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理論與實務
作  者╱
曾俊鵬、廖玲珠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23/08/10   (2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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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366-351-0
書  號╱
1L59
頁  數╱
356
開  數╱
20K
定  價╱
530

※書籍推薦人
FIATA會長Mr. Issa Baluch、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涂鄂良、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庭輝、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深池、立榮海運股份公司總經理郭俊雄、


※推薦文
【推薦文一】
Foreword
Freight forwarders today work in a dynamic industry and are confronted by many challenges, such as new competition, stringent cargo security regulations, new technologies, and changing trade conventions, not to mention bottlenecks in the supply chain caused by congested ports and red tape. The everyday work of the ocean freight forwarder also involves a number of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that may seem complex to the uninitiated. To facilitate their practical application, these concepts have been codified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Ocean Freight Forwarding.

This book informs those who are new to the industry and gives them the knowledge they need to handle regional challenges, cultivat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lationships, and understand regulation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documentation. With a working knowledge of both ocean freight and sea-air combined transport, as well as insight into future trends involving China, integrator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IT, students of this book will be enabled to operate their businesses with the utmost professionalism and to offer world class services to their customer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Ocean Freight Forwarding is an important tool in our efforts to bring up a new generation of qualified freight forwarders. It may seem like a basic task, but training is the foundation from which we can empower the freight logistics industry. Through resources like this book, we enhance the technical know-how of freight professionals, ensure that they are operating 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aise their level of professionalism and quality consciousness.   Mr. Tseng should be commended for undertaking this training initiative and drawing so eloquently on his vast experience, and I hope others will follow suit in their respective regions.

Issa Baluch
President, FIATA
Chairman and CEO, Swift Freight International

【推薦文二】
曾俊鵬均內斂而熱忱,直卓而博學,在業界頗有好評、我初識曾君於處理公會會務中,見其人寡言而有物,急公好義,而印象深刻。

國際複式運送業在我國尚屬萌芽,妄稱「海運承攬運送業」,頗有侷限本業之事業本質及服務範疇,且有逆反世界貨物運送趨勢之嫌˙˙˙。難為曾君甘冒不諱,以其學有專精的立論基礎,再賦予二十年工作經驗,深入淺出將本業作一有系統之介紹,可謂創先。其目的無非在切磋同儕、提攜後進、導正視聽,進而盼為政府未來修法之參考。

值此政府民間藉「建設台灣為亞太營運中心」為創造台灣再次經濟奇蹟之際,曾君的「理論與實務」不啻暮鼓晨鐘,言明軟體與硬體應相互為用,而大方向的訂立是要有絕對正確的基本概念作出發的。

「貨暢其流」是個即繁瑣的任務,牽連極廣。尤其在高度競爭之下,「相輔」與「相抗」、「相成」與「自成」難以分界;「複合式運送業」正式既「合縱」又「連橫」,要「理性」更「感性」,在各實際運送人之間要拿捏合情、合理、合法,兼具經濟與服務之目的˙˙。曾君在大作中以條理分明的手法,將這種複雜的關係妥予處理了,殊為難得。

在章章節節中,正是「見文見人」,細膩又嚴謹,洽是其人寫照。而冀「見賢思齊」,恐怕才是作者的苦心。有了這本好書,我願意推薦它作為繼續擴大探討本業未來發展的依據之一,更也預祝曾君商學兩界,百尺竿頭。

是乃序!

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 涂鄂良

【推薦文三】
我國對外貿易依存度非常高,同時台灣屬海島型經濟,位置正處亞太地區中心,扼守東北以、東南亞間的航路要衝。發展海空運輸,正是我國政策上不斷擴充世界貿易,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的有利條件。

過去二、三時年間台灣地區的經濟蓬勃起飛,外貿暢旺,造就所謂的經濟奇蹟,航運業貢獻卓著。目前陽明、常榮的貨櫃船隊規模、經營效率已在全球名列前矛;但或許受限於政府的法令之故,作為船東與貨主居間服務的我國海運承攬運送業,這些年來並未能隨同健全成長。不過由於環境的改變以及業者本身致力於提供完整的、一貫的良好服務,外界對海攬業已有新的評價,船東及貨主也用“夥伴”的心態來相待。只是社會各界對於這行業的認識仍然模糊,因為一向很少有人對它加以探討,並予介紹。如今見到曾俊鵬君的力作“海運承攬運送業的理論與實務”即將付梓,特別令人耳目一新。

