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作者將1996年到2001年發表的案例著作集結成書。論文雖為舊作,但其中對相關理論的敘述,仍多有值得參考之處;勞動法規、理論與實務雖有轉變,但幾個基礎問題仍然不失為理論與實務的焦點。本書論及的勞動者的特徵,從屬性、工資的界定(含恩惠性給與的問題)、平等待遇等基本的問題,似已獲得不少實務與理論的肯定;另本書所論解僱的最後手段性,應已為通說所採,但在適用上似已偏離作者觀點,這只會減損該理論說服力而已,宜請注意。至於有關以集體休假作為勞資爭議手段的論述,就目前臺灣實務而言,應當仍然有值得參考之處。若對照本書論文前後的理論與實務見解的演變,讀者亦能認清勞動法的演變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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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更盛 現職: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學歷: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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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勞動契約之特徵「從屬性」—評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 2勞基法對工資之定義—評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判決 3工資的迷思:「恩惠性給與」—評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638號判決 4就勞請求權—評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267號判決 5勞動法上的一般平等待遇原則—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勞簡上字第16號判決 6性別歧視與母性歧視之禁止—評臺灣高等法院87年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 7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評臺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76號判決 8職業災害中的雇主責任—評職災訴願案例一則 9勞基法上職業災害的概念及其補償—評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83號判決 10承攬關係中職災補償責任—評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 11作為解僱事由之「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評最高法院80年度台聲字第27號裁定 勞動法案例研究( 一) 12以勞務給付專屬性之違反作為解僱事由—評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333號判決 13解僱之最後手段性—評臺北地院86年度勞訴字第5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號、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判決 14應預告而未預告之解僱的效力—兼評司法業務研究會相關研究意見一則 15作為爭議手段之勞工集體休假—評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074號判決 16勞工之集體請辭—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勞訴字第8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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