非等同於一般人習慣稱呼之「意外險」,一般人習慣稱呼之「意外險」其實是「人身意外險」(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之簡稱。

(二) 範圍

綜上所述,在我國財產保險一詞,應係包括第一人性質的產物保險與第三人(Third Party)性質的產物保險,前者可稱為狹義的財產保險,後者則是責任保險的範圍。依產物保險公司的角度,前者在於「承保被保險人之財產,因遭受保險事故而致毀損滅失之保險」,後者在於承保「被保險人行為之疏忽或遺漏,致第三人財損或體傷之保險」。第一人性質的狹義財產保險所承保之財產,只要可以貨幣價值表現且產物保險公司願意承保者,原則上皆有相對應之保險種類,險種名稱遍布陸、海、空,例如:汽車保險、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即便是於太空中運作的人造衛星或是探測火星的毅力號,亦有對應之太空保險。第三人性質之責任保險,只要是法律上有所規範者,不論是強制性的保險或是可選擇投保與否之任意性保險,均包括在內,前者如人們耳熟能詳的強制汽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後者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各種專業責任保險,種類繁複。

二、財產保險的分類

(一) 《保險法》之分類
《保險法》對於財產保險之分類,基本上偏向於概括性,對於險種內容之定義亦然,如下所列。

1.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2. 各險種之定義
(1) 火災保險(《保險法》第70條):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2) 海上保險(《保險法》第83條):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3) 陸空保險(《保險法》第85條):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4) 責任保險(《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負賠償之責。
(5) 保證保險(《保險法》第95-1條):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6) 其他財產保險(《保險法》第96條):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3. 第三類保險
第三類保險係指產物保險業者與人身保險業者均可經營之險種,一般即是指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原本該等保險,產物保險業不能承作,後於1997年修正《保險法》第138條,核准產險業可以附加險方式經營傷害保險,之後於2001年7月再度修正《保險法》,核准產險業以主契約方式經營傷害保險。至於健康保險(保險市場稱醫療保險),亦經《保險法》修正,產險業於2008年9月起開始經營健康險。《保險法》對於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之定義如下:
(1) 健康保險(《保險法》第125條):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2) 傷害保險(《保險法》第131條):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與壽險業相比較,產險業所經營之險種屬於短期性質,故我國《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2020年11月6日)第6條,特別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原則上以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者為限。該條另外亦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其保險契約應以主保險契約或附加於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附加契約或附加條款為限。另外,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除重大疾病或癌症保險商品外,不得包含死亡給付項目。

(二)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分類例舉
統計上對於財產保險之分類可以顯現各險種於市場中之地位,亦可為產物保險業者於釐訂保險費率時之參考。因應不同需求,而有不同之統計報表。茲以產物保險業各險保費收入統計表為例,區分為下列12類:
1. 火災保險
2. 貨物運輸保險
3. 船體保險
4. 漁船保險
5. 汽車保險
6. 航空保險
7. 工程保險
8. 責任保險
9. 信用保證保險
10. 其他保險
11. 傷害保險
12. 健康保險
上列12種中,第1種火災保險其實包括住宅火險與商業火險,第2種至第4種依性質屬於海上保險,第5種汽車保險包括一般汽車保險與強制汽車保險,至於其他保險則是種類繁多。
但以各險自留保費所為之統計,則歸納為火災保險、海上保險(內含細項貨物運輸保險、船體保險、漁船保險)、汽車保險(包括細項一般汽車保險、強制汽車保險)、航空保險、其他財產保險(內含細項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其他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其實各險亦有其個別之細目統計資料,以便顯現產物保險市場實際承保之詳細險種,讀者可參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公開統計資料。

(三)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輯之「產物保險概況」年報之分類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為產物保險業成立的合作組織,其出版之「產物保險概況」對於財產保險之大的分類與臚列的險種,或許是產物保險市場較被關注之險種。按該年報統計保費收入係將產物保險之險種分為火災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船體保險(含漁船保險)、汽車保險(含任意汽車保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意外保險(含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及各種其他保險)等幾大類。至於其臚列之商品種類,應係取較重要者,如表1-1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