曾俊鵬君自民國六十七年甫自君中退伍,即以優異成績通過水運特考進入招商局、陽明海運服務,後來又為長榮海運網羅。目前自行經營海空貨運承攬運送業務,極為成功順利,足證他的經營功力確實不淺。此外他在國內數所大學講授相關課程,且積極參與海運承攬運送業務,由他執筆,內容自然可兼具理論與實用。尤其政府正全力推動亞太營運中心及開發倉儲轉運專區的新方向,海運承攬運送業擁有了可以充分發揮的空間。此書在此時出版,更可供業者經營參考,故樂為之序。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庭輝

【推薦文四】
俊鵬君是我在海洋大學的學弟,在校表現非常優異。民國七十三他進入長榮集團服務,在長榮集團服務期間,歷經貨櫃場、海運及航空三個公司,可為跨足集團內陸海空公司,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人才。民國八十一年,他因另有發展而離開長榮集團。曾君為人謙沖,態度相當誠懇,非常難得。

最近他以力作「海運承攬運送業之理論與實務」一書求序於我,我則因已脫離海運多年,尤其自接掌長榮航空以來,極為忙碌,而有所猶豫。惟再度受其誠懇所感,加以國內此類著作尚屬首創,必對海運業、尤其海運承攬運送業有所貢獻,故不再推辭。

我國航業法中對所謂「航業」本籍包括「海運承攬運送業」,不過各界對此業並無正確的認識,以致多年來業者在夾縫中求其生存。或者為求生存而花樣百出,凡此對整體形象均有負面效果。曾君對此特別呼籲業者自制,並以加強對海運承攬運送業的認知,來提升整體形象,且累積邁向國際市場的實力,本人深有同感。事實上,欲求與船舶運送業有良好的互動,海運承攬運送業者要下更多的功夫,作者此書將可不少意見及參考資料。由於中國大陸有廣大的市場,加上同文同種,確實是業者可以一展身手的地方,此書在這方面頗具參考價值。

曾俊鵬君除了自營海空貨運承攬運送業頗有心得之外,並在幾所大學擔任相關課程的講授,同時對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會務相當熱心。由他執筆自是最佳人選,故樂為之序。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鄭深池

【推薦文五】
接獲曾俊鵬君的謙請,要我為他即將出版的新書作序,心禮確實感到欣喜。和他多年的共事及相處,深覺這位在海運界有響亮名號的J.P.,不但學有專長,且在實務方面鑽研甚深,實力雄厚。在運輸這個領域裡,他確實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人才。

印象比較深刻的是,當年立榮海運在草創的歲月裡,整個亞洲地區的服務網在J.P.用心的規劃下,規模略具,為日後的發展奠下良好的基礎。另外在中東線的同行會議,代表公司積極參與穩定市場運價及秩序的努力,而貢獻卓著,直至今日仍為同行所樂道。其後賡續公司發展,除多次前往中東地區拜訪客戶,並陸陸續續規劃越南、南飛及南美等航線,直至為集團其他關係企業所借重,轉戰長榮航空為止。

這一本書雖名曰「海運承攬運送業的理論與實務」,但事實上對船舶運送業的角色與運作亦著墨甚多,因此可作為整體航運理論與實務之重要參考。此外,文中對現有法令及業界現況一些有待改進事項亦多作期許。全書讀來除驚嘆於J.P.的文筆精練易懂之外,內文關於許多模糊性概念的澄清及建設性意見提供,更有神來之筆。此點有待讀者自行琢磨、體會,本人不再贅言。

當然,以J.P.在學術及產業方面所凝聚的功力絕對不僅如此。期望之餘,我個人還有「鞭策」之意,未來希望它能有更漂亮的演出。

立榮海運股份公司 總經理
郭俊雄 序


曾俊鵬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系學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海洋研究所航運組碩士
國立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博士班肄業

陽明海運公司業務處課長
長邦貨櫃公司營業部助理副課長
立榮海運公司企劃部副理
長榮航空公司營業本部副理
鼎漢實業公司總經理
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2004-2007)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系兼任講師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運輸與倉儲營運系兼任助理教授

現職
崴航集團公司負責人
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理事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系兼任副教授
私立實踐大學國際貿易系兼任副教授
私立台北海洋技術學院航運企業管理系兼任副教授

著作
海運承攬運送業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9.三版
國際貨櫃運輸實務,華泰文化事業公司,2010.8.三版
國際航空貨運實務,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2.初版


廖玲珠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系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
美國密西根州聖母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實踐大學會計學系副教授

