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傳播理論
作  者╱
梁美珊、莊迪澎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圖解系列
出版日期╱
2023/09/04   (3版 2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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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343-367-0
書  號╱
1ZE2
頁  數╱
244
開  數╱
20K
定  價╱
360


梁美珊
英國考文垂大學(Coventry University)傳播、文化與媒體學院視覺文化碩士

莊迪澎
台灣世新大學傳播研究所博士

第一章 概念導論
第二章 傳播模式
第三章 傳播者
第四章 傳播內容
第五章 傳播媒體分析
第六章 閱聽人
第七章 傳播效果
第八章 傳播制度
第九章 國際傳播
第十章 傳播典範研究
第十一章 資訊社會與網路傳播
第十二章 傳播權

公共關係學:原
理與實務
媒體與戰爭:「
媒介化」、「公
關化」、「視覺
化」戰爭新聞的
產製與再現
傳播理論與傳播
科技
AI時代的數位
傳播素養教育
圖解新聞學
劇場導演的技藝
:劇場工作手冊




1-1傳播(Communication)

提出人:諸家。

背景:傳播的英文詞彙Communication,其字根是Community,意指「社群」;而無論是Communication和Community,都是源自於拉丁文Common - Communis,有「使彼此共同」和「分享」之意,即人們彼此分享某個訊息、意義、觀念或態度,並且經由這個分享過程建立共同性。

意義:傳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層次:(一)傳播過程的品質在於要有高度參與的人,而且這些參與者有著某些共同的特性,例如經歷、價值觀和信念;(二)傳播過程必然牽涉傳訊者編碼、收訊者解碼的工作,而傳播過程得以成功,傳訊者和收訊者務必使用相同的符碼――語言。

傳播被公認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溝通能力,人類社會是經由持續的溝通才得以形成,所以傳播也可說是一種社會過程。雖然傳播已成為其中一個最普遍和最常使用的英文詞彙,但是如何定義「傳播」仍然是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多年來許多學者試圖提出公認的單一定義,結果都徒勞無功。因此,傳播學文獻裡可找到各式各樣的定義。

不過,丹斯(Frank Dance)建議以三個面向來區分傳播的定義:

(一)抽象程度(abstractness)。有些定義廣泛且無所不包,例如「傳播是將生活世界中各個不連續部份彼此串聯起來的過程」;有些定義則比較具體,例如「一個傳遞訊息的系統如電話」。

(二)意向(intentionality)。有些定義只涵蓋有目的性的訊息傳送和接收,例如「傳訊者有意識地向收訊者傳送某個訊息,意圖影響後者的行為」;有些定義則不限於此,例如「它是一個讓兩個人或更多人共同理解某個訊息的過程」。

(三)規範性判斷(normative judgment)。有些定義包含說明傳播的成果、效率或精確性,例如「傳播是一種思想或觀念的言語交流」,假設了某個思想或觀念已經成果交流了;有些定義則不含這種判斷,例如「傳播是訊息的傳輸」,只提及訊息已經傳輸,但並不假設該訊息已被接收或被理解了。

以眾所周知的「傳播學」學門而言,除了以傳播理論和傳播研究方法兩個科目作為主幹,另有六個枝幹:

(一)人際傳播(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兩個人之間的互動過程,可從中觀察兩個人之間關係的演進。

(二)小組傳播(small group communication):人數介於3至12人之間的溝通,可從中研究溝通網路所形成的互動結構。

(三)組織傳播(organizational communication):一群各有職位與該扮演角色的人,在一個他們聯結起來的動態開放系統中得溝通過程。

(四)公共傳播(public communication):結合語藝和公共演說的,重視表達技巧。

(五)文化間傳播(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另稱跨文化傳播,是一個融合人類學、語言學和溝通的新興領域,研究不同文化背景的溝通者的溝通關係。

(六)大眾傳播(mass communication):借助大眾媒體之力,傳達訊息給廣大、不知名的閱聽人時創造意義之過程。
1-2大眾傳播(Mass Communication)

提出人:諸家。

背景:「大眾傳播」一詞始於1930年代末。雖然在19世紀末葉,「大眾」一詞含有「烏合之眾」、「不理性」,甚至「暴民」等貶義,但是後來已用來泛指龐大的數量、範圍或領域。因此,「大眾傳播」的「大眾」乃指涉人數龐大、無法細數的閱聽人,而「傳播」則指謂意義的交換和訊息的傳送與接收。

意義:不同學者都曾從不同層面或角度為「大眾傳播」定義,早期由傳播學者麥奎爾(Dennis McQuail)所下的其中一個定義是:大眾傳播由機構和技術所組成,透過這些機構和技術,專業化的團體能夠運用技術設備(報刊、廣播、電影等),向龐大、異質而分佈廣泛的閱聽眾進行符號內容的播送。

「大眾傳播」過程不等同於「大眾媒體」,前者是指將訊息傳送給一群沒有特定組織的人之過程,後者則是將訊息材料載運傳送,使傳播過程得以實現的組織技術。在大眾傳播的過程中,傳播者通常代表媒體組織本身或受雇於該媒體組織的記者、編輯、主播、製作人等專業人員;或是其他經由購買媒體的傳播管道傳達訊息的人或組織,例如廣告商、政治人物、政府機關等等。「大眾媒體」最明顯的設計特點,就是能向大量的閱聽眾傳播,而作為龐大集合體的閱聽眾,乃由或多或少的匿名消費者組成。

至於傳播者與閱聽眾的關係,麥奎爾曾如此評述道:「此一傳播關係屬於單向度或非個人的,傳送者和接收者之間也存有社會性的差距,一如身體上得距離。與接收者相比,傳送者通常擁有更多權威、聲望或專業素養;這種關係不僅不對等,也常受到刻意的算計和操縱,它根本上無關於道德,而是基於一種服務性質的承諾,或在回應某個不具有同等義務關係的不成文約定。」

大眾傳播作為一種存留在大眾媒體制度框架內的現象,其特徵包括:(一)它位於公共論域,原則上向所有接受者開放,且要為其活動對社會負責。(二)大眾媒體作為經濟、政治和文化的行動者,反映社會成員的思想和見解,因此在制度上被賦予相當大的自由。(三)媒體制度形式上是無權的,缺乏權力和媒體自由之間,具有某種邏輯關係。(四)是否參與媒體制度乃自願的,並無社會義務;媒體用途和閒暇之間聯繫緊密,而與工作或責任存在某種分離。

隨著資訊與傳播科技的變革,大眾傳播的定義也在改變中。新媒體環境的特徵包括:(一)傳統分野清除的科技如印刷和廣電,不再涇渭分明,而有匯流之勢。(二)媒體資源從稀有變成豐饒。(三)原供大眾消費的媒體內容,為肆應小眾需求而變得更專門化。(四)傳播媒體由單向演變為雙向互動。