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觀光的定義在學術上發展得較為成熟的論述,大約在1980年代。聯合國「世界觀光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簡稱WTO)於1985年曾將「文化觀光」定義為:
文化觀光,是指人們基於為了滿足某些文化動機,實際從事受文化所激勵誘引的旅遊活動,包括觀賞表演藝術、參與慶典、祭典或觀看嘉年華會、造訪某些歷史遺跡或紀念景點,或去旅行,向大自然學習、觀賞自然地景、參觀民俗藝術,以及朝聖等觀光活動的文化旅程(WTO, 1985)。
在1990年代前後,文化觀光所觀賞的標的物(吸引物)是經歷過變動的。文化觀光的重點在於族群性與歷史性的觀光,以及無形文化資產存在的現場,透過參觀博物館、考古現場、歷史地點與宗教性建築物,使得文化觀光客能更親近當地的人民與其生活型態;然而,由於1990年代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開始受到更多的重視,文化遺產遂成為文化觀光共構的產業,文化遺產讓遺址所在地轉化為觀光目的地的驅動者(destination motivator),而觀光則讓這些所在地透過可看性的展示,產生經濟價值,所在地本身則有機會成為博物館,發展為觀光產業。
另外,Richards(1996)曾經從技術層面和理論概念兩個角度來定義文化觀光: ˙技術層面上:人們離開日常生活的居住地,造訪特定的文化觀光目的地,包括博物館、遺產景區、藝術表演和節慶活動。 ˙理論概念上:人們離開日常生活的居住地,參與文化展演活動,並期望從中獲得新的資訊和體驗,以滿足他們對文化的渴望。
然而以上這些定義並沒有將文化包括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因此嗣後Richards(2001)再提出了另一個更全面性的定義:
文化觀光可被視為同時涵蓋『遺產觀光』(與過去的藝術作品相關)和『藝術觀光』(與當代文化產出相關)。不僅是過去的文化產品消費,同時也是當代文化或是一群人、一個地區的『生活方式』(Richards 2001:7)。 Richards(2001)進一步指出:文化觀光並不單單代表被動的消費,如參觀歷史景點、博物館收藏品和畫作、劇場表演等。許多觀光客開始對於能夠參與文化活動(如繪畫、攝影、雕塑、舞蹈、烹飪)的創意觀光(creative tourism)也感到興趣。
McKercher與du Cros(2002)參考了世界觀光組織的定義,以及各家的不同定義予以歸納後,再分別從1. 觀光的起源(tourism derived)、2. 動機(motivational)、3. 體驗(experiential)及4. 運作(operational)等,認為共可以分為下列四種不同角度的定義:(表1-2)
1. 以文化為底蘊吸引觀光客前來:為一種基於特殊興趣的旅遊方式;從商業的角度來看:它包含了各種旅遊景點和休憩場所的發展和行銷。 2. 從動機的角度:遊客觀光的行為是源於他們對文化活動的興趣。 3. 從體驗的角度:將文化觀光作為一個體驗性質的活動,而當中的文化是獨特且密集的,在過程中遊客是一種被寓教於樂的狀態。 4. 從操作的角度:遊客參與了大量的觀光活動和體驗(如遺產、藝術、節慶、當地文化等) 表1-2為McKercher和du Cros(2002)整理過去相關文獻對於文化觀光的定義,認為可以分成四大類(參考表1-2): 表1-2 McKercher和du Cros整理「文化觀光」的定義(共有四大類) 定義的分類 定義 第一種定義: 從觀光活動的起源 文化觀光為一種特殊興趣的觀光,文化做為一種吸引觀光客或驅使人們旅行動機之基礎(McIntosh & Goeldner, 1990;Zeppel, 1992; Ap, 1999)。 文化觀光包含了人、地方和文化遺產之間的相互關係(Zeppel & Hall, 1991) 文化觀光包含了針對國內外觀光客而對不同遺跡或景點所進行的開發與行銷(Goodrich, 1997)。 第二種定義: 從觀光客的動機 本質上出於文化動機而產生人的空間移動,如遊學、藝術表演和文化之旅;旅行為參加節慶或其他活動、造訪歷史遺址遺跡、研究自然民俗或藝術、和宗教朝聖等(WTO, 1985:6)。 由目的地以外的人所進行的造訪活動,此種造訪是完全地或部分地出於人們對該社區、地區、群體或機構,在歷史、藝術、科學或生活方式、遺產提供物的興趣所從事的(Silberberg, 1995)。 第三種定義: 從觀光客體驗的角度 文化觀光將觀光客帶進過去的文化中,進而能幫助他們以不同的視角來看待當下。 ˙在最低限度上,文化觀光涉及到對不同地方的獨特社會結構、遺產和特殊品質的體驗,或在不同程度上的接觸(TC, 1991; Blackwell,1997; Schweitzer, 1999)。 ˙人們希望透過對文化的體驗,除了獲得娛樂之外還能富教育性。 ˙有機會瞭解目的地社會(IDCCA, 1997)。 ˙有機會瞭解某一地方的意義、它與當地社會的聯繫、它的遺產及其文化和自然景觀(AHC & TCA, 1999)。 ˙為獲得更多瞭解而做的一次追尋或探索(Bachleitner & Zins, 1999; Hannabus, 1999)。 第四種定義: 從觀光客參與運作的角度 任何一種參與活動或體驗的行為,強調文化觀光活動可能的範疇。 資料來源:參考整理自Mckercher & Cros, 2002;劉以德譯本,2010:4-6
從以上對文化觀光所下的各種定義來看,總括來說,文化觀光是一種側重在以文化為主體的旅遊形式,它的內容涉及了文化環境(包括目的地風景)、價值觀、生活方式、在地文物資產、視覺藝術與其表演者、產業、傳統以及當地社區的休閒資源;內容可包括各種文化活動的參與、參觀博物館與歷史建物,以及與在地居民交流,其不應被純粹地視為經濟活動,而是涵蓋了遊客對當地日常生活的所有體驗,是旅客「異地、隔夜」的文化實踐,且需要至少一晚以上的空間移動。 本書歸納以上的見解,整理出文化觀光扼要的定義:「所謂文化觀光是指:觀光客參訪過去有形、無形的遺留資產、現在人們的生活方式,以及當代文化創意產品所展開的觀光體驗活動,所有這些觀光活動稱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