目 錄
Issa Baloch序 (2)
涂 序 (4)
陳 序 (5)
鄭 序 (6)
郭 序 (7)
三版序 (8)
二版序 (9)
初版序 (11)
引 文

第一章 概 論
第一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定義
第二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服務內容與功能
第三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名稱
第四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服務功能之比較

第二章 海運承攬運送業現況
第一節 台灣海運承攬運送業現況
第二節 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章 海峽兩岸管理法規與台商業者在中國大陸之發展
第一節 台灣的管理法規
第二節 中國大陸的管理法規
第三節 台商業者在中國大陸的發展

第四章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人力資源與組織
第一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人力資源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組織

第五章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進出口作業程序
第一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出口作業程序
第二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進口作業程序
第三節 貨櫃場作業程序

第六章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收費
第一節 海運費(ocean freight)
第二節 費用(charges)
第三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收入(income)

第七章 海運承攬運送業和國外代理
第一節 國外代理關係的建立
第二節 國外代理的合作內容與報酬
第三節 與國外代理合作的風險
第四節 與國外代理合作生變時的對策

第八章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單據和責任
第一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責任
第二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單據
第三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與信用狀統一慣例
第四節 轉換提單(switch B/L)
第五節 案例解說

第九章 複合運送與海運承攬運送業
第一節 複合運送的意義
第二節 複合運送的經濟性
第三節 複合運送的責任制度
第四節 承攬運送業與複合運送
第五節 海空聯運

第十章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經營風險與保險理賠
第一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經營風險
第二節 海上保險的重要基本概念
第三節 如何投保
第四節 海上保險理賠實務
第五節 提出索賠以後的程序

第十一章 國際複式運送協會聯盟(FIATA)
第一節 FIATA概論
第二節 FIATA的文件
第三節 FIATA職訓基金
第四節 FIATA會員

第十二章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藍海策略

附 錄
附錄一 FIATA教育訓練科目表(90小時)
附錄二 新進OP人員在職訓練班課程表(30小時)
附錄三 海運承攬運送業基礎訓練班課程表
附錄四 海運承攬運送業基礎訓練班(南部班)課程表(34小時含考試)
附錄五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課程表IMDG Code(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附錄六 籌設申請書
附錄七 裝櫃配櫃單
附錄八 EIR
附錄九 裝櫃清單
附錄十 貨物進倉申請
附錄十一 海運承攬運送人之提單
附錄十二 船公司提單
附錄十三 FIATA提單(FBL)
附錄十四 國外代理提單
附錄十五 海上貨運單(Sea Waybill / FWB)
附錄十六 UNCTAD/ICC複合運單據規則
附錄十七 FIATA提單背面條款逐條翻譯

參考書目

西點蛋糕製作
國際航空貨運實

環境倫理:古今
環境思想與自然
之道
國家公園學
觀光實用日語(
隨書附聽力QR
Code)
生態旅遊




第一章
概 論
本章摘要
本章分成四節,第一節討論海運承攬運送業的定義,說明在航業法中並未將業者定位清楚,加上後來相關政府機關的不當解釋規定,以致對業者發展造成深遠影響。第二節詳細討論海運承攬運送業的服務內容與功能,從本節說明可以了解業者的服務功能多且廣泛,在現代國際物流供應鏈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對本行業的稱法各國有所不同,台灣也從以前的「船舶貨運承攬業」改用現在的名稱,因此第三節將各國的名稱予以列舉。最後第四節就海運承攬運送業和相關行業的服務功能做比較,在此舉出比較者為船公司、同行和船務代理業三者。
本章開始之前先引述最權威的國際貨櫃運輸雜誌總編輯約翰佛西的評
論:「在貨主需求朝向全球化和複雜化,以及供應鏈要求健全和安全的趨
勢下,第三方物流業者的服務越來越重要」開始。這段話說明了現代運輸
的幾個特性:
1.全球化:在全球經濟疆界融合的趨勢下,國際運輸也須跟著全球
化。
2.複雜化:複雜化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隨著其他產業的全球化,國
際運輸產業也必須面臨全球的競爭並進行全球布局,因此經營環境
和以前迥然不同;二是貨主在面對全球競爭時,對國際運輸需求從
以前的分段式(segmented)轉變為全程式(integrated),在此同
時並要求降低運輸成本,環境大為不同。

對前述的轉變,專業的國際運輸服務業即所謂第三方物流業者越來越重要。海運承攬運送業就是扮演這關鍵角色,因此在現代物流佔有非常重
要的地位。已普遍受肯定為國際運輸中的主角,而非配角。
但若論海運承攬運送業的起源則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在那個時代,
一方面專業知識有限,另一方面也缺乏國際服務網絡,海運承攬運送業者基本上只在一國之內,代理貨主安排貨物運輸的簡單服務,自己並無承擔運送責任的能力。遇有貨損情事發生時,貨主只能向實際運送人尋求賠償。此時期的海運承攬運送業只扮演貨主代理人的角色,不承擔運送責
任。後來隨著業務的擴展,經驗的累積以及規模的擴大,以及貨主日益多
樣化的需求,海運承攬運送業才逐步介入運送人的業務,而具有運送人的
功能。之後又隨廠商全球委外加工布局,貨主對國際運輸的需求內容變得更加複雜。海運承攬運送業以第三方物流業者的角色,也須跟上貨主腳步,提供多樣化及全球化的服務。因此其角色功能已大為擴增,不可同日而語了。
如今提供「一條龍」服務的能力,已成海運承攬運送業的基本條件。
他們以更佳、更專業及更具彈性的服務內容,來協助貨主解決國際運輸的
各種疑難雜症,配合貨主完成國際交易。在世界各國普遍體認現代物流對
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而將發展現代物流列為國家重要經濟政策之下,
海運承攬運送業者尤其能扮演積極的角色。縱觀國外某些國際級的海運承
攬運送業者,其營運內容的深度和廣度及規模與實力都超過船公司即可證
實。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本業予以正確的認識與定位,這也是本書的重要目
的。

第一節 海運承攬運送業的定義
我國民法第660條對「承攬運送人」之定義:「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已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1,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唯本定義的字面意思並不清楚,須加以說明。它的意思是指承攬運送人在行使關於安排使運送人運送貨物之行為時,是以自己名義為之;但於有發生與貨物利益有關情事時,其利益關係則回歸到委託人即貨主本人(即「為他人之計算」之義)。就本定義而言,承攬運送人的營業內容只限於「使運送人運送貨物」一項,並因此得到報酬,故本條賦予承攬運送人的營運功能相當狹窄。因只能「為他人之計算」,不能為「自己之計算」,所以只能擔任「承攬人」角色。可說是一種左手攬貨進來,右手交給實際運送人承運,自己不承擔運送責任的行業。由此可見本條文是針對「承攬運送人」中的「承攬人」而定,至於「運送人」則另有條文,後面再詳加說明。
和此一功能類似的行業有很多,例如旅行社及房屋仲介業即是。旅行社事實上和「海運承攬業」非常相似,只不過前者服務的對象是旅客,後者則是以貨物運輸為標的;而房屋仲介業則介於房東和買主之間,協助達成房屋買賣交易。買賣的房子既非仲介業者所有,其所產生之買賣糾紛,除非係仲介業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造成者,否則應由買賣兩造自行處理。
是以我國民法第660條僅規定到「承攬運送人」中之「承攬」角色而已,
其具有「仲介業」的功能。當承攬運送人擔任「承攬人」時,其所得到的
報酬為委託人所支付的業務服務佣金(commission)。
但對承攬運送人之「運送人」功能,我國民法還有第663條及664條
加以定義如下:
第663條:「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義務與運送人同。」-介入權第664條:「就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託運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介入權之擬制將該兩條文和第660條做比較的話,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我國民法是將「承攬運送人」中的「承攬人」和「運送人」角色分別以不同條文作規定的。依第663條定義「承攬運送人」得自行運送,亦即「承攬運送人」得介入運送行為。換言之,如果承攬運送人認為介入運送行為符合自己的經營能力與營運目標時,得以介入這部分的業務。亦即他可以自行購置或租賃運送工具,例如購買卡車來「自行運送」,申請報關業執照辦理報關業務及經營倉庫業務等。如果他「自行運送」,他當然具有真正「運送人」的地位。至於是否進行「自行運送」,在我國有須依照其他法令辦理設立登記者,須依其規定辦理,始可營業。至於第664條就更加直接了當,只要「就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託運人者」,即「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所以當承攬運送人向船舶運送人取得船位履行運送的話,在貨物裝船之後填發自己的提單給託運人,他就成為「運送人」,而不僅是「承攬人」了。當他成為運送人時,就必須承擔運送人的責任,此時取得到的報酬是運費。這時他的作為已非「為他人之計算」,而是「為自己之計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